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工作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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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工作方法根据项目概况,结合我公司以往工程监理及项目管理经验,针对本工程造价控制做出如下工作方法。1、工程施工阶段(1)根据批准的工程施工控制性进度计划及其分解目标计划编制分阶段或单项工程项目合同支付资金计划。(2)对工程变更、工期调整申报的经济合理性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3)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受理合同索赔。(4)合同支付审核和结算签证。(5)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费用资金流出及工程投资效益评价和分析。 (6)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和建设单位授权进行合同价格调整。(7)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完工结算。1.1、工程计量控制(1)根据以往工程经验,标书工程报价量不能作

2、为合同工支付结算的工程量,合同支付工程量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通过量测与度量进行。(2)工程计量项目划分,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报价与支付项目(包括合同报价单、工程变更单、设计修改、建设单位另行批准或确定的增加支付项目)进行。(3)工程计量量测范围,依据监理工程师审签下达实施的设计图纸(包括工程变更通知、设计修改通知及其相应工程量表)所确定的量,以及合同文件规定应扣除或增加计量的范围,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计量方法与计量单位进行量测计量。(4)工程计量方式,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单元工程四级划分,监理工程师在合同支付审查中,坚持以单元工程或分项工程

3、为基础,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单价支付项目或总价支付项目分别进行。1.2、工程计量的原则(1)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要求,或未经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或未按经监理工程师签发的设计要求完成的工程与工作,均不予计量。(2)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及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方法、范围、内容和单位计量。(3)因承包商责任与风险,或因承包商施工需要而另外发生的过程量,均不予计量。1.3、工程计量的审查与修正(1)在进行合同支付签证前,监理工程师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及时完成对工程计量项目、工程计量范围、工程计量方式与方法、工程计量成果等的有效性与准确性,以及申报支付项目工程质量合格签证的审查与确

4、认。(2)当工程计量过程发生争议时,监理工程师对通过审查而未发生争议部分工程计量及时予以确认。(3)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属于中间支付计量,监理工程师可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在事后对建设单位以通过审查和批准的工程计量再次进行审核、修正和调整,并为此发布修正与调整工程计量的签证。1.4、合同支付控制(1)合同支付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其技术条件、国家及省、市颁布的工程费用管理规程和规定、经监理工程师审签的有效设计文件等有关规定进行。(2)只有按经监理工程师签发的设计图纸及其技术要求完成,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按合同文件规定应给予计量支付的工程项目,监理工程师才予工程计量和办理合同支付。1

5、.5、合同支付申报条件(1)常规合同支付按月进行。(2)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建设单位统一制定的报表格式要求,向监理工程师递交合同支付申请报告(或报表)。(3)监理工程师只接受符合下述条件的工程量合同支付申报:当完成,或当月以前完成尚未进行支付结算的;以及属于监理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必须进行支付结算的;以及由相应的开工指令、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评定表(属于某分部或单位工程最后一个单元工程者,尚必须同时具备该分部或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等完整的监理认证文件的;或有监理机构确认签证的合同索赔支付。1.6、合同支付申报内容施工单位向监理机构递交的合同支付申报(或

6、报表),必须包括下列内容:(1)申请支付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名称,分部、分项或单元工程名称及其编码。(2)施工作业时段及设计文件文图号。(3)申请支付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停(返)工或违规警告记录,以及施工过程处理说明。(4)由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支付工程计量确认签证。(5)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要求报送或补充报送的其它资料。如果因为承包商报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引起合同支付审签的延误,监理机构认定由承包商承担合同责任。1.7、合同支付申报审查监理机构依照合同的规定和建设单位的要求,及时完成对支付申报的审查,其审查要内容包括:(1)支付申报格式和手续齐全(2)申报支付项目、范围、内容

7、合适(3)监理开工及工程质量检验签证完备(4)工程计量有效并准确(5)支付单价及合价正确无误1.8、合同支付的签证监理机构对承包商递交的合同支付申请的签证意见,包括下述3 种;(1)全部或部分申报工程量准予结算;或(2)全部或部分申报工程量暂缓结算:或(3)全部或部分申报工程量不予结算。对于暂缓结算或不予结算的工程量,在接到监理机构审签意见后的 7 天内,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可书面请总监理工程师重新予以确认,也可在下次支付申请中再次申报。1.9、支付签证的事后修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支付属中期支付,监理工程师可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在事后对已经签证支付的证书或报表再次进行审核、修正和调整,并为此

