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 南 省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权确 权 登 记 发 证 实 施 细 则(试 行)2013 年 8 月前 言为满足全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需要,统一调查方法,规范登记程序,保证成果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各地和各生产单位,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制定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并报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本实施细则
2、的附录是本细则的规范性附录。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口。本实施细则起草单位: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本实施细则设计人:盛国民、王西同、张晓豫。本实施细则审定人:王成文、田群杰、高岚、张玉敏、贾行雨、张营海、李欣、王唯。本实施细则主要起草人:邓炯、马惠、路晓明、邵亚杰、李东敏、任春太、杨书毅、曲跃伟、尹广立、邓彩、邵卫东、马海涛、付治河、孟瑶、王芳、王杨、李莉、李文彬、胡蝶、琚玲莉、王洪润、张冰冰、肖予钦、李振伟、薛振萍、杨涛。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目 录1.总则
3、 12.准备工作 43.土地权属调查 54.地籍测量 85.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146.地籍调查结果公示与确认 157.土地登记发证 158.成果整理 169.检查验收 1710.提交成果18附录 A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 20附录 B 地籍调查表 21附录 C 指界通知书 34附录 D 指界委托书 35附录 E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6附录 F 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37附录 G 地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 38附录 H 界址点标志类型 39附录 I 已有地籍调查成果的核实结论 41附录 J 宗地图 42附录 K 地籍图图式 44附录 L 面积计算方法 47附录 M
4、土地登记申请书 48附录 N 土地登记委托书 50附录 O 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公告 51附录 P 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复查申请表 52附录 Q 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复查结果表 53附录 R 土地登记审批表 54附录 S 土地登记簿 59附录 T 土地归户卡 63附录 U 土地证书签收簿 64附录 V 宗地基本情况表等汇总表 650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01 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 (豫发20101 号)以及国
5、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 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 号)的有关要求,保证全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所称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1 任务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地籍调查
6、规程 (TD/T 1001-2012)中地籍总调查和土地登记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 40 号)中土地总登记的规定,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完成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工作;建立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和管理系统;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确认文件,开展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核发土地证书,确认集体土地使用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完善已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提升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管理水平。1.2 调查方法权属调查方法为以实地使用状况为准,由集体土地使用者实地指认权属界线;地籍测量方法为实测法(解析法) ,地籍图成图方法为全野外数字测量法。1.3 原则1.3.1 依法依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
7、政策规定,规范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证土地登记结果依法合规。1.3.2 便民高效原则坚持“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原则,做到“便民、利民、护民” ,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1.3.3 实事求是原则以实地、实际状况开展地籍调查,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进行登记,确保登记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1.3.4 急需优先原则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妥善安排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1.3.5 全面覆盖原则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覆盖全省范围内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1.3.6 承前启后原则充分利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8、、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登记成果开展工作。对已有的资料,经实地核实无误、资料完整有效的可继续使用,以加快工作进度、节约工作成本,保证成果的连续性,提高成果质量。1.3.7 统筹规划原则在时间紧、内容多、任务重、要求高的情况下,要统筹安排新型城镇化、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土地综合整治等相关工作,做好衔接。实施过程中要严密组织、科学计划、加强协调,1加强对工期、程序、成果、质量等方面的控制与管理,保质保量完成任务。1.3.8 注重创新原则要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方法,运用先进技术提高成果质量和科技含量,建立数据库,实现管理信息化。1.3.9 服务社会原则着眼满足社会经济发展、政府科
9、学决策的需要;着眼满足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用) 、土地开发整理、土地规划和计划以及土地执法监察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着眼满足社会对土地权利保护的需要。1.3.10 确保稳定原则加强土地权属调解处理队伍建设,及时调解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对土地权属问题的出现要有预见性,切实保证全省农村社会大局稳定。1.4 依据1.4.1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1.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6 号)1.4.1.4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4.1.5 土地调查条例 (国务院令第 518 号)1.4.1
10、.6 土地登记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 40 号)1.4.1.7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 年)1.4.1.8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 17 号)1.4.1.9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 号)1.4.1.10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 号)1.4.1.11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 号)1.4.1.12 中共河南省委
