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浦东新区社会组织“三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 新社会组织管理方式 ,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激发社会 组织活力,根据浦东新区关于全面推行“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沪浦审改20169 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 三规范、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机制,是指针对在浦东新区登记在册的社会组织,根据其性质、运作情况分三类实施监管,分别规范, ;依法 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第三条 社会组织“三 规范、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机制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协同联动
2、 、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 社会组织“三 规范、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机制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章的规定和本部门的权责清单,明确监管和规范的类别、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 查 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社会组织“三 规范、双随机、一公开 ” 监管机制应根据社会组织性质和监管重点明确规范对象的类别,主要包括三类:异常社会组织(受到投诉举报的组织和上年度年检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组织)、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和双重管理社会组织。第六条 社会组织“三 规范、双随机、一公开 ”监督机制应建立检查对象2名录库
3、,对象包括所有在浦东新区民政局(社团局)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已列入执法计划的社会组织)。名录库应包括社会组织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 联络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名录库根据规范对象类别进一步划分为:异常名录库、直接登记库和双重管理库,实行每年定期更新。第七条 社会组织“三 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应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成员包括民政部门在编工作人员。名录库应包括人员姓名,管理/ 执法领域、 执法证号等信息。同时,建立相关部门、专业机构人力资源库, 。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部门代表、相关领域专家,聘请专业会计师等参与开展检查工作。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人力资源库根据人员变动
4、情况及时更新。第八条 社会组织“三规 范、双随机 、一公开 ”监管机制应根据不同对象的规范要求,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异常名录库、直接登记库、和双重管理库的抽查比例应分别不低于 5%,、2%,、1%,抽查频次不低于一年 1 次。第九条 社会 组织“三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应通过“ 双随机”系统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照“定向抽查” 或 “不定向抽查”随机确定待查对象。社会组织“三 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应通过“双随机” 系统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抽取相应检查人员,如遇被抽取的检查人员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履行职责的,应再行随机抽取递补。每个检查组人数应 2 人以上。3第十
5、条 对社会团体检查基本信息、机构设置、内部管理和和制度建设、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财务状况、换届情况、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登记和备案事项变更是否履行登记手续、党组织建设等情况。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基本信息、机构设置、内部管理和和制度建设、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登记和备案事项变动是否履行登记手续情况、党组织建设等情况。对于基金会检查基本信息、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内部管理、自律建设、业务活动、 财务状况、开展募捐、接受捐 赠、提供 资助、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登记和备案事项变动是否履行登记手续情况、党组织建设等情况。对
6、于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检查其慈善活动开展情况。第十一条 检查组对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时 ,事前不打招呼,检查方式为查看有关资料、下达检查意见书等。第十二条 开展抽查工作时,如需要提取相 应社会组织主体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社会组织主体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开展抽查,应当制作相应的抽查记录,并听取相关社会组织主体的申辩。第十三条 检查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 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基金会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和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下达 检查意见书,予以责令限期改正,根据违法情节给予警告等行政4处罚。第十四条 检查结果和处理处罚情况应及时上传新区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和“ 上海浦 东” 门户网站,供相关政府部门共享,便于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和异常名录制度。第十五条 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对象及检查 人员名录库、抽查规则、现场检查的记录、检查意见书、抽查过程和检查结果等材料应及时归档。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三规范、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机制由浦东新区民政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浦东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浦东新区民政局2017 年 4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