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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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引(2015 年 5 月 13 日)目录第一部分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1一、企业主体管理 .1二、错误数据处理 .4三、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 .6四、企业报告管理 .8五、登记管理 .16六、电子数据核查 .26七、现场核查与分类管理 .30(一)企业现场核查 .30(二)金融机构现场核查 .392八、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 .41九、档案与公告信息管理 .48第二部分 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49一、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管理 .49二、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业务 .57三、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业务 .60四、捐赠项下外汇收支管理 .63五、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

2、入存放境外管理 .67六、现场核查 .70第三部分 个人外汇业务管理 .72一、个人经营性外汇管理 .72(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性外汇管理 .72(二)个体工商户经营性外汇管理 .73(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外汇管理 .74二、个人非经营性收付汇管理 .75(一)非经营性收汇管理 .75(二)境内个人非经营性付汇管理 .76(三)境外个人非经营性付汇管理 .78三、个人结汇管理 .793(一)个人年度总额内结汇管理 .79(二)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管理 .80(三)境外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管理 .83四、个人购汇管理 .84(一)境内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管理 .84(

3、二)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非经营性购汇管理 .85(三)境内个人补购外汇管理 .87(四)境外个人购汇管理 .88五、个人外汇账户管理 .90(一)外汇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关闭 .90(二)外汇储蓄账户的开立、变更和关闭 .91(三)账户之间的境内划转 .92六、外币现钞管理 .93(一)提取外币现钞管理 .93(二)存入外币现钞和旅行支票兑付管理 .94(三)手持外币现钞结汇 .95(四)外币现钞携带证管理 .96七、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准入和使用 .994八、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102第四部分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 .104一、境内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4、、变更 .104二、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 .105三、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划转 .107四、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关闭 .108第五部分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 .109一、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 .109二、保险经营机构外汇账户管理 .115三、保险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 .118(一)保险项下结售汇管理 .118(二)保险项下收付汇管理 .119第六部分 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管理 .121一、试点业务准入管理 .121二、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 .122三、外汇备付金境内划转管理 .123四、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管理 .124五、试点业务报告管理

5、 .12550第一部分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一、企业主体管理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审核原则 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办理时限及注意事项名录登记(行政许可项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1.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外汇

6、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及以下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对于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以上规定的资料。2.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

7、统)为企业登记名录,并设置辅导期标识。完成名录登记后,外汇局为企业办理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开户。3.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信息。1.属地管理原则,即企业受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监管,应当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业务(下同)。2.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1.名录登记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2.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3.特殊监管区域新设立的区内机构需办理对外贸易收支业务的,按照名录登记管理要求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已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的区内机构,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4.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

8、。5.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 天。6.外汇局长期留存确认书, 留存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原件以及其他材料复印件 5 年备查。7.符合要求当场办理。8.所在地外汇局办理。1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审核原则 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办理时限及注意事项名录变更(行政许可项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

9、15 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1.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2.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变更企业的名录登记信息。3.企业因注册地址变更导致所属外汇局发生变化的,外汇局还应当通过监测系统进行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并迁移该企业业务数据。4.发生外汇局机构撤并或增加时,外汇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的变更操

10、作。1.属地管理原则。2.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1.监测系统中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权限在外汇局各分局。中心支局、支局辖内企业需变更所属外汇局代码的,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至分局,再由分局通过监测系统进行变更操作。2.因机构撤并或增加等原因导致需大批量变更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的,分局可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总局) ,由总局统一后台处理。3.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5 年备查。4.符合要求当场办理。5.所在地外汇局办理。2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审核原则 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办理时限及注意事项名录注销(行政许可项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

1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 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1.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申请、现场核查等情况或定期通过下列方式,将符合细则第七、八条规定情况的企业从名录中注销:(1)通过工商、商务管理部门网站或其他方式获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被商务管理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信息;(2)通过监测系统查询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信息。2.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注销企业名录,并撤

12、销该企业网上业务开户。属地管理原则1.注销名录后,经申请再次被列入名录的企业,视为新列入名录企业纳入辅导期管理。2.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的,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5 年备查;外汇局强制注销企业名录的,留存外汇局确定企业存在规定情况的相关材料 5年备查。3.符合要求当场办理。4.所在地外汇局办理。3二、错误数据处理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审核原则 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修正(非行政许可项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4.海关特

13、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 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 号)。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指因核心要素为空或代码类数据项在监测系统基础代码表中不存在,无法正确入库而被自动存入错误数据表的报关单数据。2.企业可通过下列方式修正报关单错误数据:(1)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外汇局办理手工修正: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A 类企业可提供通过中国电子口岸以普通 A4 纸打印的报关单证明联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2)到海关办理相应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手续,通过部门间数据交换自动

14、完成监测系统数据修正。3.对于已正确入库的报关单数据,企业如需修改或删除,应当到海关办理相应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手续后,再通过部门间数据交换自动完成监测系统数据修正。1.属地管理原则。2.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对报关单错误数据进行手工修正:(1)报关单核心要素不全的,修改补全相关数据;(2)监测系统基础代码表缺失的,可由分局以书面形式向总局申请,由总局审核并在监测系统中增加相应代码后,再修改相关数据。1.核心要素包括企业代码、进出口日期、贸易方式、成交币种和成交总价;代码类数据项包括贸易方式和币种。2.报关单错误数据类型包括:(1)企业代码为空;(2)进口日期为空;(3)出口日期为空;(4)贸易方式为空

15、;(5)币种为空;(6)成交总价为空或零;(7)超代码范围。3.外汇局应定期清理监测系统中的报关单错误数据。对于企业代码为空的,外汇局可根据管理需要,按照企业名称等进行判断并处理。4.可修改的报关单数据要素包括企业代码、进出口日期、贸易方式、商品明细记录的成交币种和成交总价。5.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5 年备查。6.保税项下货物贸易可以进出境备案清单替代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下同。4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审核原则 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贸易收付汇错误数据修正(非行政许可项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3.

16、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 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 号)。1.贸易收付汇错误数据指外汇局在日常管理或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的监测系统中与企业贸易收付汇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收付汇数据。2.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将错误数据及错误原因告知相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当通知企业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再将修正后的信息及时报送外汇局。1.属地管理原则。2.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对收付汇错误数据进行处理:(1)属于贸易外汇监测范围的,通过金融机构从源头修改并重新报送;(2)不属于贸易外汇监测范围的,在监测系统中直接删除。贸易收付汇数据错误原因主要包括企业代码、收付汇日期、币种、金额、交易编码、收付汇性质等信息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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