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建筑钢结构规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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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钢结构规章(澳门建筑钢结构规章)2001 年1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标 的 及 适 用 范 围一 、 本 规 章 制 定 了 建 筑 钢 结 构 设 计 与 施 工 的 一 般 规 则 , 该 等 规 定 均 以 屋 宇 结 构 及 桥 梁 结 构 之安 全 及 荷 载 规 章 (RSA) 中 所 列 之 一 般 安 全 标 准 为 根 据 而 制 定 。二 、 本 规 章 内 容 不 包 括 如 桥 梁 、 塔 、 烟 囱 等 钢 结 构 之 设 计 方 法 , 如 有 需 要 本 规 章 必 须 连 同ENV1993-1-1 (欧 洲 法 典 三 ) 的 相 关 部 份 一 起

2、 使 用 。三 、 本 规 章 仅 考 虑 热 轧 型 钢 的 设 计 , 对 冷 弯 型 钢 的 设 计 应 按 ENV1993-1-3 执 行 。第 二 条 符 号 及 单 位一 、 本 规 章 所 采 用 之 符 号 详 列 于 附 件 一 中 。二 、 不 同 种 类 之 物 理 单 位 应 按 国 际 标 准 单 位 (S.I.)引 用 , 以 下 为 一 些 建 议 之 单 位 :质 量 . kg集 中 荷 载 及 均 布 荷 载 . kN, kN/m, kN/m2容 重 . kN/m3应 力 . N/mm2, MPa, GPa弯 矩 . kNm第 三 条 引 用 标 准一 、 按

3、 本 规 章 进 行 钢 结 构 设 计 , 应 按 有 关 产 品 标 准 及 施 工 标 准 进 行 。 该 类 标 准 详 列 于 附 件 二中 。二 、 在 附 件 二 中 所 列 之 引 用 标 准 , 应 以 最 新 版 本 为 准 。第 二 章 一 般 安 全 准 则第 四 条 一 般 规 定一 、 钢 结 构 的 安 全 性 必 须 按 照 RSA 的 一 般 规 定 , 以 及 本 规 章 订 定 的 详 细 标 准 确 定 。二 、 建 筑 结 构 在 设 计 及 施 工 上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各 项 功 能 要 求 :(一 ) 结 构 必 须 有 可 接 受 的 概

4、 率 , 使 其 在 预 定 的 设 计 基 准 期 及 成 本 内 能 保 持 设 计 上 所 要 求 的适 用 性 ;(二 ) 结 构 必 须 有 适 当 的 可 靠 度 , 使 其 能 承 受 在 施 工 和 使 用 时 可 能 出 现 的 各 种 作 用 及 影 响 ,同 时 在 正 常 维 修 费 用 下 具 有 足 够 的 耐 久 性 能 。第 五 条 作 用一 、 确 定 钢 结 构 安 全 性 所 考 虑 的 作 用 已 列 明 于 RSA 中 , 本 条 只 加 以 适 当 之 补 充 。二 、 在 计 算 温 度 变 化 所 产 生 之 影 响 , 钢 材 的 线 膨 胀

5、系 数 应 取 = 12 x 10-6/oC。 其 它 计 算 中所 需 的 钢 材 性 能 可 按 第 十 八 条 型 钢 及 钢 板 中 所 列 之 值 取 用 。三 、 按 本 规 章 设 计 之 钢 结 构 , 对 各 方 向 的 分 析 , 必 须 具 有 足 够 之 延 展 性 以 允 许 将 RSA第 二 十 三 条 所 述 之 地 震 系 数 降 低 至 0.24 E。第 六 条 承 载 能 力 极 限 状 态承 载 能 力 极 限 状 态 , 一 般 应 考 虑 下 列 情 况 :建筑钢结构规章(澳门建筑钢结构规章)2001 年2(一 ) 强 度 之 承 载 能 力 极 限

