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若干裁判规则解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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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诉讼若干裁判规则解析,主讲人:赵虎林,第一部分 公司法基本理论第二部分 公司诉讼裁判规则,公司法基本理论,公司法基本理论,公司的解散和清算,一、公司法概述,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并登记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第2条:“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主体法。 意义:鼓励投资创业;强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一、公司法概述,(一)公司与法人 法人相对于自然人而言。自然人是以生命为存在特征的个人。法人是具有民

2、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一、公司法概述,(二)公司的类型 1.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 这是按照公司信用标准不同,在学理上对公司所做的分类。 以股东的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是人合公司,又称为“合名公司”;而以公司的资产数额为信用基础的,则是资合公司。 2.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 这是根据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划分的。 本国公司是指一国按照其所确定的公司国籍标准,具有该国国籍的公司;外国公司是指经过东道国(公司所在国)许可在该国从事经营活动、但不具有东道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公司。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国籍的确定标准采用的是设立准据法国籍主义和设立行为地国籍主义的双重

3、标准。,一、公司法概述,3.母公司与子公司 这是按照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划分的。 能够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并对其进行控制和支配的公司是母公司,或者称为控股公司、控股股东。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家公司拥有,并被该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尽管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体现着控制和依附的关系,但就法律地位而言,两者却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对外的财产责任。 4.总公司与分公司 这是按照公司的管辖关系进行划分的。 总公司,又称为“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用以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的分支机构。,一

4、、公司法概述,注意: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只是业务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子公司: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一、公司法概述,(三)我国公司法立法状况 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4年7月1日起施行。此为我国第一部公司法。 1999年、2003年、2005年、2013年四次修改公司法 200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一 200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二 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三 201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四,二、公司的设立,(一)公

5、司设立概述:发起设立:又称“单纯设立”或“同时设立”,是指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认购全部股份,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的一种公司设立方式。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注意: 设立不等于设立登记,后者是一套程序。 设立不等于成立,设立公司的行为可能产生公司成立,也可能产生设立失败,公司未必依法成立。,二、公司的设立,(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区别,二、公司的设立,(三)公司设立出资形式 1.出资形式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

6、转让的非货币作价出资。” 出资的形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可以用货币估计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股权)。 注意: 劳务不可估价,不可转让,故不可作为设立公司的出资形式。 2.实物出资额低于实物实际价值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28条第二款:“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二、公司的设立,非实物出资的法律要求: 公司法第27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

7、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83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27条的规定。 出资条件: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 二是“可以依法转让” 三是“法律不禁止的” 因此,股权可作为货币出资。,三、公司的股东,(一)概述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出资并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以自身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度,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股东享有的权利: 知情质询权 决策表决权、选举权、收益权、优先权、提议召集权等。 股东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8、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公司的股东,(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该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被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或“刺破公司法人面纱”,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三、公司的股东,公司法人人格

9、否认制度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财产独立之事实的证明,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来分配举证责任,即只要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纠纷的相对人提出法人人格否认的主张,股东就要对公司财产是否独立于其自身财产承担绝对的举证责任。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便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10、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公司的股东,(三)股东知情权 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由查阅公司章程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权、查阅公司会计报告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权等一系列权利构成。现代公司实行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股东不直接营运公司事务,股东要对公司事务参与和监管,首先要获取公司

11、经营的有关信息,股东知情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三、公司的股东,股东知情权法律规定:公司法第33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解释四第10条: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

12、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三、公司的股东,(四)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

13、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公司章程,(一)概念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

14、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共同担负调整公司活动的作用。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四、公司章程,(二)特征:1、法定性 制定上的法定性,设立公司必须制定章程,否则公司不得成立。 内容的法定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得欠缺,否则章程无效。 效力上的法定性,章程对公司、股东、董监高人员(对内)具有拘束力,一般不具有对外的拘束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修改的法定性,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

15、得违反。如: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登记的法定性,公司章程必须登记,内容修改也需要进行变更登记。,四、公司章程,2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3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4公开性。公开性主要对股份有

16、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四、公司章程,(三)成立和变更 成立与生效 1、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经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章程成立。 2、募集设立股份公司:由发起人负责制定公司章程,经创立大会审议通过,章程成立。 3、生效时间:章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发起人生效,自章程成立即生效;对公司、管理层的效力自公司成立以后生效。,四、公司章程,变更即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如下: 1、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 2、将该提议通知其他股东。 3、股东会表决通过。(有限公司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必须经出

