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一章 种苗和营造林管理第一节 违反种子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1、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细化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生产、经营假
2、种子数量 100 公斤以下或者劣种子数量 200 公斤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5 倍至 6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2000 元至 1 万元罚款。2、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 100 公斤至 300 公斤或者劣种子 200 公斤至 600 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6 倍至 7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至 2 万元罚款。3、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 300 公斤至 600 公斤或者劣种子数量 600 公斤至 1000 公斤,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7 倍至 8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2 万元至 3 万元罚款。4、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 600
3、公斤至 1000 公斤或者劣种子数量 1000 公斤至 2000 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8 倍至 9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3 万元至 4 万元罚款。5、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 1000 公斤以上或者劣种子数量 2000 公斤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9 倍至 10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4 万元至 5 万元罚款。2、未取得种子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
4、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细化标准: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生产、经营种子数量 300 公斤以下、1 年生苗木 4 万株以下、2 年生苗木 1 万株以下或者 3 年生以上大苗 2000 株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1 倍
5、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000 元至 5000 元罚款。2、生产、经营种子数量 300 公斤至 1000 公斤、1 年生苗木 4 万至 6 万株、2 年生苗木 1万至 2 万株或者 3 年生以上大苗 2000 株至 5000 株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1 倍至 2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000 元至 1 万元罚款。3、生产、经营种子数量 1000 公斤至 2000 公斤、1 年生苗木 6 万株至 10 万株、2 年生苗木 2 万株至 4 万株、3 年生以上大苗 5000 株至 1 万株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2 倍至 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至
6、 2 万元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4、生产、经营种子数量 2000 公斤以上、1 年生苗木 10 万株以上、2 年生苗木 4 万株以上、3 年生以上大苗 1 万株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2 万元至 3 万元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3、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
7、内销售的。细化标准: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数量 500 公斤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 倍至 2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000 元至 1 万元罚款。2、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数量 500 公斤至 1000 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2 倍至 3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至 1.5 万元罚款。3、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数量 1000 公斤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 倍至 3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5 万元至 2 万元罚款。4、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
8、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细化标准: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在 1000 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1 倍至 2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000 元至 5000 元罚款。2、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
9、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在 1000 元至 5000 元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2 倍至 3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000 元至 1 万元罚款。3、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在 5000 元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至 2 万元罚款。5、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细化标准:责令改正
10、,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经营种子数量 200 公斤以下的,处以 1000 元至 3000 元罚款。2、经营种子数量 200 公斤至 500 公斤的,处以 3000 元至 5000 元罚款。3、经营种子数量 500 公斤以上的,处以 5000 元至 1 万元罚款。6、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细化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的,处以 500
11、0 元至 1 万元罚款。2、经营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每一项内容不符,处以 1000 元罚款,最高不超过 1 万元罚款。7、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细化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处以 1000 元至 5000 元罚款。2、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处以 5000 元至 1 万元罚款。8、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12、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细化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经教育后改正的,处以 1000 元至 3000 元罚款。 2、屡教不改的,处以 3000 元至 1 万元罚款。9、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细
13、化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设立分支机构 3 处以下的,处以 1000 元至 5000 元罚款。2、设立分支机构 3 处以上的,处以 5000 元至 1 万元罚款。10、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细化标准: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
14、,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处以 1 万元至 3 万元罚款。2、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的,处以 3 万元至 5 万元罚款。11、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细化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经营、推广种子数量 100 公斤以下的,处以 1 万元至 2 万元罚款。2、经营、推广种子数量 100 公斤至 500 公斤的,处
15、以 2 万元至 3 万元罚款。3、经营、推广种子数量 500 公斤至 1000 公斤的,处以 3 万元至 4 万元罚款。4、经营、推广种子数量 1000 公斤以上的,处以 4 万元至 5 万元罚款。12、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细化标准: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以所采种子价