6、状 态 , 相 当 于 结 构 构 件 的 截 面 或 其 连 接 部 份 开 始 破 坏 或 产 生 过 度变 形 (不 包 含 疲 劳 破 坏 ); (见 第 二 十 五 条 );(二 ) 结 构 转 变 为 机 动 体 系 之 承 载 能 力 极 限 状 态 , 相 当 于 某 些 截 面 开 始 产 生 塑 性 变 形 , 形 成塑 性 绞 导 致 整 体 结 构 或 结 构 的 一 部 份 转 变 为 机 动 体 系 (见 第 二 十 六 条 );(三 ) 挫 曲 之 承 载 能 力 极 限 状 态 , 相 当 于 结 构 或 结 构 构 件 丧 失 稳 定 性 (见 第 二 十 七

7、 条 );(四 ) 失 稳 之 承 载 能 力 极 限 状 态 , 相 当 于 结 构 作 为 刚 体 考 虑 时 整 体 之 倾 覆 或 产 生 位 移(见 第 二 十 八 条 );(五 ) 疲 劳 破 坏 之 承 载 能 力 极 限 状 态 , 相 当 于 结 构 承 受 动 力 荷 载 重 复 作 用 (见 第 二 十 九条 )。第 七 条 正 常 使 用 极 限 状 态一 、 正 常 使 用 极 限 状 态 , 一 般 应 考 虑 下 列 情 况 (见 第 二 十 二 条 ):(一 ) 结 构 中 出 现 变 形 或 挠 度 , 因 而 严 重 影 响 其 外 观 或 有 效 使 用

8、(包 括 机 器 或 使 用 上 的正 常 运 作 );(二 ) 因 振 动 、 摆 动 、 或 侧 移 导 致 结 构 使 用 者 的 不 舒 适 或 非 结 构 构 件 饰 面 之 破 坏 ;(三 ) 因 变 形 、 挠 度 、 振 动 、 摆 动 或 侧 移 导 致 装 饰 材 料 或 非 结 构 构 件 的 破 坏 。二 、 为 了 避 免 超 出 以 上 之 使 用 极 限 , 必 须 对 结 构 的 变 形 、 挠 度 及 振 动 加 以 规 限 。 有 关 建 筑 物之 容 许 挠 度 已 列 于 第 二 十 三 条 容 许 限 值 中 。第 八 条 耐 久 性一 、 为 保 证

9、 结 构 具 有 足 够 的 耐 久 性 , 应 考 虑 下 列 相 关 因 素 :(一 ) 结 构 的 使 用 ;(二 ) 要 求 性 能 的 标 准 ;(三 ) 预 期 的 环 境 条 件 ;(四 ) 材 料 的 成 份 、 性 质 及 性 能 ;(五 ) 构 件 的 形 状 及 结 构 细 部 设 计 ;(六 ) 工 艺 质 量 及 质 控 水 平 ;(七 ) 特 别 的 保 护 措 施 ;(八 ) 在 预 定 设 计 基 准 期 内 可 能 需 要 的 修 护 。二 、 在 设 计 阶 段 应 评 估 内 在 及 外 在 环 境 条 件 对 耐 久 性 的 影 响 , 从 而 提 供

10、足 够 的 材 料 保 护 。第 九 条 防 火 规 定有 关 防 火 规 定 , 请 参 阅 附 件 三 钢 结 构 防 火 之 安 全 性 确 定 。第 三 章 结 构 分 析第 十 条 一 般 规 定一 、 静 定 结 构 的 内 力 应 采 用 静 态 分 析 方 法 计 算 。二 、 超 静 定 结 构 的 内 力 一 般 可 采 用 下 列 方 法 计 算 :(一 ) 弹 性 理 论 分 析 可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使 用 ( 见 第 十 一 条 ) ;(二 ) 塑 性 理 论 分 析 仅 在 构 材 截 面 及 材 料 符 合 ENV1993-1-1 第 5.2 条 的 要

11、求 下 方可 使 用 。 采 用 塑 性 设 计 之 钢 结 构 应 按 ENV1993-1-1 所 述 之 方 法 进 行 。三 、 结 构 内 力 一 般 可 按 下 列 方 法 计 算 :建筑钢结构规章(澳门建筑钢结构规章)2001 年3(一 ) 一 阶 理 论 分 析 使 用 结 构 原 始 几 何 形 状 计 算 。 适 用 于 侧 撑 式 或 非 摆 动 式 框 架 分 析( 框 架 之 分 类 见 第 十 五 条 及 第 十 六 条 ) ;(二 ) 二 阶 理 论 分 析 考 虑 结 构 变 形 产 生 之 内 力 , 它 可 使 用 于 任 何 框 架 包 括 摆 动 式 框

