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抽采评价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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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焦煤公司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管理规定为规范抽采达标评判工作,确保评判结果真实、准确、可靠,根据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豫政【2014】63 号、豫政【2014】126 号,特编制焦煤公司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管理规定,建立焦煤公司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工作体系,制定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一、焦煤公司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工作体系(一) 组织领导第一条 焦煤公司成立瓦斯抽采达标领导小组组 长:董事长、总经理副组长:焦煤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安监局长焦煤公司通风部部长、生产、地测副总工程师成员:通风管理部、生产技术部、地测部、安监局、科研所等单位相关人员各矿井相应成立抽采达标评判领导小组。第二条 领导小组职责:董

2、事长、总经理为焦煤公司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组织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总工程师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2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审批采掘工作面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通风部部长、生产、地测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做好以上工作。副总经理、安监局长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通风管理部负责组织对抽采设计、取样设计、采掘工作面抽采达标评判报告进行审查、起草批复意见。生产技术部负责审查各采掘工作面的采掘工艺、支护型式、巷道断面、

3、回采产量、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参与起草批复意见。地测部负责审查各采掘工作面的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地质说明书、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资料,参与起草批复意见。安监局负责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督监察,审查取样设计、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参与起草批复意见。科研所负责按照取样设计测定采掘工作面原始瓦斯含量、原始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的测定工作,对测定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抽采达标评判报告进行审查,参与起草批复意见。二、抽采达标评判细则(一)瓦斯抽采一般规定第三条 按照 煤矿 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应当进行瓦3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经抽采达标评判合格并经过焦煤公司批复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第四条 各矿井瓦斯

4、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 的原则 。第五条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各矿井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分源抽采、强化冲孔、优化封孔工艺、加强抽采系统管理等措施,提高地面泵抽采浓度,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进行抽采达标评判:(1)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且有突出区域的;(2)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5m3/min 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3m3/min 的;(3)矿井绝对瓦斯涌出

5、量大于或等于 40m3/min 的;(4)矿井年产量为 1.01.5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 的;(5)矿井年产量为 0.61.0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 的;(6)矿井年产量为 0.40.6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 的;(7)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 0.4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15m3/min 的。4第七条 各抽采矿井必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巷道、抽采系统、钻孔)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第八条 各抽采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抽采队、管理机构),

6、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第九条 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瓦斯抽采工应当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方可上岗。十十十 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当以预期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制条件。抽采达标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包括:抽采巷道、钻孔等工程量计划与投资汇总表、抽采接替表、抽采设备设施表、抽采达标煤量表、回采接替表、巷道掘进接替表以及保障措施等。第十一条 矿井应当积极试验和考察不同抽采方式和参数条件下的煤层瓦斯抽采规律,根据抽采参数、抽采时间和抽采效果之间的

7、关系,确定矿井合理抽采方式下的抽采超前时间,并结合抽采工程施工周期,安排抽采、掘进、回采三者之间的接替关系。第十二条 经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或者矿井瓦斯等级5鉴定、评估符合应当进行瓦斯抽采条件的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矿井,其矿井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内容。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当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其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一次设计,并满足分期建设过程中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第十三条 矿井确定开拓和开采布局时,应当充分考虑瓦斯抽采达标需要的工程和时间。开采保护层的矿井,应当根据保护层工作面的回采时间超前部署底抽巷、施工穿层钻孔,确保及时抽采卸压瓦斯、抽采达标。 在煤层

8、底(顶)板布置专用抽采瓦斯巷道,采用穿层钻孔抽采瓦斯时,其专用抽采瓦斯巷道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巷道布置在距离煤层法线距离不小于 10m 的位置,岩柱小于 10m 大于 8m(含 8m)时,矿井必 须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并上报焦煤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岩柱小于 8m,必须立即停止施工;2、底抽巷的布置应保证煤巷条带的预抽,兼顾回采区域的抽采;3、巷道施工安排应当满足抽采达标所需的抽采时间要求;4、施工抽采钻孔时,巷道风速不得低于 0.5m/s。(二)瓦斯抽采要求6第十四条 应当抽采瓦斯的高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其他应当抽采瓦斯的矿井可以建立井下抽采瓦斯系统;同时具有煤层瓦斯

