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 1 页 共 5 页密级期限:紧急程度:XXXXX 有限公司营销部基层员工及基层管理人员福利待遇及佣金计划1、 目 的 : 规 范 公 司 薪 酬 结 构 、 薪 酬 标 准 、 薪 酬 发 放 管 理 , 建 立 科 学 的 薪 酬 制 度 , 从 而 激励 员 工 改 善 工 作 表 现 , 加 强 和 提 升 员 工 的 工 作 绩 效 和 公 司 的 经 营 业 绩 , 以 实 现 公 司 发 展的 战 略 目 标 。2、 适 用 范 围 : 营 销 部 ( 住 宅 与 商 业 ) 全 体 基 层 员 工 ( 资 深 客 户 经 理 、 客 户 经 理 、高 级 置 业 顾 问 、
2、 置 业 顾 问 ) 、 基 层 管 理 ( 分 店 经 理 ) 、 中 层 管 理 ( 区 域 经 理 ) 。3、 业 务 范 围 : 居 间 、 租 赁 、 抵 押 、 按 揭 ( 包 含 代 办 ) 、 分 销 等 所 有 的 业 务 类 型 。4、 基 本 概 念4.1 分 店 : 所 有 物 理 意 义 的 店 铺 及 分 组 , 统 一 称 为 “分 店 ”。4.2 计 提 管 理 提 成 条 件 : 级 别 为 分 店 经 理 级 ( 含 ) 以 上 , 并 经 公 司 批 准 独 立 带 领 营业 队 伍 开 展 业 务 工 作 。5、 底 薪 构 成 表 : 基 本 工 资
3、+岗 位 工 资 +其 它 补 助职 级薪级基本工 资岗位工资职务津贴加班费通迅补助交通费餐费保密津贴驻外津贴绩效合计 职位名称1 870 122 50 50 108 1200 置业顾问2 870 162 100 100 168 1400 高 级 置 业 顾 问3 870 362 100 100 168 1600 客 户 经 理基层职员 4 870 562 100 100 168 1800 资 深 客 户 经 理基层管理1 1000 643 200 239 100 50 168 100 3000 店面经理中层管理1 1200 1545 400 287 150 100 168 150 4500
4、区域经理高层管理8000 营销总监高层管理人员:参照集团薪资标准执行第 2 页 共 5 页5.1、 工资计发标准及其他事宜:5.1.1 试用期人员5.1.1.1 入职前的培训期内不予计发工资。5.1.1.2 试用期内上班不满一个完整月自动离职的,当月工资不予计发。5.1.2 基层员工:各级人员均按底薪构成表的标准计发底薪。5.1.3 基层、中层管理人员:按底薪构成表标准实际绩效权重分底薪,最低保底为标准的 80%,最高不超过标准的 120%。 (绩效权重考核表详见附件 1)5.2 其 它 事 宜 :5.2.1 当 月 请 事 假 超 7 天 以 上 人 员 者 , 当 月 工 资 延 后 一
5、个 月 发 放 , 如 5.2.3 例 子 。5.2.2 离职时未办理离职手续的,一律不予计发工资;5.2.3 离职员工的当月工资延后一个月发 放 , 另 每 月 8 日 前 离 职 的 员 工 , 前 一 月 工 资也 延后一个月发 放 。例 :某置业顾问在一月份办理离职,按在职人员能收到工资日为应 发 放 一月份工 资 日( 以 现 时 的 发 放 日 的 标 准 为 二月十五日,遇节假日顺延) ; 而 按 此 制 度 其工资将在应 发 放二 月份 工 资 日 才 获 发 放 。 ( 以 现 时 的 发 放 日 的 标 准 为 三月十五日,遇节假日顺延)5.3 提成计发标准为结利值。5.4
6、 合同值的有效期为三个月内结利,方可追补提成,若最终不能在三个月内完全结利的部分,则算为结利当月的结利值;5.5 若业务出现增佣情况,针对此部分的佣金业绩,按以下标准执行:凡属业务操作过户后剩余的可增佣的佣金,会被算为当月(实收结利月)的新增业绩,在系统合同录入中,只须把原合同号加上(增佣)二字以作体现。6、 提 成 发 放 标 准 :6.1 基 层 员 工 ( 资 深 客 户 经 理 、 客 户 经 理 、 高 级 置 业 顾 问 、 置 业 顾 问 )业 绩 标 准 实 得 佣 金 ( 该 阶 段 )0 - 5000 ( 含 5000) 10% 5005001 15,000( 含 15,0
7、00) 15% 150015,001 25,000( 含 25,000) 20% 200025,001 - 35,000( 含 35,000) 23% 230035,001 - 45,000( 含 45,000) 25% 2500第 3 页 共 5 页45,001 - 60,000( 含 60,000) 30% 450060,001 以 上 35%说 明 : 6.1.1 以 当 月 结 利 值 为 基 础 , 以 阶 段 递 增 计 算 确 定 个 人 佣 金 提 成 比 例 。6.1.2 每 宗 成 交 的 计 提 比 例 按 上 述 表 格 对 应 计 提 比 例 , 不 因 业 务 人
