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錄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重 大 災 害 通 報 及 檢 查 處 理 要 點 .1相 關 格 式 :格 式 一 重 大 災 害 通 報 表 .6格 式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甲級災害規模之職業災害通報表 .7格 式 三 重大災 害 檢 查 初 步 報 告 書 .8格 式 四 職 業 災 害 資 料 蒐 集 查 核 表 .11格 式 五 職 業 災 害 死 亡 勞 工 基 本 資 料 表 .13格 式 六 重大職 業 災 害 檢 查 報 告 書 格 式 及 撰 寫 注 意 事 項 .14格 式 七 職 業 災 害 檢 查 報 告 書 函 稿 格 式 (上 行 文 )及 災 害現 場 照
2、 片 黏 貼 與 說 明 格 式 .24格 式 八 職 業 災 害 檢 查 報 告 書 函 稿 格 式 (平 行 文 ) .26格 式 九 職 業 災 害 實 例 格 式 及 撰 寫 注 意 事 項 .27格 式 十 從 事 業 務 之 人 涉 嫌 觸 犯 刑 法 第 276 條 第 2 項規 定 移 送 業 務 過 失 注 意 事 項 及 撰 寫 內 容 參 考 例 .28格 式 十 一 重 大 災 害 個 案 彙 整 管 制 表 .30格 式 十 二 個 案 陳 判 表 .31相 關 附 表 :附 表 一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暨 各 勞 動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災 害通 報
3、 聯 絡 人 員 電 話 一 覽 表 .32附 表 二 行 業 分 類 系 統 表 .34附 表 三 行 業 分 類 系 統 表 適 用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業 別 參 照表 .38附 表 四 災 害 類 型 分 類 表 .40附 表 五 災 害 媒 介 物 分 類 表 .41相 關 附 件 :附 件 一 重 大 災 害 通 報 及 檢 查 處 理 流 程 圖 .42附 件 二 其他之工作場所職業災害認定及處理原則 .46附 件 三 各 類 重 大 災 害 主 要 辦 理 事 項 .48相 關 附 錄 :附 錄 一 行 政 院 災 害 緊 急 通 報 作 業 規 定 .49附 錄 二
4、本 會 辦 理 重 大 特 殊 職 業 災 害 罹 災 勞 工 及 其 家 屬慰 助 注 意 事 項 .53附 錄 三 本會勞工檢查處災害處理作業流程 .54附 錄 四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給付勞 動 檢查處理補充說明 .58- 1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重 大 災 害 通 報 及 檢 查 處 理 要 點行政院勞委會九十年五月四日台九十勞檢二字第二七九號函訂定行政院勞委會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勞檢一字第九一一九八一號函第一次修正行政院勞委會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勞檢一字第九一三八九六號函第二次修正行政院勞委會九十二年四月一日勞檢一字第九二一八三二一號函第三次修正行政院勞委會九十三年十月十九
5、日勞檢一字第九三五二一九六號函第四次修正行政院勞委會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勞檢五字第九六一五二七三號函第五次修正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勞動檢查機構對重大職業災害之檢查並配合災害防救法及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健全重大災害通報體系,特訂定本要點。二、 本要點所稱重大災害係指下列災害之一:(一)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8 條第 2 項之職業災害或勞動檢查法第27 條所稱之重大職業災害:1.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2.發生職業災害之罹災人數(含救災人員)在 3 人以上者(不包括輕傷害)。3.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之洩漏,發生 1 人以上罹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
