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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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全国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2,第一节 物业管理的概念一、物业管理的概念(一)对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定义的理解(定位)掌握1、物业管理是由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式来实现的活动。2、物业管理活动的基础 是物业服务合同。3、物业管理的内容是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进行维护。,依 据,3,物业管理是指(四方面)暨:1、选聘、合作、自管 2、管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3、房屋及设施设备和相关 场地的 养护、维修、管理 4、维护2个环境:卫生及区域内环境 公共秩序,4,(三)物业管理的市场化特征、房地产物质形态的演变导致了物业财产状况的演变。(产

2、权主体转为共有、所有、互有义务、责任转变)、多元化的物业权属状况要求物业管理形式与之相适应。(单个业主无权决定共有权利,无全额承担共同履行义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市场原则。(就是民法原则) (业主自主权、纳入市场秩序、物业管理的前提条件)、非市场性的房屋管理不属于物业管理。 (产权单一、行政管理,非市场关系,不属条例范畴),5,二、物业管理的特征(熟悉)(一)社会化(二)专业化(三)市场化,物业管理,1、城市、房地产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2、房地产综合开发与之相配套的综合 性管理3、住房制度改革、产权多元化后相衔接的统一管理4、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管理,6

3、,社会化(交易对象选择),物业所有权人到社会上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到社会上寻找可代管的物业,专业化,物业企业具备一定资质等级从业人员具备一定职业资格,市场化,市场竞争机制和商品经营方式实现的商业行为集中体现双向选择、等价有偿,7,第二节 我国物业管理的产生与发展一、物业管理的起源与发展 人:奥克维亚.希尔女士 机构(组织):皇家特许屋宇经理学会二、城市住房及住房制度改革(一)我国城镇住房的发展情况 私房改造转化为国有 建房提供居民、职工居住(二)改革开放前的城镇住房制度,中国特色公有住房体系,住房投资由国家和企业统包 三个特征 住房分配采取实物分配 福利低租金,国家包修包养,弊端见下,

4、8,投资无回收、不能形成良性循环制约建设发展、供给小于需求租金不能维护危旧房、危及安全人均面积下滑、国家包袱沉重,9,(三)住房商品化制度、建立并扶持商品房市场 房地产领域三项改革: 住房制度改革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房地产生产方式改革,、城镇住房制度改革1979年试点向居民售房1994年公有住房开始出售1998年取消 福利分房,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改变国家统一投资、统一分配、统一修缮管理推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10,1981年3月10日,深圳市第一家涉外商品房管理的专业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挂牌成立,11,四、我国物业管理的发展1993年,深圳市人大颁发了全国第一部物业

5、管理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地方立法的方式对物业管理进行制度规范。1994年颁布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5年,建设部在青岛召开了全国第一次物业管理工作会议。1997年,建设部在大连召开了全国第二次物业管理工作会议。1999年,建设部在深圳召开了全国第三次物业管理工作会议。2000年,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成立。2002年,建设部建立全国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系统。,12,五、物业管理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一)实施物业管理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二)实施物业管理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居住质量。重点是:“改善居住、卫生、交通、通信条件,扩大服务性消费,逐步增加公共设施和社会福

6、利设施”(三)实施物业管理有利于增加就业。物业管理吸纳大量的失业人员、复转退军人、农村劳动力。(每增加一万平方米,可增加58人就业),增加消费,购房消费支出装饰装修支出水电气暖长期消费支出大中修设备改造及物业费支出,13,(四)实施物业管理有利于维护社区稳定。 协助公安等部门防范刑事犯罪、防火、防事故。开展社区文化活动,丰富居民业余生活。促进邻里和谐关系,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五)实施物业管理有利于推动房地产业良性发展对房地产保值、增值有重大影响。对项目的品牌效应、房地产开发的良性循环有重要意义,14,第三节 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政府作用基于三个原因,转型期:房屋管理转为市场化的物业管理

7、。物管是城市管理的重要部分。城市管理是政府的主要职能。普商房、经适房、廉租房的物管是民生问题。直接关系民众生活保障和社会和谐。,物业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以条例为分水岭: 条例颁布前后两个阶段,有承继及各自鲜明特点,15,一、条例颁布前的物业管理制度建设 一是借鉴性(泊来品) 二是过渡性(对房管模式采取渐进式改革) 三是针对性(针对实际问题,应对性政策),特点,我国的物业管理制度是由国家法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政策共同组成的。(一)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物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文件,16,主要内容,1、确定了物业管理活动的主要部门2、确定了物业管理工作的基本