17、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董事会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该变更登记并非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五、公司的组织机构,五、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其形成的决议是公司的意思。董事会: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业务执行机构,负责公司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所作出的重大事项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置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也称公司监察委员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与董事会平行设置,对董事

18、会和总经理及其经营管理层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置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决策层,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董事会与监事会属于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策,主要从事公司的日常管理、经营、监督工作。,六、公司董、监、高的职责和义务,(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公司法第1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19、(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七、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合并: 公司法第172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

20、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方式:A+B=C(新设合并) A+B=A(吸收合并),七、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分立: 公司法第176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分立:,七、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增资: 公司法第178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法第

21、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七、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减资: 修改后的公司法取消了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 公司法第177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八、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原因 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

22、列原因解散:(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182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八、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的程序 一、自我清算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23、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二、法院清算公司法第183条:.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两种清算方式的转换:公司法第187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八、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公司的解散和清算,清算组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189条:清算组成员应

24、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诉讼裁判规则,公司诉讼裁判规则,公司诉讼概述及常见种类,一、公司诉讼的界定: 公司诉讼,是指在公司设立、存续、变更或者终止的过程中,公司的各个利益主体

25、之间,基于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权利义务而引发的,主要由公司法等民商事法律调整,适用特殊纠纷解决机制的民事诉讼。二、公司诉讼的特征: 1、公司诉讼主体多元而复杂。 公司纠纷源于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公司的相关利益主体均可作为公司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发起人、股东、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清算组、公司债权人等。在这些主体之间发生的纠纷错综复杂,导致法律关系难以厘清,确定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时比较困难,单个纠纷的解决结果可能涉及其他主体的利益。 2、请求权基础与公司制度紧密相连 公司纠纷的形式多样,如违约纠纷、侵权纠纷、越权纠纷等。但公司纠纷各权利人的请求权基础又不同于普通的违约或侵

26、权情形,其主要原因是公司结构和调整公司关系的法律规范复杂。,公司诉讼概述及常见种类,三、公司诉讼的种类: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公司诉讼种类主要包括: 1、公司设立纠纷 公司设立失败纠纷、公司成立无效纠纷、公司设立瑕疵纠纷等。 2、公司章程及决议效力纠纷 公司章程或章程条款无效纠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等。 3、公司股权纠纷 股权确认纠纷、股东权益纠纷、股东出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权期权纠纷等。 4、公司变更纠纷 公司合并纠纷、公司分立纠纷、公司减资纠纷、公司增资纠纷、公司解散纠纷、公司清算纠纷、公司破产纠纷等。 5、股东责任纠纷 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赔偿纠纷、滥用公司法

27、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赔偿纠纷等。 6、公司及高管责任纠纷 高管人员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赔偿纠纷、高管人员损害债权人利益赔偿纠纷、公司损害债权人利益赔偿纠纷、职工权益纠纷等。,公司诉讼的审理原则,一、私法自治原则 二、交易效率原则 三、交易安全原则 四、商法外观主义原则 五、章程自治原则 八、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六、商业判断原则 九、稳定社团关系原则 七、双重标准原则 十、资本多数原则 十一、股权自由转让原则 十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十三、股权平等原则 十四、不得滥用股权原则,常见公司诉讼裁判规则,一、公司解散及清算纠纷 (一)公司解散纠纷之诉 裁判要旨:符合下列

28、四个条件时,法院可通过判决的形式强制公司解散: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即出现公司股东僵局或董事僵局造成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处于瘫痪状态的严重困难情形;2、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公司资产不能得到有效维持而且不断减损,股东面临投资失败的可能性不断增加的情形;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即通过各种途径的尝试仍难破解公司僵局,包括公司自力救济、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调解等;4、持有公司全部股权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183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 相关延伸: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仍可被认定为经营已发生严重困难。详见(2010)苏商终字第

29、0043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第8号。,常见公司诉讼裁判规则,(二)公司强制清算之诉 裁判要旨: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等事由而解散,但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或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184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7-10条 (三)清算组成员责任诉讼 裁判要旨: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及时有效地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身份或地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