9、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要根据需要实施高、低负压分源抽采。第十五条 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备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达到抽掘采平衡时的抽采纯流量)对应工况流量的 2 倍,即: 泵 运 行 负 压当 地 大 气 压 力抽 采 瓦 斯 浓 度 标 准 大 气 压 力抽 采 达 标 时 抽 采 量 10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 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 5kPa。第十六条 瓦斯抽采矿井应当配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度、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

10、的开停状态等。抽采瓦斯计量仪器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计量测点布置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判的区域分支、钻场等布置测点,采掘工作面每 80-100m 安设导流管测 定抽采参数。第十七条 瓦斯抽采管网中应当安装足够数量的放水、排渣装置,确保及时排除管路中的积水,防止煤泥堵塞管路。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应留设钻孔抽采负压和瓦斯浓度的观测孔。7矿井应当加强瓦斯抽采现场管理,确保瓦斯抽采系统的正常运转和瓦斯抽采钻孔的效果,钻孔抽采效果不好的,应当及时处理。第十八条 煤矿应当根据矿井井上(下)条件、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开拓开采部署、瓦斯来源和涌出特点等情况选

11、择先进、适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艺,设计瓦斯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实现瓦斯抽采达标。预抽煤层瓦斯的工艺方案应当在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基础上进行,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卸压瓦斯抽采的工艺方案应当根据邻近煤层瓦斯含量、层间距离与岩性、工作面瓦斯涌出来源分析等进行,采用多种方式实施综合抽采。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应当包括为抽采达标服务的各项工程(井巷工程、抽采钻场和钻孔工程、管网工程、监测计量工程、放水除尘排渣等管路管理工程)的布局、工程量、施工设备、主要器材、进度计划、资金计划、接续关系、有效服务时间、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及预期抽瓦斯量

12、和效果等。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设计应当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8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瓦斯时间、预期效果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设计相关文件应当由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第十九条 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进行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图及其他竣工验收资料(参数表等)应当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瓦斯抽采工程竣工资料除应有与设计对应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各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如喷孔、顶钻、卡

13、钻等)等内容。第二十条 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封孔、连接抽采,封孔要有记录,确保钻孔封孔效果。(三) 抽采达标评判细则第二十一条 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进行抽采的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和矿长组织会审签字同意后,报焦煤公司批准。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二)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不能达到规定9要求的;(三)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

14、、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或者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四)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五)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判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六)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七)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八)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相关测试条件的。第二十三条 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判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步骤:1、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2、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判;3、抽采瓦斯效果评判指标测

15、定;4、抽采效果达标评判。第二十四条 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的有效控制范围进行界定,界定方法如下:1、对顺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按钻孔长度方向的10控制边缘线、最边缘 2 个钻孔及钻孔开孔位置连线确定。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为钻孔有效孔深点(换算成平距)连线,相邻有效钻孔中较短孔的终孔点作为相邻钻孔有效孔深点。2、对穿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取相邻有效钻孔的见煤点之间的连线所圈定的范围。发现不符合规定时,必须及时采取补打钻孔的措施,确保控制范围符合规定。第二十五条 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在有效控制范围内的均匀程度进行评判。预抽钻孔间距不得大于设计间距。发现不符合规定时,及时采取补打钻孔的措施,防止出现抽采空白带。第二十六条 在进行采掘工作面抽采效果评判时,根据工作面的地质构造和巷道布置,将钻孔间距基本相同和预抽时间基本一致(预抽时间差异系数小于 30%)的区域划分为一个评判单元。应结合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打钻期间的喷钻、卡钻、顶钻等情况及工作面综合瓦斯地质图、间接计算残余瓦斯含量、残余瓦斯压力、可解吸瓦斯含量、实测残余瓦斯含量等资料,逐个评判单元对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进行全面分析、评判。对同一评判单元预抽瓦斯效果评判时,首先计算钻孔预抽时间差异系数,符合规定后,根据抽采计量等参数间接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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