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应用实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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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煤矿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应用实践,一、煤矿职业卫生现状,全省煤矿市场形势及经济运行状况: 1.2015年全省煤矿数量479处,其中生产或建设矿井200处作用,实际产量1.2亿吨,企业亏损面80%以上,生产经营极度困难。 2.今年二季度以来,煤炭市场企稳向好,煤炭价格小幅上涨,经济效益逐步好转,进入复产验收程序20处左右。 3.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形势,煤炭产业将向西部转移。 4.全省煤矿逐步进入深部开采,灾害增加,条件困难,十三五末期,预计产能收缩至1亿吨以内,煤矿数量稳定在300家。,全省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开展情况: 1.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明显加强,全员培训、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档案

2、管理、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等基础工作不断好转。 2. 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明显改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稳步下降、职业病发病率逐年下降。 3.以粉尘、噪声防治为重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明显好转,煤层注水、喷雾降尘、风流净化、通风除尘、风机降噪等新技术、新装备得到应用。 4.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力度加大,有力推动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煤矿职业卫生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1. 粉尘和噪声危害依然处于较高水平,严重危害了从业人员身心健康。 2. 煤矿职业卫生技术、管理力量比较薄弱,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3.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健全或者不能稳定运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不够真实。 4.职业病危害防治投

3、入需要进一步加大,管理仍需加强。,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运行情况,成效: 1.建立了甲级、乙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可以满足全省所有煤矿项目技术支撑需求。 2. 开展了卓有成效的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技术咨询和培训,支撑了煤矿职业卫生工作。 3. 对煤矿企业产生了很好的引领、指导、普法和宣传作用。 4.广泛参与设计审查、报告评审、竣工验收和监察执法工作。,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运行情况,问题: 1.有无序竞争的苗头和倾向。 2.对技术力量的培养重视不够。 3.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4.经济效益参差不齐。,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运行情况,前景: 前景光明而不是暗淡,道

4、路尽管曲折但不是无路可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会容忍张海潮事件再次发生。 政策是关键因素,执法是重要因素,机构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是决定因素。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不仅是职业,更是荣耀和责任,正如医生的角色永远不会在社会生活中消失。发展和出局取决于多重因素。,三、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为什么要制定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1.职业病特别是尘肺病发病率长期居于各行业之首,伤害的不仅是生产力,更重要的伤害了职工的健康权益。 2.工作空间严重受限,作业人员高度集中,极易造成群体性伤害事件。 3.生产过程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多,防治技术难度大,投入高,设施多,管理困难。 4.职业病危害因素会与安全因素耦

5、合度高,二者互为致因,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法治手段强力推进。,立法思想和总体框架: 企业主体责任第一位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 共十一章七十三条,以“总则、防治管理、建设项目三同时、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健康监护、粉尘危害防治、噪声危害防治、热害防治、职业中毒防治、法律责任和附则”贯穿全篇,具有严密的内在逻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职责: 1.每年开展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2.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3.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专家评审; 4.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5.参与“三同时

6、”的现场监督核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应当把握的几个原则: 1.必须在矿井正产生产或施工状态下进行,数据要真实,记录要完整。 2.以采掘工作面为主,但不可忽视零星岗位(例如:低瓦斯矿井回风流中的工作人员); 3.以粉尘、噪声、热害和有毒有害物质为主,同时检测其它比较严重的危害因素; 4.高度关注机械化掘进、打钻和混凝土喷射作业及其岗位。,现状评价要重点把握的几点要求 1.全程要有煤矿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参与。熟知通风、瓦斯防治、机电运输相关要求,意见和建议切不可与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发生冲突; 2.不可刻意回避超标超限,否则将会使评价失去法律严肃性和现实意义; 3.过程控制务必严密; 4.要通过评价对煤

7、矿企业职业卫生工作产生指导、培训和引领作用。,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原则:简政放权,优化流程,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原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新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

8、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原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新第十八条:建设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9、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原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删除,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原第六十八-新第六十七条:增加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约束 原

10、七十条-新六十九条,删除对未按规定进行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的法律责任 删除第八十四条:去除对执法部门及其人员违规批准、许可的法律责任,河南煤监局执行修改条款的实施意见 1.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建设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法19条删除),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国发58号文) 3.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河南煤监局执行修改条款的实施意见 4.煤矿建设单位应从企业外部聘请技术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对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专家组应由公共卫生、煤矿工程等专业人员的技术专家组成。 5.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原则上应在现场进行。 6.现场监督发现煤矿企业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河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请予批评指正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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