30、为,严重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186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17条,常见公司诉讼裁判规则,(四)清算过程中公司股东、高管责任之诉 裁判要旨: 清算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包括: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2、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3、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4、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法

31、律依据:公司法第184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23条,常见公司诉讼裁判规则,二、公司股权纠纷 (一)股东出资方式纠纷 裁判要旨: 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矿权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范围内的非货币财产。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其出资的财产享有处分权,保证出资的财产无权利负担,经过评估作价、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且实际交付公司使用。未实际交付公司使用的,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存在虚假出资或瑕疵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具有差额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7-28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8-11条,常见公司诉讼裁判规则,(二)股东出资

32、瑕疵纠纷 裁判要旨: 瑕疵出资包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对于存在瑕疵出资行为的股东,其不履行出资义务对公司属侵权行为,公司有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补足出资或者补正瑕疵出资,以及支付相应利息; 对其他股东而言,该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依据公司章程所产生的合同义务,属违约行为,其他股东有权就此提起诉讼要求其补足出资。 公司的债权人也可对该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在瑕疵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股东抽逃出资,或对股东出资不实负有过错的,应对股东出资补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股东出资瑕疵纠纷中,由原告提供对股东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由被告股东承担已履行出资义务的举

33、证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7-28条、147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15条、20条,常见公司诉讼裁判规则,(三)股东资格确认、股东权利限制纠纷之诉 裁判要旨: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瑕疵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经催告缴纳或返还后,可根据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7-28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17条 (四)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纠纷法律责任 裁判要旨: 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后,受让人对转让人瑕疵出资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及公司的债权人可起诉转让人

34、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并要求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转让人与受让人不得以其内部有关责任承担的约定对抗公司和公司债权人。善意受让人对于股东转让股权时隐瞒瑕疵出资事实的,善意受让人可以选择:一是以被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股权转让合同;二是在认可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向转让人主张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148条,公司法第27-28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常见公司诉讼裁判规则,(五)隐名股东的债务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 隐名股东是指出于某种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中记载他人姓名的出资人。 存在隐名出资关系,债权人可以向公示在外的名

35、义股东主张其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也可要求实际出资的隐名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承担责任的,可按照约定向隐名股东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7-28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6条,常见公司诉讼裁判规则,(六)代持股关系中权利争议及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

36、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公司决议效力纠纷 (一)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案件的审理原则 1、以合法性审查为主,以合理性审查为辅 2、一般不适用调解 3、区分决议的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 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6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民法总则第85条: 营利法

37、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常见公司诉讼裁判规则,相关延伸: 在未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解聘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最高院指导案例10号),常见公司诉讼裁判规则,四、股东知情权纠纷 1、公司股东依法对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享有知情权。

38、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33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97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常见公司诉讼裁判规则,2

39、、知情权的主体资格 出资有瑕疵的股东、显名股东和已出让股权的股东均可主张股东知情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7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3、知情权作为固有权不可被剥夺 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9条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

40、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常见公司诉讼裁判规则,4、不正当目的及其举证 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常见公司诉讼裁

41、判规则,5、董事与高管侵犯知情权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12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常见公司诉讼裁判规则,五、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 (一)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的基本规定 公司法 第34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常见公司诉讼裁判规则,(二)公司

42、法司法解释四两种利润分配请求权受理情形 1、有股东会分红方案决议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第14条: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2、无分红权决议的特殊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第15条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滥用股东权利是指股东控制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一)给在公司任职的股东或者其指派的人发放

43、与公司规模、营业业绩、同行业薪酬水平明显不符的过高薪酬,变相给该股东分配利润的;(二)购买与经营不相关的服务或者财产供股东消费或者使用,变相给该股东分配利润的;(三)为了不分配利润隐瞒或者转移公司利润的;(四)滥用股东权利不分配利润的其他行为,常见公司诉讼裁判规则,五、股东优先购买权纠纷 (一)适用范围:有限责任公司 1.股权内部转让契约自由的保护高于优先权的保护 公司法第72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权对外转让的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72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44、,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常见公司诉讼裁判规则,(二)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适用于继承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6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转让股东须履行两次

45、通知义务 公司法解释四第17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常见公司诉讼裁判规则,(四)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9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五)“同等条件”的界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8条 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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