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控制程序SZ/PD-7.1.6-071.目的为了建立获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途径,识别出适用于本公司的法律法规,并在建立保持体系的过程中遵守其要求,确保公司守法达标,特制定本程序。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有关活动、产品和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更新、识别、评价和实施。3.职责3.1 管理者代表负责对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进行确认和批准;3.2 综合办负责定期收集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评价其适用性,跟踪其变化,汇总并向有关部门传达;同时负责组织各级人员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培训学习。3.3 各部门负责协助综合办部进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4.程序4.1 有关
2、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包括:1 宪法有关条款;2 产品质量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3 环境保护行政规章;4 环境保护法律解释;5 资源法律法规;6 环境标准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标准;7 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8 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及行政规章;9 其他要求:地方有关环境的非法规文件和通知、上级要求、行政要求等,例如:与政府机构的协议;与顾客的协议;非法规性指南;自愿性原则或业务规范;行业协会的要求;与社会团体或非政府组织的协议;组织或上级组织对公众的承诺;本公司的要求。4.2 法律、法规标准获取、更新流程4.2.1 获取、更新途径1 国家、省、市级环保局;2 专业环境报刊、出版社、电子
3、媒体、环保法规专业网站;3 劳动局、消防局、技术监督局等。4.2.2 综合办定期从有关途径获取、更新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复印件或电子信息。4.2.3 根据本公司行业特点及类型,质量环保部组织有关部门识别出适用本公司的法律、法规和标准。4.2.4 对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按文件控制程序予以控制。4.3 评价和实施流程4.3.1 综合办对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适用性进行评价,评价包括:1 根据公司行业特点,环境因素确认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的适用性;2 根据地区标准确定公司生产活动、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适用性; 3 环境标志技术要求的“国际公约”和“八项管理制度”的内容;4 其他
4、要求。4.3.2 综合办确定法律法规清单、台帐,并录入企业知识清单 。4.3.3 综合办将收集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中具体使用的条款内容摘录并传达到县官部门和生产车间。4.3.4 当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更新时,应重新确认其适用性。4.3.5 综合办负责将法律法规清单以受控文件的形式下发各部门和生产车间,并及时将更新的适用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及时转发到公司的有关部门;对过期或作废的法规文件应及时通知,并加盖作废标识,按文件控制程序执行。4.3.6 综合办负责依据公司环境绩效数据,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对涉及的区域、范围进行环境因素识别或环境因素重新识别,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环境因素,均评价为重要环境因素。5.相关文件5.1文件控制程序6.记录清单6.1企业知识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