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施工评价标准A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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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施工)评价标准( A1) 序号 子 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 评价(核查)单位 1 1-1 初始 登记 企业在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登记信息 100 分 长期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 管理系统 市建筑业 协会 2 2-1 信 用 经 营 企业在江门市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法人和分支机构不能同时加分,不包括办事处) 独立法人机构加 40分,分支机构加 20分 1年(每年核查一次) 本市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一照一码户 只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 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筑业协会 2-2 办公场所

2、总承包资质企业独立办公场所面积 200 加 20 分 1年(在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有效期内有效,不足一年的按实计算) 在本市的办事机构或办事处证明材料(包括房产(不动产权)证,租赁的附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 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独立办公场所面积 150 2-3 总承包资质二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注册地迁入江门市的 加 40 分 1年(每年核查一次) (同本表 2-1 依据) 2-4 企业人员购买本单位江门社保( 养老保险) 每人加 0.5分,上限 20分 3个月 提供近 3个月社保证明 2-5 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各级工商部门认定的上一年度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加 10 分 1年 证书或通报文件 2

3、-6 企业上年度在江门市辖区内依法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累计总额 加分分值 = 50年度纳税总额(纳税金额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 0.1) 不设上限 统一调整的有效期为当年 7月 1日至次年 6月 30日(未参与统一调整的企业可按程序公示后调整,但截止时间不变) 江门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税票或纳税证明 3 3-1 工 程 获 奖 国 家 级 中国建筑业协会:鲁班奖 加 60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15 分) 3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获奖通报文件或获奖荣誉证书(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的工程项目。同一工程项目同一类别的获奖得分不可以累加,按最高等级加分计算) 行政主管部门

4、 、市建筑业协会 3-2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詹天佑奖 3-3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优质工程奖 加 40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10 分) 3-4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市政金杯奖 3-5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加 30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8 分) 3-6 中国建筑业协会: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3-7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全国十佳文物保护工程奖 3-8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 AAA 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3-9 华夏建筑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 一 /二 /三等奖 加 30/20/10分 2 序号 子 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5、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 评价(核查)单位 3-10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委员会: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 加 20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 加 5 分) 3-11 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化分会:智能化建筑精品工程 3-12 广 东 省 级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金匠奖 加 40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10分) 2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3-13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工程优质奖 3-14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市政金奖 加 30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8分) 3-15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 3 3-16 工 程 获 奖 广

6、 东 省 级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装饰分会:建筑工程装饰奖 加 20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6分) 2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获奖通报文件或获奖荣誉证书(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的工程项目。同一工程项目同一类别的获奖得分不可以累加,按最高等级加分计算) 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筑业协会 3-17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市政优良工程 3-18 广东建筑业协会:优质结构奖 3-19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智能建筑优质工程奖 加 10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4分) 3-20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3-21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 AA 级安全文明

7、标准化工地 3-22 江 门 市 级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五邑杯”奖 加 20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5分) 1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3-23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工程优质奖 加 15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4分) 3-24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双优工地”奖 3-25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优质工程结构奖 3-26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江门市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加 10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3分) 4 4-1 通 报 表 扬 国家级 国务院:与本市房建市政建设有关的通报表扬 每项加 30分 1年(从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通报 表扬 文件,通报

8、表扬是指公开的有正式文件号、须在官方网站公布。(标准中未列入的项目经市住建局确认可参照加分) 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筑业协会 4-2 住建部:与本市房建市政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每项加 20分 4-3 广东省级 广东省人民政府:与本市房建市政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每项加 20分 4-4 广东省住建厅:与本市房建市政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 报表扬 每项加 10分 5 5-1 项 国家级 各级建筑业协会:在本市工程项目上研发的工法(联合体 每项加 30分 3年 认定证书或文件及科学技术 行政主管3 序号 子 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9、依据 评价(核查)单位 5-2 目 管 理 广东省级 成员加 50%),同一工法可累计加分 每项加 20分 2年 成果鉴定证书等材料 部门、市建筑业协会 5-3 已按江门市公有资金投 资工程及公共工程管理人员在岗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纳入考勤管理的项目,企业在一个季度内均考勤达标可申请加分 每个项目加 5分 1年 通报文件 5-4 其 它 国家级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市范围内举行现场观摩、推广的工地 每个项目加 30 分 1年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 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业协会 5-5 省级 每个项目加 20 分 5-6 新政策试点( BIM、装配式建筑) 积极参与新政策试点

