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XXXXX党总支组织学习2015.10.26,概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共5章,即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共47条。,重点学习,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 监督职责,第三章 监督制度,第四章 监督保障,第五章 附 则,一、总则,共五条,讲的是:制定依据、指导思想、适用对象和监督的重点内容。,一、总则,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2、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第二章 监督职责 共六条,讲的是:党的各级委员会五个方面职责。,第二章 监督职责,(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
3、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第二章 监督职责,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有五项,第三章 监督制度,监督制度,共十节,二十八条,内容较多,是本条例重点,概括说共十种监督制度:,1.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2.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3.述职述廉 4.民主生活会5.信访处理 6.巡视7.谈话和诫勉 8.舆论监督9.询问和质询 10.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第一节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共三条;第二节 重
4、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共四条;第三节 述职述廉,共二条,其中: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第三章 监督制度,第四节 民主生活会,共四条: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
5、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第三章 监督制度,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第四节 民主生活会,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
6、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第五节 信访处理 共二条,第六节 巡 视 共三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和任职谈话。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
7、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第七节 谈话和诫勉,共三条,一是: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二是: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第八节 舆论监督,共二条,第九节 询问和质询,共三条,一、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二、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
8、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三、 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各级党组织的委员、纪委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第十节 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共二条,主要内容有:各级党委、纪委应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第四章 监督保障,共五条,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
9、当为其保密;,第四章 监督保障,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第四章 监督保障,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没有发现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第四章 监督保障,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四章 监督保障,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2.17发布),第五章 附 则,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