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枪持枪证 民用持枪证申 办 一、 行政审批内容 民用持枪证申办 二、 设定行政审批 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 二 章 第 七 条、 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审批。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三、 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审批数量限制,申请方式为直接向本机关 或向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 申请 。 四、 行政审批条件(对申请人的前置条件要求) 无 五、 申请材料 到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科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填写好的民用枪持枪证申请审批表; 2、配枪单位上 级主管部门批文; 3、配枪单位的基本情况说明资
2、料。 六、 申请表格(提供电子表格) 附后 七、 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枪爆科。 八、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枪爆科。 九、 行政审批程序(公布给申请人、政府部门内部审批程序) 申请人审批程序。 无 十、 行政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 10 个工作日 十一、 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 期 件 一、 在成都市公安局治安处枪爆科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枪持枪证 二、 射击运动枪、营业性射击场枪支 ,开展游艺活动配置的彩弹枪:在四川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枪爆支队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枪持枪证 十二、 行 政审批 的 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枪支持枪证方能持枪。 十三、 行政审批
3、收费(收费依据) 每证 10 元(市局规定) 十四、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不年审 民 用 枪 持 枪 证 申 请 审 批 表 编号: 制表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发表单位: 个人申请民用枪持枪证时填写以下栏目 单位申请民用枪持枪证时填写以下栏目 姓名 曾用名 单位名称 性别 籍贯 民族 单位类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 单位地址 住址 枪支管理负责人姓名 户口所在地 联系电话 申请配枪 原因及用 途说明 申请配枪 原因及用 途说明 所 持 有 民 用 枪 支 的 基 本 情 况 枪种 枪型 枪号 生产厂家 购买时间 批准购买枪支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
4、审查、审批意见: 发证公安机关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证件 名称 枪证 编号 发证 时间 限定使用 区 域 有效 期限 查 验 、 变 更 记 录 查验变更项目 查 验 、 变 更 内 容 查验变更日期 处 罚 登 记 处 罚 内 容 处 罚 原 因 备 注 填写说明: 1、 个人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必须经常住地派出所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2、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和狩猎场等单位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必须经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3、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和营业性射击场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4、 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所配置气步枪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5、 个人或单位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应向发证公安机关交纳证件工本费(人民币 10 元 /每证) 。 6、 本表必须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晰、涂改无效。本表一式二至四份,分别由有 关审查、审批公安机关留存,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7、 审批表中申请个人或申请单位和所持有民用枪支基本情况由申请个人或申请单位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