10、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 每个项目加 10 分 18个月 良好信用行为 加分通知书 5-7 积极协助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抢险救灾 每次加 10分 1年 4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施工)评价标准( A2) 序号 子 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 评价(核查)单位 1 1-1 通 报 批 评 国家级 受到国务院通报批评 扣 50 分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若通报批评文件中的处罚期限大于 1年,则按处罚期限的时长延长有效期)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业协会 1-2 受到住建部通报批评 扣 40 分 1-3 广东省级 受 到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扣 40 分

11、1-4 受到广东省住建厅通报批评 扣 30 分 1-5 江门市级 受到江门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扣 30 分 1-6 江门市住建局、 各市(区) 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扣 20 分 1-7 各市(区) 住建局通报批评 扣 10 分 1-8 不 良 市 场 行 为 提供的计分材料被发现为不真实的 扣除原加分分值后,按原加分 分值加倍扣分 按原加分有效期重新 计算 不良信用行为 扣分通知书 1-9 企业实际已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相关建设活动,一个月内仍未在系统登记信息的 直接降为 D级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1-10 各类专项检查中,注

12、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施工员、专职安全员缺席的;或现场从 业人员与施工许可证上登记备案人员不符,且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项目经理扣 10分,其他人员每人扣 5 分 1-11 检查发现在考勤信息初次录入或变更录入及日常考勤过程中 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虚假行为的 扣 15 分 1-12 情节严重或重复违规的 扣 30 分 1-13 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施工现场二代身份证考勤缺席 每人每次扣 5分 1-14 不执行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在岗信息管理办法,不 落实管理人员在岗考勤工作的企业 每月扣 15分 1-15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每次扣

13、30 分 信用等级降 1级。三年内合计发生两次及以上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 扣分 3 年;降 1级 6个月;直接降为 D级的 2年 (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1-16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每次扣 30 分 1-17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每次扣 30 分 1-18 以受让、借用、涂改、盗用、伪造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签名等欺骗手段或弄虚作 假的方式参与招投标活动或进行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 每次扣 30 分 5 序号 子 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 评价(核查)单位 1-19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每次扣 30分 1-20 在投

14、标过程中,企业在成功报名后,未完成撤消报名且不提交正式投标文件的 每个项目扣 15分 1年 (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1-21 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 料投诉的 每次扣 15分 1-22 投标人中标后放弃中标资格的 每次扣 15分 1-23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更改项目经理或新任项目经理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每次扣 15分 1年 (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1-24 投诉事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每次扣 15分 1-25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每次扣 20分 1-26 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劳动者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或建筑业工伤保险制度的 每次扣 15分 1 1-2

15、7 不 良 市 场 行 为 对分包单位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每次扣 20分 2年 (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业协会 1-28 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及材料供应单位材料款,引发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的(因建设单 位或业主拖欠工程款除外) 每次扣 20分 1-29 因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被人社部门通报的 每次扣 10分 1-30 因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或因劳资纠纷发生重大群体事件且负有责任的 每次扣 30分 1-31 经税务部门核实,存在偷税行为的 扣 减纳税加分,再扣 20分 1-32 经住建、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存在不履行合同等失信行为的

16、每次扣 20分 1-33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每次扣 20分 1-34 经纪检、监察、检察部门查实企业近 3年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 每次扣 30分 1-35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每次扣 30 分 信用等级降 1级。三年内合计发生两次及以上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 D级 扣分 3 年;降 1级 6个月;直接降为 D级的 2年 (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1-36 在投标过程中,拟派驻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已担任在建项目的注册建造师(项 目经理)的 每次扣 30 分 1-37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17、的手段 谋取中标的 每次扣 30 分 1-38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相关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超出合同工期的 超出合同工期 10%(含)以内的 每个项目扣 15分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1-39 超出合同工期 50%(含)以内的 每个 项目扣 20分 1-40 超出合同工期 100%(含)以内的 每个项目扣 25分 6 序号 子 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 评价(核查)单位 1-41 超出合同工期 100%以上的 每个项目扣 30分 1-42 工程计量和工程款的使用、支付、调整、结算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每次扣 30分 监

