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讲座.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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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女权益保障专题讲座,黄建民,大家好: 今天谈不上是什么讲课,只是大家在一起共同学习一下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妇女权益的保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如何构建有效的社会维权工作机制,把保障妇女权益工作,现在已经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积极推进全社会的共同大维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多年来,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重大进步,妇女的实际社会地位日益提高,但妇女就业歧视、家庭暴力、性骚扰等仍是当今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为了预防侵害妇女权益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妇女的权益,指导妇女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做以下讲解。,第一章 我国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首先,在我国根本大法宪法作出了

2、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 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拨妇女干部。”,其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又进一步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方面作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并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情况、造成损失的大小、危害的轻重,规定了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章 家庭暴力,一、什么是家庭暴力?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首次出现“家庭暴力”这一概念是在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该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

3、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从这一规定看来,我国法律上对家庭暴力采取了严格界定,认可的主要是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身体及精神暴力,对于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冷暴力等更为隐秘的行为暂时还没有认定。,二、家庭暴力一般包括哪些行为 妇女在家庭生活中遭受的家庭暴力一般包括身体虐待、言语虐待、心理虐待和性虐待。1.身体虐待:推、甩、踢、揍、掴、抓、咬、拗扭肢体,甚至使用刀械枪枝等攻击受害妇女。2.言语虐待:企图以字眼、声调来控制或伤害受害妇女。例如:吼叫、尖酸讽刺、威胁将受害妇女

4、或小孩杀害、扬言使用暴力、大骂对方愚蠢、侮辱、不实的控诉。,3.心理虐待:威胁自杀、不准对方使用电话和拥有金钱、逼问妇女行踪、质问孩子是谁的和钱怎么花的?阻止妇女探视其亲人、嘲笑、侮辱妇女的朋友、滥用药物和酗酒、不实的指控妇女有外遇、极度忌妒、无法保有一份工作、禁止妇女上学或工作,跟踪、监视、谎言操控人、批评妇女的外表、责备、冷漠以对。4.性虐待:强迫妇女进行性行为、逼迫妇女看色情影片或图片、拒用保险套等等。,三、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该如何保护自身权益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可通过以下途径来保护自身权益:1、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的妇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调解。调解主要

5、适用于比较轻微的家庭暴力,它的好处在于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根本转变加害方的错误思想,有利于维持家庭团结,维护加害方的自尊心理,从而尽早、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发展的苗头。,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这种救济方式主要适用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妇女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4、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妇女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而对于暴力致受害妇女重伤、死亡的,受害妇女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6、,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受害妇女因受强制、被恐吓等原因不能告诉或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代为告诉。受害妇女还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保护被害妇女的合法权益。,第三章 性骚扰,一、什么是性骚扰?常见的性骚扰主要有哪些? 尽管给“性骚扰”下的定义很多,但我国现行的法律仍未有“性骚扰”的概念。在立法机关没有采纳之前,仍属于学术上的观点。一般来说,性骚扰是一种不受欢迎或不被接受的注意力,或带有性意识的接触。也就是说,若某一方用各种方法去接近、或尝试接近另一方,而另一方没有兴趣、不喜欢、不愿意、或

7、不想要这些带有性意识的接近,便可以说是性骚扰。,一般较常见的性骚扰主要有以下几种:1、身体的接触。例如不必要的接触或抚摸他人的身体。2、言语的接触。 例如不必要而故意谈论有关性的话题,询问妇女的性生活,故意讲述色情笑话、故事等。3、非言语的行为。例如身体或手的动作具有性的暗示,展示与性有关的物件等。4、以性作为贿赂或要胁的行为。以同意性服务作为借口,来换取一些利益,甚至以威胁的手段,强迫进行性行为。这种类型的性骚扰在职场上的上下属之间常发生。,二、我国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性骚扰的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专门就“性骚扰”问题作出规定,但应该看到,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涵盖到“性骚扰”行为,这

8、些规定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强奸罪的规定,这是指发生性关系的一种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第二层次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规定,这一规定并没有引起大家的足够重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的“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恐吓等精神上的强制,比如以杀害被害人、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职权、从属关系、教养关系和妇女孤立无援的境地相胁迫等手段,使被害妇女不敢反抗等。第三个层次是民事侵权层次上的“性骚扰”行为。,三、妇女面对性骚扰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性骚