12、架( 采 用 二 阶 分 析 方 法 进 行 结 构 计 算 时 , 可 参 照 相 关 参 考 数 据 进 行 ) 。第 十 一 条 弹 性 理 论 分 析一 、 弹 性 分 析 应 假 设 材 料 的 应 力 应 变 行 为 在 任 何 应 力 水 平 下 应 为 线 性 关 系 。 这 个 假 设 适 用 于一 阶 及 二 阶 弹 性 分 析 。二 、 只 要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使 用 一 阶 弹 性 理 论 计 算 之 弯 矩 , 在 任 何 构 件 上 均 可 重 分 配 不 超 过 最大 弯 矩 之 15% :(一 ) 框 架 内 力 与 外 力 必 须 保 持 平 衡

13、;(二 ) 所 有 折 减 弯 矩 ( 弯 矩 重 分 布 ) 的 构 件 必 须 为 一 级 或 二 级 截 面 ( 截 面 之 分 类 见 第 三 十 一条 ) 。三 、 连 接 计 算 的 假 设 必 须 符 合 第 十 二 条 的 要 求 。第 十 二 条 设 计 假 定一 、 在 结 构 分 析 中 所 作 之 假 设 必 须 与 连 接 点 预 期 之 性 能 兼 容 。二 、 框 架 之 假 设 可 分 为 三 类 :(一 ) 简 支 框 架 构 件 间 之 连 接 节 点 不 传 递 弯 矩 , 以 及 在 结 构 分 析 中 可 假 设 构 件 以 铰 接 方 式连 接 ;(

14、二 ) 刚 性 框 架 在 弹 性 分 析 中 , 连 接 处 应 保 持 其 原 来 的 完 全 连 续 性 , 以 及 节 点 应 符 合 以 下有 关 刚 性 节 点 之 要 求 ;(三 ) 半 刚 性 框 架 在 弹 性 分 析 中 , 以 连 接 节 点 实 际 之 弯 矩 -曲 率 或 受 力 -变 形 特 性 之计 算 。三 、 连 接 节 点 可 按 下 列 分 类 :(一 ) 铰 接 连 接 节 点 在 设 计 上 , 此 类 节 点 不 允 许 传 递 可 能 对 结 构 构 件 产 生 严 重 影 响 之 弯 矩 ;(二 ) 刚 性 连 接 节 点 在 设 计 上 , 此

15、 类 节 点 之 变 形 不 会 对 结 构 内 力 分 布 或 整 体 变 形 产 生 显 着影 响 ;(三 ) 半 刚 性 连 接 节 点 不 能 符 合 有 关 刚 性 或 铰 接 要 求 之 连 接 节 点 。第 十 三 条 结 构 系 统一 、 框 架 系 统(一 ) 所 有 框 架 必 须 考 虑 下 列 有 关 框 架 之 缺 陷 ;(二 ) 在 框 架 分 析 中 , 缺 陷 所 产 生 之 效 应 应 按 表 一 所 述 之 等 效 几 何 缺 陷 方 法 或 等 效力 方 法 计 算 ;(三 ) 如 符 合 第 十 六 条 之 要 求 , 框 架 可 分 类 为 侧 撑 框

16、 架 ;(四 ) 在 框 架 分 析 中 , 每 一 层 之 摆 动 变 形 必 须 按 第 十 五 条 有 关 摆 动 框 架 之 分 类 进 行 验 证 。 如被 分 类 为 摆 动 框 架 , 二 阶 效 应 必 须 在 计 算 中 考 虑 。二 、 子 框 架 系 统只 要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结 构 可 在 计 算 中 再 细 分 为 多 个 子 框 架 :(一 ) 子 框 架 间 之 结 构 相 互 作 用 必 须 确 实 地 得 到 模 拟 ;(二 ) 子 框 架 之 布 置 必 须 适 用 于 所 使 用 之 结 构 系 统 ;(三 ) 须 考 虑 子 框 架 间 相

