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学案例:王海打假案【案情】 1995 年春天,山东某厂的年 轻业务员王海来北京出差。他偶然买到一本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书。他为消费者保护 法第 49 条所吸引。 为了验证这 一规定的可行性,他来到隆福大厦,见到一种标明“ 日本制造”,单价 85 元的“ 索尼”耳机。他怀疑这是假货,便 买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经证实为 假货后,他返回隆福大厦,又买了 10 幅相同的耳机,然后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 49 条的规定予以加倍赔偿。商场同意退回第一副耳机并赔偿 200 元,但拒绝对后 10 副给予任何 赔偿,理由是,他是“知假买假”, “钻法律的空子”。王海感到愤怒。他相信自己的目的
2、不是 赚钱而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因而决心继续战斗。同年秋天,王海再度来京。他光顾了多家商店,购买了他认为是假货的商品,经证实后便向商家要求加倍赔偿。多数商店满足了他的要求,但也有少数加以拒 绝。王海的举动被新闻媒介披露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反响。他被多数普通百姓甚至被许多经营 者当做英雄加以赞誉,同 时也使制假售假者感到震惊。1996 年初,王海到转战中国南方,在许多大商场买假索赔。但是,商家白眼相向,地方政府漠然处 之,使他不得不无功而返。其中的教 训,正如一些法律工作者总结的,在于没有运用法律诉讼 的武器;仅仅借助于新闻媒体和 舆论的压力是不够的。 1996年 11 月,王海在天津的一家法院
3、成了胜利者。他 紧随何山 诉乐万达商行案(详见下文)之后,状告伊势丹有限公司销售电话有欺诈行为。结果,他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 49 条获得了加倍赔偿。但王海的诉讼行为并不是每次都能取得 胜利,有些地方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有些地方则驳回他的诉讼请求。【问题】消费者知假买假,能否受到法律的保 护? 为什么王海打假的同类案件在不同的法院会做出完全相反的判决?【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 一、王海为什么会打假 1998 年 9 月 17 日,当天津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作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时,基本上是一直胜诉的王海,在天津无绳电话打假一案中以 败诉结束。原因便是只有消费者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
4、法的规定, 对欺诈地提供商品或服 务的行为,要求双倍 赔偿,而王海在这个案件中被认定不是消费者。 什么是消费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 条的规定,消费者是指 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同时根据该法第 54 条的 规定,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执行。法院认定王海是知假买假,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 费而是为了索赔,因此王海便不属于消费者,既然王海并不是消 费者,那么他就不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获得双倍赔偿。消费者保护法第 49 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5、,增加 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 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个规定在性质上属于 惩罚性赔偿规定。在普通法体系中, “惩罚性”赔偿指的是为惩罚他方当事人而判给一方当事人的赔偿金。其目的就在于“惩罚和制止”不法行为人。我国在制定民法通则时,追随了大 陆法系关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民事 责任的传统,没有 规定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 消费者保护法突破了传统民事赔偿责任中的这一限制,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确立是 为了更充分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其基本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通过惩罚性赔偿责 任可以督促经营者诚实经营 ,否 则,就可能承担加重的责任;第二,可以鼓励消费者积极同 经营