18、理、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1-43 工程计量不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的 每次扣 20分 1-44 工程款的使用、支付、调整、结算不按相关规定执行的 每次扣 20分 1-45 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 输的单位处置,或违法倾倒的 每次扣 20分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业协会 1-46 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办理施工合同备案 每次扣 10分 1-47 企业签订合同后未按合同要求设置办公场所的 每个企业扣 20分 1-48 应当明确专人收集和积累工程文件,做到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与建设工程进度保持同步,不按规定收集、整

19、理、报送(移交)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及其电子目录数据的 每次扣 15分 1-49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每次扣 20分 1-50 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禁入的行为 信用等级降为 E级 扣分 1 年,降级按实际时间计算 2 2-1 不 良 质 量 行 为 按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住建部建质 2010111号)的规定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 每次扣 30分 1年 (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行政主管部门,市、区质监部门,市建筑业协会 2-2 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 报、拖延

20、报告的 2-3 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及以上 每次扣 50分 信用等级降为 D级 扣分 3 年,降级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若行政处罚期限大于 1年,降级有限期则按处罚期限相应延长) 2-4 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核实 施工资料未按工程进度编制及整理的,或施工资料记录内容与现场情况不相符的 每次扣 10分 1年 (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2-5 未制定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的 每次扣 10分 2-6 现场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每次扣 15分 2-7 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工程建设标

21、准强制性条文的 每次扣 15分 2-8 未执行省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或样板引路要求的 每次扣 15分 2-9 未执行质量主管部门发布的质量管理措施的 每次扣 15分 7 序号 子 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 评价(核查)单位 2-10 对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隐患和质量问题逾期不整改的 每次扣 15分 2-11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 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每次扣 15分 2-12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每次扣 15分 2-13 有进场复检要求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22、未经检测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每次扣 15分 2-14 有检测要求的部位未经检测合格或检测不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每次扣 15分 2-15 涂改检测报告或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 每次扣 15分 2-16 隐蔽工程及分部工程验收手续不完备即进入下道工序 施工的 每次扣 15分 2-17 未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落实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 每次扣 10分 2-18 未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或者采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或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再施工的 每次扣 15分 2-19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用于搅拌混凝土或

23、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每次扣 15分 2-20 未按设计图纸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未经主管部门确认的 每次 扣 15分 2-21 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装修中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每次扣 15分 2 2-22 不 良 质 量 行 为 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核实 基坑支护施工专项方案未经专家论证先行施工或不按认证通过的施工方案施工的 每次扣 15分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行政主管部门,市、区质监部门,市建筑业协会 2-23 基坑土方开挖时超挖或基坑顶超载的

24、每次扣 15分 2-24 工程存在严重工程质量隐患和质量问题,被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或局部停工的 每次扣 15分 2-25 工程质量问题多,被整体停工整改的 每次扣 20分 2-26 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或超越施工许可证范围施工的,或在办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每次扣 30分 2-27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每次扣 30分 2-28 未按规定报请监理单位进行分部验收和各个专项验收的 每次扣 15分 8 序号 子 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 评价(核查)单位 2-29 工程竣工验收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25、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每次扣 15分 2-30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每次扣 15分 2-31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每次扣 15分 2-32 未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告知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 每次扣 15分 2-33 项目技术负责人无故不参加分部工程、竣工预验收的 每次扣 10分 2-34 项目 负责人不参加分部工程、工程竣工预验收、竣工验收的 每次扣 15分 3 3-1 不 良 安 全 行 为 经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核实 未取得或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每次扣 40分 信用等级降为 E级 扣

26、分 1 年,降级按实际时间计算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监督整改通知书、监理企业整改报告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安监部门,市建筑业协会 3-2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每次扣 30分 1年 (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3-3 挪用列入建设工 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每次扣 15分 3-4 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实行持有效证件持证上岗的 每人扣 5分 3-5 未按有关标准要求,落实扬尘防治公示牌、施工现场围蔽(含公益广告宣传)、渣土覆盖、道路硬化、车辆冲洗、喷洒保洁、渣土运输以及按规定安装扬尘监测等文明施工标准化和建筑工地施