17、互 作 用 可 能 产 生 的 严 重 影 响 。建筑钢结构规章(澳门建筑钢结构规章)2001 年4表一 框架缺陷摆动缺陷 等效力式中:, nc = 柱数目, ns = 楼层数目注:1. 如果柱承受少于在平面上各柱的垂直荷载 Nsd 平均值之 50%时,这些柱不应计算在 nc 内。2. 如果柱不伸展至所有包括在 ns 中的楼层内,这些柱不应计算在 nc 内。若楼层及屋顶层不连接所有包括在 nc 中之柱,在确定 ns 时不应包括这些楼层。第 十 四 条 框 架 稳 定 性一 、 所 有 结 构 必 须 有 足 够 刚 度 以 抵 抗 侧 向 摆 动 , 可 经 由 :(一 ) 支 撑 系 统 提

18、 供 摆 动 刚 度 , 例 如 : 三 角 框 架 或 剪 力 墙 ;(二 ) 框 架 本 身 提 供 摆 动 刚 度 , 例 如 : 框 架 柱 或 节 点 刚 度 。二 、 所 有 框 架 必 须 有 足 够 能 力 抵 抗 在 摆 动 模 式 下 之 侧 向 倒 塌 。 若 框 架 被 证 明 为 非 摆 动 框 架 ,则 不 须 进 行 摆 动 之 验 证 。三 、 所 有 框 架 , 包 括 摆 动 框 架 , 必 须 验 证 在 非 摆 动 模 式 下 具 有 足 够 抵 抗 破 坏 之 能 力 。四 、 当 使 用 弹 性 分 析 计 算 , 摆 动 模 式 之 二 阶 效 应

19、 必 须 考 虑 , 分 析 时 可 直 接 使 用 二 阶 分 析 方 法或 间 接 地 使 用 下 列 其 中 一 种 方 法 :(一 ) 使 用 放 大 弯 矩 之 一 阶 弹 性 分 析 方 法 ;(二 ) 使 用 摆 动 挫 曲 长 度 之 一 阶 弹 性 分 析 方 法 。五 、 在 放 大 弯 矩 方 法 中 , 由 一 阶 弹 性 分 析 方 法 求 得 之 弯 矩 应 乘 上 下 列 比 值 予 以 放 大 :建筑钢结构规章(澳门建筑钢结构规章)2001 年5式 中 , h, V 及 H 应 采 用 表 二 之 定 义 。 当 使 用 放 大 弯 矩 方 法 时 , 构 件

20、设 计 应 使 用 非 摆 动模 式 下 之 挫 曲 长 度 。第 十 五 条 摆 动 与 非 摆 动 框 架一 、 若 框 架 具 有 足 够 刚 度 以 抵 抗 水 平 力 , 并 具 有 足 够 精 确 性 以 忽 略 由 水 平 位 移 产 生 之 附 加 内力 , 框 架 可 被 分 类 为 非 摆 动 框 架 。二 、 若 能 符 合 表 二 之 准 则 , 于 受 力 情 况 下 , 由 各 层 梁 柱 相 接 而 成 之 梁 柱 式 框 架 结 构 可 被 分 类为 非 摆 动 框 架 。表二 摆动或非摆动框架之分类当 ,该框架系统可分类为非摆动框架。 = 由一阶理论计算,层顶

21、相对层底之水平位移h = 楼层高度H = 层底之总水平反力(H 1 + H2)V = 层底之总垂直反力(V 1 + V2)第 十 六 条 侧 撑 与 非 侧 撑 框 架一 、 若 框 架 由 一 支 撑 系 统 抵 抗 水 平 力 , 在 考 虑 抗 摆 能 力 时 具 有 足 够 精 确 性 以 假 设 所 有 水 平 力由 该 支 撑 系 统 抵 抗 , 则 框 架 可 被 分 类 为 侧 撑 框 架 。二 、 若 支 撑 系 统 可 将 框 架 之 水 平 位 移 折 减 至 少 80% (见 表 三 ), 钢 结 构 框 架 可 被 分 类 为 侧撑 框 架 。表 三 侧 撑 或 非

