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续租 申请 表 续租申请人基本 情况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 地址 工作现状 企业 个体工商户 灵活就业 退休 机关事业单位 婚姻状况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 申请人类型 主城区户籍人员 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 引进人才 全国 省部级劳模 、英模 荣立二等功以上的 复转军人 本市进城务工人员 外省市来主城区工作人员 月收入 工薪收入 元,财产性收入 元,共计 元。 家庭月收入 工薪收入 元,财产性收入 元,共计 元。 是否在主城区承租公房或有私有产权房 是 否 坐落 , 建筑面积 m2,户籍 人数 人 ,人均 建筑面积 m2) 现承租房屋情况 地点 续租前
2、 居住人数 续租后 居住 人数 申请方式 家庭 单身人士 合租 户型 共同申请人基本情况 与申请人关系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 月收入 住房情况 有无 有无 有无 有无 备注:若住房情况选择“有”,请将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户籍人数填写如下: 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m2,户籍人数 人。 申请人直系亲属住房情况 直系亲属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主城区拥有住房情况 套数 建筑面积 (m2) 户籍人数 申请人父亲 申请人母亲 申请人配偶父亲 申请人配偶母亲 子(女) 子(女) 承 诺 书 本人严格遵守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承诺所填写的
3、收入、住房等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并同意重庆市公共租赁 房管理局调查核实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收入、住房、纳税、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经审核,填写的内容或提供的材料若有不实,自愿退出已租赁的房屋,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 3 倍缴纳租金, 5年内不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重 庆市公租房管理局 印制 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 ( 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工作时间 年 月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单位性质 企业 事业 国家机关 人员类别 在编 合同 退休 其他 收入情况 工薪收入 元 /月 退休工资 元 /月
4、 劳动 合 同 签订 年限 年 月至 年 月 社会保险 缴纳情况 是 ( 缴纳时间 年 月 至今 ) 否 住房公积金 缴纳情况 是 ( 缴纳时间 年 月 至今 ) 否 单位住房分配 情况 是 (所分配住房 地址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否 单 位(公 章)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说 明 事 项 1.此证明 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 2.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人员类别”中勾选“合同”的,需写明“劳动合同
5、签订年限” ,其余人员无需填写 。 4.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若情况发生变化,请及时 告知公共租赁房管理部门。 5.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如提供虚假证明,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 印制 无工作 证明 兹证明 ,身份证号码 , 系户籍在我辖区的居民,无工作。 特此证明 单 位(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说 明 事 项 1.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共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 2.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 3.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如提供虚假证明
6、,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 印制 社会保险 缴纳(领取)证明 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 管理暂行办法及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参保人员有关情况证明如下: 参保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社会保障号: 参保方式(单位 个人 ) : 该同志至今仍在我区参加(城镇 /城乡)养老保险并缴费且已连续缴费 6 个月以上 。 该同志至今仍在我区参加医疗保险并缴费且已连续缴费 6 个月以上 。 该同志至今仍在我区领取 养老保险 待遇,领取 金 额 元。 特此证明 单 位 (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说 明 事 项 1.此证明由社保经办机构
7、出具, 养老和医疗保险缴纳情况只需证明其中一项。 如系退休人员,填写养老保险 待遇 情况。 2.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 3.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如提供虚假证明,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 印制 就业 和收入证明 ( 适用于 灵活就业人员)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从事 职业 月收入 现 工作 所在 地址 现 工作 所在地工作 时间 年 月至今 居委会 审核意见 单 位(公 章)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说 明 : 1.此证明由 公共租赁房申请人现 工作 所在地 居委会出具。 2.出具证明单位 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 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 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