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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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云 南 省 中 小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草 案 )(听 证 稿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中 小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提 高 新 形 势 下 基 础 教 育科 学 管 理 水 平 ,保 障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接 受 教 育 的 权 利 ,根 据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云 南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法 办 法 、教 育 部 中 小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等 规 定 ,结 合 本 省 实际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适 用 于 我 省 所 有

2、小 学 、初 中 、普 通 高 中 、特殊 教 育 学 校 、工 读 学 校 (以 下 简 称 学 校 )和 在 这 些 学 校 就 读 的 学 生(以 下 简 称 学 生 )。第 三 条 本 省 中 小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采 用 信 息 化 方 式 ,实 行 分 级负 责 、省 级 统 筹 、属 地 管 理 、学 校 实 施 的 管 理 体 制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统 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工 作 ,制订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指 导 、监 督 、检 查 各 地 和 学 校 学 生 学 籍 管 理工 作 ;按 照 国 家 要 求

3、建 设 电 子 学 籍 系 统 运 行 环 境 和 学 生 数 据 库 ,确 保 正 常 运 行 和 数 据 交 换 。州 (市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指 导 、督 促 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真 落 实 国 家 和 本 省 关 于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的 各 项 规 定 和 要 求 ;指 导 其直 管 学 校 的 学 籍 管 理 工 作 并 应 用 电 子 学 籍 系 统 进 行 相 应 管 理 。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学 校 的 学 生 学 籍 管 理工 作 ;应 用 电 子 学 籍 系 统 进 行 相 应 管 理 ;

4、督 促 学 校 做 好 学 生 学 籍 的2日 常 管 理 工 作 。学 校 是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的 责 任 主 体 ,负 责 学 籍 信 息 收 集 、汇 总 、校 验 、上 报 ,应 用 电 子 学 籍 系 统 开 展 日 常 学 籍 管 理 工 作 ,确 保 信 息真 实 、准 确 、完 整 。第 四 条 学 校 是 学 籍 管 理 的 基 本 单 位 ,负 责 学 生 从 入 学 到 毕业 各 个 环 节 的 具 体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建 立 本 校 学 生 学 籍 ,并 通 过 网络 管 理 系 统 及 时 、准 确 、规 范 、全 面 地 向 县 (市 、区 )教

5、育 行 政 部 门上 报 学 籍 信 息 。学 校 应 指 定 专 门 人 员 负 责 学 籍 管 理 工 作 ,学 生 学籍 信 息 只 服 务 于 教 育 行 政 单 位 和 学 校 管 理 与 教 学 ,不 得 用 作 其 他商 业 用 途 ,要 确 保 学 生 学 籍 信 息 安 全 、不 公 开 、不 扩 散 。学校校长是学生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第 五 条 本 省 实 行 九 年 义 务 教 育 ,即 一 年 级 至 九 年 级 。其 中 ,一 至 六 年 级 为 小 学 年 级 ,七 至 九 年 级 为 初 中 年 级 。义 务 教 育 学 校每 年 秋 季 招 收 一 年 级

6、、七 年 级 新 生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招 生 实 行 以 学生 户 籍 地 和 居 住 地 相 结 合 、免 试 就 近 入 学 的 制 度 。各 级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保 证 适 龄 儿 童 全 部 入 学 、保 证 六年 级 学 生 全 部 升 入 七 年 级 继 续 完 成 九 年 义 务 教 育 。普 通 高 中 实 行 按 初 中 学 生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和 综 合 素 质 评价 等 级 择 优 录 取 ,学 制 为 三 年 。普 通 高 中 学 校 应 当 在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划 定 的 服 务 区 域 内 招 生 ,超 出 服

7、 务 区 域 招 生 ,应 当 按 审 批 权 限 向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报 批 。民 办学 校 必 须 在 办 学 许 可 证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招 生 ,并 严 格 执 行 当 地 的招 生 政 策 。3第 二 章 学 籍 建 立第六条 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 6 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当年 8 月 31 日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条件不具备地区,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普 通 高 中 学 校 的 设 班 计 划 和 招 生 人 数 ,由 县 (市 、区 )教

8、 育 行政 部 门 按 州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下 达 的 招 生 计 划 分 校 制 定 ,报 州(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州 (市 )直 属 学 校 按 州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下 达 的 招 生 计 划 执 行 。第 七 条 新 学 年 开 始 前 ,县 (市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乡 镇 人民 政 府 以 适 当 方 式 ,及 时 向 一 年 级 和 七 年 级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的 父母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发 放 云 南 省 义 务 教 育 入 学 通 知 书 (见 附 件一 )。入 学 通 知 书 发 放 及

