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确定省航务局直属或派出航管机构所属检查单位制定被检查单位现场实施检查方案确定检查场所 实施现场检查未发现隐患问题 发现隐患问题如实报告检查情况,双方签字确定提出整改意见,受检单位主管负责签字确认择机按照整改要求组织复查完成整改,形成书面报告拒不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转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省水路安全生产检查流程图(行业安全管理部门) 2 省水路安全生产检查表(行业安全管理部门)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1.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文件贯彻落实情况。查看文件资料2.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查看文件资料3.按要求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
2、工作总结等材料。查看文件资料一、贯彻落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4.重点时段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查看文件资料1.落实“党政同责”要求,企业主管或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查看文件资料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至位规定2.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查看文件资料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至位规定3.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企业主管或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查看文件资料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至位规定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专业安全管理人员。查看文件资料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至位规定二、
3、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5.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安全生产委员会和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查看文件资料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至位规定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查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十九条三、安全生产责任制2.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列入考核内容。查看安全生产责任书1.安全生产与本单位经济活动必须同时计划、部署、检查、考核、总结。查看安全生产工作文件四、基础管理 2.主要负责人将安全生产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研究解决安查看会议、检查记录
4、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3 全生产工作问题,依法组织开展检查。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设备、设施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审批)制度;特种作业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剧毒、易制毒、制暴)安全管理制度;承发包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安全奖惩制度。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查看文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查看资料现场检查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6.新建、改建
5、、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产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7.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8.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现场检查查看资质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9.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查看协议 安全
6、生产法第四十六第第二款10.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查看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查看档案和证书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查看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五、教育培训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 查看证书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4 业。
7、六、隐患排查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查看制度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消除安全隐患查看整改方案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治理安全隐患,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危及人员安全的,应当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防止事故发生。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七、安全生产标准化1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
8、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查看资料现场检查1.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1.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2.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3.未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查看记录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4.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5.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9、,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6.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吊装、挖掘、爆破等作业,临近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现场检查1.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八、现场管理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查看
10、协议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5 8.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查看资料现场检查1.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9.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10.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第二款11.不得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
11、人员组织生产。 现场检查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12.不得隐瞒或者不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现场检查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1.省航务系统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及航校、医院、大顶子山航电枢纽、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2.省航务系统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省航务局所属各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3.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及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
