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渠道合作协议编号: 1. 甲乙双方签约信息甲方 云南乐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22 号光华路 soho2 单元 15 层法人 汪红梅邮编 100020 电话 010-59006001乙方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税务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 开户账号开户行名称 邮编授权代表 手机电话 邮箱乙方除完整填写上述信息之外,还须如实向甲方提交已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以便乙方归档。当乙方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须提前 10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承担由于其所提供的
2、资质材料不准确、不真实等情况而导致的经济和法律方面的一切责任。2. 合作范围与内容2.1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协议所述范围内,代理甲方“特约商户受理境内银行卡业务”的销售、推广与相关服务(以下统称“代理服务” ) 。本协议之授权,为非独占、且不可转让的权利。2.2 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列明的总部在 区域的 POS 收单产品业务范围内进行合作。乙方在该范围内为甲方发展推荐特约商户,甲方在该范围内提供给特约商户相应的产品和服务。如果甲方需要乙方扩充对 行业在其它地区的覆盖, 则会以书面补充说明的形式通知乙方。3. 甲方权利与义务3.1 甲方应及时、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代理业务有关的文件和材料
3、;向乙方的销售和技术人员提供有关的业务及操作流程培训;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和销售培训,帮助乙方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3.2 甲方有义务及时处理乙方提交的特约商户支付业务接入申请,并在收到特约商户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和资质后,及时为符合甲方规定的商户直接签署特约商户受理境内银行卡业务合作协议并开通 POS 受理服务。3.3 甲方有义务按月向乙方提供其发展的特约商户的总交易额和结算情况的查询服务。3.4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修订或调整产品相关价格体系和代理规范;乙方承诺接受甲方在本协议履行期内对相关价格体系及代理规范所做的修订。修订一旦做出,甲方会提前 7 天发送电子邮件或在甲方网站以公告形式通
4、知乙方,修订从规定的日期起生效。3.5 甲方应对乙方的代理商 ID 和其他乙方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给予保密。3.6 甲方有权对所有乙方发展的商户进行监督和管理。甲方有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或违反甲方服务规定的特约商户进行停止 POS 受理服务、暂停结算交易款等处理。3.7 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甲方代理管理规定进行扣除保证金、停止代理资格、停止代理分润等处理。3.8 甲方只为特约商户提供支付服务,不介入因特约商户交易本身的问题而导致的任何纠纷。3.9 甲方发现乙方推介的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立即停止对该商户的服务,并不再与乙方进行该商户的代理服务分润: 参与洗钱、诈骗、恐怖融资
5、、套现、网上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无理由拒绝受理用户或客户使用甲方支付服务系统进行交易; 将甲方提供的支付服务用于约定用途之外的; 故意诋毁或损害一方声誉。3.10 甲方发现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立即停止乙方代理资格、代理分润,并保留扣除风险保证金、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征稽的;2 参与洗钱、诈骗、恐怖融资、套现、网上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3 风险保证金不足的;4 违反甲方代理管理规定,经警告后无有效整改的。4. 乙方权利与义务4.1 乙方自行开拓与发展客户,积极推广甲方产品,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在代理业务过程中如实向客户介绍甲方产品,并确保为其提供
6、良好的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甲方的利益及甲方的声誉。4.2 乙方应当具备基本金融行业常识,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各商业银行的规定开拓市场。4.3 乙方应具备能够满足代理销售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和进行业务活动所必需的通讯设备;有熟悉甲方产品并从事营销推广的专门人员,并制定针对该专门人员的独立考核机制。4.4 乙方承诺不以低于甲方给予其的成本价格发展客户(即商户) ,并在甲方为乙方划定的地理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发展业务。乙方应独立完成发展客户的工作,不能将工作转包、分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发展下级代理。4.5 乙方为其发展的特约商户办理必要的
7、资格审核手续,收集签约资料,为商户办理业务变更、终止申请和续费等相关手续,为商户开展业务培训,并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4.6 乙方有责任保证商户质量,严格审核商户资质,教导并监督商户严格按照以下条件使用: 商户不得将产品借予他人使用; 商户不记录、不保存客户的银行账户信息; 商户应当保存交易凭证,用以证明持卡人的购货意愿、商品和服务的提供情况等,包括但不限于签购单、销售底联、订房记录、托运单据、收发货单据,采用 IVR 语音系统进行支付的,还应保存交易录音; 商户应当在客户支付前告知客户退换货相关规定; 商户退货款项应当采用指定方式原路退还,不得采用汇款、现金返款等其他方