8、员 的 晋 升 或 降 职而 变 化 。6.1.3 管 理 人 员 个 人 开 单 按 管 理 佣 金 基 率 计 算 提 成 , 不 再 计 个 人 佣 金 提 成 .6.2 基 层 管 理 ( 分 店 经 理 )人 均 比 例 该 阶 段 佣 金 基 数0 - 5000( 含 5000) 4% 0-2005,001 - 7,000( 含 7,000) 6% 1207,001 - 9,000( 含 9,000) 8% 1609,001 - 12,000( 含 12,000) 10% 30012,001 - 20,000( 含 20,000) 11% 88020,001 - 40,000( 含
9、 40,000) 12% 240040,001 及 以 上 13%*最 低 基 本 人 数 :6 人 , 每 超 编 1 人 增 加 6000 元 考 核 任 务单 店 单 组 7+1 双 组 6+16.3 中 层 管 理 ( 区 域 经 理 ) 完 成 任 务 百 分 比 例 提 成 比 例0-60% 1%61-80% 1.3%81%-100% 1.8%101%-120% 2.0%121%-150% 2.2%151%-200% 2.5%201%以 上 3.0%说 明 : 6.3.1 计 算 提 成 的 基 数 是 各 区 域 经 理 所 辖 区 域 当 月 的 结 利 值 的 总 业 绩 ,
10、 达 到每 个 考 核 标 准 通 提 方 式 计 算 提 成 。6.3.2 当月合 同 值 的 有 效 期 限 为 签 约 日 当 月 起 计 三 个 月 ( 含 当 月 ) , 如 第 四 个 月 收第 4 页 共 5 页回 属 于 当 月 新 增 业 绩 计 算 。例 : 某区域在一月任务 30 万元,当月合同值 40 万元,当月结 利 20 万 1.3%=2600元 计 提 。 在 第 二 月 结 利 15 万 元 , 提 成 20 万 0.7%+15 万 2%=4400 元 , 在 第 三 月 结 利5 万 元 , 提 成 35 万 0.2%+5 万 2.2%=1800 元 , 则
11、该 单 子 的 合 同 值 业 绩 有 效 期 限 算 至第 三 个 月 份 。6.4 高 层 管 理 ( 总 监 )完 成 任 务 百 分 比 例 提 成 比 例0-70% 0.5%70%以 上 1.0%说 明 : 6.4.1 计 算 提 成 的 基 数 是 各 总 监 所 辖 区 域 当 月 的 结 利 值 的 总 业 绩 , 达 到 每 个考 核 标 准 通 提 方 式 计 算 提 成 。7、 人 均 计 算 法 说 明 :7.1 人 均 业 绩 : 是 指 分 店 当 月 总 结 利 值 在 职 人 数 ( 不 够 店 最 低 人 员 配 置 数 目 的 仍要 以 最 低 人 员 配
12、置 人 数 去 计 算 ) , 财 务 核 算 分 店 成 本 的 人 均 业 绩 计 算 方 法 : 在 职 人 数=( 月 初 计 划 人 数 +月 末 实 际 人 数 ) 2, 不 含 主 管 本 人 和 区 域 秘 书 。8、 任 务 指 标 计 算 法 说 明 :8.1 公 司 会 根 据 经 营 成 本 、 过 往 业 绩 表 现 及 市 场 情 况 去 制 定 各 分 店 (组 别 )的 每 月任 务 指 标 。 ( 另 见 每 月 任 务 表 )8.2 管 理 一 间 的 各 级 别 主 管 每 月 考 核 任 务 指 标 ( 另 见 每 月 任 务 表 ) ;8.3 区 域
13、经 理 任 务 为 辖 下 所 有 分 店 内 所 有 店 ( 组 ) 任 务 指 标 的 总 和 ;9、 离 职 员 工 提 成 发 放 标 准 :9.1 离 职 员 工 正 常 办 理 完 离 职 手 续 后 , 提 成 100%发 放 ;9.2 离 职 员 工 正 常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后 , 所 签 合 同 未 结 利 ( 未 完 结 手 续 ) , 必 须 在 离 职表 上 注 明 交 接 、 承 办 人 为 上 级 主 管 , 提 成 30%发 放 ; 上 级 主 管 只 享 受 管 理 提 成 。9.3 离 职 员 工 若 所 签 单 有 未 收 佣 金 的 或 后 续 手
14、 续 未 完 成 的 , 在 离 职 后 六 个 月 后 仍 未结 利 的 , 不 予 计 发 。 ( 在 六 个 月 后 最 终 仍 能 收 到 的 , 亦 不 予 计 发 。 )10、 其 他 :10.1 涉 及 需 要 其 他 部 门 协 助 追 收 佣 金 的 业 绩 划 分 办 法 为 : 先 扣 除 追 收 过 程 中 产 生 的成 本 , 实 收 的 业 绩 , 店 面 与 追 收 部 门 划 分 办 法 为 7: 3 分 配 , 即 店 面 占 70%业 绩 , 另 30%业绩 划 归 协 助 追 收 部 门 。第 5 页 共 5 页11、 附 则 : 11.1 本制度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起正式生效,原公司管理制度中与之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11.2 本管理制度由人事部负责解释说明,其他未尽事宜由各部门提议,人事部负责补充完善。XXXXX 有限公司XXXX 年 XX 月 X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