6、二)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達甲級災害規模(以下簡稱甲級災害)之職業災害:1.工作場所發生災害造成 3 人以上死亡者。2.工作場所發生災害造成 5 人以上罹災(含失蹤人員)者。3.經大眾傳播媒體廣為報導,工作場所發生火災、爆炸、有害氣體外洩、核能事故等涉及公共安全之災害。(三)經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工作場所發生火災、爆炸、有害氣體外洩、核能事故等,涉及公共安全之災害。(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三、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報告、通報或經媒體報導等,得知事業單位發生重大災害時,應依本要點規定通報及檢查處理。四、 勞動檢查機構對重大災害應依下列程序處理(流程圖如附件一)(一)災害通
7、報:- 2 -1.立即填具重大災害通報表(如格式一,以下簡稱通報表),傳真本會及相關地方主管機關,並於本會勞動檢查資訊管理系統之重大職災通報輸入相關資料。對於假日發生之重大災害應另通報本會勞工檢查處處長等相關人員。2.勞動檢查機構對甲 級 災 害 , 應 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1)立 即 以 電 話 聯 繫 本 會 勞 工 檢 查 處 處 長 等 相 關 人 員 (如 附表 一 ), 由 本 會 通 報 行 政 院 及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如 格 式 二 )。(2)災害查處過程中,將災 情 變 化 適 時 向本會勞工檢查處處長等相關人員通報。(二)檢查處理:
8、1.勞動檢查機構應指派具有該災害專長之檢查員赴災害現場瞭解及實施檢查,並於一週內(甲級災害時為 24 小時內)將重大災害檢查初步報告書(如格式三,以下簡稱初步報告書)傳真至本會。2.實施檢查時應依職業災害資料蒐集查核表(如格式四)內容,完成相關資料之蒐集。3.填具職業災害死亡勞工基本資料表(如格式五)併同通報表或初步報告書傳真本會勞工福利處,辦理罹災者慰助事宜,並轉知適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罹災者或其家屬得依該法之規規定,備妥書件,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相關補助。4.事業單位工作場所不合規定事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填寫會談紀錄,以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通知事業單位限期改善。5.檢查時如發現非立即停工不足
9、以避免職業災害擴大或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對該工作場所應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停工通知書之申請- 3 -復工條件與程序中,述明事業單位應提出事故檢討報告及改善計畫,於停工原因消滅後以書面申請復工。6.對於事業單位之復工申請,得由勞動檢查機構召集事業單位雇主或其指定之代理人、工作場所負責人、各級承攬人及安全衛生等相關人員,針對事故檢討報告及改善計畫召開審查會,經認定符合復工條件後,以書面通知復工。7.對不可歸責於雇主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之工作場所職業災害(以下簡稱其他之工作場所職業災害),仍應指派勞動檢查員實施檢查,調查災害原因及責任。有關其他之工作場所職業災害認定及其處理原則如附
10、件二。(三)災害檢討認定處理1.對重大災害個案,勞動檢查機構應由首長、副首長、指定簡任級以上人員或相關主管人員,召集相關組(科)主管及具有該災害專長之勞動檢查員召開職業災害檢討會,由實施檢查人員依初步報告書做報告,必要時得洽商本會人員或邀請具有相關專長之專家學者協助,以釐清災害原因或災害責任及界定災害報告書撰寫方向。2.職業災害檢討會之結論內容應包括初步報告書各項之具體結論及災害類別認定等,並作成紀錄留存備查。3.初步報告書之採取因應措施,應有針對本災害之具體行政作為或防災措施。(四)職災個案建檔及職災報告書陳報1.重大災害案件應指派專人列管,並檢核各承辦人輸入勞動檢查資訊管理系統資料之完整性
11、。2.對於屬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8 條第 2 項及勞動檢查法第27 條規定之工作場所職業災害(其他之工作場所職業災害處理原則另有規定者除外),勞動檢查機構應依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格式及撰寫注意事項(如格式六)撰寫檢查報告書,連同災害照片、相關資料及擬具處理- 4 -意見(如格式七),於災害發生 30 日內函報本會核備;報告書及照片之電子檔應上傳本會勞動檢查資訊管理系統。其餘災害得以初步報告書敘明認定理由函報本會辦理結案,免再撰寫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但本會為掌握案件之需要者,仍應撰寫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函報本會,有關各類重大災害辦理事項如附件三。(五)檢查後之處理1.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