9、 之 前 的 报 名 、登 记 等 工 作 ,由 县 (市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统 筹 做 出 安 排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具 体 负 责 落 实 。入 学 新 生 须 在 新 学 年 开 学 二 周 内 到 录 取 学 校 办 理 入 学 注 册手 续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按 期 注 册 ,其 父 母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应 当持 有 关 证 明 ,在 开 学 后 二 周 内 到 学 校 办 理 延 期 注 册 手 续 。接 受 九 年 义 务 教 育 的 新 生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到 录 取 学 校 办 理 入学 注 册 又 未 办 理 延 期

10、 注 册 手 续 的 ,其 父 母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应 当向 学 校 提 出 延 期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的 申 请 。逾 期 1 个 月 不 办 理 入 学 手续 的 ,除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外 ,由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门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4普 通 高 中 新 生 按 照 各 州 (市 )、县 (市 、区 )当 年 普 通 高 中 学 校招 生 规 定 入 学 。普 通 高 中 新 生 开 学 二 周 内 未 按 期 到 录 取 学 校 办 理入 学 注 册 又 未 办 理 延 期 注 册

11、手 续 的 ,除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外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学 生 初 次 办 理 入 学 注 册 手 续 后 ,学 校 应 为 其 采 集 录 入 学 籍 信息 ,建 立 学 籍 档 案 ,通 过 电 子 学 籍 系 统 申 请 学 籍 号 。学 籍 号 以 学 生居 民 身 份 证 号 为 基 础 生 成 ,一 人 一 号 ,终 身 不 变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第 八 条 学 生 只 能 在 一 所 学 校 取 得 学 籍 。学 校 不 得 以 虚 假 信息 建 立 学 生 学 籍 ,不 得 重 复 建 立 学 籍 。

12、学 籍 主 管 部 门 和 学 校 应 利用 电 子 学 籍 系 统 进 行 查 重 ,对 重 复 学 籍 及 时 进 行 核 查 和 处 理 。学 籍 管 理 实 行 “籍 随 人 走 ”。除 普 通 学 校 接 收 残 疾 学 生 随 班 就读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工 读 学 校 外 ,学 校 不 得 接 收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转 学手 续 的 学 生 。残 疾 程 度 较 重 、无 法 进 入 学 校 学 习 的 学 生 ,由 承 担 送教 上 门 的 学 校 建 立 学 籍 。第 九 条 学 校 应 当 从 学 生 入 学 之 日 起 1 个 月 内 为 其 建 立 学籍

13、 档 案 。学 生 学 籍 档 案 内 容 包 括 :(一 )学 籍 基 础 信 息 及 信 息 变 动 情 况 ;(二 )学 籍 信 息 证 明 材 料 (户 籍 证 明 、转 学 申 请 、休 学 申 请 等 ); (三 )综 合 素 质 发 展 报 告 (含 学 业 考 试 信 息 、体 育 运 动 技 能 与艺 术 特 长 、参 加 社 区 服 务 和 社 会 实 践 情 况 等 );(四 )体 质 健 康 测 试 及 健 康 体 检 信 息 、预 防 接 种 信 息 等 ;(五 )在 校 期 间 的 获 奖 信 息 ;(六 )享 受 资 助 信 息 ;5(七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14、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和 材 料 。第 十 条 学 籍 档 案 分 为 电 子 档 案 和 纸 质 档 案 。电 子 档 案 纳 入电 子 学 籍 系 统 管 理 ,纸 质 档 案 由 学 校 学 籍 管 理 员 负 责 管 理 。逐 步 推 进 学 籍 档 案 电 子 化 ,同 时 原 则 上 保 留 第 九 条 的 (一 )、(二 )、(三 )、(五 )款 纸 质 档 案 。第 十 一 条 在 校 学 生 父 母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提 出 修 改 学 生基 础 信 息 的 ,凭 居 民 户 口 簿 或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向 学 校 提 出 申 请 ,并

15、附 居 民 户 口 簿 复 印 件 或 其 他 证 明 复 印 件 ,由 学 校 核 准 变 更 学籍 信 息 ,并 报 学 籍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第 三 章 学 籍 变 动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部队换防、人才引进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就读学校就读者,准予转学。(一 )学 生 的 父 母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有 义 务 及 时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1.由 学 生 父 母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填 写 云 南 省 中 小 学 学 生 转学 申 请 表 (见 附 件 二 ),向 转 入 地 县 (市 、区 )教 育