22、侧 撑 框 架 之 分 类当 ,该框架系统可分类为侧撑框架式中: = 非侧撑框架的摆动刚度= 侧撑框架的摆动刚度建筑钢结构规章(澳门建筑钢结构规章)2001 年6第 四 章 材 料第 十 七 条 钢 材 的 一 般 特 性一 、 本 章 中 所 列 之 钢 材 特 性 标 称 值 , 为 设 计 时 所 要 求 之 材 料 特 征 值 。二 、 不 同 钢 种 之 特 性 必 须 根 据 其 力 学 性 能 ( 可 从 抗 拉 试 验 , 冲 击 试 验 及 弯 曲 试 验 求 得 ) 及 化学 成 份 而 确 定 。第 十 八 条 型 钢 及 钢 板一 、 钢 材 标 准(一 ) 使 用 作

23、 结 构 构 件 之 型 钢 及 钢 板 特 性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标 准 :EN10025 热 轧 碳 素 结 构 钢EN10113 热 轧 合 金 结 构 钢(二 ) 本 条 中 表 四 、 表 五 及 表 六 所 列 之 钢 材 适 用 于 碳 素 钢 之 设 计 , 对 高 强 度 钢 材 之 设 计 请 参阅 EN10113。二 、 标 称 强 度(一 ) 本 规 章 中 , 不 同 钢 种 之 屈 服 强 度 fy 和 抗 拉 强 度 fu 之 标 称 值 将 列 于 表 四 中 。 钢号 是 根 据 钢 材 之 屈 服 强 度 而 作 分 类 ;(二 ) 表 四 中 所 引

24、 用 之 标 称 值 适 用 于 标 准 值 之 计 算 ;(三 ) 按 钢 材 不 同 厚 度 可 细 分 其 强 度 , EN10025 标 准 中 对 各 种 厚 度 之 钢 材 均 有 强 度 定 义 以作 使 用 ;(四 ) 表 中 标 称 强 度 也 适 用 于 热 轧 空 心 钢 管 。表 四 钢 材 之 力 学 性 能屈服强度 fy 及抗拉强度 fu(N / mm 2)标称厚度(mm)最小伸长率% ( Lo = 5.65 / So )标称厚度(mm)最低冲击吸收功 (J) 标称厚度(mm)t40 40 40Mn%Max.Si%Max.P%Max.S%Max.N%Max.t 40

25、 40 t150JR 0.17 0.20 0.17 1.40 - 0.045 0.045 0.007 0.35 0.38JO 0.17 0.17 0.17 1.40 - 0.040 0.040 0.009 0.35 0.38S235J2 0.17 0.17 0.17 1.40 - 0.035 0.035 - 0.35 0.38JR 0.21 0.21 0.22 1.50 - 0.045 0.045 0.009 0.40 0.42JO 0.18 0.18 0.18 1.50 - 0.040 0.040 0.009 0.40 0.42S275J2 0.18 0.18 0.18 1.50 - 0.0

26、35 0.035 - 0.40 0.42JR 0.24 0.24 0.24 1.60 0.55 0.045 0.045 0.009 0.45 0.47JO 0.20 0.20 0.22 1.60 0.55 0.040 0.040 0.009 0.45 0.47J2 0.20 0.20 0.22 1.60 0.55 0.035 0.035 - 0.45 0.47S355K2 0.20 0.20 0.22 1.60 0.55 0.035 0.035 - 0.45 0.47注:1. 表中所提供之数据可作参考引用,更详细之数据数据可参阅 EN10025 标准。七 、 本 规 章 以 外 之 钢 材使

27、用 与 以 上 钢 材 标 准 不 同 之 钢 材 时 , 应 提 供 适 当 之 数 据 以 验 证 相 关 设 计 及 生 产 之 适 当 性 ,诸 如 钢 材 之 力 学 性 能 及 化 学 性 能 。 其 试 验 方 法 应 符 合 下 列 标 准 之 要 求 :EN10002-1994 金 属 拉 伸 试 验 方 法 ;EN10045-1990 金 属 夏 比 冲 击 试 验 方 法 ;EN10036 钢 铁 化 学 分 析 方 法 。建筑钢结构规章(澳门建筑钢结构规章)2001 年8表 六 提 供 现 行 标 准 与 其 它 常 用 钢 材 标 准 在 不 同 钢 号 间 之 对

