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2014 年度试行)国土资源部二一四年四月目 次前 言 .I引 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15 工作准备 .36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37 开发区评价类型划分 .58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 .59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 .810 成果编制 .1011 成果验收与公示 .1112 成果应用与更新 .12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流程 .13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及定义 .14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程序与数据处理 .
2、19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工业主导型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及定义 .21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产城融合型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及定义 .23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工作用表 .25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工作用表 .36附 录 H (规范性附录)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权重区间 .39附 录 I (规范性附录)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报告编制要求 .40I前 言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 均为规范性的附录。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本规程由国土
3、资源部解释。本规程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北京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略)本规程其他起草人员:(略)II引 言为规范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促进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开发区土地管理水平,为开发区扩区升级和区位调整审核、实施动态监管、建立相关评价考核制度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1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技术方法、成果要求等。本规程适用于依法审批的各类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除外)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
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其他类型的国家级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省级特色工业园区。 开发区相关区域的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可参照本规程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2002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 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以符合有关法规、
5、政策、规划等为导向,通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改善经营管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不断提高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的一种开发经营模式。3.2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对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土地集约利用程度,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潜力的过程。4 总则4.1 评价目的通过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全面掌握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状况,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开发区扩区升级和区位调整审核、动态监管、规划计划管理及有关政策制定提供依据。4.2 评价范围与对象24.2.1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范围包括主区和发展方向区。主区为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的开发区界线范围。发展方向区为主区
6、以外属开发区管理机构通过代管等方式实际管辖且已建成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未来发展用地空间。4.2.2 开发区发展方向区应参照开发区发展方向区划定实施方案划定。4.2.3 未划定发展方向区或发展方向区划定方案未通过审核的开发区,评价范围为主区。4.2.4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对象为评价范围内的全部土地。4.3 评价原则4.3.1 政策导向性原则评价工作应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划为前提,以国家对开发区管理的各项政策为导向,充分体现开发区的定位和发展方向。4.3.2 综合性原则评价工作应从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管理绩效等方面,评价土地集约利用程度,测算土地集
7、约利用潜力,综合评价土地集约利用状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4.3.3 因地制宜原则评价工作应充分考虑开发区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确定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标准。 4.4 工作体系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体系包括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和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三个方面。4.4.1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简称“用地调查”)是指依照本规程的要求,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状况基础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的过程。4.4.2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简称“程度评价”)是指在用地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开发区土地集约
