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庆元县 元帅公庙 区块 A-02 地块 规划设计条件 庆建规条 201713号 一、主要规划技术指标 1、用地面积: 总用地面积 为 35274 平方米 。 (出让地块面积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2、容积率: 按总用地面积计算 , 容积率为 1.75。 3、建筑密度: 按总用地面积计算 , 建筑密度 为 30%。 4、建筑高度: 建筑 高度 不得 大 于 36 米 ,其中 临 过境公路 及文化中心区块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得大于 30 米, 沿过境公路 可以设置地上一层 商业 ,建筑 层高不得大于 6.0 米 ; 住宅建筑层高不得大于 3.0 米。 5、绿 地 率(包括屋顶绿化折算): 30%。
2、 6、物管用房: 按本地块总建筑面积(住宅和非住宅)的 7比例配置。 7、 养老用房: 居家养老用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少于该项目住宅建筑面积的 2 ,该部分面积计入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相关设计应符合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 DB33/1100-2014)的有关规定。 二、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及说明 1、用地性质: 商业、住宅用地 。 2、用地范围: 东侧以规划道路红线为界,南侧、西侧以山边规划道路红线为界,北侧以过境公路规划道路红线为界(见附图)。出让地块界线以土地出让合同附图为准。 3、适 建建筑类型: 商业、住宅建筑。 4、建筑控制线: 允许阳台、台阶、雨棚、飘窗等
3、突出部分在后退距2 离的 1/3 内安排,但突出部分后退道路不应小于 2 米 (临 过境公路 不允许设置开放式 阳台、台阶 等突出部分) 。北 侧 沿 过境公路 方向 后退道路红线 不小于 15 米, 其他三侧 后退 用地红线均不应小于 3米 , 地块 东 北侧建筑后退须 与 相邻地块 相协调 (具体建筑后退详见出让 用地 红线 )。 地下建筑 边线不得超出 地上建筑 后 退线 。 围墙 外边线 后退 道路 红线不少于 0.5 米 , 其中北侧围墙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线, 围墙应设计为通透式。 大门 、 单层门卫 等 设施 均不得超出上述建筑控制 线。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后退部分建设参照庆政办发 2
4、015 78 号专题会议纪要执行。 5、建筑布局: 本项目建筑设计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筑布局使人流、车流合理分流,满足安全要求,同时满足相关设计规范;相邻住宅建筑间距满足防火、日照等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宜采用点式设计,建筑面宽不宜过宽 。 6、建筑风格: 以简洁大气的现代风格为主,建筑立面等须结合周边建筑统一考虑。 7、建筑设计: 住宅的造 型设计为现代主义风格,整体建筑立面硬朗,颜色简洁,立面层次感强 。 8、绿化景观设计: 绿化景观设计须 提供专项设计 , 根据场地实际情况及居 住小区建筑设计规范与绿化设计规范要求布置 绿地 。 用地范围内 的绿化景观须结合 A-03 地块进行设计 , 由
5、项目建设单位统一设计,统一施工。 9、功能布局: 建筑设计方案中须 明确带有公共性质的公共空间、公共配套设施(包括停车位)等设计内容。 10、竖向设计: 结合现有地形、道路及周边项目,合理设计场地内标高 ,3 沿城市道路方向高差不宜过大。 11、出入口设置: 主入口、次入口 、机动车出入口 均应设 置在 地块 西侧, 东侧只允许设置人行出入口。 12、停车泊位: 项目配建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不得低于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 规则和配建标准的配置要求,鼓励高于标准要求建设停车泊位。沿街商业的停车数量按省标“综合零售商业”的标准配置,养老用房的停车数量可按小区物管的标准进行配置。(
6、地面停车位不得超过总停车位的 10%)。 13、地下空间开发: 该地块鼓励地下空间开发,设计须符合相关设计规范 。 沿街方向不得设计半地下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鼓励投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优惠政策(丽政办发 2013 96 号)执行。 14、工程管线设置 : 结合现状及场地平整进行工程管线设计。雨、污分流并接入城市市政管网;强、弱电及给水由 城市市政管线网供给;所有管线均下地敷设,敷设埋深和间距应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本项目按规范需铺设的燃气管线和设备须预先铺设和安装。燃气管线设计考虑由城市管线接入,具体实施时间另定,如不能从城市管线接入,则由项目建设单位临时布置瓶组站供气。
7、 15、立面处理: 建筑物沿街立面要充分考虑与周围地块建筑 相协调。 建筑沿街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水管等室外设备,必须结合立面景观进行隐蔽性设计处理,沿人行道的底层建筑立面不得外挂安装空调室外机。 在规划建筑方案设计时应综合考虑店铺广告牌、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的位置及软管集中管道、燃气管道等设施的设置。 4 16、关于阳台、露台 、屋顶 等进深、面积和高度的规定: 每个套内的阳台等附属空间的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之和占该户套内面积的比例应小于 12%,超出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单个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 10 平方米 ,阳台 进深不大于 2.1 米, 设备阳台投影总面
