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时间:2014-02-17 12:06 来源: 作者:湖南物业网 点击: 390 次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价服201411 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改进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根据价格法、物权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411 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改进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根据价格法、物权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停车场管 理办法和湖南省定
2、价目录的规定,结合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决策听证会情况,我局对原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 订后的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湖南省物价局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改进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促进交通疏堵保畅,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价格法、物权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
3、场地占用并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管理者和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公安交警、住建、交通、财政、地税、工商行政等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中央、省属在长单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所辖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机动车停放
4、服务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三)贯彻交通管理政策,调节车辆行停秩序,促进疏导交通;(四)促进单位和个人停车场地积极向社会开放;(五)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管理。(一)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
5、确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1商业场所(包括写字楼、商场、宾馆、饭店、餐饮、酒楼、娱乐休闲场所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2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楼);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不含银行、保险、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4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5.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停车服务管理方与入住业主参照本办法协商决定或在物业合同中约定。(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
6、指导价范围内根据不同时段自主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1. 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3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4. 其他应当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三)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含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个别城市需要利用开放式社区及背街小巷道路停车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
7、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城市发展要求,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 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非住宅停车高于 住宅停车,实行区别定价,有效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第九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可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并定期发布。本次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见附件一。市县价格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结合具体停车场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合理确定
8、不同地段、不同车型、不同停放时间的停车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第十条 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错峰停车,为社会提供停车服务。鼓励按政府有关规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提倡机关事业、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和经营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照车辆占用场地面积的大小、停车场场地类型、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和车辆停放时段的不同,实行类别差价、等级差价、地段差价、时间差价,并可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等差别计费办法,同一区域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
9、。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专用停车场对本单位、本住宅区机动车停放实行计次、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在停车位能保持正常周转的条件下,对社会公众开放,也应实行计次、包月等非计时收费方式。实行计次收费,每次以 12 小时为限。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原则上应实行计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第十四条 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并
10、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收费人员应当佩戴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标识。(三)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一)各类停车场在非营业时段;(二)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晚上 22:00 至第二天早上 7:00)或非车流高峰时段;(三)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四)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一小时和业主搬家的车辆;(五)进入未设置即停即走专用通
11、道的停车场即停即走或停放 15 分钟以内(含 15 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除外)的车辆,以及夜间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六)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七)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公共停车场所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驾驶的车辆;(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第十六条 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违法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收费应最大限度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的停车需求,为尽可能多的群众办理
12、业务提供方便,同时要有利于促进停车场建设。(一)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位足够来往车辆正常停放周转的,不得向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收取停车费;(二)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位不够周转的,在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在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免费停放的前提下,可对其他停放车辆实行计时累加收费。(三)部分公立医院停车位特别紧缺的,为保障急救车辆、搭车就诊车辆、短时招呼探视病人车辆的顺利通行,可对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的就诊车辆,和与办理公务及就诊无关车辆实施收费。第十八条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特定区域和路段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制定临时收费标准。第十九条
13、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应每年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一次收支情况。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入应全额上缴当地财政,专项用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及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维护。第二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申请实施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正式文书及填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准)表(表格式样见附件二);(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三)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库总平面图(验原件、存复印件);(四)停车场泊位和监控设施布置图,以及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
14、(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等资格证明复印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需提供公安交警审批备案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六)停车场管理制度;(七)成本核算、测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对符合收费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定期发布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指导收费标准和当地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勘察,核实服务等级、明确定价形式、核准收费标准;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有关手续;监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 牌(表)”。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依法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 道路临时停
15、车泊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凭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准)表”,向当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收费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其他停车场向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依法纳税。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方便群众监督。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进入停车场,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标有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机动车驶离停车场凭牌或卡交费,停车场收费人员应提供合法的专用收费票据。不提供合法收费
16、票据或者超过收费标准收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对在停车场内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停放车辆,应当协助机动车停放者提供相关证据。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因不履行应尽职责或者因停车场不符合管理规范而导致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动车停放者可以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有关投诉后及时依法处理。对没有取得停车收费资格实施停车收费的投诉,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并配合当地交警部门及时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管理和监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由上级价格主
17、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原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10165 号)同时废止。附件一: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公布的收费标准以小汽车为准,其他车型比照所占小汽车位计费,摩托车(电动车)按不超过小车标准四分之一收取。)1、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最高收费标准计费单位 咪表收费标准 人工值守收费标准每车位按每 10 分钟计时收费,每 10 分钟 1 元,不足 10 分钟,按 10 分钟计费。按小时计时收费,每小时5 元,不足 1 小时的按 1 小时计费。备注:道路人工
18、值守临时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或非车流高峰时段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2、城市繁华区域公共停车场最高收费标准方 式时 间每小时白 天 5 元夜 间 2 元备注:不足 1 小时按 1 小时计算。 (夜间是指晚上 22:00 至第二天早上 7:00)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事业单位(不含公立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最高收费标准时 间方 式每小时 每次白 天 5 元 10 元夜 间 1 元 5 元备注:1、停车位足够来往车辆正常停放周转的,不得对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收取停车费。2、办理业务并能提供相关凭证的车辆免费。3、鼓励办公场所停车场在非办公时间向社会错峰
19、开放,但每车每天最高收费不得超过 20 元。4、不足 1 小时按 1 小时计算,每次按 12 小时计算。4、公立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最高收费标准 时 间方 式每小时白 天 5 元夜 间 1 元备注:1、停车位足够来往车辆正常停放周转的,不得对与就诊有关车辆收取停车费。2、停车位不够周转的,与就诊有关车辆(凭当日就诊单据、探视卡)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单个公立医院类别、门诊量大小、车位周转率、区位情况等,在听取患者和医院方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就诊车辆停车的合理免费时间。3、医院应鼓励职工车辆院外停放,为与就诊有关车辆停放提供方便。4、住院病人家属凭住院探视卡(或住院相关凭证),对同一辆车多
20、次出入实行优惠。5、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最高收费标准场 地方式每小时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配套停车场5 元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3 元备注:1、进入未设置即停即走专用通道的停车场即停即走或停放15 分钟以内(含 15 分钟)车辆免费。2、进入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配套停车场划定过夜停车区域的车辆,每车每天最高不得超过 50 元,进入临时停放区域过夜的车辆,每车每天收费不封顶。为避免过夜车辆进入临时停放区域引起收费争议,停车场管理方应当在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及时提醒车主。3、机场因建设投资较大,且航班
21、波动易导致多个高峰时段,为了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加速车辆周转,对进入机场停车场的车辆实行计时收费的 1 小时内收费 8 元,1 小时后每增加 1 小时按低于5 元的标准收取。实行计次收费的每次不得超过 10 元。4、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每车每天最高不得超过 20 元。5、不足 1 小时按 1 小时计算。附件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准)表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项目 内 容单位名称 地址/邮编 法人代表/电话 财务主管/电话 停车场地段等级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停车场服务等级 公共室内停车场/面积/车位数 公共室外停车场/面积/车位数 专用室内停车场/面积/车位数 专用室外停车场/面积/车位数 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车位数 道路自动收费停车泊位/车位数 停车场类别特殊地段临时停车泊位/车位数 摩托车 小车 大车 超大车 备注室内 室外 道路人工 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道路自动 特殊地段临时 室内 室外 道路人工 道路自动 特殊地段临时 经办人签署意见: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说明:此表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填列正面,反面一份由核准机关审核签批存档,另一份由价格主管部门承办机构加盖公章后返回申请单位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