1、 1 东源县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确权发证工作,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水建管 2013169 号)、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水建管 2014 69号)、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是指对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确认、确定。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小 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确权发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包括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扶贫部门等所建设并已投入
2、使用的小型水利工程,具体确权范围如下: (一 )小型水库。即总库容 100万立方米 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 1)型水库和总库容 10 万立方米 100 万立方米(不含)的小( 2)型水库。 (二 )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 3000 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在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 50 年一遇的 3 级以下堤防,防潮(洪)标准小于 20 年一遇的海堤及沿堤涵闸。 2 (三 )小型水闸。 即最大过闸流量 20 立方米每秒 100 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 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 20 立方米每秒的小( 2)型水闸。 (四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主要包括控制灌溉面积 1万亩、
3、除涝面积 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塘坝、堰(陂)闸、机井、水池及装机功率小于 1000千瓦的泵站等。 (五 )小型农村供水工程。日供水量小于 1000 方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 (六 )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 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第二章 小型水利工程确 权发证原则 第五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及本县实际情况,小型水利工程按以下原则确权划界: (一)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只是对该水利工程地面建筑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进行确权划界,土地原有性质和权属不变; (二)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四至范
4、围可以以该水利工程项目所在地明显的小地名或永久性参照物确定;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按照广 东省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确定。 3 第六条 小型水利工程国有或集体所有性质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明晰工程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 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确因历史原因暂无法确认产权的,也需根据群众意愿和受益情况确定其管理使用权。要根据实际条件,对小型水利工程进行确权划界。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先公示再发证”的程序,依法依规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东源县小型水利工程
5、权证,东源县小型水利工程权证设立工程所有权人,产权证书须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土地用途与其他限制条件、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1、 产权归个人所有。个人投资修建的小型水电站工程、水池、水井等工程。 2、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社会资本投资兴建、购买的小型水电站等工程。 3、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塘坝、水池、联户供水、小型泵站等工程。 4、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修建的小型水库、小型水闸、小型灌区、小型泵站、小型水电站工程、村级集中供水等工程。 4 5、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6、。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堤防工程、小型水闸、小型泵站、小型水电 站工程、村镇集中供水、小型灌区等工程,具体由当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6、产权混合所有。对于多种投资渠道建设的水利工程,不能明确划分产权主体归属或投资主体有异议的,要按照投资份额确定产权份额。 7、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对非国家投资水利工程,产权人明确放弃产权的,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依法确认其管理使用权。 县水务局负责县管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界定工作,镇、村委会负责辖区其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工程权属界定后,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核准。由县人政府颁发产权证书。 水
7、利工程颁证后,要在尊重事实、尊重历史沿革的前提下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不 许 擅自改变水流方向或供水对象,造成对下游工农业生产用水的损害。 第七条 本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权属类别确定及颁发原则: (一)土地权属及工程所有权明确的小型水利工程颁发产权证; 5 (二)土地权属不明确或有争议,但工程所有权明确的小型水利工程颁发所有权证; (三)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权属有争议,经多次协调仍解决不了,但使用权或管理权明确清晰的,根据实际情况颁发使用权证或者管理权证; (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 管理权)争议分岐意见较大,经多次调解不能确认产权的,搁置产权暂不予颁发权属证书,由工程所在地乡
8、(镇)人民政府落实工程管护主体,签订工程管护责任书。 第三章 确权发证程序 第八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的基本程序: (一)权属调查; (二)权属调查表审查; (三)权属人申请; (四)水利工程权属审批登记、公示; (五)复核; (六)核准; (七)发证。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辖区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申请、调查、登记的审查机关。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申请、调查、登 记的复核机关,负责承办权属核准、发证的具体工作。 6 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的发证机关。 第十条 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由县体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会同各乡(镇)人民政
9、府对本辖区内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工程水文边界、产权、管理权、经营权等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摸底,并填写东源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表。权属调查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历史形成的自然范围,根据小型水利工程竣工图、设计图、平面布置图等资料并结合现场调查核实的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对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的东源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表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由工程权利人提交申请并进行权属登记审批。 第十二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由权利人提出申请,对于共同使用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确权申请,可由相关的受益村团体、用水户共同协商,联合进行确权申请。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
10、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相关的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审批表; (三)权利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包括主要负责人、共同权利人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 严格审查,认为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提交7 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或者告知权利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自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确权的工程四至界限、面积等数据准确; (二)申请确权的工
11、程权属证明合法有效; (三)申请确权的工程无权属争议; (四)申请确权的工程附图中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 第十五条 小型水 利工程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条件的申请,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不予登记的原因。 第十七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利工程资料、权属调查资料、权利人申请资料等档案资料进行复核无异议后按规定确定工程权属,由工程权属申请人填写东源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审批表,并在所在地乡(镇)和涉及的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天。在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对其所
12、提出的8 异议进行调查核实,若有 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确实合法,理由充分的,登记机关应暂停登记。 第四章 审批和发证 第十八条 经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核对签名、登记机关审查、公示无异议的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应将东源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审批表报送复核机关复核,复核机关应在 7 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送达发证机关核准。经发证机关核准通过后,应及时颁发东源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对未经核准的,权利申请人应根据复核意见补充相关资料或重新申请审查登记。 第十九条 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审批发证,按照先明确工程权属,后造册登记审批,再核发证 书的程序进行。 在本次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产权已明确的工
13、程,按明确的权属登记核发产权证书。 在本次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产权不明确、有争议纠纷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工程,在本次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水管所负责理顺权属关系、协调处理争议纠纷等历史遗留问题后,明确权属后按程序进行权属登记审批核发权属证书。 在本次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后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明确产权,进行权属登记核发权属证书。 9 第二十条 东源县小型水利工程权 属证书按统一组合编码编号。组合编码形式为:东水证字( )第 号(括号中 4位数为发证时间码,如 2018,后面 4位数为发证机关自编连续序号码,从 0001
14、 9999,中间不留空号)。 第二十一条 东源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的有效期限按照小型水利设施和第二轮农田承包期限同步的原则确定。 本次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有效期从取得权属证书之日起,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止;本次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后逐步明确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和新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有效期从取得东源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之日起, 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二十二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水管所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及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建立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档案。乡(镇)在建立原始登记表格和相关材料档案的同时,要建立电子档案。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
15、建立复核资料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二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将登记档案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四条 东源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如有错漏登记、丢失或损坏的,有关权利人要及时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相关证件。 10 第五章 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五条 小型水 利工程权属发生变更的,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小型水利工程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其他原因造成设施灭失的,原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小型水利工程变更登记申请; (二)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 (三)小型水利工程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东源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