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注销登记非油气类服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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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探矿权注销登记(非油气类)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申请和办理下列勘查项目的探矿权注销登记: 自然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 黑龙江、贵州、陕西、新疆等省(区) 及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 的煤炭勘查项目及有关探矿权整合等规定中已授权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勘查项目除外。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二)子项名称: 探矿权注销登记 (三)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 12004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 令第 240 号)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

2、以注销。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2 手续:(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二)申请采矿权的;(三)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 ” 五、受理机构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六、决定机 关 自然资源部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探矿权人。(国务院令第 240 号第二十四第一款) (二) 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

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申请人依法完成了地质资料汇交(国土资源部令第 16 号第十条) 3.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九、申请材料 3 (一)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 /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备注 1 探矿权注销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附电子报盘 2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复印 件 1 纸质、电子 加盖单位公章 3 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终止报告 原件 1 纸质、电子 4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原件 1 纸质、电子 5 勘查

4、许可证 原件 1 纸质、电子 备注:申请资料的制作要求详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 2017 15 号)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提交材料。 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委托他人办理的 ,应提交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1 份,加盖单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十、申请接收 窗口接收: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64 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探矿权登记申请资4 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5、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部内审批 自然资源部主办司局 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探矿权注销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三)办理批复 自然资源部批准 后,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办理流程图见附件 1。 十二、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 十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0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 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其中,办理过程中 依法需要 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四、收费依

6、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矿业权注销通知书(式样见附件 2)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通知申请5 人,现场领 取矿业权注销通知书。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 自然资源 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然资源 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 自然资源 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 自然资源 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 自然资源 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 自然

7、资源 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 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申请人向 自然资源 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自然资源 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 自然资源 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自然资源 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 自然资源 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 自然资源 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 自然资源 部依法改正。 4.自然资源 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 自然资源 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

8、期限内作出决定。 6 5.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自然资源 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 自然资源 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自然资源 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 自然资源 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 自然资源 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 自然资源 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 自然资源 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 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 自然资源

9、 部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 自然资源 部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 自然资源 部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 依法 向 自然资源 部提出变更申请。 4.自然资源 部对申请人取得 自然资源 部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7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信函咨询: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二)电话

10、咨询: 4000996938 (三)电子邮件咨询: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监督、投诉电话: 010-66151646 (二)监督、投诉邮箱: 二十、办公地 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64 号 )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 11:30; 下午 2:00 5:00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 40 日后(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可通过电话、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查询电话: 4000996938 查询网站: 二十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见 附件

11、 3。 8 附件 1 探矿权注销登记(非油气类) 办理 流程图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政务大厅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请材料目录要求且资料齐全的登记收件主办司局受理前初审( 4 个工作日) 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1 个 工作日) 主办司局审查( 10 个工作日 ) 部会审会议 准予登记的,印制矿业权注销通知书;不予登记的,印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0 个工作日) 申请人取得审批结果,办结 补正告知书、补充修改材料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需补充、修改的 不符合 相关规定 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 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 政务大厅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审批结果 补充说明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需补充 说明 的 公开 9 附件 2: 矿业权注销通知书(式样) 10 附件 3: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非油气探矿权 注销申请 书 项目名 称 勘 查 许 可 证 号 申 请 人 (签章) 填表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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