28、照 。 必 须 注 意 表 中 有 关 中 国 国家 标 准 GB700-88 之 钢 材 , 仅 适 用 于 强 度 方 面 之 比 较 。 当 对 其 他 特 性 进 行 比 较 时 , 必 须 按 本规 章 要 求 小 心 验 证 。表 六 各 类 钢 材 标 准 对 照 表 (碳 素 钢 )澳门(EN10025-1993)欧洲(EN10025-1990)英国(BS4360-1990)中国(GB700-88)S235JR Fe360B 40BS235JO Fe360C 40CS235J2 Fe360D 40DQ235 / Q255S275JR Fe430B 43BS275JO Fe430

29、C 43CS275J2 Fe430D 43DQ275S355JR Fe510B 50BS355JO Fe510C 50CS355J2 Fe510D 50DS355K2 Fe510DD 50DD-注: 中国国标之钢材,其钢号仅在强度方面能与其它标准作同等对应,其它性能必须按个别情况加以验证。 同等强度之比较仅适用于钢材厚度 t 16 mm。第 十 九 条 螺 栓 、 螺 帽 及 垫 圈一 、 用 于 钢 结 构 连 接 之 螺 栓 、 螺 帽 及 垫 圈 应 符 合 下 列 相 关 标 准 之 要 求 :(一 ) 普 通 螺 栓螺 栓 ISO 4014, 4016, 4017, 4018, IS

30、O 7411, 7412螺 帽 ISO 4032 4034, ISO 7413, 7414, 4775垫 圈 ISO 7089 7091, ISO 7415, 7416(二 ) 摩 擦 型 高 强 螺 栓螺 栓 ISO 7411螺 帽 ISO 4775垫 圈 ISO 7415, 7416二 、 表 七 中 列 出 各 级 螺 栓 之 屈 服 强 度 fyb 及 抗 拉 强 度 fub 标 称 值 。 螺 栓 之 其 它 力 学 性 能可 参 阅 ISO 898 标 准 。表 七 螺 栓 之 屈 服 强 度 及 抗 拉 强 度螺 栓 等 级 4.6 4.8 5.6 5.8 6.8 8.8 10.

31、9fyb (N/mm2) 240 320 300 400 480 640 900fub (N/mm2) 400 400 500 500 600 800 1000三 、 除 经 试 验 确 认 其 适 用 性 , 否 则 低 于 4.6 级 或 高 于 10.9 级 之 螺 栓 不 允 许 使 用 。建筑钢结构规章(澳门建筑钢结构规章)2001 年9第 二 十 条 焊 接 焊 条一 、 焊 接 用 焊 条 应 符 合 BS639 或 AWSD1.1.2 标 准 之 要 求 。二 、 焊 接 用 之 填 充 材 料 、 其 屈 服 强 度 、 抗 拉 强 度 、 破 坏 时 之 伸 长 率 、 以

32、 及 夏 比 冲 击 试 验 之 最少 冲 击 功 应 等 于 或 大 于 母 材 之 相 应 值 。三 、 使 用 与 上 述 规 格 不 同 之 焊 条 , 必 须 进 行 验 证 试 验 ( 如 抗 拉 试 验 及 抗 弯 试 验 ) 以 确 定 符 合设 计 要 求 。 而 有 关 试 验 程 序 及 要 求 , 应 符 合 上 述 之 有 关 标 准 。第 二 十 一 条 可 焊 性一 、 凡 符 合 第 十 七 条 之 钢 材 均 属 可 焊 之 结 构 钢 。 但 对 于 钢 材 在 不 同 之 焊 接 条 件 下 确 实 无 单 一之 准 则 规 范 其 可 焊 性 , 因 为

33、 钢 材 在 焊 接 期 间 与 焊 接 后 之 材 料 行 为 不 仅 取 决 于 材 料 本 身 , 而 且还 与 构 材 之 外 形 尺 寸 、 制 作 情 况 及 使 用 状 况 有 关 。二 、 质 量 编 号 属 JR、 JO、 J2、 K2 之 钢 材 , 一 般 均 适 合 作 焊 接 用 途 。 从 JR 到 K2 之 变 化代 表 可 焊 性 等 级 之 提 升 。 选 用 时 必 须 保 证 能 具 有 足 够 之 可 焊 性 以 满 足 焊 接 要 求 。三、可焊性之量度可采用碳当量 (CEV) 作评估,此值主要根据熔炼分析之结果,并定义为:较 低 CEV 值 代 表

