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黑龙江省直事业单位真题解析及备考指导,一、公告解读,二、法律知识备考,三、复习建议,四、备考温馨提示,一、 公告解读,1、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全额拨款财政补贴(差额拨款)自收自支,2、机构分类,一、 招收人数多,招考时间相对统一。二 、专业要求严格。三 、公平、公正。四 、较公务员考试难度低。,3、省直事业单位考试特点,4、主要招聘单位及招聘人数,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招聘116人黑龙江省文化厅 招聘69人黑龙江省司法厅所属院校 招聘10人黑龙江省红十字会
2、招聘2人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所属院校 招聘11人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招聘40人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招聘15人其他省直事业单位 招聘19人各公告详情可查询:http:/ 笔试总成绩=综合知识成绩30%+专业知识70%+政策性加分,笔试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以百分计,其中笔试总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笔试:笔试主要内容包括综合知识,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法律、公文写作基础知识及逻辑推理、资料分析等,满分100分;专业知识,满分100分。考试日期为2014年12月27日,综合知识题型题量,题量110题 考试时间120分钟单项
3、选择:65公基知识 60公文写作:5多项选择 15 公基知识 逻辑推理15资料分析15,二、综合知识备考,题型:客观题(单选题、多选题)综合知识科目: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法律公文写作基础知识逻辑推理资料分析,综合知识法律部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法律部分的复习方法1、知识点梳理2、把握重点和难点、高频考点3、利用做题查缺补漏,法律,一、法理学【重点】法的作用、法的渊源、法的效力、法与社会方面几个概念的对比:法制与法治权利与权力法与道德,【单选】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国家赞成的,可以做的;什么是国家反对的,必须做或者不该做的。这种作用就是法律的( )。 A
4、.评价作用 B.教育作用 C.强制作用 D.指引作用,记住每一种作用所作用的对象!指引作用自己评价作用别人教育作用大多数预测作用你我他强制作用一小撮,【单选】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国家赞成的,可以做的;什么是国家反对的,必须做或者不该做的。这种作用就是法律的( )。 A.评价作用 B.教育作用 C.强制作用 D.指引作用,【多选】我国社会主义的主要渊源是()A宪法 B判例 C乡规民约 D法律,法的渊源,法的渊源即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作为行为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各种法律渊源在法律形式上的明确程度,可以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5、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 非正式渊源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却具有法律意义并可能构成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准则来源,主要有习惯、判例和政策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1、宪法 2、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3、行政法规,是由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5、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
6、、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7、经济特区法规是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经济特区法规是我国地方立法的一种特殊形式。,【多选】我国社会主义的主要渊源是()A宪法 B判例 C乡规民约 D法律答案:AD,二、宪法【重点】国家性质和国家基本制度、各个国家机构的职能,公民的基本权利,【单选】根据宪法规定,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是()中共中央
7、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全国人大主席团,宪法,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 修改程序: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12月4日现行宪法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单选】根据宪法规定,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是()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全国人大主席团,三、刑法【重点】刑法总则部分的重点是犯罪构成理论、排除犯罪的事由、故意犯罪的各种形态、刑法的种类及量刑。刑法分则部分
8、的重点是一些常见的多发性犯罪的罪名比如抢劫罪、盗窃罪等等,例题:【单选】季某贩卖假药,某日驾驶载有假药的汽车路过检查站时,遇有执法人员检查,季某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执法人员朱某检查车厢时突然加速,朱某抓住车门不放,被拖行百余米,经抢救无效死亡。季某对朱某死亡所持的主观状态为()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直接故意明知+希望间接故意明知+放任疏忽大意的过失违背意识+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过失违背意识+过于自信,例题:【单选】季某贩卖假药,某日驾驶载有假药的汽车路过检查站时,遇有执法人员检查,季某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执法人员朱某检查车厢时突然加速,朱某抓住车门不放,被
9、拖行百余米,经抢救无效死亡。季某对朱某死亡所持的主观状态为()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单选】甲趁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抓起,然后逃跑,跑了50米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便转身回来,打了乙两耳光,说:出来混也不带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甲的行为属于()A抢夺罪(未遂) B抢夺罪(中止) C抢夺罪(既遂) D抢劫罪(转化型抢劫),刑法故意犯罪的形态,(一)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二)犯罪的未完成形
