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办法.DOC

上传人:国*** 文档编号:370682 上传时间:2018-09-28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49.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州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广州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广州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广州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广州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1 广州市生态公益林 经济补偿 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公益林 经济补偿 资金的 使用 和管理 , 保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2017年 修订)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 经济补偿 办法 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 经济补偿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 支付 资金管理办法 ( 2016 年修订) 等 的 规定,结合我市生态公益林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公益林 经济补偿资金 ,由中央、省级、市级和区级财政投入组成。 中央 、 省级 财政安 排的生态公益林效益 补偿资金与 市级 、 区级 财政安排的

2、 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 资金统筹使用。 第 三 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 按照财政分级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分别将年度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列入 当年 财政预算。 第 四 条 市 人民政府 各相关职能部门 、 各 区 人民政府 和2 相关单位应 按照 职责 分工 协同实施本办法 。 市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 核实 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面积、范围和等级等因素 , 编制 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方案和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预算, 对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 执行预算 情况 进行 监督和 检查 。 市 财政 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审核和支付 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 一般性转移支 付 资金 , 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

3、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 市 审计 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 对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使用 和管理 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 人民 政府 负责 落实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 的区级配套部分 ,足额、 按 时 支付 生态公益林 经济 补偿资金 , 定期对 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使用 和管理 情况进行检查, 进行 生态公益林 经济补偿资金 的财务管理、 绩效评价、 信息公开 。 镇 人民 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 协调和审核 生态公益林经济 补偿资金分配方案,规范和监督 集体留用的生态公益林经济 补偿资金 的使用 ,定期对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使3 用 和管理 情况进行检查 。 村民 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4、 或者经济合作社 负责 制定 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 的分配方案 , 落实 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的村务公开、政务公开等 工作 ;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绩效 评价 、审计、 检查 等工作。 第 五 条 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 依据 “按区位、分级别”的原则 ,结合生态公益林的等级、质量、生态效益等因素,分为 级 、 级 和 级 三个等级 标准 。 级生态公益林是指国家级生 态公益林和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 ;级生态公益林是指省级生态公益林和其它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级生态公益林是指除、级以外的市 级生态公益林。 2017 2019 年按照级 150 元 /亩

5、年、级 100 元 /亩年、级 80 元 /亩年的标准进行补偿。 2020年在 2019年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提高 6%。 2020 年后,经济补偿 调整标准 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研究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4 鼓励各区按照不同生态区域 以及 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在 不低于 全市 标准 的基础上, 提高 生态公益林经济 补偿标准和扩大补偿范围。 第 六 条 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以生态公益林界定书为依据,但补偿范围、面积和等级等要素,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最新森林 资源数据为准。 第 七 条 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承包者或者经营者: (一

6、)生态公益林未发包和流转的,补偿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有、集体林(农)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生态公益林林地的,补偿对象是承包者; (三)依据合同流转生态公益林经营权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补偿对象;合同未约定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应 会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 据 林权证 或林权类 不动产权证、 生态公益林界定书、流转合同等, 核定 生态 公益林 经济 补偿对象 。 并将 生态公益林 经5 济 补偿对象名单在生态公益林所在自然村和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第 八 条 集体林权

7、改革 后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生态公益林, 其 经济 补偿资金 分为按股支付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和集体留用两部分 : (一) 按股支付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部分, 从化区、增城区、花都区和白云区 不得少于 经济 补偿资金 的 80%、黄埔区、天河区、番禺区和南沙区 不得少于 经济 补偿资金 的90%。 (二) 集体留用部分 ,可用于集体购买办公用品 经费 ,三防值班、召开会议、宣传 、 “一卡(折)通”工作 等管理经费,村民的社保、医保 、慰问、扶贫 等 经费 ,以 及 治安、卫生、乡村 基础设施 建设等集体公益事业 经费 。 国有林(农)场 的 生态公益林 ,其 经济 补偿资金 应用于对 生态

8、公益林 部分的 保护和建设方面,包括护林 人员开支 、办公用品 和护林设备购置、造林和抚育、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宣传、林业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等,不得 用于 弥补 办公楼、住房等 基建开支。 6 第 九 条 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 依据 广州市一般性转移支付 的程序和规定 ,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于 每年 3 月底前, 将已 核定的最新森林资源数据中生态公益林的面积、范围、等级 和补偿资金 总量 , 告知辖区内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国有 林(农)场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或者经济合作社等 。 市属林场的年度生态公益林面积、范围、等级和补偿资金 总量 由

9、 市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告知。 ( 二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或者经济合作社 于每年 6 月底前, 制定集体经济组织的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分配方案, 并 按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 经 村民会议表决、公示等程序后报镇政府审核。 集体在制定 分配方案时,不得损害占少数的 自留山、责任山 和经营者 的利益。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制定 自留山、责任山 和经营者 部分的分配方案 。 结合村委任职年限,经集体同意,分配方案可固化一定年限,不需每年报送。 7 ( 三 )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 8 月底前,汇总核实分配方案 ,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后 ,报市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 。 ( 四 )市林

10、业 行政主管部门 于 每年 9 月底前, 汇总核实各区报送材料 后 , 单独 编制 下一 年度生态公益林 经济 补偿资金 一般性转移 支付 预算 , 报 送市财政 行政管理部门 核实。 ( 五 )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 于 每年 12 月底前, 会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 100%的预算金额提前告知各区。 经济补偿 资金在下一年度财政一般性转移 支付 预算批复后进行 支付 。 年度 经济补偿 资金预算经报 市 人民 政府、市人大审议通过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如有 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 由相关区 人民 政府 在 当年 9月 底 前 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 , 报 原审批部门 审批 同意

11、后, 财政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核实结果进行清算调整 。 第十条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采用“一卡(折)通”制度和方式,直接 支付 经济 补偿资金 至补偿对象: (一) 补偿对象为单位或个人的, 支付 至单位和个人的8 “一卡(折)通”银信账号; (二) 补偿对象为集体的, 支付 至 符合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户主“一卡(折)通”银信账号 ; (三 )对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人均 补偿不足 1 亩 /人的,经 村民会议表决、 集体申请和 区人民政府 同意,可 支付至 符合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 集体 的 银信账号 。 集体统筹其余集体收益 后 ,于年度分红

12、时作统一 支付 。 补偿对象可自行选择收取生态公益林 经济补偿资金 支付 的银行。 第十 一 条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 在收到 生态公益林经济 补偿资金 的 当年 需 将 经济 补偿资金 支付至补偿对象。 第十 二 条 因 生态公益林发生 纠纷、经济补偿分配方案未落实 、经济补偿 账号信息失真失效 等原因, 其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可不予支付 。 发生生态公益林 经 济补偿 资金未能及时 支付 的 情况 , 执行 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 支付 资金管理办法 ( 2016 年修9 订) 的 相关 规定 。 第十 三 条 建立 健全 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 档案管理制度和考核问责制

13、度 。 区林业 行政主管 部门 、财政行政管理部门 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 年度生态公益林 要素、分配方案、 银 行 支付 凭证 、经济补偿对象 签收 等 核心环节如实记录、 造册、存档 、 备查 ,实现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 。 第十 四 条 因重复支付、森林资源数据变化等情况导致多拨付的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金,应按资金原渠道退回。 未按照规定发放和使用生态公益林 经济补偿资金,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的, 依据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2017 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弄虚作假,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 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 五 条 依据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2017 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纳入森林综合管护区的森林、林木、林地,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给予经济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10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 十六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 5 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