6、者不诚实经营行为作斗争,检举、揭发经营者的不法经营行为。 ”根据上面的分析,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的第 2 条就不应 当成为对第 49 条的限制。既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鼓励消费者积极同经营者不诚实经营行为作斗争,检举、揭发经营者的不法经营行 为” ,那么无 论王海买来假商品是用于个人消 费还是用来索赔,既然商品是假的,那么经营者就存在着欺 诈行为,既然 经营 的经营行为是不正当的,那么就应当对这种行为进行打击,靠什么打 击?国家的执法部门吗 ?但首先, 执法部门的执法资源是有限的,其打假行动往往是运 动战式的,一 阵风过后,一切照旧;其次,出于对地方利益的保护,地方执法部门往往缺
7、乏打假的内在 动机。只要看看依旧在人们的生活中泛滥成灾的假学历、假文凭、假护照、假执照、假楼 盘、假广告、假烟、假酒、假木耳、假 汤料、假化肥、假种子、假火腿就知道让他们打假的 难度了。既然在目前的体制下,地方 执法部门的执法效果并不理想,为什么不去鼓励消费 者或者那些不被认为是“ 消费者”的购买者去打假呢?在解释人们为什么会服从法律的原因方面,有一种是利益理 论。 该理论认为,行为者服从的不是法律而是利益,行为 者正是在服从法律与不服从法律之 间进行了衡量之后,如果他发现服从比不服从更有利于自己的利益,他就会守法,相反,他违法的机会就会大大增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严重的住房短缺使房租暴 涨。
8、 该法根据房屋建 设的时间或第一次出租的时间固定租金,这样就形成了 对房主三种不同层次的租金限制。美国学者鲍尔(HBall )考察了人们对该部法律的遵守情况,他的研究表明,服从该法律最好的房主是受到住房租金限制最轻微的那一部分房主;而违反该法律最多的是受到租金限制最轻微的那一部分房主。因此,他认为,人们服从法律的程度直接与法律 满足自我利益的程度相关。用这个理论可以比较好地理解王海的打假行为和制假者的制假行为。很显然,制假者之所以会制假是因为他们认为遵守法律给他们带来的利益要远远少于违法所得。而对于王海来说,他不仅是一个守法者,他还是一个积极地守法者。当遵守消费者保护法第 49 条能够为他带来
9、很大的利益时,他没有理由不去 积极地履行法律赋 予他的权利。 “在第一次对隆福大厦的不顺利的索赔后,王海开始了在北京各商 场的购假索赔 ,50 天左右的时间,获赔偿金将近8000 元。 ” 此后,王海更是成立了自己的公司,成为了职业的打假人。二、为什么要支持王海打假王海打官司为什么有时候会输?如果除去司法中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之外,法官不支持王海的打假行为的原因可能是因为他认为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国家维护公共利益职能的替代,从而不应当支持这 种行为。我们可以把分为社会两个领域: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其中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 总和构成市民利益,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构成政治国家。公共利益表现为
10、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私人利益即每一社会成员的利益。由于任何 时代的历史活 动都是由无数单个的具体个人的社会活动所构成,个人作为历 史活动的主体是整个社会历 史活动主体的最基础的单元。因此,个人利益乃是利益动力结构的原始细胞。在生 产资料私有制的条件下,不仅主体的生活需要,而且主体的生产需要,都要以个人利益的形式来满足,个人利益以利已的私人利益表现出来。尽管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但个人利益的被 满足,并不意味着整个社会利益也被满足了;社会的总体利益,是不能由自主平等的市场主体的行为自身自 动满足的,因此,应当由一个超越于市场主体的“裁决者” 来识别和确定社会利益。公共利益(public inter
11、est)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它既不是个人利益的叠加,也不是个人基于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利益,而是 “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者是 “为公众的、公用的、公共的(尤指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提供的)” 的利益,而这正是 public 真正含义。公共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尽管它的存在可能被共同体成员忽 视或是忽略,但是它的确在客 观地影响着共同体整体的生存和发展,任何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 实都是对私人利益的潜在威胁。公共利益的公共性决定了它与中央或地方政府的供给相关。但这种相关并不是绝对的。在非政府组织出现以前,公共行政被国家包 揽,公共行政的实质就是国家行政。而实际上公行政除了国家行政以外,还包括