8、内容3、明确了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模式4、确定了业主选举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5、明确了管理委员会的权利义务6、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7、确定了物业管理服务的合同制度与备案制度8、针对业主的主要违规行为提出管理措施9、针对物业企业的违规行为规定行政处罚措施,17,(二)物业管理服务考评标准(最高行业规范)(三)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合格上岗制度(注册取代)(四)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五)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六)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按2007年12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自2008年2月1日

9、起施行 (七)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按2007年11月26日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 (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18,二、条例颁布后的物业管理制度建设2003年6月8日,物业管理条例正式颁布,这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一是配套性(配套文件、实施细则)二是经验性(总结经验教训,有针对性)三是操作性(规定细化,操作得以实施),特点,内容全面、结构合理、科学规范、特色鲜明物业管理法规体系初步形成,19,第四节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一、条例的立法过程(了解)(一)收集有关资料,了

10、解国内外物业管理的立法情况(德法日韩澳新香港)(二)开展立法调研,掌握第一手材料(各大城市)(三)进行专家论证,研讨立法中的难点问题(四)广泛征求意见,以求彰显民意 首次征求全民意见的立法法规,为民意立法铺垫。,20,二、条例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指导思想,突出了发展为重、平衡利益、保护弱者的立法理念1、强调保护业主的财产权,协调单个业主与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2、强调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3、强调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通过公平、公开和协商方式处理物业管理事项,条例是行政管理法,要公权节制,过度就是滥使职权 1、政府适度干预 2、推动引导,21,条例基本原则(一)

11、物业管理权力和财产权利相对应的原则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投票权按建筑面积比例(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原则(公益优先原则)条例设定的法律责任,充分体现了优先保护全体业主利益的原则(三)现实性与前瞻性有机结合的原则现实性:业主自律、资质管理、物业验收、开发企业不交费、物业企业的治安责任、公用事业单位责任转嫁前瞻性:业主大会、维修养护制度等(四)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 全国发展不平衡,大小城市的市场环境、服务水平差异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执行办法。,22,三、条例创设的法律制度(熟悉),业主大会管理规约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承接查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住宅专项维修

12、基金。,物业管理基本制度,23,(一)尊重和维护业主的财产权利体现在对侵害业主财产权的救济上:1、建设单位和物业企业的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2、物业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用房用途的,或利用共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维修养护,剩余部分由业主大会决定使用。(二)建立业主民主协商、自我管理、平衡利益的机制1、共同财产、共同利益民主协商2、共同财产管理置于共同契约中,少数服从多数3、业主大会、管理规约体现上述机制,24,(三)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共同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制度,都是规范物业

13、管理活动的法律依据。(四)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条例明确界定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与民事违约、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1、凡是能够通过民事责任解决的,不再规定行政处罚。2、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又同时构成民事违约或侵权的行为,则坚持损害赔偿优先的原则。,25,四、条例主要内容介绍(一)第一章 总则(5条)第一条: 立法宗旨、目的第二条:调整范围、对象第三条:倡导原则:通过市场机制选聘物业企业第四条:利用创新和科技进步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第五条: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授权(二)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15条)共同事务、共同利益、共同意志、共同决定规定业主概念、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的组成、宗旨、成立条

14、件、职责、会议制度、议事规则、业委会的性质、职责与组成、管理规约的内容、法律效力、业主大会、业委会与居委会的关系等,26,(三)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11条)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承接验收手续、物业资料的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的保修责任等(四)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18条)明确物业管理服务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五)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7条)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相关问题进行规范(六)第六章 法律责任(13条),法律规范三要素,适用条件行为模式违反行为模式的法律后果,27,法律责任含义,1、法律责任主体:公民、法人、单位和社会组织、各国籍人、无国籍人

15、2、法律责任核心要件:违法行为的实施3、法律后果:法律上惩戒性负担4、法律责任只能由有权国家机关依法予以追究,法律三要素假定(前提)、处理(核心)、制裁(保证),28,法律责任特征,1、与违法行为相联系:违法行为性质和程度不同,承担法律责任不同2、内容是法律明确而又具体规定的:由有权国家机关根据立法权限依照法定程序制定3、具有国家强制性:迫使违法人承担其效果的强制力4、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实施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进行,29,条例法律责任特点,1、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并存。以规定民事责任的方式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目的2、民事责任优先。凡能通过承担民事责任解决的,不再设定行政处罚确实违反行政

