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吴川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违法建设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第二章 违法建设的认定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违法建设包括:(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2、,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2 -(四)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第四条 违法建设分两种情形: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第五条 违法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如对城乡规划实施影响不大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通过采取局部拆除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规划许可证需求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
3、设计方案符合城乡规划,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城乡规划的。(三)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但近期内对城乡规划实施没有影响的。第六条 第五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具体情形包括:(一)违法建设自建自住住宅总层数超过 7 层(不含 7 层)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 3 -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三)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4、(四)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五)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六)在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侵占现状或规划确定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七)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第七条 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先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对该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第三章 违法建设的处理办法第八条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4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
5、工现场;(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 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 10%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建设自建自住住宅总层数在 7 层以内的,处建设工程造价 5%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上述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后,可依法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对使用期限届满未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的,责令限期拆除或依法
6、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第九条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 5 -封施工现场;(二)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三)对按期拆除的,可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 10%以下的罚款;(四)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 10%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建设自建自住住宅总层数超过 7 层(不含 7 层)的,处建设工程造价 6%至 10%的罚
7、款;第十条 第九条所称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第十一条 第九条所称没收实物,是指没收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第十二条 第九条所称违法收入,按照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销售平均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出售所得价款;出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第十三条 第八条、第九条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 6 -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8、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政府现行公布的建筑工程经济指标平均值计算。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查处违法建设巡查责任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建设。第十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及违法建设需整体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拆除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自收到报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行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需要其他单位协助的,有关单位需积极配合。第十七条 市城乡规划
9、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发现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由市人民政府、湛江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八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不积极配合接受调查处理的,- 7 -由镇(街道)会同规划建设执法部门依法从严查处。查处期间,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得用于出租、营业、转让;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函告工商、公安、卫生、文化、环保等部门不予核发相关证照,已经核发的,应及时纠正;违法在建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函告供电、供水部门 3 个工作日内停止供电、供水。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解释。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