12、其他非国家的公共 组织的行政,如公共社团(律师协会、医生协会等)的行政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立学校、研究院所等)的行政。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众的关系问题上,政府的职能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政府正在把更多地 职能交给社会中的非政府、非营利性组织承担。有学者将这些非政府、非营利性组织承担的 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 ,称之 为社会行政。社会行政的蓬勃发展表明了对于公共利益来说“政府并不是唯一的提供者”,非政府组织(NGO)、公民个人都可以成为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的主体。再回到王海现象来,我们必须 看到,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宗旨并非考 虑个体之间的关系,而是
13、整个市场秩序。因此从资 源配置角度, 应让制假人承担 维持市场秩序的成本,消费者买到假货就应得到双倍赔偿,而不 应追究消费者是否知情。再者从技术上讲,也无法判断什么是知假买假,把“ 大批量购买,不需要而大量购买”视为知假买假的观点比较荒唐。根据上面的分析,王海同消费者协会这 个非政府组织一样,其打假的行为本身就是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的手段。很显然,除了造假者和具有特殊目的的人之外,没有人愿意上当受骗,充斥于人们眼帘的假学历、假文凭、假护照、假执照、假楼 盘、假广告、假烟、假酒、假木耳、假 汤料、假化肥、假种子、假火腿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私人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这个公共利益,对这个公共利益的任何侵
14、害都是对消费者私人利益和社会长期利益的直接威胁。因此,在国家无力及时维护公共利益时,我 们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和非政府 组织的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这两种利益的统一是我们 支持这种行为的理由。尊敬的领导你们好。 作为一名顾客,我对国有大型零售企 业对顾客的负责精神向来是深信不疑的。但是近期我在一些商家的遭遇,却令我有些失望,今天我写这封信,希望能把我的一些想法和看法与 领导们沟通一下。我是消费者吗?某商厦老总一直说我不是消费者, 这一点我很 纳闷儿。他凭什么 认定我不是消费者呢?现在尚没有法律规定经营者有权利询问消费者的购买目的,消费者也没有义务必须在购买商品时说明。我认为这位老总的说法是不负责。
15、 消法第 2 条规定:“ 消费者出于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法保 护。 ”我购假索赔的目的是打 击消费欺诈, 难道说打击欺诈不是生活消费需要?我是知假买假吗?有的商家拒绝我索赔,一个理由是我知假 买假。我想 这可能是一个概念上的 误解。商品摆在柜台里,在没有鉴定之前,购买者谁能肯定哪是真哪是假呢?售假是不是欺诈?我想国有大商家大约是不会故意欺 诈消费者的,但是 实施欺诈者是通过这些商家来实施对消费者的欺诈的。欺诈者利用的是消 费者对这些商家的信任,从客观上说,我认为商家售假就是欺诈行为。我是坑国家坑企业吗?某商厦的一些人说我是在坑企业、坑国家,我感到大惑不解,我去商场主
16、动把假货买走,是避免商场继续对其他顾客进行欺诈。同 时,也通 过索赔,对实施欺诈者进行打击,使他们不敢再通过商场对其他顾客进行欺诈。我不理解,我既帮商场避免了对其他顾客的欺诈,又打击了欺诈者,怎么是坑企业。坑国家呢?我是钻法律空子吗?有人说我是钻法律的空子,我感到很可笑。违反法律。欺诈消费者的居然说依法制止欺诈的费者是在钻法律空子。我看,这只是被制止的欺诈者心理不平衡的一种表现。怪,只能怪自己违了法。打假跟我没关系?某经理认为打假跟我没关系,我感到很吃惊,当时我不知道说什么好,难道说消费者就只是受欺诈的份吗?消法第 6 条、第 9 条及第 15 条都明确规 定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来保护消费者权益