16、管理规定,优先保证民事责任的承担3、体现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原则(物权法80条),(七)第七章 附则 按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理,条例生效前的物业管理活动不适用条例的规定。,30,五、条例确立的基本法律关系(掌握),(一)业主相互之间的关系行使权利同时应承担相应义务(6个)(二)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的关系签订服务合同、等价交换、主体平等(三)开发企业与业主以及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前期物业服务只能建设单位实施,业主接受物业服务建立在两个合同基础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31,建设单位义务,1、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明示买受人2、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企业3、制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4、提

17、供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5、制定提供两书一证6、配合物业企业接管验收7、移交物业项目资料8、不得擅自处分共用部分、公用设备设施9、保修期限和范围内的保修责任10、配合组建业主大会,32,(四)供水、供电等单位与业主以及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分工明确、密切配合(五)社区居委会与业主、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 业主大会是业主共同财产关系形成的共同利益群体,他不是自治组织(财产自我管理(非权利)、自律)业主大会与居委会非隶属关系,但作出决定应当告知并听取居委会建议。物业管理应纳入社区管理(六)物业管理各方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接受监督指导(房管、工商、税务、物价、公安、绿化、环境、环卫等),33,物

18、业管理的法律关系是依据法律的规范不同形式形成有以下四种不同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1、依据我国民法的物权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与服务人之间平等的法律关系; 2、 依据合同法的法律规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构成合同当事人之间平等的法律关系; 3、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规定,构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平等的法律关系; 4、依据经济服务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构成服务与被服务之间的平等的法律关系。,34,第二章 物业管理服务(24个要点)第一节 物业管理服务的特点和内容掌握:物业管理服务的特点、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物业服务成本的构成、物业服务定价成本

19、监审的原则、包干制和酬金制收费形式,(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物业使用和维护的有关规定。熟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标准,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审核的方法和标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和时效,物业服务企业维护秩序的方式,物业服务企业在安全事故中的法律义务。,35,一、物业管理服务的特点 物业管理服务特点公共性(共有部位)和综合性 (管理内容) 广泛性(全体服务对象的合意)和差异性(需求不同)即时性(处理问题的效率)和无形性(会干也要会说)持续性(服务不能中断)和长期性(服务机构不轻易更换)“方便、快捷、舒适、周到”,36,二、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一)物业管理服务 (通过合同约定的公共性质服

20、务)1、物业的维修、养护 2、两个环境维护,物业服务内容,1、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与管理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管理3、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管理4、区域内环境卫生与绿化管理服务5、区域内公共秩序、消防交通等协管事项服务6、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7、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8、专项维修资金的服务使用,37,(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特约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1、条例第44条:物业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委托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可以”而不是“应当”,非物业企业的法定义务)2、需由特定的业主与企业另行约定(协商、签合同)企业非万能3、有偿服务:数额、

21、支付方式、时间双方当事人自主约定,38,三、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标准,1、基本要求2、房屋管理3、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4、协助维护公共秩序5、保洁服务6、绿化养护,三个等级,一级二级 三级,适用普商房、经适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房不适用市场调节价的高档商品住宅,39,第二节 物业服务收费一、物业服务收费原则(一)合理原则(不超出承受能力,不一味降低收费水平)(二)公开原则(明码标价)(三)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原则 (质价相符),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一)物业服务收费定价形式一是政府定价,二是政府指导价,三是市场调节价。,40,政府定价弊端,1、不利于物

22、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2、制约了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权和选举权3、因定价标准不客观产生了大量矛盾4、政府定价阻碍了物业管理市场的发展,41,(二)物业服务收费形式与成本构成1、包干制收费形式 盈余或亏损由物业企业享有或承担(含服务成本、法定税费、企业利润)收费形式简介、透明度不高,费率偏低,易造成亏损2、酬金制收费形式盈余或亏损由业主享有或承担(含预收服务支出、企业酬金),酬金制义务,1、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收支情况2、业主或业主大会提出收支质询时,及时答复3、配合业主大会按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预算和收支情况审计,42,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规定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科学

23、性,合理核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建设部于2007年9月10日联合印发了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2285号),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规定,在教材第二章第二节“物业服务收费”的基础上,补充增加以下内容:,43,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一、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的定义1、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2、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为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成本实施监督和

24、审核的行为。,44,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的原则和依据1、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为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的费用。(3)对应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物业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相对应。(4)合理性原则。影响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社会公允水平。2、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的依据 核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始凭证与账册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成本资

