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辽宁金融职业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一、总 则第一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共青团发挥党的后备军作用的重要方面,是各级团组织的政治任务。规范推荐程序,加强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对于培养和造就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地做好“推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28 周岁以下优秀大学生入党,要严格按照“两个一般“的原则,即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第三条、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推优”工作,做到经
2、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是做好“推优”工作的基础。要努力把基层团组织建设成为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集体。第四条、团组织要把“推优”工作的立足点放在对团员青年的培养教育上,引导他们认真学习政治思想理论和党的知识,自觉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使他们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第五条、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要坚持不懈地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基本路线和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对党的认识,引导团员青年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综
3、合素质。 第六条、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层层抓落实。各团总支要加强对团支部的“推优”工作指导,把工作抓实抓好;要从新生入学开始抓紧做好“推优”工作,早教育、早培养;要经常分析团员、青年队伍状况,分期分批落实“推优”对象。 第七条、严格“推优”纪律。对在“推优”工作中徇私舞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二、“推优”的对象及条件第八条、学院发展 28 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应是共青团员。学生共青团员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推荐。28 周岁以上,35 周岁以下的青年,且为团组织工作对象的,其优秀分子,也可经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第九条、“推优”的重点是受到表彰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
4、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以及在学习、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优秀青年团员。第十条、“推优”的条件是:1递交了入党申请书。2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能认真学习政治思想理论和党的知识。3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4入党动机端正,有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坚定信念。5能严于律己,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6能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7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思想、工作、学习表现得到同学们认可,受到好评。第十一条、为了保证“推优”的质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得作为推荐对象:1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的;2前一学期有重考或现有课程要重修的;3团支部民意测验票数不过半的(支部
5、团员参与率要达 90);4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的;5支部推荐程序不符合要求的。三“推优”的要求及程序第十二条、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考察,对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团组织应向党组织推荐,对于条件尚不成熟的继续培养。第十三条、“推优”工作的程序:1团支部召开支部会,组织团员学习“推优”工作细则,公布申请入党的团员名单,介绍申请入党团员的情况,要求每人做好发言准备;2召开支部团员大会(班主任与系团总支的一名委员需参加会议),对符合条件的团员进行评议发言,在广泛听取团员意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民意测验,并当场公布测
6、验结果;3团支部委员会对照“推优”条件和“推优”规定,确定“推优”对象,经班主任同意后,书面形式报系团总支,并向全体团员公布确定的推荐名单;4团支部将“推优”过程及结果记入团支部工作手册;5系团总支召开委员会议,汇总本系“推优”情况,讨论表决确定“推优”名单,并向系党总支汇报情况,征求意见,并将名单报送学院团委;6系团总支下发“推优”对象审核表,各团支部组织专人统一填写;7系团总支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院团委,院团委审核签署意见后,由系团总支向党组织推荐;8对上一次已“推优”的团员,如还没有发展入党,本次不再作为投票对象,支部大会上集体评议,评议结果良好的,保留“推优”资格,评议结果差的,取消其“推
7、优”资格,团支部填写已“推优”团员评议表上报系团总支。第十四条、“推优”工作原则上每年五月份进行,一年一次。支部推荐人数原则上一次不超过符合条件的 50。新生班团支部第一学期原则上不安排“推优”,一年级特别优秀的入党积极分子可由系团总支组织“推优”,原则上时间安排在三月份进行。第十五条、关于调查了解的规定:院团委、系团总支为检查考核“推优”工作,可派人到团支部调查了解。负责考核了解的人员应严肃认真,听取多方面意见和反映,实事求是做好笔记并存档备查。第十六条、院团委审核“推优”工作的程序:1听取团总支书记对全系“推优”工作情况的汇报;2检查各团总支“推优”工作小结和调查了解记录:3听取部分团支部“推优”工作情况汇报,了解核实支部“推优”工作过程;4检查部分团支部工作手册记录情况和民意测验结果。第十七条、团支部“推优”工作规范落实情况作为评选优秀团支部和优秀团干部的依据。第十八条、各系党支部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领导,要定期听取团总支对团员青年培养教育情况的汇报,及时帮助解决”推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制订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要注意听取团总支的意见。四、附 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共青团辽宁金融职业学院委员会二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