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解决法律制度.PPT

上传人:国*** 文档编号:369654 上传时间:2018-09-28 格式:PPT 页数:74 大小:1.59MB
下载 相关 举报
劳动争议解决法律制度.PPT_第1页
第1页 / 共74页
劳动争议解决法律制度.PPT_第2页
第2页 / 共74页
劳动争议解决法律制度.PPT_第3页
第3页 / 共74页
劳动争议解决法律制度.PPT_第4页
第4页 / 共74页
劳动争议解决法律制度.PPT_第5页
第5页 / 共7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劳动争议解决法律制度,劳动争议概念及分类,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劳资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执行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就劳动的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劳动争议的特点主体:限于劳动关系的双方 当事人及其团体内容:以劳动权利和义务 为中心,劳动争议的主要分类,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权利争议:因实现劳动法、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利益争议:因主张有待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又称为称为事实争议,是不可诉的举例:如雇主未依约发给工资、不给付遣散费等。后者是围绕确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如围绕工资、奖金、津贴的增加、工时减

2、少等的争议。,关于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Kahni-Freund也给出了一个简单的定义,如果是涉及具体标准的意义或者解释,或者是这些标准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那就是一个权利争议。如果涉及到已存在标准的变动或者新标准的制定,那就是利益争议。利益争议通常发生在集体合同的签订与变更的谈判过程中, 又称为事实争议。 一种不可裁判的争议, 只能由双方协商、第三方调解或仲裁处理, 不能通过法院等裁判机构来处理。,国内劳动争议和涉外劳动争议:涉外劳动争议适用 雇主所在地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失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 2008年5月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一般规定

3、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第四章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至四),一、适用范围,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我是某加工厂的一名工人,2009年8月,我与厂长因工作中的某些纠纷发生了争吵,其间

4、,我动手打了厂长,第二天,来了几个素不相识的人在厂内将我打了一顿。事后,我与厂长的伤情均作了法医鉴定,结果是,我与厂长均构成轻微伤。为此,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裁决厂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我因被打伤后的医疗费、误工费等.问:我与厂长的这一纠纷是劳动争议吗?,议案说法,劳 动 法,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解释二第7条: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

5、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王某1995年5月进入深圳市宝安区某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没有为王某缴纳养老保险费。2004年4月27日,公司以裁员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依法支付了王某经济补偿金。但当王某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公司却不予理睬。无奈,王某被迫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仲裁委员会以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对王某的申诉不予受理。 问:社会保险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议案说法:,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的问题普遍存在于我们受理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中,比如劳动者在请求确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往往一并提

6、出补缴、补办社保手续的请求,或者支付加付赔偿金的请求,这些请求因为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对这些诉请是不予理涉。还有诸如劳动者提出要求用人单位补交住房公积金,办理退休手续的,这此请求也不是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也应当不予以理涉。如果劳动者只就这些问题起诉,就应当是不予以受理,受理了,也应当是裁定驳回起诉。,因为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义务属于社会保险法上的义务,而不是劳动法上的义务。而社会保险法是公法,而不是私法,因此,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的是公法义务而非私法义务。而且,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条例第六条规定,由税务机关和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

7、机构作为征缴机关,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和劳动行政部门是法定的征缴机关,征缴机关向用人单位征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行为,用人单位如果不向征缴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其所违反的也是行政法上的义务,应当由征缴机关根据行政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并进行强制征缴。劳动者如要起诉,也只能起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政不作为侵犯到他的将来的社会保险待遇方面的利益,而不应当直接起诉用人单位为其补办社保手续或补缴社保费。,为什么补办、补缴社会保险争议不是劳动争议呢,因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劳动者在退休、患病、受到工伤、失业后无法向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相关待遇而向用人单位追偿引起的争议。也就

8、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保待遇争议。对于这两种社会保险争议,只有第二种争议才是劳动争议。,因为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是行政法上的义务,其侵害的是劳动者期待利益或反射利益。但如果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在退休、患病、受到工伤、失业后,无法向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相关待遇,此时表现为劳动者的现实利益受到侵害。而这种侵害是由于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所致,则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公法上的责任,其在私法上都构成对劳动者利益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这类争议就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第五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9、,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调一裁二审体制,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总结,协商和解:自行和解、工会或第三方参加和解、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调解: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劳动仲裁:核心,原则上是必经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单位不可起诉,劳动者可以起诉),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

