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建筑平面防火间距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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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表 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 2)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厂房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甲一级二级宜采用单层4000300030002000乙一级二级不限6500040004000300020001500丙一级二级三级不限不限2不限8000300060004000200030002000500500丁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40001000不限200040001000戊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50001500不限300060001000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

2、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 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规定。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2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

3、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5 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 2 人时,其层数不限。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 10 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7 “”表示不允许。3.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 3.3.2 的规定。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 2)单层仓库 多层仓库 高层仓库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仓库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每座仓库防火分区每座仓库防火分区每座仓库防火分

5、区防火分区甲3、4 项1、2、5、6项一级一、二级1118075060250乙 1、3、4 项一、二级三级31200050050025090030032、5、6 项一、二级三级51280090070030015005001 项一、二级三级514000120010004002800700150丙2 项一、二级三级不限360002100150070048001200120040040001000300丁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3000210030001000700不限1500150050048001200500戊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30002100不限1000700不限21002000

6、700600015001000注:1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2 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的规定。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2000m2。4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7、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0 倍。5 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m2。6 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 2000m2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0m2。7 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 的规定。8 “”表示不允许。4表 3.4.1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

8、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甲类厂房 乙类厂房(仓库) 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单、多层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裙房,单、多层 高层名 称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 四级一、二级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类 二类甲类厂房单、多层一、二级12 12 14 13 12 14 16 13一、二级12 10 12 13 10 12 14 13单、多层三 级 14 12 14 15 12 14 16 15乙类厂房高层一、二级13 13 15 13 13 15 17 1325 50一、二级12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20 15三 级 14

9、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单、多层四 级 16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25 20丙类厂房高层一、二级13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20 15一、二级12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15 13三 级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丁、戊类厂房单、多层四 级 16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18 155高层一、二级13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15 135,1

10、012 15 20 12 15 20 25 2010,5015 20 25 15 20 25 30 25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5025 25 25 2520 25 30 20 25 30 35 30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 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 5.2.2 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 2、3 的规定。2

11、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 3.3.5 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

12、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 6.5.3 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m。 4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6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 2、3 的规定表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甲类仓库(储量,t)甲类储存物品第 3、4 项 甲类储存物品第 1、2、5、6 项名 称5 5 10 10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50裙房、其他民用建筑、

13、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 40 25 30甲类仓库 20 20 20 20一、二级 15 20 12 15三级 20 25 15 20厂房和乙、丙、丁、戊类仓库四级 25 30 20 25电力系统电压为 35kV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 10MVA 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 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30 40 25 30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40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30厂外道路路边 20主要 10厂内道路路边次要 5表 3.5.2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乙类仓库 丙类仓库 丁、戊类仓库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名 称一、二级

14、三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一、二级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13三 级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15单、多层四 级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 17乙、丙、丁、戊类仓库高 层一、二级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13一、二级 25 10 12 14 13 10 12 14 13三 级 25 12 14 16 15 12 14 16 15裙房,单、多层 四 级 25 14 16 18 17 14 16 18 17一 类 50 2

15、0 25 25 20 15 18 18 15民用建筑高 层 二 类 50 15 20 20 15 13 15 15 13注:1 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2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 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 3.3.2 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 除乙类第 6 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25m,与

16、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 3.5.1 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 4m。表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建筑类别 一、二级 一、二级三级 四级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13 9 11

17、14一、二级 9 6 7 9三 级 11 7 8 10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四 级 14 9 10 12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

18、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4m。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 6.5.3 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4m。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

19、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表 5.3.1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名称耐火等级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 2)备 注高层民用建筑一、二级按本规范第 5.1.1 条确定1500一、二级按本规范第 5.1.1 条确定2500对于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三级 5 层 1200 单、多层民用建筑四级 2 层 600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一级 500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m2。注: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0

20、 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 倍计算。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表 3.5.4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粮食立筒仓 粮食浅圆仓 其他建筑名 称粮食总储量W(t) W4000040000W50000W50000W50000W 50000一、二级三级四级500 W10000 10 15 2010000 W400001515 20 2540000 W50000 2020 25 20 2520 25 30粮食立筒仓W50000 25 25 30 W50000 20 20 25 20 25 2

21、0 25 粮食浅圆仓 W50000 25 25 30 注:1 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圆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组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2 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 10000t。3.5.5 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 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表 3.7.4 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耐火等级 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甲 一、二级 30 25 乙 一、二级 75 50 30 丙 一、二级三 级 8060 6040 40 30丁一、

22、二级三 级四 级不限6050不限505045戊一、二级三 级四 级不限10060不限757560表 3.7.5 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每 100 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厂房层数(层) 12 3 4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0.60 0.80 1.00表 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建筑物一、二级类别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容量 V(m 3) 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其他建筑三级 四级室外变、配电站甲、乙类液体储罐(区)1 V5050 V200200 V10001000 V50004050607012152025152025302025304030354050丙类液体储罐(区)5 V250250 V10001000 V50005000 V250004050607012152025152025302025304024283240注:1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 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 5m3丙类液体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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