8、式; 商户应当对可能存在的交易风险进行主动防范,以降低调单、拒付等风险交易发生,对于风险交易发生较多的商户,甲方有可能中止与其合作; 甲方在与商户的协议中约定商户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4.7 乙方应自行承担向客户调试安装设备,向客户提供 POS 机打印纸张耗材,更换 APN卡,更换设备等 POS 专业化服务 。乙方需要甲方人员协助从事开拓客户、维护客户关系等相关工作的,甲方可以提供协助,且甲方有权对本协议中约定的代理分润比例进行调整。4.8 未经甲方正式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办事处”或“总代理” “分公司”等具有垄断性、排他性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商业活动及其他非本协议目的之活动。乙方不得做出
9、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他人误以为乙方是甲方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或有其他实质性关系的单位。4.9 因商户发生风险交易(包括虚假申请、侧录、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套现、洗单、分单、篡改订单金额、恶意倒闭、虚假交易、超授权限额使用、接受已列入止付名单的银行卡、超过规定时间请款、套用 MCC 码等)的,或因商户违反操作手册或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商户否认交易的,乙方除应配合甲方完成调单、纠纷调查等措施外,给甲方或持卡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4.10 乙方不得对本合同项下的终端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私自拆卸、解剖、测绘等行为。4.11 乙方不得截留任何 pos 交易信息资料,包
10、括但不限于银行卡卡号、交易密码等,一经发现,甲方将通报相关职能部门追究乙方相关责任,并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5. 风险保证金5.1 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 5 日内向甲方缴纳风险保证金 元;如未全额缴纳保证金,则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代理资格和代理分润。5.2 乙方保证金因任何原因不足时均应及时补足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代理资格和代理分润。5.3 因下述原因,甲方有权在通知乙方后直接从风险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1 因乙方或乙方发展的商户违反本协议给持卡人或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2 因乙方或乙方发展的商户由于调单超期、单据丢失、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持卡人拒付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3 对于乙方发展的客
11、户将甲方所提供的服务应用于本协议约定业务范围之外而产生的交易以及信用卡用户的拒付;4 未经甲方正式书面授权,乙方以甲方“办事处”或“总代理” “分公司”等具有垄断性、排他性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经甲方警告后拒不整改而再次发生的;5.4 甲乙双方在协议终止 180 日后,甲方确认乙方及乙方发展的商户未发生相关交易风险的,将全额一次性退还乙方所缴纳的风险保证金。6.调单及先行赔付6.1 在信用卡发卡行规定的期限内,信用卡持卡人向乙方发展的商户及银行方面主张疑义交易非本人亲自行为或非经本人有效授权的,或者发卡行、收单行出于某些原因需要调阅当时交易资料的,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调单通知五个工作日内,根据调
12、单的要求,联系乙方发展商户并向甲方提供相关的交易信息及交易资料等。超过期限未能按照调单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与要求不符或乙方及乙方发展的商户不予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的,由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赔付;6.2 乙方发展的商户如果发生某笔交易被调单,则该笔资金由甲方从该商户的交易帐户中先行冻结;如商户交易帐户余额不足的,甲方有权从乙方风险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经银行审查乙方商户提交的资料后,认为应当赔付的,乙方发展的商户应当无条件全额对持卡人或银行或甲方进行赔付;如乙方商户无法履行此赔付义务时,乙方应无条件承担商户义务,全额承担赔付;经审查后认为不需要赔付的,甲方应及时将商户账户进行解冻。6
13、.3 甲方收到来自银行方面的赔付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从乙方的保证金中全额扣除赔付款 6.4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赔付款通知后,对赔付有异议的,可直接与用户及银行联系,甲方不处理关于赔付异议的任何纠纷。6.4 为配合甲方解决调单、赔付及其他异常可疑交易,乙方须提供紧急/调单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否则,如发生紧急风险状况而甲方无法与联系人取得联系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承担因持卡人拒付导致的退款问题所带来的损失。甲方对此享有永久追索权。7. 反商业贿赂条款甲乙双方保证其各自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不得向对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行贿以谋取
