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中心支公司查勘定损车辆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查勘定损车辆的统一管理,明确查勘定损车辆的使用性质,确保查勘定损工作的有序开展,特制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中心支公司查勘定损车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查勘定损车辆,是指由中支公司统一配发,客服部集中管理,喷有公司图案、标识,用途仅限于查勘事故现场,提供查勘定损服务的专用车辆。 第三条 查勘定损车辆实行 95585 专线岗指挥调度,查勘定损员负责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管理规定第四条 查勘定损车辆由中支公司客服部指定的查勘定损人员领用,并完善领用手续,领用人为第一责任人
2、;本地查勘定损管理岗为第二责任人,负责查勘车辆的日常管理及调度,如遇特殊情况调用查勘车,必须上报客服部负责人审批。机构 车牌号 第一责任人中支 鄂FC8036 胡齐普中支 鄂FC7802 徐 强中支 鄂FC8065 罗彬彬河口/谷城 鄂FC7738 陈 斌枣阳 鄂FC7880 钟新峰中支 鄂FC7855 李俊波保康 鄂FB7719 周全浦中支 鄂FC7796 徐增涛第五条 工作职责第一责任人工作职责:1、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工作,使其使用性能时刻保持良好状态。2、协助第二责任人办理车辆年审,缴纳各种规费与税费。第二责 任人工作职责:1、 负责查勘车辆的日常管理及调度。2、 负责办理查勘车辆
3、年审、保险,缴纳各种规费与税费。3、 负责查勘车辆维修费用的申报、结算以及登记工作。4、 负责查勘车辆违章以及交通事故的处理(每月23日汇报违章以及处理情况)。5、 负责对违反本规定人员的处罚与上报。第六条 领用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文明驾驶车辆,杜绝其他无关人员乘座查勘车辆。第七条 查勘车没有查勘定损任务时必须停放在公司楼下,市区分主副班查勘,主班值班时查勘车辆随人员一起,副班车辆没有任务时必须停放在公司楼下,在非工作期间不得使用查勘车,不得将查勘车当作上、下班的交通工具。夜间停放车辆,应选择安全妥善的地点,锁好门窗,防止损坏或被盗。交班时必须做好
4、查勘车交接登记,填写查勘车使用登记表。下班后副班如果接调度任务,可乘座的士到公司开车查勘,的士费用注明用途后当月给予报销。第八条 领用人应保持车辆外观清洁,车内整洁,查勘资料堆放整齐,每次出车前应对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进行例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第三章 费用核算及报销第九条 查勘定损车辆的正常维修与保养费用,由领用人填写查勘车辆维修与保养申请单,第二责任人核实后上报客服部经理,经中支总经理室批准后统一安排修理并依据清单与发票,按审批的金额统一核报。如擅自修理,所有费用由责任人自行承担。第十条 查勘定损车辆的油料管控,实行“定人负责、持卡加油、集中核实、据实核报”的基本方针,中支指定
5、专人负责对油卡充值,任何个人不得再报销油票,遇特殊情况不能使用油卡加油的,需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现金加油,开据发票,发票背面写明用途、起讫地点及公里数、受理案件的基本情况,据实报销。第十一条 停车费及路桥费据实报销,票据背面注明受理案件的基本情况。第十二条 车辆的年检年审、定期保养、保险等由第一责任人负责申报和落实。第四章 奖惩制度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对车辆领用人处以¥100元至¥200元的经济处罚,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全市通报批评;情形特别严重的,按分公司相关规定处理。1、无工作需要或正当理由将车辆停放于酒楼、饭店、舞厅等娱乐场所门前,或驾驶查勘车辆到上述场所从事与
6、工作不相关的事宜的;2、未经公司批准私自用车或擅自将车辆借与无关人员使用的;3、饮酒后驾驶查勘定损车辆的;4、谎报车辆加油金额,虚开加油发票,人为调整车辆行驶里程,用不正当手段扩大车辆正常维修与保养费用的;5、其他违反公司查勘车辆使用规定的行为;6、驾驶查勘车辆搭乘与理赔服务工作无关人员的行为;7、未按本办法规定停放车辆的;8、未按规定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单证及查勘工具齐全摆放有序的;9、未按时年审及维修保养车辆,影响车辆正常使用的。10、随车物品:行驶证、加油卡、交强险标识、备胎、查勘工具缺失的罚款后,所有丢失物品再按原价赔偿。第十四条 中支公司的查勘定损车辆,除查勘事故现场,提供定损服务的工
7、作外,任何部门、个人需要借用的,须填写查勘车辆用车单,报总经理室批示后,方可暂时借用;借用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借用人自行承担,另由领用人(第一责任人)核对借用期间公里数,并按每公里0.5元计收燃油费。第十五条 交通事故处罚1、查勘定损员在使用查勘车时,一定要遵纪守法,安全行车。若在工作时间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赔偿之后,差额部分由驾车人按以下比例承担经济损失: A、负全部责任的,承担差额部分的70%;B、负主要责任的,承担差额部分的50%;C、负同等责任的,承担差额部分的30%; D、负次要责任的,承担差额部分的10%。 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
8、批评、记过、降职、降薪、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2、查勘定损员没有查勘定损任务,私自使用查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用车人全额承担经济损失,并处当事人1000元罚款,在全市系统通报批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凡查勘车由未与本公司签约且持有效驾驶证的查勘定损人员使用,或外借他人使用的,发生交通事故,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责任人全额承担经济损失,并处以警告、通报批评、记过、降职、降薪、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4、查勘定损人员酒后驾车、肇事逃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承担经济损失,全市系统通报批评,解除劳动合同。 5、查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及时上报,不得隐瞒。凡
9、隐瞒不报者除承担全部损失外,同时处以500元罚款,直至解除劳动合同。6、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借口占用与本公司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车辆,违者罚款500元,在全市系统通报批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7、违章记录与违章罚款: (1)查勘车违章罚款由违章者本人承担,因未交接登记造成责任不清的,由领用人承担。(2)查勘车每月的违章记录必须在次月十五日前清除,由中支客服部负责人督促落实。没有按时清除违章记录的,违章罚款第一责任人工资中扣除。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的查勘定损车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客服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襄樊中心支公司客服部二 0 一 0 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