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条部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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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照明功率密度限值6.3.3 办公建筑和其他类型建筑中具有办公用途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 6.3.3 的规定。6.3.4 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 6.3.4 的规定。当商店营业厅、高档商店营业厅、专卖店营业厅需装设重点照明时,该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 5W/m26.3.5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 6.3.5 的规定。6.3.6 医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 6.3.6 的规定。6.3.7 教育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 6.3.7 的规定。6.3.9 会展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 6.3.9 的规定。6.3.10 交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 6.3.10 的规定。6.3.11 金融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 6.3.11 的规定。6.3.12 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 6.3.12的规定。6.3.13 公共和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 6.3.13 的规定。6.3.14 当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值等于或小于 1 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但增加值不应超过限值的 20% 。6.3.15 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提高或降低一级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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