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指引 为 落实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 工作 ,确保信用信息 登记、 采集、评价、 计分、公布 、应用 等工作公开、公正、及时、准确,根据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 工作指引 。 一、 评价 部门 职责及 分工 (一) 各相关单位应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落实具体工作责任人,按照工作规程实施管理。 (二) 各信用评价单位对 参与在建 项目的施工、监理 企业的信用评价每个季度不少于 1
2、次,可采用大检查、两场联动检查、专项检查、巡查、抽查等多种方式或组合方式进行评价,所有在建工地均应进行检查评价。 (三) 江门 市本级评价部门任务分工 详见附件 1。各市(区)评价部门的任务分工, 由各市(区)住建部门 参照市本级的做法 制订执行 。 二、 信用管理 工作流程 根据办法和标准规定,结合实际,细化信用管理各项工作,具体 流程 如下: (一) 基础信息登记 2 由 建筑业企业自行登录“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登记企业基本信息,按系统要求上传有关附件资料,系统 自动公示 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获得基本信用初始分 100分。 同一家企业同时具有 施工、
3、监理 、 勘察设计、 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 等多类资质的, 应 按资质类别 分别 登记 。 (二) 信用经营及 良好行为加分 建筑业 企业 对照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 A1)、( B1)、( C1)、( D1)、 ( E1) 、( F1)进行申报,自行录入信息系统并 上传依据附件, 公示 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获取相应信用评价分值。 加分依据包括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建筑业企业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附件 2)等。 企业申请 信用经营及 良好行为 加分 的,当日提交的申报内容,三个工作日内 进行公示。 (三) 不良行为扣分 企业不良行为
4、 扣分信息 ,由工程所在地评价单位进行采集,按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 A2)、( B2)、( C2)、( D2)、 ( E2) 、( F2)进行扣分。 评价单位对企业不良行为作出评价后,应在 24 小时内将有关扣分依据自行上传系统。 评价单位上传扣分依据后 即为生效 , 系统自动 扣除相应信用评价分值 。 企业不良行为信息不进行公示 。 扣分依据包括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行为扣3 分通知书(附件 3)、整改通知书等。 (四) 信用 综合得分 公布 及 信用等级划分 建筑业企业信用 综合得分由 系统自动更新 并发布, 信用等级 划分按照标准规定执行。 异议处理 意见尚未
5、作出或生效的, 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仍按系统最新公布的 数据 为准。 (五) 评价异议处理 1、 异议人应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信用评价信息的三个工作日内 向项目所在地的行政监管部门 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2、 项目所在地的行政监管部门 在受理建筑业企业的市场行为评价异议后,应在 5个工作日内会同 评价单位(部门) 作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自送达异议人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生效,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项目所在地的行政监管部门 在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现场行为评价异议后,应 会同评价单位(部门) 在 2 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
6、查,核查后 3 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处理意见。核查处理意见自送达异议人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生效,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3、 企业市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为依据。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留存的评价纸质资料、影像资料和现场事实为依据。 4、 异议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 3 个4 工作日内向市住建局提出复核。市住建局 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小组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异议人,自下一工作日起生效。市住建局作出的复核决定为企业信用评价的最终决定,不再受理以同样的理由依据对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的申诉。 (六) 评价结果 应 用 评价结果 具体 应用按照江门市房屋
7、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信用评价信息应用指引 及招标文件应用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执行。 附件: 1、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任务分工 表 (市直部分) 2、 江门市 建筑 业 企业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 书 3、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5 附件 2: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 信用管理评价任务分工表 (市直部分)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施工)评价标准( A1) 任务分工表 序号 子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 (核查)部门任务分工 1 1-1 初始 登记 企业在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登记信息 市建筑业协会 2 2-1 信 用 经 营 企业在江门市成立独立法
8、人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法人和分支机构不能同时加分,不包括办事处) 市场科、 市建筑业协会 (委托建筑业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2-2 办公场所 总承包资质企业独立办公场所面积 200 专 业承包资质企业独立办公场所面积 150 2-3 总承包资质二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注册地迁入江门市的 2-4 企业人员购买本单位江门社保(养老保险) 2-5 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各级工商部门认定的上一年度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2-6 企业上年度在江门市辖区内依法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累计总额 加分分值 = 50年度纳税总额(纳税金额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 0.1) 3 3-1 工 程 获 奖 国 家 级 中
9、国建筑业协会:鲁班奖 市场科、 市建筑业协会 (委托建筑业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3-2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詹天佑奖 3-3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优质工程奖 3-4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市政金杯奖 3-5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3-6 中国建筑业协会: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3-7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全国十佳文物保护工程奖 3-8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 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3-9 华夏建筑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 一 /二 /三等奖 3-10 中国建筑金属结 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委员会: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 3-11 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化分会:
10、智能化建筑精品工程 3-12 广 东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金匠奖 3-13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工程优质奖 6 序号 子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 (核查)部门任务分工 3-14 省 级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市政金奖 3-15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 3 3-16 工 程 获 奖 广 东 省 级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装饰分会:建筑工程装饰奖 市场科、 市建筑业协会 (委托建筑业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3-17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市政优良工程 3-18 广东建筑业协会:优质结构奖 3-19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智能建筑优质工程奖 3-20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广
