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是否都可参加协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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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在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是否都可参加协保 申诉人:黄某 被诉人:某物资公司 第三人:某贸易局案情: 申诉人诉称:申诉人是某贸易局下属企业某物资公司的固定职工, 1996 年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1998 年 9 月签订了职工委托管理协议书 (以下简称托管协议 ), 2001 年 9 月 30 日到期。被诉人及第三人没有解除申诉人的劳动合同,但又拒缴社会保险费,拒付生活费。申诉人请求:被缴 2001 年 10 月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及生活费。 被诉人、第三人辩称:申诉人是

2、 “ 托管协议 ” 到期的下岗职工,根据苏劳 (2000)8 号 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调整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下岗职工进入中心后未实行再就业的,协议期满而劳动合同期未满的,企业应当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据此被诉方两次通知申诉人办理相应的退工手续而申诉人拒不配合,导致申诉人没有办理相应的退工手续,其责任在于申诉人。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是 1992年 1月调入被诉人单位的固定职工, 1996年转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工人。1998 年 9 月 30 日申诉人与被诉人单位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了 “ 托管协议 ” ,其托管终止日期为2001 年 9 月 30 日止。 “ 托管协议 ” 到期

3、后,被诉人 的主管局以被诉人的名义于 2001 年 8 月 27 日、2001 年 10 月 16 日分两次通知申诉人到某贸易局办公室办理出中心手续,并在第二次通知书中明确 “ 逾期不办,后果自负 ” 。在庭审中申诉人承认见到过通知,但申诉人不承认收到此类通知。此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后申诉人多次找过某贸易局领导,也写过信给区委领导,要求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不愿与单位办理退工手续,被诉人单位职工的劳动手册、养老金手册在申诉人处保管, 2001 年 10 月以后被诉人停止缴纳申诉人的社会

4、保险费,停发了生活费。 1999 年被诉人因没有工商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 分析意见 : 本案焦点,申诉人的劳动关系解除手续未办而拖至今日的主要责任由谁来承担,被诉人及第三人是否应当支付申诉人的社会保险费及生活费。 申诉人与被诉人单位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了自 1998年 9月 30日至 2001年 9月 30日的 “ 托管协议 ” ,此协议书可视为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协议到期后,被诉人单位的主管局以被诉人的名义通知申诉人来局办公室办理出中心手续,是符合某市下岗职工有关政策规定的。在第二份通知书中强调 “ 逾期不办,后果自负 ” ,虽然通知书没有邮寄给申诉人本人,但申诉人知道并应当知道两份通知书的

5、内容: “ 托管协议 ” 到期,必须协助单位办理退工手续,逾期不办后果自负。申诉人不愿办理退工手续,其目的是要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 2001 年 8 月 25 日局办公会议纪要精神,保留申诉人的社会保险关系。但实际上被诉人的主体早已不存在, 1999 年已被工商行政部门员销营业执照。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是企业内部行为,且根据政府某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保障转变的意见规定,可以办理协议保留劳动保险关系的执行时间是2002 年 6 月 17 日。而 “ 托管协议 ” 到期时申诉人还不符合可以办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条件,被诉人按规定与 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因此

6、申诉人与被诉人劳动关系解除的日期应当是2001 年 9 月 30 日,未能办理相关手续的主要责任在申诉人,被诉人及第三人不应当承担申诉人从托管协议到期至今的养老保险费和生活补助费。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仲裁结果: 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现依法裁决如下: 驳回申诉人的请示。 仲裁费 200 元由申诉人承担。 双方当事人如对本仲裁裁决书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申诉人:李某 被诉人:某电子公司 案情: 申诉人诉称

7、:被诉人以申诉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申诉人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事实是 2003 年 5 月 22 日下午申诉人的家属李某到被诉人单位协商不同意调换工作岗位事宜,此时申诉人正在生产线上工作,不存在私带家属的问题。而且申诉人未知私带家属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由于被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引起申诉人抑郁症加重而住院。申诉人在工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作中由于被诉人单位原因引起皮肤过敏。申诉人请求: 1、撤销被诉人对申诉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2、报销申诉人抑郁症加重住院