8、利用评价指标体系,计算评价指标现状值,确定评价指标理想值,计算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评价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状况的过程。4.4.3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简称“潜力测算”)是指在用地调查和程度评价的基础上,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扩展潜力、结构潜力、强度潜力和管理潜力,推算尚可供地年数的过程。4.5 工作程序与方法4.5.1 工作程序a) 工作准备;b) 划定评价范围;3c) 用地调查;d) 确定开发区评价类型;e) 程度评价;f) 潜力测算;g) 成果编制;h) 成果验收与存档。4.5.2 技术步骤a) 开展用地调查;b) 根据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结构、划定标准和要求,确定
9、开发区评价类型;c) 计算评价指标现状值;d) 确定评价权重;e) 确定评价指标理想值;f) 进行评价指标标准化;g) 计算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h) 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推算尚可供地年数;i) 编制评价成果。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流程见附录A 。4.5.3 技术方法4.5.3.1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应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整体评价与典型分析相结合、外业踏勘与内业处理相结合的方法。4.5.3.2 用地调查应在地籍调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地形测绘等成果基础上,结合实地踏勘、遥感影像或航片判识、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4.5.3.3 程度评价应采用多因素综合评价法。其中,评价指标
10、权重值的确定可采用特尔斐法,理想值确定可采用目标值法、经验借鉴法、专家咨询法等方法。4.5.4 技术约定4.5.4.1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应设定评价时点。4.5.4.2 评价工作中采用的数据应与评价范围相对应。各类数据的口径、来源、处理方式等情况应在成果中予以说明。4.5.4.3 用地调查应根据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及定义的要求开展。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及定义见附录 B。4.5.4.4 评价工作中用地调查程序与数据处理应根据附录 C 进行。4.5.4.5 数据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要求的计量单位。5 工作准备5.1 工作表格准备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和附录B、附录 C、附录D 、附录E的要求,按照附
11、录F、附录G准备工作表格。5.2 工作图件准备评价工作应按照本规程10.3的要求,准备工作图件。其中,工作底图应采用覆盖评价范围、反映评价时点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的地籍图、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图、航空遥感影像图等。46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6.1 一般规定6.1.1 用地调查是程度评价和潜力测算的基础性工作。6.1.2 用地调查应分别对主区和发展方向区的基本信息、用地状况、用地效益、管理绩效、土地供应状况和典型企业情况等进行调查。6.1.3 应充分利用现有成果,收集各类资料,主要包括统计年鉴或报表、经济社会普查、土地利用调查,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成果资料。6
12、.1.4 用地调查中,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按照本规程 4.5.4 和附录 C 的要求填报工作表格。填报结果应经开发区相关主管机构或经相关主管机构认可的单位确认。6.1.5 根据需要,可对评价范围内的全部企业进行调查。6.1.6 调查工作中,应在资料整理、数据校核的基础上,开展汇总分析工作,填报附录 F的相关表格,开展数据库建设。6.2 调查内容6.2.1 基本信息调查开发区基本信息调查包括开发区名称、级别、审批类型、设立时间、审批单位、管理机构和地址、主导产业、土地面积、扩区或调整情况、经济社会发展及相关规划资料等。6.2.2 用地状况调查6.2.2.1 按照附录 B 表 B.1 的要求,依建
13、设状况分类,对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和不可建设土地的情况进行调查。a) 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中,明确各类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建筑基底面积、建筑面积等,其中,工矿仓储用地应调查建筑物构筑物基底、露天堆场和露天操作场地的总面积;b) 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中,明确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等,明确其他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权属和开发状况等;c) 明确不可建设土地中河湖及其蓄滞洪区土地,自然、生态保护区土地和其他不可建设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权属等,并说明其确认依据。注 1:6.2.2.1 涉及的“用途”,对应附录 B 中 B.1.2.1 和 B
14、.1.2.2.1 定义的按建设状况划分的土地利用类型。6.2.2.2 按照附录 B 表 B.2 的要求,依供应状况分类,对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尚可供应土地和不可供应土地的情况进行调查。a) 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分为划拨土地和有偿使用土地。明确各类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供应时间、供应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情况、使用年限、土地使用者和规划用途等;b) 明确尚可供应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权属和规划用途等;c) 明确不可供应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和权属等,不可供应土地对应按建设状况划分的土地利用类型中的不可建设土地。注 1:依 6.2.2.2 调查“用途”时,“用途”涉及现状用途(对应已建成部分)