17、,难道法律仅是一纸 空文?好样的,应该先举报?某经理跟我说,如果我真是好样的,发现假货应该告诉你们。我于是告诉这位经理,百货部还有假货。本来我想再去的 话肯定见不着假货了,但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我居然又从这位经理那里买到了假货。看来,对欺诈者,不进行打击是不会打消他们靠欺诈消费者获利的念头的。我在跟商家作对吗?某经理说,你怎么老盯着国有大商 场,大街上那么多假 货 怎么不敢去打一打?言外之意是我单跟国有大商场作对,其实 作为一个平民百姓,我怎么能又怎么敢和国有大商场作对呢?我不敢奢望完全消灭欺诈行为,我只是希望在国有大商 场 里今后不要再受到欺诈。在假 货横行的今天,我只希望能给可怜的消 费者保
18、留一块净上。我真是为了钱?某些商家一直认为我购假的目的是为了钱。其 实不然,我做这件事情,主要动机是为了保护更多消费者的利益。要求加倍 赔偿,只是 对欺诈者进行打击 的一种手段。当然,如果没有加倍赔偿,这件事情不可能继续 下去的。我想不会有任何人会冒着生命危险耗费大量精力和金钱去突破重重阻力去做没有任何回报的事情。祝你们生意兴隆!你们的忠 实顾客12 月 7 日万万没想到,我这个被售假商家贬为“刁民”的人,竟有幸成为中国打假获奖第一人。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王海现象”的新闻报道,引起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的高度重视,原国家工商局党组副书记,现为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会 长李衍授认为像这样的青年人
19、打假应该给予鼓励和支持,以此推 动打假。他提 议设立“消费 者打假奖”,此建 议在常务理事会议上很快获得一致通过。于是,该会特地在 1995 年 12 月 15 日举行了新闻发布会,正式奖励我为中国打假获奖第一人,在会上我 获奖金人民币 5000 元。中新社记者在中国新闻上发了条消息:中国奖励打击假冒商品的青年王海参与打假活动,同时表彰和奖励在打假活 动中起了带头作用的山东青年王海,发给王海奖金五千元人民币。王海曾在北京一些商店里多次购买皮带、皮 夹、耳机等假冒商品,然后依据 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款向商店索赔。王海的打假行 动在社会上引起了 强烈反响,受到广大消 费者的赞许和欢迎,但也有
20、人非议 王海的行动, 认为王海动机不 纯。中新杜北京十二月十五日电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今天宣布: 设立“ 消费者打假奖”以支持和鼓励广大消费者积极打假.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讲话,从经济学的角度肯定了王海的打假行动,批驳了社会上对王海的各种非 议。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会长李衍授在讲话中指出,王海的打假行动,有利于反 对不正当竞争,保护生产销售名优产品的企 业;有利于把假冒伪劣商品赶出市 场, 维护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有利于发动群众,扩 大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进 行斗争的打假队伍。王海在讲话中表示,他将坚持不懈地把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斗争继续进行下去。全国人工委、轻工
21、总会、国家工商局、全国打假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了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这次新闻发布会的规格很高,在会上发言的都是高层次、有声望的知名人士。他们中有著名 的经济学家,有全国人大财经委、法工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高级官员。他们每一位在发言中都对我有一番评价。有生以来,我还从未面对面地聆听过这些高官、学者的讲话。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在讲话中,把 “王海现象”出现后,指责我的 5 种议论一一驳回:“王海现象”出现后,舆论有 5 种不同的意见:一、 认为王海不是真正的消费者;二、王海 专找国有大中型商场购假索赔,而不去找小商 场或个体摊贩 ,结果,受损害的是公有经济:三、王海靠购假索赔得到的收
22、入属于不正当收入;四、王海以盈利 为目的购假索赔, 动机不纯;五、一个王海已经把北京商界搅得不安,更多的 “王海”出现后,市场秩序会大乱。我 认为以上 5种观点都是错误的。王海本人是守法的,他在运用国家赋予他的权利依法行事,经营者制假售假是违法的。上海是以守法 对付违法。守法的人向 违法的人索 赔难道有什么过错吗?下面,再对上述五种看法作些分析,一、凡是从生产者或经营者手中买到商品的,都可以称做消费者。消费者不一定是所购商品的最终消费者。并不是只有最 终消费者买 到的伪劣商品后才能索赔,一切 买到伪劣商品的人或单位都有权索赔,比如 说,商 场从进货者那里 买到伪劣商品,也能索赔,尽管商场不是最