8、的一切费用 ;3、被诉人对申诉人造成的 心理损害,承担相应的误工、护理、营养及治疗心理损伤等费用的赔偿责任 ;4、要求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 ;5、申诉人在被诉人单位引起皮肤过敏赔偿。 被诉人辩称:申诉人原为某公司流水线操作工, 2003 年 4 月 21 日,公司因生产需要,对其进行流水线岗位调换,由于申诉人不服从公司对其岗位的调换,未经许可私自带其家属 (李某 )闯入公司生产办公场所,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无理纠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依据劳动法和公司 “ 工作规则 ” 有关条款,被诉人与申诉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被诉人请求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于 1996 年

9、9 月在某电脑公司工作,后企业法人分列,于 2000 年 12 月到分列后的现公司工作,续签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日期为 2002 年 12 月 5 日至 2003 年 12 月 3 日。 2003 年 4 月21 日,公司因生产需要将申诉人的班组从生产不足的某生产流水线调入周边元件车间做焊锡工作。但申诉人不愿意调换原工作岗位,理由是新岗位可能出现脸部过敏反应,并且公司主管曾经向申诉人及家属当面承诺不换岗位。 4 月 22 日申诉人与主管协商不换工作岗位没有同意后,下午 3: 00左右申诉人多次与其家属 (李某 )电话联系。下 午 4 点左右李某到被诉人单位并强行闯入公司一楼接待大厅,要求上楼与

10、公司负责人理论,公司方明确不准申诉人与申诉人的家属一起协商解决。此后公司负责人明确不换申诉人的工作岗位、不与申诉人家属谈话,但申诉人家属强行冲向二楼办公室找负责人。申诉人家属的这一行为对被诉人正常的生产、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申诉人对其家属的行为没有进行劝告和制止。 2003 年 4 月 23 日被诉人以申诉人无视公司规章制造和公司警卫人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的劝阻私带家属闯入公司为由,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当天中午被诉人通知申诉人的家属,申诉人已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申诉人家属 找厂方理

11、论,在厂门口申诉人的家属采取了一些过激行动,致使被诉人三次报警,申诉人家属的行为再次造成了很坏影响。庭审中申诉人提供了员工手册、申诉人与家属通电话记录、申诉人因皮肤病住院证明、劳动合同等证据。但劳动合同没有经劳动部门鉴证。被诉人提供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等证据,申诉人辩解不知道。 分析意见: 申诉人与被诉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原因是由被诉人因生产要求调动申诉人的工作岗位引起的。企业根据生产的需要,可以调整一线生产职工的工作岗位,申诉人对调整工作岗位有异议,可以与被诉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但申诉人家属李某为了达到不调换申诉人工作岗位的目的,未经许可,无视企业规章制度,强行闯入

12、被诉人生产及办公场所,对企业正常工作造成严重妨碍和影响。申诉人家属私闯公司的行为与申诉人有间接关系,在申诉人提供的电话记录单证据证实,申诉人家属私闯公司前一小时,申诉人与其家属多次进行电话联系,申诉人家属私闯公司后又与申诉人取得联系,并要求一同与被诉人的主管理论。申诉人对其家属在公司的不当行为没有进行及时劝告或制止,申诉人负有一定责任,但尚不足以认定申诉人具有未经许可直接带家属闯入公司的行为,申诉人家属的不 当行为,应当由其本人承担相应责任。故被诉人以申诉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私带家属闯入公司内为由,解除申诉人的劳动合同证据不足。被诉人解除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后,申诉人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根据医保规定予以报销。对申诉人主张要求进行工伤认定、伤残鉴定,误工、护理、营养及治疗心理损伤、皮肤过敏等赔偿,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仲裁结果: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本案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调解无效,现依法裁决如下: 1.撤消被诉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 2.住院医疗费根据医保规定予以报销 ; 3.驳回申诉人其它申诉 请求。 4.仲裁费 400 元,双方各承担 200 元。 双方当事人如对本仲裁裁决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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