12、展应急处置演练和评估完善。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九、应急管理4.赋予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和指挥权。查看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6 省水运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流程图(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确定检查单位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未发现隐患问题发现隐患问题反馈检查结果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限制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组织整改复查完成整改 拒不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采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直至隐患或问题整改得到落实依法责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7 省水运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负有安全监管职
13、责管理部门)航道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一、航标情况1、船 舶 在 航 道 航行 时 触 碰 航 标 不报 告现场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 四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 二 十 一条船 舶 在 航 道 航 行 时 触 碰 航 标 ,立 即 向 航 标 管 理 机 关 报 告 ,恢复航标原状,且 未 造 成 损 失 的 , 不予处罚;船 舶 在 航 道 航 行 时 触 碰 航 标 ,三 日 内 向 航 标 管 理 机 关 报 告 的 ,责令恢复航标原状,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按 损失依法赔偿;船 舶 在 航 道 航
14、行 时 触 碰 航 标 ,三 日 至 五 日 内 未 向 航 标 管 理 机 关 报 告的 ,责 令恢复航 标原状,处以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损失的,应按损失依法赔偿;船 舶 在 航 道 航 行 时 触 碰 航 标 ,五 日 仍 未 向 航 标 管 理 机 关 报 告 的 ,责令恢复航标原状,处以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按损失依法赔偿。 8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2、 危害航标行为。现场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 五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 二 十 二条在 航 标 上 攀 架 物 品 ,
15、拴 系 牲 畜 、船 只 、渔 业 捕 捞 器 具 、爆 炸 物 品等 ,经批 评教育立即停止,且未造成航标损坏或影响航标 效能的,不予 处罚;盗 窃 、哄 抢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非 法 侵 占 航 标 、航 标 器 材 ;非 法 移 动 、攀 登 或 者 涂 抹 航 标 ;向 航 标 射 击 或 者 投 掷 物 品 ; 在 航 标 上 攀 架 物 品 ,拴 系 牲 畜 、船 只 、渔 业 捕 捞 器 具 、爆 炸 物 品 等 ;损 坏 航 标 的 其 他 行 为 ,经 警 告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且 在 规 定 期 限 消 除 对 航 标 的 危 害 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16、警告并处以 1000 元以下 罚款,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盗 窃 、哄 抢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非 法 侵 占 航 标 、航 标 器 材 ;非 法 移 动 、攀 登 或 者 涂 抹 航 标 ;向 航 标 射 击 或 者 投 掷 物 品 ; 在 航 标 上 攀 架 物 品 ,拴 系 牲 畜 、船 只 、渔 业 捕 捞 器 具 、爆 炸 物 品 等 ;损 坏 航 标 的 其 他 行 为 ,经 警 告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且 超 过 规 定 期 限 消 除 对 航 标 的 危 害 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0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罚款,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盗 窃
17、 、哄 抢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非 法 侵 占 航 标 、航 标 器 材 ;非 法 移 动 、攀 登 或 者 涂 抹 航 标 ;向 航 标 射 击 或 者 投 掷 物 品 ; 在 航 标 上 攀 架 物 品 ,拴 系 牲 畜 、船 只 、渔 业 捕 捞 器 具 、爆 炸 物 品 等 ;损 坏 航 标 的 其 他 行 为 ,经警告拒 不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或 者 多 次 实 施 的 ,态度恶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 罚款,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9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3、影响航标效能的行为。 现场踏查中华
18、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 七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 二 十 二条在 航 标 周 围 500 米 内 烧 荒 ;在 无 线 电 导 航 设 施 附 近 设 置 、使 用 影响 导 航 设 施 工 作 效 能 的 高 频 电 磁 辐 射 装 置 、设 备 ;在 航 标 架 空 线 路上 附 挂 其 他 电 力 、通 信 线 路 ;在 航 标 周 围 抛 锚 、拖 锚 、捕 鱼 或 者 养 殖水 生 物 ,在 作 业 期 间 未 造 成 损 失 ,经 批 评 教 育 后 停 止 作 业 或 驶 离 ,且停 止 后 未 造 成 航 标 效 能 的 影 响 的 ,不予处罚;在 航 标 周 围 20
19、米 内 或 者 在 埋 有 航 标 地 下 管 道 、线 路 的 地 面 钻 孔 、挖 坑 、采 掘 土 石 、堆 放 物 品 或 者 进 行 明 火 作 业 ;在 航 标 周 围 150 米 内进 行 爆 破 作 业 ;在 航 标 周 围 500 米 内 烧 荒 ;在 无 线 电 导 航 设 施 附 近 设置 、使 用 影 响 导 航 设 施 工 作 效 能 的 高 频 电 磁 辐 射 装 置 、设 备 ;在 航 标架 空 线 路 上 附 挂 其 他 电 力 、通 信 线 路 ;在 航 标 周 围 抛 锚 、拖 锚 、捕 鱼或 者 养 殖 水 生 物 ,经 警 告 后 停 止 作 业 或 者
20、 驶 离 ,且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消除 对 航 标 工 作 效 能 的 影 响 ,未 造 成 损 失 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在 航 标 周 围 20 米 内 或 者 在 埋 有 航 标 地 下 管 道 、线 路 的 地 面 钻 孔 、挖 坑 、采 掘 土 石 、堆 放 物 品 或 者 进 行 明 火 作 业 ;在 航 标 周 围 150 米 内进 行 爆 破 作 业 ;在 航 标 周 围 500 米 内 烧 荒 ;在 无 线 电 导 航 设 施 附 近 设置 、使 用 影 响 导 航 设 施 工 作 效 能 的 高 频 电 磁 辐 射 装 置 、设 备 ;在 航
21、标架 空 线 路 上 附 挂 其 他 电 力 、通 信 线 路 ;在 航 标 周 围 抛 锚 、拖 锚 、捕 鱼或 者 养 殖 水 生 物 ,经 警 告 后 停 止 作 业 或 者 驶 离 ,且 超 过 规 定 时 限 内消 除 对 航 标 工 作 效 能 的 影 响 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000 元以上 1500元以下罚款;在 航 标 周 围 20 米 内 或 者 在 埋 有 航 标 地 下 管 道 、线 路 的 地 面 钻 孔 、挖 坑 、采 掘 土 石 、堆 放 物 品 或 者 进 行 明 火 作 业 ;在 航 标 周 围 150 米 内进 行 爆 破 作 业 ;在 航 标 周 围 500 米 内 烧 荒 ;在 无 线 电 导 航 设 施 附 近 设置 、使 用 影 响 导 航 设 施 工 作 效 能 的 高 频 电 磁 辐 射 装 置 、设 备 ;在 航 标架 空 线 路 上 附 挂 其 他 电 力 、通 信 线 路 ;在 航 标 周 围 抛 锚 、拖 锚 、捕 鱼或 者 养 殖 水 生 物 , 经警告后拒不停止作业或者撤离,且态度恶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