12、保險條例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職業災害檢查案件,應將違反法令事項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處理。2.報告書經本會備查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1)將報告書第一項至第十項函送事業單位。(2)屬公共工程之職業災害應將檢查報告書函送相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改進。(3)已構成相關勞動法令之行政罰鍰要件之災害案件,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處理。(4)涉及相關勞動法令之刑事罰之案件,移請當地地方法院檢察署參辦。(5)違反刑法第 276 條第 2 項注意義務規定之案件,移請當地地方法院檢察署參辦。(6)宜由其他主管機關協助處理之案件,移請相關主管機關依權責辦理。3.重大災害檢查報告書於備查時如發現相關事業單位尚有其他不合規定事
13、項,應再通知事業單位限期改善(相關函稿格式,如格式八),並就通知改善事項實施複查。4.本災害建議事項如涉及勞工安全衛生法規等之修訂意見者,請敘明(1)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2)各種疑見及其得失分析、(3)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送本會參處。5.勞動檢查機構應指派檢查員將承辦之重大職業災害個案依職業災害實例格式及撰寫注意事項(如格式九)撰- 5 -寫成災害實例,由勞動檢查機構按季彙編為宣導教材,召集相關事業單位辦理職業災害研討會,並作案例講解。6.對於經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職業災害案件之起訴情形或判決結果應蒐集並按年彙編成冊。7.各年度結束應對重大災害實施統計分析作為擬訂勞動監督檢查計畫參據。- 6
14、-格式一(機關名稱)重大災害通報表填報人:一、初判災害類別:1.主要之工作場所職業災害2.其他之工作場所職業災害3.工作場所以外或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職業災害4.非職業災害5.認定中(原因: )二、事業單位:(發生災害之事業單位)(一)事業單位名稱:(二)事業單位地址、電話:三、災害概況:(一)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二)發生處所:(三)災害類型:(四)罹災人數:死亡 人、重傷 人、輕傷 人、共 人四、發生經過:五、處理情形 (應變措施、通報及其他作為,如補償慰恤、停工等):六、通報情形:(一)接獲報告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二)報告方式:(三)報告人:備註:本表填妥後請傳送行政院勞
15、工委員會(傳真 02-85902745)及相關地方主管機關。如為假日發生之重大災害請另通報本會勞工檢查處處長等相關人員。- 7 -格式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甲級災害規模之職業災害通報表通報人員: 聯絡電話: 一、災情摘要:(敘明災害發生事業單位、時間、地點、災害發生概況及傷亡情形)二、災害初步原因分析:三、本會採取之應變措施:(敘明搶救、慰撫、責任追究及應變處理情形)四、防災及工安因應措施:(敘明已採取或將採取之相關防災及工安因應作為)備註:甲級災害規模通報行政院,傳真:(02)3356-6749、3356-6750、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傳真:(02)8196-6740、8196-6741- 8
16、 -格式三重大災害檢查初步報告書一、災害類別:1.主要之工作場所職業災害2.其他之工作場所職業災害3.工作場所以外或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職業災害4.非職業災害5.認定中(原因: )二、事業單位概況:(一)發生災害單位:1.行業別(分類號碼):2.事業單位名稱:3.事業單位地址、電話:4.負責人:(二)業主:(項目及內容與發生災害單位同)(三)各級承攬人:(項目及內容與發生災害單位同,如有平行承攬應全部列出)三、承攬關係:業主以其事業之全部或部分交付承攬之事業單位(原事業單位)承攬人(一次承攬人)再承攬人(二次承攬人)- 9 -(依序列述)四、災害概況:(一)發生時間:。(二)消息來源及時間:。(三)檢查時間:(四)發生處所:1.2.經濟部工業局開發管理之工業區:是(工業區名稱: );否(五)災害類型(分類號碼):(六)災害媒介物(分類號碼):五、罹災者概況姓名: ;具原住民身分:是;否。外勞:是;否罹災程度:加入勞工保險:是(投保單位: );否六、災害發生經過:七、災害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 不安全動作: (三)基本原因:八、處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