9、扰主要有三种情形,针对不同的情形应采取不同的对策来维护自身权益。一、当女性受到违背意愿的强烈性要求时,即遭受性攻击,受害人可直接报警,通过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认定事实;二,在公共场所遭受骚扰行为,包括有侮辱性言语和动作,这种情况通称“流氓行为”,受害人也可报警,通过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认定事实;三,当妇女遭遇具有“隐蔽性”、“突发性”特征的“性骚扰”时,这种性骚扰通常侵害程度轻微、无他人在场、难于取证或未及时报警,可通过起诉(告)对方民事侵权来维护权益。,第四章 妇女劳动权益保障,一、不得对妇女进行就业歧视。我国法律重视对妇女就业权的保护,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

10、仰不同而受歧视。针对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招聘时,招男不招女,劳动法第13条又作出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同时,第22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些规定从法律上保障了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有助于消除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就业的权利。,二、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规定 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主要有以下规

11、定:1、 第59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 第60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 第61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 第62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 第63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五章 妇女在离婚中的

12、特殊保护,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

13、议解决。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案例,1、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可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下面我们用一个案例来做具体

14、分析:王女士于2013年8月入职深圳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岗位是行政主管,每月工资2800元。2013年9月,王女士发现自己怀孕。2014年2月,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宣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王女士找到公司老板反复协商无果而发生纠纷,请问:该公司能否单方解除王女士的劳动合同?,答:该公司不能单方解除王女士的劳动合同。因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那么,实践中像王女士那样因怀孕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该如何进行处

15、理?,可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1、如果被辞退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的工资损失。2、如果被辞退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2、出嫁的女儿可否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甲、乙婚后共生有三子一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乙建有四

16、间房屋。甲、乙的三个儿子婚后每人各住一间,甲、乙夫妻住一间。其女儿婚后已搬到夫家居住。2014年和2015年,甲、乙先后去世,留下四间房屋及银行存款6万元人民币。在办理完父母的丧事后,甲、乙的三个儿子在瞒着其妹妹的情况下到银行取出了所有存款进行分割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所有房产均过户到他们的名下。其妹妹知道后,要求分割父母的遗产,但甲、乙的三个儿子以“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的女儿无权分割父母的财产为由,始终不同意把父母的遗产分给妹妹。问:甲、乙的女儿可否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答:甲、乙的女儿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根据继承法第九条的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17、三十四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所以出嫁女儿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3、丧偶儿媳可否继承公婆的财产?公民甲和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孙子)戊,儿子于2010年不幸遇车祸死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供养。甲、乙于2015年先后死亡,留下房屋3间,问:谁可继承甲乙的财产?,答:儿媳丁和孙子戊。因为继承法第7条第三款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所以甲乙的女儿不能继承甲乙的财产。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

18、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所以甲乙的财产由其儿媳丁和其孙子戊继承。,何为“代位继承”呢?“代位继承”是指儿子先于父母亲死亡;孙子女可代替父亲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女儿先于父母亲死亡,外孙子女可以代替母亲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4、女方怀孕时,男方可否提出离婚?李某(女)于2014年12月和王某(男)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

19、争吵。2015年2月,李某搬回娘家居住一直没有再回夫家。期间,王某曾多次打电话给李某,要求其搬回来住,但李某从没有答应。考虑到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好的感情,王某于2016年提出和李某离婚。这时,李某已怀有他人的孩子3个多月了。请问:王某可否提出离婚?,答:可以。可能会有人问:妇女权益保障法不是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吗?正常来讲,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何为“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

20、请求”,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女方有重大错误,如因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人民法院查明属实,是可以受理该离婚案的。本案就是如此。,5、丈夫死后,妻子还是公婆享有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2012年春,王某与赵某两人结为夫妻,并生下一男孩,孰料2015年2月,赵某在工地打工时不幸摔伤不治身亡。在举行完丈夫葬礼的第二天,王某欲带孩子回娘家,但公婆不同意她把孩子带走,并强行从王某的怀里将孩子抢走,扬言王某可以走,但孩子必须留下。任王某怎么哀求,赵家就是不同意将小孩还给她,刚刚失去了丈夫,眼看又要失去孩子,无奈的王某将公婆一家告上法庭,要求将孩子交给自己抚养。问:王某还是她的公婆享有“孩子”的监护权?,答:王某享有孩子的监护权。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对女性同胞的建议: 一、认真学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对妇女群体的特别保障制度,领会其精神实质;二、自强自立,在经济上寻求独立;三、敢于同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对于妇女权益保障法,我也是刚刚学习,有的地方讲的也不一定到位,希望大家多多批评指正。以后大家有妇女权益方面的事,我们可以共同探讨,共同学习。,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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