8、发布修正与调整支付签证。1.10、预付款支付监理机构收到并确认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全同协议书及履约保函后,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和建设单位的格式要求,及时签发相关预付款支付证书。1.11、工程价款支付工程价款支付合同属合同履行过程的中期支付。中期支付按月进行,监理工程师严格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的支付 审查与签证。同时,还对施工单位工程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以确保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价款用于合同项目工程。1.12、计日工支付监理工程师可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及合同文件确定的单价与支付方式,指示施工单位以计日方式完成一些未包括在合同工程报价项目中,在装

9、修施工中又经常出现的特殊的、零星的、或紧急的较少量的变更工程或附加工作。并在指示下达后,检查和督促施工单位切实按指示的计日工用工。一般情况下,计日工的使用按建设单位指示进行或事先取得建设单位的批准。1.13、对指定分包商的支付(1)对一些难度较大、专业水平要求高的工程(如消防、监控等),建设单位可能指定由专业队伍进行部分分包或联营承包。(2)监理机构通过施工单位对指定分包商进行支付。(3)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商出示指定分包商得到承包商支付工程价款证明,也可以在认定承包商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向指定分包商支付工程价款时,从承包商到期工程款项中扣留指定分包商应得到的款项,直接向分包商支付。1.14、工程变

10、更款支付监理机构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和工程变更指示所确定的工程计量与支付的程序和方法,依据工程变更项目施工进展,随工程月支付的进行,协助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工程变更支付。1.15、合同索赔支付监理机构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或建设单位授权委托范围内,受理和处理合同索赔。经审定的合同费用索赔支付随同工程月支付进行。1.16、保留金支付(1)合同工程项目完工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后,监理机构协助建设单位及时把已签发移交工程项目相应保留金的一半(或合同规定的份额)付给承包商,并为此签发保留金支付证书。(2)当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监理机构协助建设单位及时把与所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相应工程项目的另

11、一半保留金付给施工单位,并为此签发支付证书。对于个别项目,若尚存在部分剩余工程款或缺陷需要处理,监理机构协助建设单位扣留与工程处理费用相应的保留金余款的支付签证,直至该部分处理工程或工作最终完成。1.17、工程完工支付合同工程项目完工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之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监理机构督促承包商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机构批准的格式与内容要求编报合同工程完工支付申请报告(或报表) 。同时,监理机构协助建设单位及时完成对完工支付报告(或报表)的审核,并及时为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部分的价款签发支付证书。1.18、工程变更处理工程变更依据必须是经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或由建设单位授权监理机构审查批准

12、,并由监理机构签发的设计文件或有效书面文件。监理机构对工程变更的通知、要求或建议的审查处理,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1)变更后不降低工程的质量标准,也不影响工程建完后的运行与管理。(2)工程变更设计技术可行,安全可靠。(3)工程变更有利与施工实施,不至于因装修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案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4)工程变更的费用及工期是经济合理的,不至于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5)工程变更尽可能不对后续施工产生不良影响,不至于因此而导致合同控制性工期目标的推迟。1.19、工程变更分类工程变更依据其性质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一般工程变更和常规设计变更。(1)

13、重大工程变更,指涉及总体工程特征、运行标准、设备选择以及工程完工工期改变的工程变更。(2)较大工程变更,指仅涉及单位或分部工程的局部改动、装修形式的改变或施工方案改变的工程变更。(3)一般工程变更,指仅涉及分项工程细部改变或施工方案改变的工程变更。(4)常规设计变更(设计修改) ,指由于设计条件或设计方案不适应工程施工实际情况,或由于设计文件本身的错误,或为优化设计目的所提出的属于一般变更范围以内的对工程设计的调整与修改。1.20、工程变更的提出(1)当认为原设计文件、技术条件或施工状态已不适应工程现场条件与施工进展时,建设单位或监理机构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发出工程变更指令。(2)设计部门可依据建设单位或监理机构的要求,或自行根据工程进展提出工程变更建议。(3)设计部门可依据有关法规或合同文件规定在责任与权限范围内提出对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通知。(4)施工单位可依据建设单位或监理机构的指示,或根据施工进展提出对工程施工的变更建议。(5)施工过程中,除由于实际工程量本身超过或小于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增减外,没有建设单位或监理机构发出的变更指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任何工程变更。1.21、工程变更的申报监理机构按以下内容,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变更建议书进行审查。(1)变更的原因及依据(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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