10、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47条以外的情形,裁决作出15日内,双方均可起诉。,有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村委会或居委会设立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指在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设立的区域性或行业性组织,有哪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村委会或居委会设立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指在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设立的区域性或行业性组织,补充: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法律救济方式中,自行协商解

11、决和申请企业内或社区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属于自力救济,其它方式为公力救济,其中,行政部门处理和行政复议为行政救济,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为司法救济,劳动仲裁为准司法救济;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是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对应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行政救济和行政诉讼是与劳动基准对应的行政监督方式。,补充,依现行立法,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企业内或社区调解机构调解不是仲裁前必经程序,为了增强调解作用,已有将其作为仲裁前必经程序的立法建议;劳动仲裁为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实践中已显示出案件处理时间过长等弊端,故有对某几类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终局的立法建议;另外,有的案件(如事实清楚的拖欠工资案件)可直接进入民事诉讼

12、程序,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三方体制”,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第九条【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调解,第十条【调解组织】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

13、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的构成和职责,调解委员会组成,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劳 动 法,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提出申请,书面,口头,调解组织当场纪录,受理申请,组织调解,15日内制作调解协议书,签名盖章,不履行协议,达不成协议,仲裁,调解协议的效力一般效力,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第十五

14、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调解协议的效力特殊效力,第十六条【支付令】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是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好办法,但只能体现在债务人接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方可实现。,六、调解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关系例解:支付令,1.一般的劳动争议解决程序:赵某与A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调解(可以选择)劳动仲裁(必经程序)诉讼2.劳动者使用特殊的支

15、付令程序时可能出现的情形:赵某与A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调解(如果选择,并达成调解协议)赵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A公司向法院提出异议后,法院终结支付令程序赵某绕过劳动仲裁程序,直接到法院起诉。,这里的调解专指调解组织的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中的调解不同,非必经程序。调解工作程序:,调解程序,案例分析题,王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1年2月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8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

16、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问: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为什么?(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为什么?(4)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为什么?,1.由于王某在试用期提出辞职,不需要说明理由,只要提前3天向用人单位提出就可以。2.当然可以3.不需要补偿,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也没有劳动法所要求禁止的行为,所以不用补偿4.那要看签订专门的培训条款了。,(一)“仲裁前置”原则: 仲裁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二)仲裁程

17、序提起的种类:1、调解组织到期调解不成功,可以申请仲裁;2、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三)仲裁程序:1、申请;时效1年;书面申请;2、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不受理的决定;不受理或逾期未决定,可提起诉讼3、开庭和裁决;,劳动争议处理仲裁程序,第三章仲裁,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审理期限: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结束;特别的可延长15

18、日;,申请仲裁后开庭审理结果:,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

19、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七条片面终局)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劳动争议解决的流程(1),劳动争议解决的流程(2),收到裁决书15日内不起诉生效第49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

20、的;,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主要实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管辖范围的标准一般地域管辖: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特殊地域管辖:法律特别规定,如:争议企业和职工不在同一区域,由工资所在地仲裁委管辖专属管辖:我国公民和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我国领域的,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管辖;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仲裁委管辖,级别管辖:各级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区(县)一级:管辖本区普通争议市一级: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省一级:一般不直接受理案件,只负责指导全省劳动仲裁工作,案例分析二,劳 动 法,劳动仲裁中的举证责任,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特别原则:特定情况下

21、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举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举 证 原 则,反映平等主体关系间的争议事项,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反映隶属关系的争议事项,实行“谁决定谁举证”的原则!,劳 动 法,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提出申请,仲裁委审查,申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符合条件进行仲裁,裁决生效,裁定,被申请人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申请是否属于劳动仲裁委管辖,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仲裁申请是否超过仲裁时效,送达,仲裁执行,拒绝执行,15日内向仲裁

22、委所在地法院起诉,调解,五日内受理,不受理可起诉,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

23、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争议诉讼,劳动争议诉讼,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此外,还包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活动。它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实践中一般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审理劳动

24、争议案件。,劳 动 法,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流程图,证据保全,预交诉讼费,结束,将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财产保全,准备起诉,先予执行,一审法院审理,选择管辖法院,同意执行,不同意执行,法院立案受理,法院判决,上诉,不上诉,二审,一审生效,发回重审,调解,终审生效,审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的衔接,不需申请调解和仲裁,直接进入诉讼经过调解进入诉讼申请仲裁但仲裁委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仲裁委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劳 动 法,不需申请调解和仲裁,直接进入诉讼,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5、第3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 动 法,经过调解进入诉讼,原则上调解后不能直接诉讼,但有例外。解释二第17条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