23、终消费者。为 什么说王海不是最终消费者就无 权索赔呢?二、商店 卖了假货,可能有两种情况。 一是进货时就知道是假的,但进价便宜,有厚利可图;二是进货时不知是假的,抑或本身就是被欺诈者。对第一种情况,商家加倍赔偿消费者无话可说;对第二种情况,商家应先行赔偿,然后再向生 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追偿。不 论 商业企业是何种性质,只要卖了假货,别人来索赔,都要加倍赔偿消费者。至于王海现在没去个体户那里买假货,原因很复杂,是另外一个问题。如果公有商场因王海索赔后而遭受损 失,这并不值得大惊小怪。卖了假货,受损失也是应得的结果。公有商场应从中汲取教训,改进工作才对。三、王海购假索赔所得是正当收入。不正当收入是指
24、违法的收入。衡量一种收入正当与否,关 键是看收入违不违法。王海得到的收入是法律允许的。四、王海的行为不是动机不纯。考察一种经济行为的动机是否纯正,必须结合后果一起考察,单独考察是不科学的。王海购假索赔既保护了个人的利益,也保护了其他人的利益,对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 展是非常有利的。现在像王海这样的消费者太少,假如更多的 “王海”出现,对消除假冒伪劣是大有好处的。 对“ 王海现象”大力宣传,定会唤醒和激发更多的消 费者运用法律武器来保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要 说“ 动机不纯”,那么比 卖假货牟取暴利的人,才是真正动机不纯 。五、假冒伪劣充斥市场,市场秩序才会乱。王海这样的消费者多了假冒 伪劣就
25、少了,市 场秩序就会走向正常。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无序走向有序必须借助社会监督的力量。国家商 检 局副局长吕保英说:王海买假索赔,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什么这样一个涉及金额并不巨大的 赔案,会 产生如此强烈的反响呢?这恐怕是由于当前社会上假冒伪劣产品泛滥,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人 们对那些为牟取暴利而制造、销售 质量低劣产品的不法商贩深 恶痛绝的缘故。如果每一个消 费者都能像王海那样,行动起来与售假行 为作斗争,假 货就卖不出去,销售假货的商人就会无利可图,假冒商品自然就会在市 场上失去立足之地。国家技 术监 督局副局长李保国说:衡量王海行为的标准是法律。他的行 为是有法律依据的,是
26、消法 规定的,他这么做是合法的,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和社会称赞。我 认为他是学法、知法、护法的模范。王海敢于用武器同不法行为作斗争,并通过对这种现 象的讨论,可以增 强各方面的法律 观念,有助于消法的贯彻执行和普及。王海这种打假方法在 实际操作中会遇到 许多困难,比如商品真假的 鉴定问题,除了消费者要学习商品知 识,提高自己的 识别能力外,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大力配合,真品商标的持有人也应通力合作。 贯彻执行消法是需要勇气的,王海为广大消费者带了一个好头。七届全国人*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明说:王海打假受到了奖励,实在令人高兴。王海 为打假动了很多脑筋,做了认真的 调查研究,付出了辛勤 劳动,掌握了很
27、多商品真伪的鉴别知识、法律知识。王海依法打假,在假冒伪劣一时的情况下有许多好处:第一,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保护了守法生产者和依法 经营者的利益。如果打假工作到位了,假劣商品没了市场,消费者买到的全是货真价 实的商品, 则国家幸莫大焉,人民幸莫大焉。有的生产者、 经营者,对王海同志的打假不满,认为影响他们声誉,这是不对的。是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生产者和经营者破坏了你们的声誉,打掉了假冒 伪劣产品,恰恰是帮助依法生产者提高了声誉。而有的经营者第一次被王海打假,第二次又重复发现假货 ,这足以证明,经销者为了非法获利,重复销售假货,知法犯法,咎由自取。王海 这种打对假方法生产者、 经营者、消费
28、者都有好处,还是多一些好。 七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 员杨波说:有人对王海的打假行为不以为然,甚至 说什么他明知是假货还要去买,就是 为了得到那几个加倍赔偿 的钱,是故意找茬的 “刁民”不值得提倡。我对这种议论实在不敢苟同。我们看人处事,总得有个是非标准,最根本的是要看他的行为,他办的事情是否合法,是否对国家对人民有利。王海的行为是符合这个要求的,他是在依法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如果 说这也是“ 刁民”,那我认为这样的“刁民”越多越好。广大消费者如都能像王海那样学法、懂法、用法,勇于依法打假,使假冒伪劣产品在市场上处于“老鼠过街、人人喊打 ”之势,假冒 伪劣产品就会大大减少,社会主义市场经