11、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3-21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 AA 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3-22 江 门 市 级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五邑杯”奖 3-23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工程优质奖 3-24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双优工地”奖 3-25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优质工程结构奖 3-26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江门市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4 4-1 通 报 表 扬 国家级 国务院:与本市房建市政建设有关的通报表扬 市场科、 市建筑业协会 (委托建筑业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4-2 住建部:与本市房建市政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4-3 广东省级 广东省人民政府:与本市房建市政建设有关市场
12、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4-4 广东省住建厅:与本市房建市政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5 5-1 项 目 管 理 国家级 各级建筑业协会:在本市工程项目上研发的工法(联合体成员加 50%),同一工法可累计加分 市场科、 市建筑业协会 (委托建筑业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5-2 广东省级 5-3 已按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管理人员在岗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纳入考勤管理的项目,企业在一个季度内均考勤达标可申请加分 5-4 其 它 国家级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市范围内举行现场观摩、推广的工地 市场科、 市建筑业协会 (委托建筑业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5-5 省级 5-6
13、新政策试点( BIM、装配 式建筑) 积极参与新政策试点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 5-7 积极协助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抢险救灾 7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施工)评价标准( A2) 任务分工表 序号 子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核查)单位 任务分工 1 1-1 通 报 批 评 国家级 受到国务院通报批评 市场科、 市建筑业协会 (委托建筑业协会收集有关文件,录入系统。其中各市(区) 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各市(区) 住建局通报批评 由通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录入) 1-2 受到住建部通报批评 1-3 广东省级 受到 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1-4 受到广东省住建厅通报批评 1-5 江门市
14、级 受到江门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1-6 江门市住建局、 各市(区) 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1-7 各市(区) 住建局通报批评 1-8 不 良 市 场 行 为 提供的计分材料被发现为不真实的 市场科、 市建筑业协会( 委托 建筑业协会 核查 ,录入系统 ) 1-9 企业实际已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建设活动,一个月内仍未在系统登记信息的 市质 监 、安监站提供名单, 委托 建筑业协会 核查 ,录入系统 1-10 各类专项检查中,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施工员、专职安全员缺席的;或现场从业人员与施工许可证上 登记备案人员不符,且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建工科、 质监站 、安监站 1-11 检
15、查发现在考勤信息初次录入或变更录入及日常考勤过程中 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虚假行为的 市场科、 市建筑业协会 ( 委托 建筑业协会 核查 ,录入系统 ) 1-12 情节严重或重复违规的 1-13 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施工现场二代身份证考勤缺席 1-14 不执行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现场管理人 员在岗信息管理办法,不落实管理人员在岗考勤工作的企业 1-15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建工科 1-16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1-17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1-18 以受让、借用、涂改、盗用、伪造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签
16、名等欺骗手段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招投标活动或进行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 市场科。其他科室协助提供 进行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企业名单 1-19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市场科。业主和其他部 门协助提供 相关证明 1-20 在投标过程中,企业在成功报名后,未完成撤消报名且不提交正式投标文件的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21 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的 市场科 1-22 投标人中标后放弃中标资格的 招标人提供名单,市场科进行扣分 1-23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更改项目经理或新任项目经理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1-24 投诉事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投诉受理机构评价并扣分 8 序号 子序号 项目
17、 评价内容 评价(核查)单位 任务分工 1-25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招标人、造价站评价,提交市场科 进行扣分 1-26 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劳动者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或建筑业工伤保险制度的 建工科、 质监站 、安监站 1 1-27 不 良 市 场 行 为 对分包单位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建工科、 质监站 、安监站 1-28 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及材料供应单位材料款,引发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的(因建设单位或业主拖欠工程款除外) 建工科、 质监站 、安监站 1-29 因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被人社部门通报的 1-30 因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或因劳资纠纷发生重大群体事件且负有责
18、任的 1-31 经税务部门核实,存在偷税行为的 税务部门提供名单,市场科扣分 1-32 经住建、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存在不履行合同等失信行为的 招标人、造价站评价,提交市场科进行扣分 1-33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监督部门评价,扣分 1-34 经纪检、监察、检察部门查实企业近 3年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 市场科 1-35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1-36 在投标过程中,拟派驻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已担任在建项目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的 招标人提供名单,市场科进行扣分 1-37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