1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 号)1.4.1.13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 号)1.4.1.14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豫土集发20121 号)1.4.2 技术依据1.4.2.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10102007)1.4.2.2 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国土资厅发201157 号)1.4.2.3 地籍调查规程 (TD/T 10012012)1.4.2.4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TD/T 10152007)
12、1.4.2.5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TD/T 10162007)1.4.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代码 (GB/T 22602002)1.4.2.7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与编号 (GB/T 139892012)1.4.2.8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GB/T 183142009)1.4.2.9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 (GB/T 128982009)1.4.2.10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1.4.2.11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 (CH/T 20092010)1.4.2.12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 1 部分:1500 11 000 12
13、 000 地形图图式 (GB/T 20257.12007)1.5 步骤1.5.1 准备工作主要进行组织准备、资料准备、方案制定、宣传培训、通告发布、经费筹措、队伍组织、2表格仪器准备、调查底图制作以及地籍区、地籍子区准备等。1.5.2 通告发布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1.5.3 土地权属调查根据工作安排和发送的指界通知书,组织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按照实际使用状况实地指认权属界线,对指认结果签字盖章(按指印) ,调查人员填写地籍调查表,整理、完成权属调查资料。1.5.4 地籍测量施测权属调查确定的界址点坐标,量算宗地面积,包括地籍控制测量和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绘
14、以及面积量算等。1.5.5 集体土地产权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立省、市、县三级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权属争议信息库共同建设) 。1.5.6 公示与确认无争议的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成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且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成果,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1.5.7 土地登记发证组织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申请土地登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总登记的规定,进行登记,向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1.5.8 成果整理在全面完成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结果公示及确认、土地登记发
15、证和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统计、汇总形成省、市、县三级各类数据成果,编制图件、撰写报告。1.5.9 检查验收技术单位应分标段进行自检、互检、专检工作。省、市、县按照“县级自查、市级核实、省级验收”制度进行检查验收。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开展省级核查工作。1.5.10 成果资料归档和汇交主要包括省、市、县三级各项成果的整理归档、逐级汇交等工作,切实做好保密工作。1.6 土地利用分类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1010-2007) ,采用二级分类。1.7 数学基础1.7.1 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 西安坐标系” 。高程系统采用“1985 国家
16、高程基准” 。投影类型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3分带。1.7.2 平面坐标系统以县(市)为单位统一建立,市辖区由省辖市统一建立;也可由省辖市以辖区为单位统一建立。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采用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和城镇地籍更新调查的平面坐标系统做好衔接。1.7.3 长度变形大于 2.5cm/km 时,可采用高斯正形投影,3分带,任意中央子午线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也可采用投影于抵偿高程面上的高斯正形投影 3分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1.8 地籍图比例尺、分幅和编号集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地 籍 图 采 用 1:500 的 比 例 尺 ; 50cm50cm 正 方 形 分 幅
17、 ; 图 幅 编 号 按照 西 南 角 坐 标 公 里 数 编 号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X 坐 标 在 前 , Y 坐 标 在 后 , 中 间 用 短 横 线 连 接 。1.9 计量单位3长度单位为米(m) ,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 2) ,面积汇总单位为公顷(hm 2) ;全部保留两位小数。2 准备工作2.1 组织准备省、市、县(市、区) 、乡(镇)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推进办) ,负责本辖区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2.1.1 组织调查队伍。由国土资源部门人员组成调查队伍;聘用或委托经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评审公示的农村集体土地调查技术
18、服务单位组成调查队伍;也可由国土资源部门和技术服务单位共同组成调查队伍,但应注意职责和任务的划分。2.1.2 组建登记发证队伍。可由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国土资源所、村民委员会等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成登记发证队伍,分工协作,共同负责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申请组织、登记办理等工作。2.2 方案制定2.2.1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展前,应制定实施方案(包括工作方案、技术方案) ,并报上一级推进办备案。2.2.2 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目标任务、基本情况、工作范围、技术路线、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组织机构、队伍组成、登记申请组织、证书发放、数据库建设、经费来源、保障措施、提交成果等。
19、2.2.3 技术方案内容包括:目标任务、基本情况、工作范围、技术路线、地籍调查、登记发证、信息系统建设、质量监控体系、提交成果等。2.3 宣传培训2.3.1 制定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宣传方案,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2.3.2 制定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培训方案,在开展工作前,对参加调查的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统一调查方法,规范登记程序。2.4 通告发布县级人民政府应在辖区范围内发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见附录 A) 。2.5 调查底图2.5.1 开展权属调查前,可采用实测法制作 1:500 比例尺的调查底图,调查底图制作应符合地籍调查规程中地形地物要素的
20、要求。2.5.2 调查底图如分幅制作,应符合本细则 1.8 的规定。2.6 资料收集2.6.1 收集、整理基础资料。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以及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资料,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成果资料。2.6.2 收集、整理有关测绘资料。包括控制点资料,已有的影像图、地形图、地籍图等。2.6.3 政府最新划定、调整、处理权属界线的图件、说明及有关文件资料;以往调查未处理或者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资料;其他有关权属资料。2.6.4 以行政村为单位整理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储备、土地定级估价、建设用地审批等资料。2.6.5 收集、整理已确权登记发证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成果。2.6.6 人
