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辐射事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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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钦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故分级 1.5 应急原则 2 组织 机构 2.1 组织机构职责 2.2 其他辐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 2.3 各县区政府(管委)职责 2.4 日常管理机构 3 辐射事故报告 3.1 报告时限与程序 3.2 报告方式与内容 4 分级响应 4.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4.2 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4.3 应急监测 4.4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2 4.5 安全防护 5 应急响应终止 5.1 应急响应终 止条件 5.2 应急响应终止 5.3 总结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6

2、.2 人员培训 6.3 预案演习 6.4 应急值守 6.5 宣传教育 6.6 资金保障 6.7 装备保障 6.8 信息保障 6.9 应急文件 7 辐射事故应急实施程序 8 附则 3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及时有效处置辐射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保障从业人员、公众和辐射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 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 449 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2 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令第34 号)、突

3、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 2013 101 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7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8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 2015 4 号)、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环办函 2013 1494号)、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8871-2002)、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桂政发 2005 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桂政办 函 2015 132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我市境内和境

4、外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 4 危及我市辐射环境安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设施事故以外,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 放射 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等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放射性物质(除易裂变核材料外)运输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航天器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4 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 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

5、大辐射事故(级)、重大辐射事故(级)、较大辐射事故(级)和一般辐射事故(级)四个等级。 1.4.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级) 凡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辐射污染后果;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上(含 3 人)急 性死亡; 5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放射性污染事故; 对我市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 5.01015贝可的碘 -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 3 平方公里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

6、 0.1 毫希弗 /小时,或者 /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 1000 贝可 /平方厘米, 或者 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 100 贝可/平方厘米; (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 1.01013 贝可的锶 -90 当量; (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 1.01014 贝可的锶 -90 当量; (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1.4.2 重大辐射事故( 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 致 2 人以下

7、(含 2 人)急性死亡或 者 10 人以上(含 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6 (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 5.01014贝可,且小于 5.01015 贝可的碘 -131 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 0.5 平方千米,且小于 3 平方公里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 0.1 毫希弗 /小时,或者 /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 1000 贝可 /平方厘米,或者 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 100 贝可 /平方厘米; (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 1.01012 贝可,且小于

8、1.01013贝可的锶 -90 当量; (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 1.01013贝可,且小于 1.01014贝可的锶 -90 当量; (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 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1.4.3 较大辐射事故( 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9 人以下(含 9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 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较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

9、的释放量大于等于 5.01011贝可,且小于 5.01014 贝可的碘 -131 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 500平方米,且小于 0.5 平方公里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 0.1 毫希弗 /小时,或者 /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 1000 贝可 /平 7 方厘米,或者 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 100 贝可 /平方厘米; (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 1.01011 贝可,且小于 1.01012贝可的锶 -90 当量; (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 (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 1.01012贝可,且小于 1.01013贝可的锶 -90 当量;

10、(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 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1.4.4 一般辐射事故( 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铀矿冶、伴生放射性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一般辐射事故的量化指 标如下: (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 5.01011 贝可的碘 -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 500平方米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 0.1 毫希弗 /小时,或者 /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

11、 1000贝可 /平方厘米,或者 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 100 贝可 /平方厘米; (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 1.01011 贝可的锶 -90 当量; (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 8 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 1.01012贝可的锶 -90 当量; (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 小于 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1.5 应急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资源共享、快速高效地处置突发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地减轻辐射事故对人员和环境的危害。 2 组织 机构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领

12、导小组办公室 事故应急舆情信息组 事故应急安全保卫警戒组 事 故 应 急 救 护 组 事故应急现场处置组 9 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各应急专业组构成。市政府设立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及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卫计委、安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市辐射事故应急舆情信息组、辐射事故应急安全保卫警 戒组、辐射事故应急救护组,在辐射事故现场组建辐射事故应急现场处置组。设县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各县区政府(管委)确定。 2.1 组织机构职责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

13、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组织指挥和部署全市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建议市政府及时发布和决定市内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预警、启动和终止;指挥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决定采取有效防护和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审定向自治区、国家提交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 况报告。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卫计委、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示;制

14、定和修订全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全市辐射事故应急综合演习;配 10 合自治区做好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发布和决定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监督检查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指挥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组 织开展对全市应急响应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评价及监督,必要时经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干预行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应急信息的汇总;负责向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交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 市辐射事故应急舆情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根据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供的新闻通稿,负责市境内一般辐射事故应急的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负责媒体记者、网络舆论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市辐射事故应急安全保卫警戒组:由市公安局负责承担一般级别的辐射事故现场警戒与封闭、安全保卫、交通管制、治 安秩序维持、人员疏散转移的工作,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市辐射事故应急救护组:由市卫计委负责根据辐射物质的种类、危害特性,指导个体防护,发放所需的应急药品;根据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和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的措施建议;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放射病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根据需要和指令,协调、调动全市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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