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奖罚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您的****手 文档编号:3695398 上传时间:2019-07-06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100.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有限责任公司奖罚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有限责任公司奖罚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有限责任公司奖罚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有限责任公司奖罚管理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有限责任公司奖罚管理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1 -XX 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罚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七年一月- 2 -目 录第一章 总则 .3第二章 奖励 .3第三章 处罚 .6第四章 奖罚程序 .10第五章 附则 .11附件一: 奖励决定书 .12附件二: 处罚决定书 .12- 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员工行为,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做到奖罚分明,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研究院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 、 工会法 、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研究院员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 休假管理暂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院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和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从业人员纪律、劳动纪律和研究院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的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开拓创新,团结协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三条 研究院员工奖罚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研究院的规章制度为准绳。实施过程中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坚持思想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院机关、各研究所、事业部及基地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员工、协议员工、劳务用工及实习员工等,其他形式的用工人员参照执行。第五条 研究院所属的各二级单位,可参照此办法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员工的行为。第二章 奖励第六条 对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

3、成绩的员工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第七条 奖励的方式(一)精神奖励:嘉奖、记功、记大功。(二)物质奖励:发放奖金或奖品、晋级、晋升、提供荣- 4 -誉休假、优先安排培训等。第八条 奖励可采取单种奖励和多种奖励相结合的方式。第九条 嘉奖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给予嘉奖,并发放相应的奖金:(一)上级临时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及时、出色完成的;(二)品德高尚、拾金不昧,有善行佳话,被研究院以外人员、单位或媒体称道,为研究院争得荣誉的;(三)维护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廉洁奉公,事迹突出,可作为研究院楷模,有益于在研究院内树立良好风气的; (四)长期坚持悉心爱护研究院公共财物、办公设备等公共利益,表现突出

4、的;(五)能为研究院献计献策,对研究院发展、管理制度或体系运作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六)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有两次以上事例证明能顾全大局,对其它部门工作给予大力协助的。第十条 记功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给予记功,并发放相应的奖金:(一)全年度内嘉奖达到三次的;(二)在研究院发展、管理制度或体系运作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创造了直接经济效益的; (三)在研究院改革发展中,大胆创新,开拓进取,在提高效率、技术革新及费用控制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四)遇到重大事故和自然灾害,能临机应变,措施得当,为保护人员财产安全,减少损失发挥重要作用的; - 5 -(五)对研究院有显著贡献

5、的,如善行被国家有关部门树立为典型等;(六)检举或制止违规及损害研究院利益行为的;(七)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或协调能力,部门凝聚力强,工作成绩突出,足可为研究院楷模者。第十一条 记大功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给予记大功,并发放相应的奖金:(一)全年度内记功达三次或连续两年内记功达四次的;(二)遇到意外事件或灾害,能奋不顾身,临危不惧,敢冒风险,救护人员,致使研究院人员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三)对研究院发展、管理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设性建议,经采纳施行后,在提高效率、经济效益、费用控制方面卓有成效的; (四)勇于与违法犯罪、破坏研究院生产经营行为作斗争,并在积极协助破案、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表现突

6、出的;(五)代表研究院参加省级以上重要活动或比赛获得前三名的;(六)因完成重大任务成绩突出,受到上级表彰,给研究院带来荣誉的。第十二条 因所完成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及以下相关奖项,给研究院带来荣誉的,视获奖类别,对项目相关负责人给予嘉奖、记功或记大功奖励。第十三条 奖励奖金(一) 每记嘉奖一次,奖励 500 元;(二) 每记功一次,奖励 2000 元;- 6 -(三) 每记大功一次,奖励 8000 元。第十四条 奖励与员工的职业发展相结合。在岗位调整、晋升、交流、荣誉休假、安排培训等方面,员工所获奖励将作为重要的考评因素。第三章 处罚对违反劳动纪律、安全生产纪律、保密规定、岗位管理规定,

7、营私舞弊,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盗窃研究院财产,损害研究院合法权益,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应按本办法予以必要的处罚。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处罚的方式: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第十六条 警告对轻度影响研究院及他人工作的员工,可处以警告及相应的经济处罚。包括以下行为之一:(一)上班无故迟到、早退超过 30 分钟的,或一周内迟到、早退累计 3 次的,或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 5 次及以上的;(二)在研究院内喧哗或发生口角而影响正常秩序,制造纠纷或不和谐气氛,情节轻微的; (三)由于工作失误、拖延或责任心原因,影响到相关部