15、、批准用途(对应未建成部分)两种情形,对应附录 B 中 B.1.2.1 定义的按建设状况划分的土地利用类型。注 2:6.2.2.2 中的“规划用途”是指按照城乡规划确定,并与附录 B 中 B.1.2.1 定义的按建设状况划分的土地利用类型相对应的用途。6.2.2.3 按照附录 B 表 B.3 中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分类,调查评价范围内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类型等情况,汇总相关数据。6.2.3 用地效益调查56.2.3.1 用地效益调查主要针对评价范围内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和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的投入产出情况及人口承载水平开展调查,包括开发区常住人口、二三产业税收总额、工业(物
16、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工业(物流)企业总收入、工业(物流)企业税收总额、高新技术产业总收入和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总额等。6.2.3.2 调查数据需进行剥离的,应符合附录 C 的相关要求,确保经济数据与评价范围内的用地空间相对应。6.2.4 管理绩效调查主要针对评价范围内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闲置情况开展调查。主要包括闲置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者、用途、获得使用权时间、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时间等。6.2.5 土地供应状况调查主要针对评价范围内历年供应土地面积、历年供应工矿仓储用地面积开展调查。6.2.6 典型企业调查6.2.6.1 主要针对评价范围内典型企业的基本情况、投入产出状况、用地状况、建
17、设情况等开展调查。6.2.6.2 典型企业的选取原则a) 应结合开发区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从主导产业中优先选取企业;b) 主区和发展方向区内的典型企业原则上应分别不少于10家;c) 选取的典型企业注册和生产均应在评价范围内。6.2.6.3 典型企业的选取方法a) 应选取各主导产业总收入或总产值排名前三名的企业作为典型企业,当主导产业企业总数不足10家时,应从非主导产业中选取总收入或总产值靠前的企业进行补充;b) 当评价范围内企业个数不足10家时,应将全部企业作为典型企业进行调查。6.2.6.4 针对选定的典型企业发放调查表,通过实地踏勘和座谈,了解典型企业投入、产出、用地和建设状况等,汇总、分析
18、典型企业土地集约利用情况。6.2.7 其他调查评价工作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其他相关调查。7 开发区评价类型划分7.1 根据开发区主区内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占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比例状况,将开发区划分为工业主导型开发区和产城融合型开发区两种评价类型。7.2 开发区主区内工矿仓储用地占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比例30%且住宅用地占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比例25%的,划为工业主导型开发区;开发区主区内工矿仓储用地占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比例 30%或住宅用地占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比例 25%的,划为产城融合型开发区。7.3 开发区主区内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占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比例根据开发区用地调查相
19、关基础数据计算。7.4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一划定为工业主导型开发区。8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68.1 一般规定8.1.1 在用地调查基础上,依据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程度评价,计算开发区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8.1.2 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应在0100之间。集约度分值越大,集约利用程度越高。8.1.3 根据程度评价结果,填写附录F相关表格。8.2 评价指标确定与计算8.2.1 评价指标确定8.2.1.1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应根据不同评价范围(主区和发展方向区)和评价类型(工业主导型和产城融合型) ,从土地利用状况、
20、用地效益和管理绩效等三个方面开展。程度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目标、子目标和指标三个层次。8.2.1.2 工业主导型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及定义见附录 D。8.2.1.3 产城融合型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及定义见附录 E。8.2.2 评价指标现状值的计算,应结合用地调查和评价指标确定开展。8.3 评价指标权重确定8.3.1 权重确定原则8.3.1.1 评价指标权重,应依据不同评价范围和评价类型以及目标、子目标、指标对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的影响程度确定。8.3.1.2 评价范围、目标、子目标、指标的权重值应在 01 之间,各评价范围权重值之和、同一评价范围下的各目标权重值之和、同一目标下的
21、各子目标权重值之和、同一子目标下的各指标权重值之和都为 1。8.3.1.3 同一开发区的主区和发展方向区的相同目标、子目标、指标的权重值应保持一致。8.3.1.4 未划定发展方向区、发展方向区划定方案未通过审核、发展方向区内无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开发区,主区评价权重值为 1,发展方向区评价权重值为 0。8.3.1.5 评价范围、目标、子目标的权重值确定应符合本规程 8.3.2 和 8.3.3 的要求。8.3.2 权重确定方法8.3.2.1 目标、子目标和指标权重可采用特尔斐法确定。权重确定结果应填入附录 F 相应的表中。8.3.2.2 特尔斐法通过对评价目标、子目标、指标的权重进行多轮专家打分,并按公式(1)计算权重值:(1)nEwnjiji1式中:第 个目标、子目标或指标的权重;iwi专家 对于第 个目标、子目标或指标的打分;jEji专家总数。n实施要求:a) 参与打分的专家应熟悉城市、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利用状况,人数一般为1040人;b) 打分应参考评价工作背景材料,在不相互协商的情况下独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