16、值 1 倍至 2 倍的罚款。2、抢采掠青的,损坏母树的,处以所采种子价值 2 倍至 3 倍的罚款。13、未经批准收购林木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未经批准收购种子数量 100 公斤以下或者珍贵树木种子数量 50 公斤以下的,处以所收购种子价款 1 倍以下的罚款。2、未经批准收购种子数量 100 公斤以上或者珍贵树木种子数量 50 公斤以上的,处以所收购种子价款 1 倍至 2 倍的罚款。14、在种子生产基地
17、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细化标准:责令停止试验,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10 亩以下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2、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10 亩至 30 亩的,处以 1 万元至 2 万元罚款;3、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30 至 50 亩的,处以 2 万元至 3 万元罚款;4、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50 亩以上的,处以 3 万元至 5 万元罚款。15、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
18、贮藏林木种子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细化标准:种子法未规定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根据情节警告、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标准处罚:1、违法生产、
19、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种子数量 10 公斤以下或者珍贵树木种子价值2000 元以下的,处以警告、限期改正;2、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种子数量 10 公斤至 50 公斤或者珍贵珍贵树木种子价值 2000 元至 1 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 1 倍至 2 倍且不超过 1 万元的罚款; 3、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种子数量 50 公斤以上或者珍贵树木种子价值 1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 2 倍至 3 倍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16、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
20、可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对前款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 1000 元以下罚款。细化标准:警告,并可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未使用良种造林面积在 50%以下的,取消当年良种补贴资金,并扣减该项目下一年度 50%的投资,处以 500 元以下罚款。2、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未使用良种造林面积达 50%以上的,取消当年良种补贴资金,并取消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处以 500 元至 1000 元罚款。 17、违法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
21、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撤销其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警告、撤销其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并可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违法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 ,对造林质量影响较大,或者给经营及使用者带来损失的,处以 500 元以下罚款。 2、违法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 ,对造林质量影响重大的;或者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处以 500 元至 1000 元罚款。18、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22、: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 3 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 3 万元。细化标准:没收合格证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按下列标准处罚:1、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下的罚款。2、违法所得 5000 元至 1 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 1 倍至 2 倍的罚款。3、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 2 倍至 3 倍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 3 万元罚款。第二节 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1、未经品种权
23、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 三 十 九 条 :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
24、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细 化 标 准 : 责 令 侵 权 人 停 止 侵 权 行 为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并 可 按 下 列 标 准 处 罚 :1、 侵 权 品 种 的繁殖材料数 量 在 500 公 斤 以 下 的 ,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2 倍 以 下 的 罚款 。2、 侵 权 品 种 的繁殖材料数 量 在 500 公 斤 至 1000 公 斤 的 ,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2 倍 至 3 倍 的罚 款 。3、 侵 权 品 种 的繁殖材料数 量 在 1000 公 斤 至 1500 公 斤 的 ,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25、 3 倍 至 4 倍的 罚 款 。4、 侵 权 品 种 的繁殖材料数 量 在 1500 公 斤 以 上 的 ,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4 倍 至 5 倍 的罚 款 。2、假冒授权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 四 十 条 : 假 冒 授 权 品 种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政 府 农 业 、 林 业 行 政 部 门 依 据 各 自 的 职 权 责 令 停 止 假 冒 行 为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和 植 物 品 种 繁殖 材 料 ,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26、刑 事责 任 。细 化 标 准 : 责 令 侵 权 人 停 止 侵 权 行 为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和 植 物 品 种 繁 殖 材 料 , 并 按 下 列标 准 处 罚 :1、 假 冒 授 权 品 种 数 量 在 500 公 斤 以 下 的 ,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1 倍 至 2 倍 的 罚 款 。2、 假 冒 授 权 品 种 数 量 在 500 公 斤 至 1000 公 斤 的 ,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2 倍 至 3 倍 的 罚 款 。3、 假 冒 授 权 品 种 数 量 在 1000 公 斤 至 1500 公 斤 的 ,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3 倍 至 4 倍 的 罚
27、款 。4、 假 冒 授 权 品 种 数 量 在 1500 公 斤 以 上 的 ,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4 倍 至 5 倍 的 罚 款 。3、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 四 十 二 条 : 销 售 授 权 品 种 未 使 用 其 注 册 登 记的 名 称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 林 业 行 政 部 门 依 据 各 自 的 职 权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可 以处 1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细 化 标 准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并 可 按 下 列 标 准 进 行 处 罚 :1、 销 售 授 权
28、 品 种 的繁殖材料数 量 在 100 公 斤 以 下 的 , 处 以 500 元 以 下 罚 款 ;2、 销 售 授 权 品 种 数 量 在 100 公 斤 以 上 的 , 处 以 500 元 至 1000 元 罚 款 。第三节 违反营造林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1、未完成造林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面积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 50%的
