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公安厅文件豫公通2012223 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工作细则(试行) 的通知各省辖市公安局:为认真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GA991-2012)两个公共行业标准,依法、严格、高效、公正地开展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爆破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省公安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工作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印章)河南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
2、政许可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 )两个公共行业标准,依法、严格、高效、公正地开展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爆破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明确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的条件、程序、时限和要求,落实了审批责任。适用于本省境内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第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分为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两类,分别核发爆破作业单位
3、许可证(营业性)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分级。第四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从业范围分为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从业范围内开展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时,应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具有相应作业范围和作业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第五条 在开展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工作时,要本着“合理布局、优化整合” 的原则进 行,积极培育和发 展一批规模型、专业化的爆破服务企业,切实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防止形成垄断和恶性竞争。第二章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审批第一节 申请及材料要求第六条 申请营
4、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省公安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附件 1);(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属于合并重组的单位,还需提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和相关股份情况的证明资料;(三)自有或租用民爆物品专用仓库的所有权人凭证、公安部认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租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还须提交租用合同复印件,且出租人与所有权人要一致;(四)符合相应资质的注册资金、净资产和专用设备净值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具有合法有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单位注册资金、净资产、设备净值的审计报告和会计事务所的资质凭证复
5、印件;(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前 3 年实际承担的相应级别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业绩证明材料。包括:项目施工所在地公安机关对该爆破项目或爆破设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本级行政机关印章)、项目合同书、设计文件、完工证明等材料。2013 年 1 月 1 日后实施的作业项目还需提供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复印件;申报的单位业绩应遵循以下原则:非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不能作为企业的设计施工业绩;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业绩不能作为设计施工业绩;两家及以上企业联合施工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企业为准,即相关批文排名第一位的企业为准;总承包项目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企业为准,即以公
6、安机关的批准文件为准;对于整合后新注册成立企业的设计施工业绩认定,可以合并计算。(六)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负责人的单位任命文件、理学或工学学士以上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的复印件和从事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简历,并提供本人主持(设计文件排名第一位)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业绩证明,以项目施工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文件为准(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同时提供项目合同书、设计文件、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完工证明等材料。非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不能作为技术负责人的设计施工业绩;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业绩不能作为设计施工业绩;(七)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爆
7、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名单,并提交以上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申请单位一致;申请单位与上述人员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八)单位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人员的无违法违纪证明材料;(九)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与爆破作业类别相配套的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以及证明其所有权的相关票据复印件;(十)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的相关文件,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安全管理
8、制度应包括:1、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2、安全教育培训制度;3、出入库登记制度;4、领用清退制度;5、施工现场的安全制度;6、爆破作业档案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职责应包括:1、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2、项目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3、爆破员岗位职责;4、安全员岗位职责;5、保管员岗位职责。(十一)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工程验收报告。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属新建、改建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还应提供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整体验收报告。第七条 所有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填写规范,符合河南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申报材料要求(附件 11)。第二节 受理第八条 省公安
9、厅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应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附件 3),送达申请人;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 4),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附件 5),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4、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第九条
10、省公安厅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专家评审和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应当将所需时间在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上注明,告知申请人。第三节 专家评审和现场审查第十条 省公安厅在受理申请后,应按照河南省公安厅危险物品治安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从爆炸物品专家组中抽调专家组成专家组,会同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对申请单位进行专家评审和现场审查。第十一条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评审专家组成员不少于 3人。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单位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本人与相关利害方单位负责人、投资人之一是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所
11、在单位与相关利害方存在隶属关系或合作关系的;(三)本人或所在单位与相关利害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四)本人或所在单位与相关利害方存在重大纠纷的;(五)其他可能妨碍评审公正的情形。第十三条 在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进行专家评审和现场审查时,应按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标准,审查以下内容:(一)单位各类资质证件是否真实有效;(二)技术负责人、其他各类爆破作业人员资质证件和缴纳的社会保险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爆破作业人员结构是否合理,人员数量是否符合要求;(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评估报告与实际是否相符;(四)单位和技术负责人业绩材料是否真实、符合要求;(五)机械设备是否配置合理,符合相关资
12、质要求;(六)注册资金、净资产是否符合相关资质要求;(七)岗位设置是否合理,安全制度是否齐全。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和现场审查工作中,应遵循如下原则:(一)对提交的所有证件复印件,逐一核对原件;(二)对爆破作业人员身份审查时,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当通过公安部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数据库查询确认其所在单位唯一、当前信息有效,对所有的爆破作业人员要逐人见面,对缴纳的社会保险要查阅有关票据原件和有关账目;(三)对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审查,应当通过证面信息辨别和发证单位数据库查询予以确认。对有虚假或伪造嫌疑,但无法辨别真实性的凭证,应提出鉴定要求;(四)对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的审查,要对照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
13、求、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和评价报告,逐项实地查看是否符合要求;(五)对机械设备的审查,要查阅有关账目,实地查看主要机械设备;(六)对业绩资料的审查。应审查出具人资格和相关批准文件、技术文件、报告与爆破设计方案相关内容的一致性,根据爆破安全规程等技术标准,审查确认其业绩的等级。第十五条 省公安厅在确定专家评审和现场审查的时间后,要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第十六条 对专家评审和现场审查中发现登记注册类凭证、资质凭证、许可证、职称证、作业证、资产审计报告、专用设备购买发票凭证、业绩证明等资料与实际不符、或有作假情形的,直接判为不符合条件,终止评审,书面报告省公安厅。省
14、公安厅在接到报告后,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附件6),送达申请单位,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七条 专家组在专业评审和现场审查结束后,应当填写制作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审查意见表(附件 7),记录各项资质条件的现实情况,并对该实际情况是否达到规定条件提出明确意见;最后根据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的规定作出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结论;由参加评审的公安机关民警和专家组成员在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审查意见表上签字确认。同时,按照“ 谁审查、谁确认 、谁签字” 的原则,在申报材料的每一页上进行签字、确认。根据实际,对需要详细说明的内容
15、另附评审情况说明。第四节 行政审批第十八条 对评审专家组审定具备资质条件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省公安厅治安部门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复查并审议,提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初步意见,报省公安厅主管厅长审批同意,发放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并加盖省公安厅行政章。对于复查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九条 省公安厅应当在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30 日内,将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爆破作业单位基本情况通过同级公安机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包括以下内容:爆破作业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许可证件编号、资质等级、从业
16、范围、签发机关、签发日期、有效期。第二十条 省公安厅应当在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15 日内,将依法取得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基本情况填写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基本情况备案表(附件 9),向公安部备案。第五节 变更与换发第二十一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有效期 3 年。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期满前 60日内向省公安厅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第二十二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向省公安厅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第二十三条 省公安厅在受理申请后,应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6.1、6.2 和 8.1 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六节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较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签发公安机关应视情予以降级并重新核定从业范围。被降低资质等级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3 年内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