16、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请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照 与 转 入 学 生 户 籍 地 或 居 住 地 就 近 或 相 对就 近 的 原 则 ,统 筹 安 排 到 公 办 学 校 或 依 法 举 办 的 民 办 学 校 就 读 ;2.经 转 入 地 县 (市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学 校 同 意 ,学 生 父 母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方 可 到 转 出 学 校 提 出 转 学 申 请 ;3.转 出 学 校 同 意 后 ,上 报 转 出 地 县 (市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准 ,同 时 在 学 籍 管 理 网 络 系 统 转 出 该 学 生 学 籍

17、 ;4.转 出 地 县 (市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同 意 之 后 ,在 学 籍 管 理 网6络 系 统 转 出 该 学 生 学 籍 ;5.学 生 父 母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持 云 南 省 中 小 学 学 生 转 学 申请 表 到 转 入 学 校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转 入 学 校 、转 入 地 教 育 行 政 部 门在 网 络 管 理 系 统 中 办 理 接 收 手 续 。学 生 转 学 原 则 上 在 学 期 结 束 和 新 学 期 开 学 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每 学 年 中 途 和 毕 业 年 级 原 则 不 准 转 学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18、不 得 转 学 。学 生 转 学 不 得 变 更 就 读 年 级 。学 校 不 可 无 故 拒 收 正 常 转 学 的 学 生 ,也 不 得 接 收 没 有 正 当 转学 手 续 的 学 生 。因 转 出 学 校 或 转 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不符 合 规 定 等 情 况 可 能 导 致 学 生 失 学 的 ,转 出 学 校 必 须 接 收 学 生 回校 继 续 就 读 。(二 )普 通 高 中 不 得 接 收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各 类 技 校 在 籍 学 生 转学 ;普 通 高 中 学 生 转 学 只 能 转 入 同 等 级 或 低 等 级 的 学 校

19、 ,普 通 高中 与 普 通 高 中 特 色 学 校 (班 )的 学 生 不 得 互 转 ;普 通 高 中 学 生 可 以转 入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就 读 。普 通 高 中 学 校 不 得 办 理 学 生 户 籍 仍 然 在 省 外 且 从 省 外 转 入 本省 普 通 高 中 的 转 入 手 续 。普 通 高 中 转 学 学 生 户 籍 已 经 由 省 外 迁 入 本 省 的 ,应 当 认 定 省外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普 通 高 中 学 校 应 当 履 行 向 学 生 及 监 护 人 告知 相 关 事 项 的 义 务 。(三 )符 合 转 学 条 件 的 学 生 ,转

20、入 、转 出 学 校 和 双 方 学 校 学 籍主 管 部 门 都 应 当 分 别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学 生 学 籍 转 接 。不 按规 定 时 间 或 条 件 进 行 审 核 操 作 的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可 进 行 强 制 干 预 。7(四 )学 校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胁 迫 或 诱 导 学 生 转 学 。由 此 造 成 学生 辍 学 的 ,由 原 学 校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在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生 一 律 不得 中 途 退 学 ,学 校 不 得 开 除 或 劝 退 学 生 。第 十 三 条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学 生 转 入

21、普 通 学 校 随 班 就 读 ,或 普通 学 校 随 班 就 读 残 疾 学 生 转 入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就 读 的 ,其 学 籍 可 以转 入 新 学 校 ,也 可 保 留 在 原 学 校 。进 入 工 读 学 校 就 读 的 学 生 ,其 学籍 是 否 转 入 工 读 学 校 ,由 原 学 校 与 学 生 的 父 母 或 其 他 监 护 人 商 定 。第 十 四 条 休 学 与 复 学(一 )学 生 因 身 体 状 况 或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无 法 坚 持 正 常 学 习 或连 续 病 假 3 个 月 以 上 ,由 学 生 本 人 和 其 父 母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22、护 人 持相 关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向 学 校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学 校 同 意 ,并 报 教 育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准 予 休 学 。禁 止 利 用 休 学 申 请 进 行 变 相 留 级 。学 生 休 学 情 况 ,学 校 应 当 及 时 报 县 (市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案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学 校 应 为 其 保 留 学 籍 。除 健 康 原 因 外 ,毕 业 年 级 学 生 原 则 上 不 准 休 学 。因 健 康 原 因 休 学 的 ,必 须 出 具 有 国 家 医 疗 卫 生 资 质 的 县 (市 、区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23、 检 查 结 论 的 证 明 。学 生 休 学 期 限 原 则 上 为 一 个 学 年 。休 学 期 满 仍 不 能 如 期 复 学的 ,必 须 办 理 继 续 休 学 的 手 续 。(二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或 休 学 期 间 要 求 复 学 的 ,应 当 持 休 学 证 明和 医 疗 单 位 出 具 的 健 康 证 明 或 其 他 有 效 证 明 ,向 学 校 提 出 复 学 申请 。(三 )学 生 复 学 后 ,由 学 校 安 排 到 适 合 的 班 级 进 行 学 习 。学 生复 学 后 的 学 籍 应 当 及 时 在 网 络 学 籍 管 理 系 统 中 变 更 。8(四 )义