27、工扬尘治理工作的,经相关职能部门确认证实的 每次扣 10分 3-6 在广东省住建厅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一个扣分周期内企业违规被扣分的 按工程建设安监部门每次扣分 值的 50%计算逐次扣分 3-7 假造监管部门证件、印章、文件的 每次扣 30分 3-8 向监管部门提交的文件资料弄虚作假的 每次扣 30分 3-9 施工过程中发现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每次扣 15分 3-10 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施工现场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架构配置不符合要求的;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或安全员不在岗,且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 每次扣 15分 3-11 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编制、审查及实施的;或经审

28、查实施的专 项施工方案弄虚作假,与现场严重不符的 每次扣 20分 3 3-12 不 良 安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对工违反规章,造成重大危险源失控的 每次扣 15分 1年 (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安监部门,市建筑业协3-13 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要求办理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的 每次扣 15分 3-14 使用不合格的钢管、扣件、安 全网等用品的 每次扣 15分 9 序号 子 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 评价(核查)单位 3-15 全 行 为 程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开出整改通知的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

29、工艺、设备、材料的 每次扣 15分 门监督整改通知书、监理企业整改报告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会 3-16 对监理单位或安全监督机构发出的停工整改意见拒绝执行的 每次扣 15分 3-17 对安全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意见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 每次扣 15分 3-18 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暂停施工或局部停工整改的 每次扣 15分 3-19 被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发出全面整改通知书,未按照工程安全监督部门限定的时间整改的 每次扣 15分 3-20 施工企业: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或被依法责令停工整顿,擅自开工的 每次扣 20分 3-21 施工过

30、程中发现存在同一类重大安全隐患 2次及以上的 每次扣 20分 3-22 工程项目被投诉,投诉的问题真实存在,并对社会造成影响的 每次扣 15分 3-23 2个月内连续被投诉 3次,投诉的问题真实存在,企业未落实整改,并对社会造成影响的 每次扣 20分 3-24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的规定 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每次扣 30分 1年 (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3-25 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的 3-26 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及以上 每次扣 50分 信用等级降为 D级 扣分 3 年,降级

31、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若行政处罚期限大于 1年,降级有限期则按处罚期限相应延长) 4 4-1 建设单位评价 建设单位对本单位每一项工程(江门市辖区内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年内 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每个项目扣 10分 1年 (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建设单位文书 建设单位 10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监理)评价标准( B1) 序号 子 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 评价(核查)单位 1 1-1 初始 登记 企业在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登记信息 100 分 长期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 管理系统 市建筑业 协会 2 2-1 信 用

32、经 营 企业在江门市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法人和分支机构不能同时加分(不包括办事处) 独立法 人机构加 40 分,分支机构加 20 分 1年 本市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一照一码户只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 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筑业协会 2-2 办公场所 独立办公场所面积 100 加 20分 1年(在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有效期内有效,不足一年的按实计算) 在本市的办事机构或办事处证明材料(包括房产(不动产权)证,租赁的附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 2-3 企业人员购买本单位江门社保(养老保险) 每人加 0.5 分,上限 20分 3个月 提供近 3个月社保证明

33、2-4 国家、广东省或 江门市各级工商部门认定的上一年度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加 10分 1年 证书或通报文件 2-5 企业上年度在江门市辖区内依法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累计总额(监理企业同时持有其他服务类资质(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的,由企业自行合理地分配申报的纳税税额,企业应按实分配税额,按资质类别纳税税额分别申报) 加分分值 = 5年度纳税总额(纳税金额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 0.1) 不设上限 统一调整的有效期为当年 7 月 1日至次年 6 月30日(未参与统一调整的企业可按程序公示后调整,但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变) 江门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税票或 纳税证明 3 3-1 工 程 国 家 中国建筑业协会:鲁班奖 加 60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15 分) 3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获奖通报文件或获奖荣誉证书(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的工程项目。同一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筑业协3-2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詹天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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