14、中标或成交。如一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为达成交易目的,向对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代理人及其亲属提供回扣、感谢费、顾问费、辛苦费、旅游费、纪念品等财物,对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协议,因此给双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行贿方负责赔偿;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将相关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8.违约责任8.1 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除本协议的条款中明确规定外) ,另一方发现后应及时通知违约方,通知中应当包含违约行为的初步证据材料;违约方应当在接到守约方通知后 10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违约方没有按时改正,并且双方没有达成其他一致意见的,守约方有权利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15、8.2 乙方于协议签订时缴纳“保证金” ,当乙方违约或其发展的客户投诉时,甲方有权按情节严重程度扣取相应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8.3 对于甲方为乙方发展的商户的支付业务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等,甲方只向商户的支付业务承担责任。8.4 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甲方正常的服务和技术支持时,不视作甲方违约,乙方对此表示认同。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管制以及其他如电信线路故障、银行系统调整或故障、突然停
16、电等意外事件等。9. 协议变更和废除9.1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对本合同进行修改,修改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否则无效。9.2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终止,应提前 15 日通知对方,双方在财务结算完毕、各自责任明确履行之后,方可终止协议。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终止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9.3 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协议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协议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10. 合作周期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终止日期为 年 月 日。本协议到期日前的
17、三十日内,如任何一方未提出终止要求,则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11. 其它11.1 本协议所规定的合作内容,以及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甲方的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服务,以及乙方发展商户的基本信息及其交易信息,均为保密信息,未经一方允许,另一方不得将其转交其它企业使用或透露给第三方。否则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另一方的赔偿责任。双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本协议期间及本协议终止后叁年内。11.2 为履行本协议的需要,双方可以根据合理的方式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对方的知识产权,如商标和标志等,但不能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以法律禁止的方式侵犯对方的知识产权。11.3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甲、乙双方
18、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11.4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一致同意依照甲方网站实时公布的相关交易规则和使用说明办理。乙方发展的商户或商户的用户在商户网站上使用甲方支付产品时所进行的支付交易和点击同意的交易规则都视同本协议的组成部分。11.5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11.6 甲方公布的渠道代理商管理规范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代理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此管理规范遵循“业务合规、市场有序、长期共赢”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有关
19、收单外包服务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第二条 渠道代理商是指经公司全面认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专业能力,并按照乐富商户管理规范受托从事商户拓展、培训与回访、终端投入、维护与巡检以及耗材配送等非收单核心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三条 任何渠道代理商不得承担或变相实质承担以下收单核心业务:1. 特约商户审批和签约;2. 特约商户档案和信息管理,含特约商户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3. 收单交易处理,含收单交易处理系统的运行和维护;4. 为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交易进行资金结算;5. 收单业务差错和争议处理;6. 收单交易监测、风险控管和处理,含收单交易监测系统和相关风险控管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第四条 渠道