19、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市场科 1-38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相关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超出合同工期的 超出合同工期 10%(含)以内的 建设单位评价。代建项目由代建单位扣分,非代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名单,市场科扣分 1-39 超出合同工期 50%(含)以内的 1-40 超出合同工期 100%(含)以内的 1-41 超出合同工期 100%以上的 1-42 工程计量 和工程款的使用、支付、调整、结算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评价。代建项目由代建单位扣分,非代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供名单,市场科扣分 1-43 工程计量不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的 1-44 工程款的使用、支
20、付、调整、结算不按相关规定执行的 1-45 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或违法倾倒的 城管科 1-46 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办理施工合同备案 造价站 1-47 企业签订合同后未按合同要求设置办公场所的 市 场科、 市建筑业协会( 委托 建筑业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1-48 应当明确专人收集和积累工程文件,做到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与建设工程进度保持同步,不按规定收集、整理、报送(移交)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及其电子目录数据的 住建档案馆 1-49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相应的监督机构 9 序号 子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21、评价(核查)单位 任务分工 1-50 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禁入的行为 2 2-1 不 良 质 量 行 为 按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住建部建质 2010111 号)的规定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 建工科,市质监站(在建市直项目 每季度 最少评价一次) 2-2 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的 2-3 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及以上 2-4 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核实 施工资料未按工程进度编制及整理的,或施工资料记录内容与现场情况不相符的 2-5 未制定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的 2-6 现场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2-7 施工
22、过程中有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2-8 未执行省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或样板引路要求的 2-9 未执行质量主管部门发布的质量管理措施的 2-10 对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隐患和质量问题逾期不整改的 2-11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2-12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2-13 有进场复检要求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检测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2-14 有检测要求的部位未经检测合格或检测不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2-15 涂改检测报告或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 2-
23、16 隐蔽工程及分部工程验收手续不完备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2-17 未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落实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 2-18 未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或者采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或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再施工的 2-19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用于搅拌混凝土或现 场搅拌混凝土的 2-20 未按设计图纸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未经主管部门确认的 2-21 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装修中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2 2-22 不 良 质 量 行 为 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
24、查基坑支护施工专项方案未经专家论证先行施工或不按认证通过的施工方案施工的 建工科,市质监站(在建市直项目 每季度 最少评价一次) 2-23 基坑土方开挖时超挖或基 坑顶超载的 2-24 工程存在严重工程质量隐患和质量问题,被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或局部停工的 2-25 工程质量问题多,被整体停工整改的 10 序号 子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核查)单位 任务分工 2-26 核实 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或超越施工许可证范围施工的,或在办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建工科,市质监站(在建市直项目 每季度 最少评价一次) 2-27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
25、隐瞒真实情况的 2-28 未按规定报请监理单位进行分部验收和各个专项验收的 2-29 工程竣工验收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 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2-30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2-31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2-32 未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告知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 2-33 项目技术负责人无故不参加分部工程、竣工预验收的 2-34 项目负责人不参加分部工程、工程竣工预验收、竣工验收的 3 3-1 不 良 安 全 行 为 经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核实 未取得或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建工科
26、,市安监站(在建市直项目 每季度 最少评价一次) 3-2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3-3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3-4 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实行持有效证件持证上岗的 3-5 未按有关标准要求,落实扬尘防治公示牌、施工现场围蔽(含公益广告宣传)、渣土覆盖、道路硬化、车辆冲洗、喷洒保洁、渣土运输以及按规定安装扬尘监测等文明施工标准化和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经相关职能部门确认证实的 3-6 在广东省住建厅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一个扣分周期内企业违规被扣分的 3-7 假造监管部门证件、印章、文件的 3-8 向监管部门提交的文件资料弄虚作假的 3-
27、9 施工过程中发现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3-10 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施工现场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架构配置不符合要求的;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或安全员不在岗,且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 3-11 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编制、审查及实施的;或经审查实施的专项施工方案弄虚作假,与现场严重不 符的 3 3-12 不 良 安 全 行 为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过程违反规章,造成重大危险源失控的 建工科,市安监站(在建市直项目每季度最少评价一次) 3-13 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要求办理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的 3-14 使用不合格的钢管、扣件、安全网等用品的 3-15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3-16 对监理单位 或安全监督机构发出的停工整改意见拒绝执行的 3-17 对安全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意见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