29、;(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 85%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细化标准: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按以下标准处罚:1、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面积的,处以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 1 倍至倍的罚款。2、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 30%的,处以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 1 倍至2 倍的罚款。3、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 30%以上 50%以下的,处以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 1 倍以下的罚款。4、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 50%至 85%的,处
30、以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 1 倍以下的罚款。5、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 50%的,处以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 1 倍至 2 倍的罚款。6、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 50%以下的,处以未完造林任务所需费用 1 倍至 2 倍的罚款。7、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 50%以上的,处以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 1 倍以下的罚款。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
31、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退回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并按以下标准处罚:1、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现金和粮食补助 1000 元以下的,处以冒领资金额 2 倍至3 倍的罚款。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现金和粮食补助 1000 元以上 150
32、0 元以下的,处以冒领资金额 3 倍至 4 倍的罚款。3、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现金和粮食补助 1500 元以上的,处以冒领资金额 4 倍至5 倍的罚款。3、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
33、的罚款。细化标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种子法未作规定的,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经营额在 3000 元以下的,处以非法经营额 2 倍至 3 倍的罚款。2、经营额在 3000 元至 5000 元的,处以非法经营额 3 倍至 4 倍的罚款。3、经营额在 5000 元以上的,处以非法经营额 4 倍至 5 倍的罚款。第四节 违反防沙治沙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1、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
34、款。细化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按下列标准处罚:1、造成固定沙化土地变为半固定沙化土地的,处以每公顷 5000 元至 2 万元罚款。2、加重了流动性沙化土地的流动性的,处以每公顷 2 万元至 3 万元罚款。3、造成半固定沙化土地变为流动性沙化土地的,处以每公顷 3 万元至 4 万元罚款。4、造成固定沙化土地变为流动性沙化土地的,处以每公顷 4 万元至 5 万元以下罚款。2、不按照治理方案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35、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按下列标准处罚:1、不按照治理方案在固定沙化土地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固定沙化土地的,处以相当于治理费用 1 倍的罚款。2、不按照治理方案在半固定沙化土地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半固定沙化土地的,处以相当于治理费用 1 倍至 2 倍的罚款。3、不按照治理方案在流动性沙化土地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流动性沙化土地的,处以相当于治理费用 2 倍至 3
36、倍的罚款。第五节 违反血吸虫病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1、单位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未采取防护措施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细化标准:责令改
37、正,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涉及人员在 3 人以下的,对单位处以 1000 元至 3000 元罚款。2、涉及人员在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对单位处以 3000 元至 6000 元罚款。3、涉及人员在 10 人以上的,对单位处以 6000 元至 1 万元罚款。2、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血吸虫病防治措施不予配合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
38、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细化标准:责令改正,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经教育仍不予配合的,对单位处以 1000 元至 5000 元罚款,对个人处以 50 元至 200 元罚款。2、拒不配合或者阻碍执行人员执法等严重情形的,对单位处以 5000 元至 1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 200 元至 500 元罚款。3、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
39、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细化标准:责令改正,警告,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施用面积在 50 亩以下的,对单位处以 1000 元至 4000 元罚款,对个人处 50 元以上 200元以下罚款。2、施用面积在 50 亩至 100 亩的,对单位处以 4000 元至 7000 元罚款,对个人处以 2
40、00 元至 400 元罚款。3、施用面积在 100 亩以上的,对单位处以 7000 元至 1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 400 元至 500元罚款。4、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
41、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细化标准:责令改正,警告,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引种面积在 50 亩以下的,对单位处以 1000 元至 4000 元罚款,对个人处以 50 元至 200元罚款。2、引种面积在 50 亩至 100 亩的,对单位处以 4000 元至 7000 元罚款,对个人处以 200 元至 400 元罚款。3、引种面积在 100 亩以上的,对单位处以 7000 元至 1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 400 元至500 元罚款。5、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
42、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细 化 标 准 : 责 令 改 正 , 警 告 , 没 收 用 于 违 法 活 动 的 工 具 和 物 品 , 并 按 下 列 标 准 处 罚 :1、施用面积在 5 亩以下的,对单位处以 1000 元至 4000 元罚款,对个人处以 50 元至 200元罚款。2、施用面积
43、在 5 亩至 10 亩的,对单位处以 4000 元至 7000 元罚款,对个人处以 200 元至400 元罚款。3、施用面积在 10 亩以上的,对单位处以 7000 元至 1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 400 元至 500元罚款。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一节 违反森林采伐和木材经营(含加工)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 0.5 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 20 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 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3 倍至 5 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 0.5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20 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 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5 倍至 10 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