29、济秩序就会大力好转,广大消费者就可以买 到放心货,正当的生 产、经营者的权益也可以得到保护。这样一举多得的依法行事的大好事,是很值得提倡的。 八届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房维中说:“王海现象”由新闻媒体传播开来之后,社会上有种种非议,尽管它们根本站不住脚,但若稍加忽视,也不利于打假行为的普及和推广,对打假工作产生不利的后果。我觉得,打假对象应当首先对准国有大型商 业企业上,因为它们是社会主义商业的主渠道,在老百姓心目中具有良好的信誉。大商场卖了假货,就是对这种信誉的砧污,也是对人民的不负责。督促大型商业企业净化柜台。改进工作,实际上也是爱护他们,并支持他们向造假者作斗争。 这些高层人士在发言中纷纷
30、表示对我支持, 让我长舒了一口气,也增强了我继续购假索赔的信心。 “王海现象”的推出和我荣获“ 消费者打假奖”消息的传播,使我的“刁民”地位被抬高了许多。对于山东青年王海来说,1995 年无疑是他表现最为非凡的一年。他的非凡之处,不仅在于影响和带动了社会上一批消费者为自己及他人权益不受侵害而奋起“打假”,更重要的是他以自身的行动,使消法第 49 条得到了最有效的宣传。 我觉得我做的是很平常的事情,不值得媒体和老百姓这样 关注,不宜把个人色彩渲染 过浓。这个社会处于转型时期,文化道德 观念是不停转变的,作 为 一个公民,看到不合法的事情就该去打击它,揭露它,我觉得我做的事很正常,大家很反常。就算
31、是没我,迟早也会有别人来做这件事,国家颁布这个法,就得有人去用它,只是个迟早的问题。第二次打假索赔的成功,给了我某种启示。按理说,一般人,出了这口气也就完了,谁还会把它当成一种职业?打假索赔确实很麻烦,天天与卖假 货的商家斗气斗智。可我当 时 看得远一点,不但想到打假索赔利民利己,而且可以通过索赔 来积累一定的资金,成立一个公司,进行商业侵权调查,并代理消费者加倍索赔。宗旨有三:一、替受欺诈的消费者伸张正义;二、打击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三、协助守法经营者保护他 们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于是我义无反顾地辞了职,干脆把打假索赔当成我的事业,既然领 了消费者打假奖,又得到高 层 人士的鼓励,并在新闻发
32、布会上信誓旦旦地表示:“将坚持不懈地把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斗争继续进行下去。 ”那我就该毫不含糊地继续“打假” 了。 这时,我在北京也有了一些像徐涛那 样志同道合的朋友,于是,我们决定大干一场,并且在购假货方面也进行了一番改革。从此,我不再先买一两个假货,鉴定后再大批买进,而是一下子买进一批。这样一来,风险很大,所以我把购买的假货限定在很小的范围,一是直观上基本能猜到是假冒商品,二是主要在小电器发面。我能 够屡屡 查获假货,并不是因为我是识别假货的专家,而是中国的造假者太拙劣。由此我想到两个问题,一是我都能看出是假货,那些经营者应该比我更有识别经验,他 们就看不出来?二是 这么粗糙的假货,就有人
33、敢明目张胆地生产,就有人敢在光天化日之下 经销, 说明造假贩假者太猖狂了。而且,出于几方面考虑,也是在历次买假货中摸索出来的 经验,我在每个商家购买假货的金额一般在 1 万元左右。我认为,1 万元可能是一个最佳的点,首先,在商家买 1 万元左右的假货,索 赔 1 万元比较顺手,既让商家心疼又不至于惹太多麻 烦。比如 让他一下 赔两三万,他就会跟你扯皮,甚至跟你较劲儿打官司,使打假索 赔变得很棘手。其次,出于安全考 虑,商家犯不上为一两万元跟我玩命,对我进行人身报 复。再者,现在直接向商家索赔越来越难,经常惹出诉讼,而打起官司如果索赔在 1 万元以下, 还不够费用,所以 这个数是下限。且官司输赢
34、的概率各占50,买假货大多索赔过高,一旦输了亏损也大,所以这个数也是上限。我们先在 3 家大商场,买了 4 万元 标识不符的名牌内衣,后获得退赔。我又发现各大商场均有可疑的卡西欧、ESI28、ESI38 及 SL238 计算器出售。于是我们在六七家大商场进行了一番“疯狂”大采购。一周之后,北京市场上几乎再也 见不到以上型号的计算器了。此时,发生了一件让我至今也弄不明白的事。我帮助一些知识产权 被侵犯的经营者打假,他们却表现出不合作的态度,甚至连起码的鉴定证明也不提供。我 们把市场上的计算器采购 一空后,就去找卡西欧北京事 务所要求鉴定,卡西欧事务所的先生一点儿也不含糊地确 认:全是假 货。卡西欧公司的 计算器产品当中没有 ES128、ESI38 和 SL238 这三个型号的产品。但不知出于什么考虑,卡西欧北京事务所拒绝提供书面证明,而是委托卡西欧北京 维修中心开具了 证明。事隔不久,卡西欧公司突然在报上发表声明,宣布由卡西欧维修中心开具的书面证明无效。我再次让人去卡西欧事务 所进行鉴定,却得到答复: 对 于商品真伪的鉴定概不接待,更不开具书面证明,要鉴走的话,到日本本土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