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石子购销合同买受人: (以下称为“甲”方)出卖人: ( 以下称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买受人、出卖人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以资双方共同遵守。1、购货内容及单价:1、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采购石子(碎石),乙方需在2017 年 6 月 15 日至 2018 年 6 月 15 日期间向甲方至少提供石子(碎石)5 万吨。2、石子(碎石) 单价:65/吨。3、此价格随市场价格降了降,市场价格涨了涨。合同金额以买受人收货磅单中实际收到数量乘以单价为准; 上述产 品价款中已含运输费、税费、装卸费等。二、质量要求:1、所供石子应为天然岩
2、石经机械破碎、筛分制成;2、含泥量小于 1%,泥块含量小于 0.5%;三、供货方式及时间1、乙方接到甲方要货通知后于 10 小时内将货物送至甲方指 定地点,如每月三次供货不及时,扣除货款违约金贰万元。2、采用公路运输方式,由乙方负责组织承运,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货物交付地点为甲方厂区现场。四、结算方式:1、乙方凭磅单与甲方对帐,付款时乙方要向买受人出具正 式税务发票;2、付款方式:为转帐方式。3、乙方为甲方垫资 30 万元购买符合买受方要求的货款后,甲方在每次使用够全价值 30 万元的货款后及时付款给乙方。若甲方不能按时支付货款,需向乙方赔偿违约金 5 万元,且本合同自动终止。五、交货地点:甲
3、方指定地点:阜阳市大正混凝土有限公司厂内货场。六、验收方式1、甲方根据行规制定具体验收标准,并据此进行验收与计量。2、以甲方过磅数量为准,但必须将双方核实,供方有权随时对过磅进行抽查,如有异议,须经双方协商解决。3、每批货物送至甲方后,甲方进行抽检后合格的,但在实际 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合格的产品(人为除外) ,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给予更换并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七、合同变更解除:1、因工程原因造成乙方需要变更所购物品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重新变更或更改购销合同,对已经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负责。2、甲、乙双方中有一方出现违约责任,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八、违约
4、责任:(一)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所交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退货, 因质量问题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2、乙方如不能按照甲方所通知的时间供货,或者逾期交货, 耽误甲方生产使用, 应承担就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为当次货款的 20%。(二)甲方的违约责任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 10%的违约金。2、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 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 应承担乙
5、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九、不可抗力: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 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 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 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1、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任何一方均在甲方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须经双方共同协商。2、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2017 年 5 月 28 日 2017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