34、较 佳 之 可 焊 性 , 表 五 中 详 列 各 级 钢 材 最 大 碳 当 量 CEV 之 要 求 。四 、 另 一 影 响 可 焊 性 之 因 素 是 量 度 钢 材 韧 性 时 , 夏 比 冲 击 吸 收 功 之 数 值 。 表 四 中 详 列 在 特 定温 度 下 冲 击 吸 收 功 之 要 求 。第 五 章 正 常 使 用 极 限 状 态 之 安 全 性 确 定第 二 十 二 条 一 般 规 定一 、 正 常 使 用 极 限 状 态 之 安 全 性 确 定 应 根 据 荷 载 安 全 规 章 ( RSA) 考 虑 极 短 期 、 短 期 及长 期 之 极 限 状 态 。 这 些 极

35、 限 状 态 可 相 应 地 采 用 稀 有 组 合 、 频 繁 组 合 及 准 永 久 组 合 而 确 定 。二 、 根 据 荷 载 安 全 规 章 ( RSA) , 荷 载 分 项 安 全 系 数 f (永 久 作 用 及 可 变 作 用 ) 和 材 料性 能 分 项 安 全 系 数 M 在 正 常 使 用 极 限 状 态 下 应 取 值 为 1.0。第 二 十 三 条 容 许 限 值一 、 挠 度(一 ) 表 八 及 表 九 分 别 列 出 屋 宇 结 构 之 垂 直 挠 度 及 水 平 位 移 之 容 许 限 值 ;(二 ) 正 常 使 用 极 限 状 态 之 挠 度 计 算 , 应

36、考 虑 二 阶 效 应 及 塑 性 变 形 之 转 动 刚 度 。二 、 楼 面 振 动结 构 上 之 振 荡 及 振 动 应 受 到 限 制 , 必 须 避 免 公 众 步 行 时 感 到 明 显 的 不 舒 适 。 若 震 动 频 率及 变 形 不 超 出 表 十 中 各 种 舒 适 度 之 限 值 , 则 可 视 为 符 合 要 求 。三 、 积 水为 了 确 保 雨 水 能 从 平 屋 顶 或 接 近 平 之 屋 顶 得 到 正 确 之 排 放 , 必 须 对 屋 面 坡 度 少 于5%之 所 有 屋 顶 进 行 设 计 检 核 , 以 保 证 无 积 水 现 象 出 现 。 检 核

37、中 必 须 对 可 能 出 现 之 施 工 误 差 、基 础 沉 降 、 构 材 和 屋 顶 材 料 之 挠 曲 、 及 预 拱 等 因 素 作 考 虑 。 此 类 积 水 问 题 之 考 虑 亦 适 用 于 停车 场 之 楼 面 及 各 种 外 露 结 构 。对 坡 度 少 于 3%之 屋 顶 必 须 进 行 额 外 之 验 算 , 用 以 检 查 不 会 出 现 因 积 水 而 导 致 倒 塌 之 情况 。建筑钢结构规章(澳门建筑钢结构规章)2001 年10表八 垂直挠度容许值注:max = 最后阶段之垂度0 = 梁之预拱或弯拱度( 属初始阶段)1 = 永久荷载加载后瞬即产生之变形量 (属

38、第一阶段)2 = 与时间有关之永久荷载及可变荷载所产生之变形量(属第二阶段)L = 梁跨度或悬臂梁之 2 倍跨度挠度限值状 况max 21. 普通屋顶 L/200 L/2502. 除维修目的外之经常性上人屋顶 L/250 L/3003. 普通楼面 L/250 L/3004. 采抹灰或脆性材料作饰面之楼面及屋顶 L/250 L/3505. 承柱楼面 L/400 L/5006. 有损建筑物外观之 max L/250 -表九 结构水平位移容许值状 况 容许值无高架吊机之框架 h / 1501. 单层结构其它建筑物 h / 300单一楼层 h1 / 300h2 / 3002. 多层结构结构整体 h0 /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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