20、代理商严禁从事以下业务:1. 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及其管理;2. 向其他机构转让、转包业务; 3. 存储银行卡账户信息; 4. 自主设置交易路由; 5. 自行编制、篡改、仿冒或重组交易报文。第五条 以下商户管理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相关规定,不得以包代管:1. 商户签约前的实地考察、装机实地考察;2. 装机后的电话回访、日常定期商户回访和巡检;3. 风险案例调查及调单作业。第三章 分级及考核第六条 根据渠道代理商的实际业绩,按一般渠道、优质渠道、钻石渠道三级对渠道代理商进行分级及相应考核。第七条 所有渠道均从一般渠道开始,根据其综合业绩考核可逐步晋升为优质渠道或钻石渠道。所有渠道晋升的前提条件,必
21、须是代理期间无风险事故发生。第八条 渠道根据不同级别拓展不同的商户类型。一般渠道只能拓展一般类,高收益类商户;优质渠道拓展以一般类、高收益类作为主要商户拓展类型。其他类型优质商户可通过销售经理提交需求视情况而定(优质大商户、资金归集行业客户、整体批发市场);钻石渠道可以拓展:高收益类、一般类、超市类、航空机票类.房产类. 其他类型优质商户可通过销售经理提交需求视情况而定(优质大商户、资金归集行业客户、整体批发市场)第九条 一般渠道达到以下任意条件之一,即可晋升为优质渠道:1. 从签约之日起总活跃终端数不低于 300 台;(活跃终端数指该终端每月交易额不低于 5 万元)2. 在一般渠道经营期间,
22、连续三个月每月平均新增活跃终端数不低于 40 台。第十条 优质渠道达到以下任意条件之一,即可晋升为钻石渠道:1. 从晋升为优质渠道之日起计,新增活跃终端数累计不低于 1000 台;2. 在优质渠道经营期间,连续三个月每月平均新增活跃终端数不低于 100 台。第十一条 钻石渠道如果在上一个季度内出现以下的情况之一的,则在下一个季度内自动降级为优质渠道:1. 发生任何一次风险事故。2. 平均每月活跃终端数低于 500 台第十二条 优质渠道如果在上一个季度内出现以下的情况之一的,则在下一个季度内自动降级为一般渠道:1. 发生任何一次风险事故。2. 平均每月活跃终端低于 150 台 第四章 区域政策第
23、十三条 区域拓展申请1. 所有渠道代理商均可申请单区域或多区域的代理业务。2. 如申请单区域的,只能以公司注册地所在城市作为业务拓展区域,不得跨市经营;如申请多区域的,可以以公司注册地所在省份作为全省业务拓展区域,原则上不得跨省经营。3. 如需申请全国业务的,需经公司风险审核部审核批准后方可经营。4. 优质大商户、资金归集行业客户、整体批发市场等不受区域和商户类型限制。第十四条 保证金缴纳1. 保证金需在协议签署日后的三个月内缴纳完成,渠道代理商可选择自行汇款或扣除分润两种方式全额缴纳保证金, 保证金未全额缴纳前不予代理分润。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未缴纳保证金的,视做代理商自动放弃代理资格和分润资
24、格。2. 渠道代理商需最低交纳 5 万元区域风险保证金;如在省内增加跨市经营的,每增加一个城市需增加 5 万元区域风险保证金,以此类推;跨省经营需交纳50 万元区域风险保证金,每增加一个省需增加 50 万元区域风险保证金,以此类推。直辖市按省计算。第五章 代理分润政策第十五条 渠道代理商代理分润分为月度代理分润、季度代理分润和年度代理分润三类。第十六条 分润的计算方式为:(签约费率-成本费率)*分润比例*交易额第十七条 签约费率不得低于成本费率,成本费率标准如下表:行业 说明 成本费率一般类 银联 1%标准 0.8%高收益类 银联 2%标准 1.6%批发、航旅类 银联 0.5%标准 0.43%
25、第十八条 代理商根据不同级别享受不同的分润政策。具体如下表:分润比例代理商级别月度分润 季度分润 年度分润一般代理 60% 无 无优质代理 70% 10% 无钻石代理 80% 15% 5%第六章 加盟及退出第十九条 加盟资质及要求1. 持有国家监管机构核发的营业执照;2. 持有国家监管机构核发的税务执照;3. 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开展省内跨地区经营(指在两个及以上地市级区域开展业务)的,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第二十条 加盟流程1. 提交资料A. 申请单位向公司填报渠道代理商申请登记信息表和代理伙伴业务开展承诺书 ;B. 营业执照副本电子版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26、;C. 税务登记证副本电子版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D. 企业法人身份证电子版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E. 开户许可证电子版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F.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电子版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2. 资料审核公司销售人员实地考察,背景调查,并填写实地考察调查表 ;公司审核部门根据提供资料,给出审核意见。3. 协议签署公司销售部门根据公司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与渠道代理商签署协议4. 商户拓展渠道代理商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目标商户拓展,经审核批准后办理签约及商户入网工作。5. 终端安装公司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完成终端后,由渠道代理商严格按照装机、商户培训规范开展服务,公司销售部门应以电话、实地回访等方式及时验证商户服务质量。6. 日常服务渠道代理商自行配送耗材并承担商户回访及终端维修、维护工作,配合开展业务合规、风险控制的规范性管理。第二十一条 分销渠道退出机制1. 自愿退出:a) 渠道代理商有权主动终止代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