8、门工作,情节轻微的;(四)不服从主管合理安排及指导,情节轻微的;(五)缺乏团队协作精神,不能接受不同意见,情节轻微的;- 7 -(六)浪费公物情节轻微的;(七)丢失质量体系文件或研究院管理文件的 (责任人不清时,由主管承担)。第十七条 记 过对较 严 重 影 响 研 究 院 及 他 人 工 作 , 带 有 “违 抗 ”、 “故 意 ”性 质 的 员 工 , 可 处 以 记 过 处 分 及 相 应 的 经 济 处 罚 ,包括以下行为之一:(一)由于工作失误、消极拖延或责任心原因,影响到相关部门工作,情节较严重的;(二)缺乏团队协作精神,不能接受不同意见,情节较严重的;(三)机器、设备、车辆等具有

9、技术性的工具,非经负责人同意,擅自操作,但未构成损失的;(四)在费用控制方面,铺张浪费,虽未造成重大损失,但情节较严重的;(五)警告一次后,不思悔过,屡教不改的。第十八条 记 大 过对恶意干扰、破坏研 究 院 正 常 工 作 秩 序 及 他 人 正 常 工 作 ,情 节 恶 劣 , 并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员 工 , 可 处 以 记 大 过 处 分 及 相 应的 经 济 处 罚 或降级、降职处罚,包括以下行为之一:(一)工作时间酗酒,影响自己和他人工作的;(二)缺乏团队协作精神或敬业精神,不能听取他人意见我行我素,影响相关部门运作,情节恶劣的;(三)虚报冒领,伪造证明(伪造病假单、发票

10、及虚报加班等) ,隐瞒事故实情,谎报情况,诬陷他人的;(四)故意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的;- 8 -(五)更改或伪造研究院通告的;(六)记过一次后,再犯同样错误的。第十九条 解 除 劳 动 合 同对道德品质恶劣、因玩忽职守或主观故意而导致研究院蒙受重大财物或名誉损失的,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员工,可与其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其赔偿责任。包括以下行为之一:(一)连续旷工超过 15 日或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日的;(二)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证明,骗取研究院录用的;(三)对同事使用暴力、恐吓、妨害团体秩序或与同事打架、相互殴打的;(四)偷窃、侵占或损毁同事或研

11、究院财物经查实的;(五)未经许可,兼营与研究院同类业务的;(六)伪造或盗用研究院印信或利用研究院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研究院的名誉、形象、利益受到损害的;(七)泄露研究院内部的文件、资料、账务等涉密信息的;(八)借用职权贪污受贿,情节恶劣的;(九)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十)滥用职权报复或处罚员工,包庇严重违纪员工不做处理的;(十一)渎职或因其他原因,严重损害研究院名誉的;(十二)其他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到刑事追究的;(十三)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受记大过处分两次的。- 9 -第二十条 经济处罚(一)每记警告一次,处罚款 300 元;(二)每记过一次,处罚款 1000 元;(三)每

12、记大过一次,处罚款 5000 元。第二十一条 对擅自借用、出借单位设备,致使设备损坏丢失的,除应根据规定进行赔偿外,还应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第二十二条 有学术违纪行为(如论文剽窃等) ,给研究院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一般火情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较为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特、重大火灾的,解除劳动合同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第二十四条 凡违法违纪所得的不正当收入、物品或赃款赃物应全部追退。员工不正当的行为给研究院造成的经济损失,虽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

13、,仍不能免除其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可一次性支付,也可按月从本人工资收入中扣除。第二十五条 给予员工的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规定正确,经集体讨论,慎重决定。第二十六条 员工对研究院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处罚决定公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申诉程序为:员工先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申诉;员工对人力资源部答复不服的,可向院领导或工会提出申诉;依院领导班子作出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员工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二十七条 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能以任何借口和方- 10 -式带走研究院的技术资料、办公用品等,造成研究院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违法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4、。第二十八条 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研究院正常工作运转的,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九条 审查员工处分的时间,从正式员工违纪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三十条 受到警告的员工在三个月内,受到记过处分的员工在六个月内,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员工在十二个月内,不得参加研究院的评奖、晋级、晋升等。第四章 奖罚程序第三十一条 对员工作出奖励的决定,需严格按下列步骤受理、作出及执行。(一)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员工,由其所在部门(中心、研究所)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说明奖励事实并就奖励形式提出建议;(二)人力资源部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应会同党群工作部、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共同对申请情况进行调查初审,认真核实奖励事实,签署意见后,呈请受奖员工所属部门(中心、研究所)分管院长审核;(三)院长对嘉奖奖励拥有最终审批权;院长办公会对记功奖励拥有最终审批权;董事长对记大功奖励拥有最终审批权。第三十二条 对员工作出处罚的决定,需严格按下列步骤受理、作出及执行。(一)对违反本办法处罚相关规定的员工,由其所在部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资料库 > 人力资源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