8、积不得超过 4 平方米。不得设置两层通高阳台,设备平台(含空调搁板)不得沿阳台长边设置。 住宅建筑结构范围内标注阳台、设备平台、 空中花园、入户花园、入户平台、挑廊、挑台等建筑空间,无论其名称如何标注,均认定为阳台,且 须符合上述 款规定并按阳台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 款规定的,均视为非阳台建筑空间,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多层及低层建筑宜设计为坡屋顶,坡屋顶应设计为零起坡,且屋脊高度不应超过建筑进深的四分之一。 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则闷顶层高度超过 2.2 米部分的投影面积不得超过该层投影面积的三分之一。 屋面层应为业主共有 结构 空间, 建筑设计 不得单独为顶层(跃层)业主设置露台。
9、 17、建筑突出物: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 和用地红线 。 18、无障碍设施: 应依据 无障碍设计规范 设计建设无障碍设施 ,并设置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 19、建筑色彩: 外墙色彩应与周围建筑环境及建筑类型相协调。 20、亮化工程: 夜景照明景观 须结合 A-03 地块进行设计,并 提供专项设计 方案 。 21、建筑节能: 建筑节能设计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 5 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完成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节能评估单位实施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优化后的规划建筑方案和建筑节能专篇方案一并送审并 实施 。 22、项目实施: 该项目的绿化、亮化、居家养老用房、物管用 房等
10、配建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23、方案审查: 项目 建设单位 应提供建筑设计方案 (包括绿化、亮化专项设计) 及总平面布置 图 ,报县城乡规划与设计审查委员会审查 。所有设计文件须 提供 CAD 格式的电子文件 。 24、备 注: 建筑设计须符合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建筑节能要求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浙 政办发 2005 63 号)文件执行,设计应符合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33/1036),且须符合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 浙江 省 人民 政府令第 234 号) ;人民防空工程按照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浙江 省 人民
11、 政府令第 344号 ),且须 符合庆政发 2006 92 号文件; 绿地率计算按照丽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丽水市人民政府第 66 号令) ; 配套建设群众健身相关设施 须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浙政发 2015 19 号) 文件要求; 本区块须按照 关于 切实做好我市住宅楼信报箱专项验收工作的通知 (丽建发 2014 24 号)要求设计布置小区信报箱、 E 邮柜;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经审批的图纸 施工,严格执行工程规划验线管理的相关规定,工 程竣工前须通过规划专项验收,验收标准按照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浙建规 2011 27 号)执行
12、。 该地块开发须按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 2016 111 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6 办公厅关于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政办发 2016 141 号)执行 。 涉及到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国家房地产测量规范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执行。 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前, 项目建设单位须 委托 具有相应 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对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进 行预测。 该项目除应符合本规划设计条件外,且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但除标准规范规定的强制性条款外,本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定优先执行。 本规划设计条件解释权归庆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庆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 年 11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