24、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不 得 拒 收 18 周 岁 以 下 、未 接 受 完 九年 义 务 教 育 、学 籍 被 保 留 的 学 生 、户 籍 所 在 地 学 生 ,包 括 被 司 法 机关 不 予 起 诉 、免 予 刑 事 处 罚 或 宣 告 缓 刑 以 及 服 刑 期 满 而 需 要 复 学的 学 生 。第 十 五 条 退 学 辍 学(一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生 不 能 退 学 、辍 学 。(二 )普 通 高 中 学 生 因 特 殊 情 况 要 求 退 学 的 ,由 本 人 和 监 护 人提 出 退 学 申 请 ,学 校 同 意 并 签 章 ,上 传 学 校 盖 章 后 的

25、 退 学 申 请 电子 影 像 件 ,报 县 、州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核 准 ,准 予 退 学 。学 校 出 具退 学 通 知 书 送 达 学 生 父 母 或 监 护 人 。并 根 据 其 实 际 学 习 年 限 ,由学 校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超过三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学且学校无法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做辍学处理。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随 迁 子

26、 女 辍 学 的 ,就 读 学 校 的 学籍 主 管 部 门 应 于 每 学 期 末 将 学 生 电 子 学 籍 档 案 转 交 其 户 籍 所 在地 学 籍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第 十 六 条 留 级 、跳 级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生 、普 通 高 中 三 年 级 学 生 原 则 上 不 能 留 级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生 全 面 发 展 、学 业 成 绩 特 别 优 异 、达 到 相 应高 年 级 水 平 的 ,由 学 生 本 人 和 其 父 母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共 同 提 出9申 请 ,经 学 校 全 面 考 核 ,报 县 (市 、区 )教

27、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可 以 跳级 升 入 相 应 学 段 高 年 级 学 习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跳 级 学 生 毕 业 时 视 为 完 成 九 年 义 务 教 育 。留 级 、跳 级 不 能 跨 学 段 ,且 限 于 本 校 范 围 内 办 理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死 亡 ,学 校 应 当 凭 相 关 证 明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办 理 手 续 ,并 通 过 电 子 学 籍 系 统 报 学 籍 主 管 部 门 注 销 其 学 籍 。第四章 学籍档案管理第十八条 正常升级、转学、升学学生的学籍档案信息转接,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第十九条 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入学校

28、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或在中小学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10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第二十二条 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

29、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第 五 章 奖 励 与 处 分第 二 十 四 条 奖 励 和 处 分 应 当 坚 持 奖 励 为 主 、处 分 为 辅 的 原则 。处 分 应 当 在 做 好 教 育 和 引 导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对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或 某 些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成绩 优 异 的 学 生 ,由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学

30、 校 予 以 表 彰 和 奖 励 ,并记 入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和 教 育 档 案 。第 二 十 六 条 对 违 反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又 屡 教 不 改 的 学 生 ,可 以视 其 情 节 轻 重 ,根 据 学 校 的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开 除 学 籍 (仅 用 于 普 通 高 中 学 生 )处 分 。处 分 为 警 告 的 ,期 限 不 超 过 2 个 月 ;处 分 为 严 重 警 告 的 ,期 限不 能 超 过 1 个 学 期 。学 生 改 正 或 有 进 步 表 现 ,应 当 及 时 撤 销 处 分 。处 分 为 记 过 的 ,必 须 向 学 生 及 其 父 母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书 面陈 述 具 体 原 因 和 依 据 。学 生 及 其 父 母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对 处 分 决定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向 学 校 申 请 复 议 ;对 学 校 做 出 的 复 议 决 定 不 服的 ,可 以 向 县 (市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书 面 提 出 申 诉 。县 (市 、区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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