10、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1.犯罪预备 (1)概念:刑法第 22 条第1 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2)犯罪预备的特征:一方面犯罪预备发生在准备阶段,另一方面犯罪预备在准备阶段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2.犯罪未遂 (1)概念:刑法第 23 条第 1 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犯罪未遂的特征: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3.犯罪中止 (1)概念:刑法第 24 条第
11、 1 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2)犯罪中止的特征: 中止的及时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中止的自动性,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停止; 中止的有效性,中止的有效性指在犯罪完成以前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准备,着手,实行行为终结危害结果出现,1、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所处的时间段不同;2、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在于犯罪停止的原因不同: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意志以内的原因】,抢夺罪,盗窃罪强调秘密窃取。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12、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客观要件是公然夺取公私财物;主观要件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抢夺罪的既遂要求是财物脱离占有人的控制。,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罪,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之后为了实现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样的特定目的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形。,【单选】甲趁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
13、00元的项链抓起,然后逃跑,跑了50米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便转身回来,打了乙两耳光,说:出来混也不带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甲的行为属于()A抢夺罪(未遂) B抢夺罪(中止) C抢夺罪(既遂) D抢劫罪(转化型抢劫),四、民法【重点】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物权变动的模式、债发生的原因、几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及其归责的原则、婚姻、继承,K公司委托N公司加工一批服装,由N公司提供布料,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了加工报酬、数量等事项。该合同属于()A.买卖合同B.融资租赁合同C.承揽合同D.居间合同,【单选】隋某一家共4口人:隋某夫妇、隋某的儿子及隋父。隋某自儿子三岁时外出打工以后就
14、音讯全无。五年后,法院受理隋妻王某申请后依法宣告隋某死亡,隋某和王某共有房屋6间,现金6000元。对上述财产的正确处理方式是:A.应由王某、其子、隋父平均继承B.应先将财产平分,一半归王某,另一半由王某,其子和隋父平均继承C.应先将财产平分,一半归王某,另一半全部由隋父继承D.应先将财产平方,一半归王某,另一半应全部由其子继承,五、行政法首先,行政主体的概念及判断的方法,职权类主体与授权类主体的区别,以及受委托组织的性质及地位。其次,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及每种行政行为的判断方法。再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受理范围、管辖,【单选】下列不属于行政主体的是()A市公安局 B县政府
15、 C区卫生局 D居委会,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权+名+责根据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划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一)职权性行政主体 1.职权行政主体的含义 职权性行政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在机关依法成立时就拥有相应行政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它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2.职权性行政主体的类别 职权性行政主体包括以下三种:(1)一般行政机关(一级政府),有人大的政府称为一级
16、政府。五级政府:国、省、市、县、乡。(2)专门行政机关(工作部门或职能部门),即一级政府下行使对外职权的工作部门。国务院、省、市、县都有,乡政府没有工作部门。(3)派出行政机关,分为:行政公署(地区行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职权性行政主体,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乡政府,工作部门,工作部门,工作部门,工作部门,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授权性行政主体,我国行政法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非政府组织。1、行政机构2、被授权的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的性质: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委会、村委会的性质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单选】下列不属于行政主体的是()A市公安局 B县政府 C区卫生局 D居委会,三、复习建议,一、结合自身情况做好复习计划二、计划包括三轮复习1、第一轮复习:讲义+习题(10-15天)2、第二轮复习:历年真题(至少要做三遍)3、第三轮复习:查缺补漏三、保持良好心态,“没有完美的人”,注意,一、深度复习,二、重点把握,三、冲刺提升,四、积攒人品,五、保持自信,四、备考温馨提示,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