26、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劳 动 法,申请仲裁但仲裁委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仲裁委以申请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经法院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审查后确已超过时效,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理由的,依法驳回起诉;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决定或通知的,法院应当分别情况处理:属于劳动争议案的,应当受理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的,应当受理。,劳 动 法,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对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7条规定的一裁终局事项

27、的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起诉,不服一审判决的,还可上诉。用人单位无权起诉,但在具备法定事由时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对撤销申请作出的裁定为终局裁定。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7条规定以外的情形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双方均可起诉及上诉。,劳 动 法,案例分析,2008年1月、2月间,刘争、曹彦等18名员工分别起诉:他们分别于2007年4月至7月进入上海某广告传媒公司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经营运转不良,拖欠员工2007年8月至10月的工资,金额从数千元到3万余元不等。他们向法院递交了由该公司2007年10月30日出具的一份加盖公章的共计拖欠24名员工工资的“白条”。庭审中,公司承认拖欠工资

28、,但表示在2007年11月上旬,公司曾在媒体刊登广告称公司遗失公章、法人代表章、合同章并声明作废。法院经过核实,该公司出具工资欠条一事属实,该公司遗失公章是在出具欠条之后,双方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遂判决18名员工凭“白条”胜诉。,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9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

29、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讼的中的举证责任,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特殊原则:解释(一)第13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解释(三)第9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认定,劳动者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 动 法,

30、发生劳动争议时的主要证据,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主要证据,合同中双方确定了各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因此,劳动合同应该以书面形式作出,对法律规定中不清楚的方面加以填补。员工手册:尽可能制定比较详细的员工手册,与劳动合同相补充,应该包括员工不当行为、工作要求及员工福利等内容。员工手册内容要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劳 动 法,发生劳动争议时的主要证据,其它证据:解聘函提前30天作出并通知员工。诉讼的时效与解聘函有直接关系;工资签收单;病假的证明材料及相关资料;医生的处方等。,刘某于2012年6月25日到被A公司处工作,担任会务主管一职。入职后,刘某和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工资为

31、 4000元/月。2012年11月16日,A公司在未与刘某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刘某的工作岗位调整为市场专员,并将试用期工资降为2300元/月,但刘某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均没有改变。A公司还通过许诺、欺诈等方式,在违背刘某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第二份劳动合同,约定刘某的工资按2300元/月发放,合同试用期6个月,从2012年6月25日起至2012年12月24日止。 但是,A公司一直到2013年3月才将原告转正,转正后的工资标准为2800元/月 。问如果刘某根据83条申请仲裁,获得赔偿的金额是多少?,刘某主张其同意调岗调薪是迫于A公司的胁迫和欺诈,但因刘某未能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

32、能的不利后果。刘某与A公司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系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应以刘某试用期满的月工资标准2800元/月,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3个月向刘某支付赔偿金,故A公司应支付刘某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2800元/月3个月8400元。,第八十五条【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

33、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经济补偿的本质: (1)劳动贡献积累补偿说 (2)就业机会补偿说 (3)失业帮助说 (4)特殊补偿说,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第46条和第47条)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第46条和第47条)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第23条),经济补偿的范围,(一)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

34、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增加的内容。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有违约、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违约、违法行为有: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二)双方协商

35、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做了一定限制。,(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

36、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劳动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且做了一些补救措施,但劳动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况下,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本项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一致。 (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

37、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中,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用人单位也是迫于无奈,为了企业的发展和大部分劳动者的权益,解除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经济性裁员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本项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一致。,(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本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

38、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在本法制定过程中,本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的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对这种情况劳动者有明确的预期,因此用人单位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有的意见认为,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的青春期,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年龄和身体对再次求职已有很大影响,此时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合理的。有些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较长时间,这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

39、期终止不给经济补偿不合情理。为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在保留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给经济补偿的规定外,也做了一定限制。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增加规定。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

40、偿金。用人单位因为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规定是增加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例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尽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2001年被废止,但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在本法施行后,劳动者仍可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生活补助费。,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违法行为的认定:以40、41、42、43、65条的规定为依据结合第48条理解,第八十九条【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条【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