25、料为基础。,45,三、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的构成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其中:1、人员费用是指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46,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是指为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运行、维护保养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保修期内应

26、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而支出的维修费、应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47,3、绿化养护费是指管理、养护绿化所需的绿化工具购置费、绿化用水费、补苗费、农药化肥费等。不包括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4、清洁卫生费是指保持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所需的购置工具费、消杀防疫费、化粪池清理费、管道疏通费、清洁用料费、环卫所需费用等。5、秩序维护费是指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所需的器材装备费、安全防范人员的人身保险费及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服装费等。其中器材装备不包括共用设备中已包括的监控设备,48,8、管理费分摊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多个物业项目情况下,为保证相关的物业服务正

27、常运转而由各物业服务小区承担的管理费用。9、固定资产折旧是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物业服务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物业服务固定资产指在物业服务小区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10、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是指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按规定同意由物业服务费开支的费用。,49,四、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审核的方法和标准1、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的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确定;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的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

28、超过规定计提比例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医疗保险费用应在社会保险费中列支,不得在其它项目中重复列支;其他应在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也不得在相关费用项目中重复列支。,50,2、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企业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明显低于实际可使用年限的,成本监审时应当按照实际可使用年限调整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残值率按3%5%计算;个别固定资产残值较低或者较高的,按照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残值率。3、物业服务企业将专业性较强的服务内容外包给有关专业公司的,该项服务的成本按照外包合同所确定的金额核定。,51,4、物业服务企业只从事物业服务的,其所发生

29、费用按其所管辖的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计费面积或者应收物业服务费加权分摊; 物业服务企业兼营其它业务的,应先按实现收入的比重在其它业务和物业服务之间分摊,然后按上述方法在所管辖的各物业项目之间分摊。,52,(四)物业服务费的缴纳和督促1、非业主使用人的缴费责任(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最终责任)2、未交付房屋的缴费主体(已竣工尚未出售或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3、业主委员会对欠费业主的督促义务,(五)代收代缴费用(三个合同关系)业主与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 合同关系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与物业企业 委托 合同关系 (最终用户=最终使用人)业主与物业企业

30、 服务合同关系,53,第三节 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法大于物权法,物权法只解决基本财产制度只有签订服务合同才能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下来,物业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主是分散的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双方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体现在合同的具体内容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管理阶段不同签约主体不同,54,第三节 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内容,1、物业管理事项2、物业服务质量3、物业服务费用4、双方的权利义务5、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6、物业管理用房7、合同期限8、违约责任,基本条款,其他条款,约定合同生效条件,解除合同损失赔偿免责条款约定,合同履行

31、争议的解决方式,55,物业资料移交,1、物业企业承接物业时:建设方或业委会移交给物业企业2、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企业移交给业委会3、选聘新物业企业时:业委会移交给物业企业,移交内容和程序合同中明确,56,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掌握)(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过渡性。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建设方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建设方为第一业主,业主利益代表缺位的前提)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要式合同。,(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时效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附终止条件的合同。,57,前期服务合同期限不确定的弊端,1、不利于保护企业利益:成本测算

32、和经营风险预测无法统筹安排,降低成本。2、经济目标容易落空、产生短期效益,诱导纠纷和矛盾。3、到期后能否承担后合同义务,业主的共同利益保证问题。,58,(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1、合同当事人与物业的基本情况2、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3、物业服务收费方式4、物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内容5、物业的承接查验6、物业的使用与维护7、专项维修资金8、违约责任9、其它事项,59,三、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3号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一)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二)接受管委会和住宅小区内居民的监督;(三)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管委会审议,并经管委会认可

33、;(四)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60,(一)物业管理企业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的义务1、业主违反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的主要表现:(1)侵占公共场地,私搭乱建,损害居住环境;(2)违规装修,拆改房屋结构和设备设施,造成财产损害和安全隐患;(3)安装设备设施,侵犯相关业主正当权益;(4)违反规定饲养宠物,损坏环境,影响相邻业主生活;(5)经营活动污染环境、噪声超标,给相邻业主生活与经营造成损害;,61,(6)使用房屋、阳台荷载超标,给相邻业主造成安全隐患(7)使用房屋大量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给相邻业主造成安全隐患;(8)占用房屋共用露台、