21、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等。2.6.7 其他资料。相关政策法规文件、技术规程及行政区域代码、标准地名、自然地理、社4会经济资料等。2.6.8 表册准备。包括地籍调查表(见附录 B) 、指界通知书(见附录 C) 、指界委托书(见附录 D)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见附录 E) 、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 F) 、地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见附录 G)等。2.7 设备准备准备全站仪、GPS 接收机、测距仪、钢尺等仪器工具,配备相应的计算机、外设及软件系统、界址点标志(见附录 H)等。2.8 经费筹措各地应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各项任务,编制工作经费预算和年度计划,列入财政预算。3
22、 土地权属调查3.1 基本要求3.1.1 基本单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基本单元是宗地。凡被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称为宗地。3.1.1.1 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应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划分。3.1.1.2 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地块可单独设为一宗地。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连成一片,且为一个使用者的,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分别划分宗地。学校、养老院、村组办公场所、卫生设施等应单独划宗;社区、村庄内部的公用广场、停车场、道路、公共绿地、公用设施用地、空闲地以及其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等可单独设立宗地。3.1.1.3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处院落作为宅基地的,由各使用人协商确
23、定使用范围和界线,按协商结果,为各使用人划分宅基地宗地;各使用人协商同意为共用的,确定为宅基地共用宗地,各使用人为共同使用人。各使用人协商未果,又不同意共同使用,且与四邻无争议的,确定为争议宗地。3.1.1.4 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只建围墙未建房或打好基础未建房或批而未用的,能够明确土地使用者的,应按宅基地宗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宗地进行地籍调查。3.1.1.5 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房屋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坍塌或者部分坍塌的地块,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应按宅基地宗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宗地进行地籍调查。3.1.1.6 经依法批准、核准的设施农用地,可按集体农用地宗地进行地籍调查。3.1.1.7 宅基
24、地范围不明确的,经村组农民集体同意后,原则上按农民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现状范围确定宅基地范围后,再进行地籍调查。3.1.2 一般规定3.1.2.1 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开展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属调查。经集体土地使用者实地指认,实地确认界址点和界址线,不得依靠影像图件确认权属界线。3.1.2.2 按照划定的地籍区、地籍子区统一组织地籍调查工作。查清地籍区、地籍子区内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3.1.2.3 已有地籍调查成果中,村庄未开展调查或宅基地未按土地使用者分宗调查的,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调查。3.1.2.4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
25、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前已列入市、县政府批准的拆迁改造或者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计划、规划的村庄用地,可不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权属调查;但应根据已有土地登记资料或者经实地调查确定使用人以及土地面积后,整理拆迁村庄的地籍资料,与当地人5民政府的拆迁改造或者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计划、规划一并整理存档。3.1.2.5 已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调查、地籍测量资料经检核符合本细则要求,由调查人员出具核实结论(见附录 I) ,不再重新调查。3.1.3 预编宗地代码3.1.3.1 根据制作的调查底图显示的宗地,按照划定的地籍区、地籍子区,在地籍子区内从北到南、从西向东,统一预编宗地代码,并标注在调查底图
26、上。3.1.3.2 未制作调查底图的,应按照划定的地籍区、地籍子区,结合土地权属调查进展,在地籍子区内,从北到南、从西向东,统一预编宗地代码。3.2 土地权属状况调查3.2.1 调查内容3.2.1.1 土地权利人。调查核实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3.2.1.2 土地权属性质及宗地土地权属类型代码。调查核实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以及使用期限等。3.2.1.3 土地位置。调查核实土地坐落、宗地四至、所在地籍区、地籍子区和所在图幅等。3.2.1.4 土地用途。按照实际使
27、用状况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1010-2007)二级类确定地类,作为土地用途。3.2.1.5 其他。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3.2.2 指界3.2.2.1 一般规定(1)批准文件明确规定使用界线的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宗地,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可直接利用已有资料填写地籍调查表,原批准文件作为地籍调查表的附件,不再指界签字,应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记事栏中予以说明。(2)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界址不明确的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宗地,以及界址与实地不一致的宗地,应现场重新指界,并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调查底图上,并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记事栏中予以说明,宗地草图和宗地图(见附录 J)按
28、照实际用地界线绘制。(3)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宗地,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由权属界线两侧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根据实际利用状况及地方习惯现场指界,宗地草图和宗地图按照实际用地界线绘制。3.2.2.2 通知指界根据调查计划,将指界通知书(见附录 C)送达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权利人并留存回执。3.2.2.3 指界人(1)宅基地由户主指界,签字,加按手印,并出具户主身份证明和户口簿。户主外出的,可委托成年家庭成员指界、签字,村组负责人或村民代表作为指界委托和指界结果见证人在备注栏签字;户主或其成年家庭成员均无书写能力的,可按指印,由村组负责人或村民代表作为见证人在备注栏签字,并注明按指印者姓名;整家外出或只有未成年人在家时,先由村组负责人或村民代表按照实地现状指界测量,待户主或其委托的成年家庭成员认可后,再完善签字手续。(2)村组农村集体管理使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由村组农民集体负责人、村民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指界,并签字,加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无公章的,以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代替。(3)法人使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指界、签字加盖法人公章。个人使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出具使用证明后,由个人指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