34、门厅或公共通道,影响他人使用和通行;(9)阻挠、妨碍或者拒绝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实施正常的房屋修缮,损害相关业主正当权益;(10)其他损害公共秩序和违反管理规约及物业管理区域规章制度的行为。,62,2、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的主要方式(1)履行告知义务(2)履行制止义务(3)履行报告义务 还应加“措施”“救助”,防范和规避物业企业管理风险,63,3、业主违反物业管理秩序的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1、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损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2、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

35、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三条 P61,物权、相邻权、共有权的问题是物业管理中的法律责任,64,(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协助义务(熟悉)1、物业管理企业在安全事故中的义务(1)发生安全事故时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扩大损失。(2)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事故。(3)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协助抢救受害人员和财产。,65,具体如下:合理布岗,加强巡逻检查;发现有犯罪嫌疑的人员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调查和求助工作。对安全防范设施、

36、消防设施要认真检查、维修养护;检查情况要有记录;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物业管理企业要及时反映,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整改,确保设施的运行;实现技防、物防和人防紧密配合,相互促进。,66,对装饰装修房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事先告知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走廊通道等共用部位堆放杂物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据物业管理制度及时予以处理。对违章搭建的,要配合有关部门予以拆除;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主动配合公安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区的不安定因素进行重点防范,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和治安宣传、教育、动员、服务等活动。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增强全员服务质量意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规范自身服务

37、行为的约束机制,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67,2、物业保安人员的职责(条例第47条第二款)四、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业主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而非法定责任。未能履行包括根本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两种情形。,68,第四节 物业使用与维护一、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规划用途不得擅自改变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不得擅自占用与挖掘三、公用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四、业主装饰装修房屋应

38、当依法规范五、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应当遵守有关规定,69,第三章 物业管理的基本制度考试基本要求(掌握)业主大会的职责和表决规则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和法律效力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强制性规定物业承接查验制度的现实意义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物业管理师考试注册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与使用,70,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临时管理规约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意义和原则应移交的物业管理资料的范围物业保修的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必要性物业管理师应具备的执业能力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单位的义务挪用住宅

39、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律责任,熟悉,71,条例确立了七项物业管理的基本制度;业主大会制度、管理规约制度、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物业承接查验制度、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第一节 业主大会制度 条例(19)确立了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并存。业主大会决策,业委会执行的制度。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和业委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作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掌握),72,一、业主(一)业主的概念 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在物业管理很活动中,业主作为不动产所有权人,不受国籍、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属性限制。,

40、业主身份,房屋所有权证书持有人房屋共有权证书持有人待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共有权证书的购房人,73,(二)业主的权利、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享受服务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权)、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74,(三)业主的义务1、遵守管理

41、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5、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75,二、业主大会(一)业主大会的组成和性质 1、业主大会不是业主大会会议 2、业主大会不是法人团体 3、业主大会不具备法人要件: 工商登记(依据)、执照(证明) 香港业主立案法团 (民政登记),(二)业主大会的筹备与成立1、成立业主大会的限制和选择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而不能成立多个业主大会。条例第九条,76,(一)

42、关于“业主大会制度”(第三章第一节)的修改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正式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的内容为: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77,”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例如:有的大厦建筑规模很大,连同配套建筑和设施构成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但大厦产权统属一人或几人,业主只有一个或几个,这样的大厦就可以

43、不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仅仅是业主民主决策一种组织形式,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制度,是为了保障众多业主的公众权益不受损害,只要不影响业主民主决策,是否成立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决定。,78,2、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内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79,3、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内容为: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

44、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80,4、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内容为: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45、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考试时教材第三章第一节“业主大会制度”中的表述应按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81,三、业主委员会(一)业主委员会的性质 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掌握)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

46、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物业条例没提,82,(三)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P7981告知性,非审批性,应登记利于政府监管上海条例是登记制(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条件(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六)业主委员会会议(重点掌握)1/3或主任认为有必要召开必须开半数以上出席、半数以上通过会议记录存档,决定公告,告知居委会听取意见(七)业主委员会的改选与变更(八)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全体业主承担)四、限制性规定,83,第二节管理规约制度不亚于业主大会制度自我管理:1、通过业主大会 2、规约(运行规则或称业主行为守则)是契约的基础以私有财产为基础,以公有财产为核心是法律范畴的规范性文件,是物业管理顺利开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的最重要保证规约的主体全体业主。经签约或大会审议通过而生效规约的客体基于物权而派生的客观行为可否做什么?应怎么做。规约的内容物业使、维、管方面权利义务的规定,有法律规范及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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