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类网站网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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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渝教科201020 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类网站网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高等学校,委直属单位:为了规范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活动,推进“数字校园”建设,加快教育信息化、现代化、国际化步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重庆市教育类网站网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二 一 年八月三十一日- 2 -主题词:教育 网站网校 实施细则 通知抄送:市通信管理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0 年 11 月 24 日印- 3 -重庆市教育类网站网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

2、一条 为了加强重庆市教育类网站网校管理,规范其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行为,确保重庆市教育信息化健康有序发展,推进“ 数字校园 ”建设,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 号令) 、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信部电2005501 号) 、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信部联电2006121 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行政管理的公告(教技20004 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技20005 号) 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重庆市教育类网站网校的前置审批、运行管理、年度审核与备案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发展教育类网站网校,遵循“积极鼓

3、励、正确引导、规范管理” 的原则。教育类网站网校可以涉及基础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以及经过教育部或者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其他类型教育。第四条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范围内教育类网站网校的前置审批、年度审核与备案等事宜。- 4 -举办单位管理权限在市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教育类网站网校,前置审批与年度审核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受理。其他单位举办的教育类网站网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教育类网站网校的申办审核、年度审核及监督管理。第二章 设置审批第五条 未经教育部批准,教育类网站网校不得冠以“中国”、“中国教育 ”字样;未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批准,

4、教育类网站网校不得冠以“ 重庆” 、“重庆教育 ”字样。第六条 未经教育部批准,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冠以“网络大学” 、“ 网络学院”、“ 开放大学”等名称或在网上以学校、学院的名称注册域名和建立相应的网站网校,进行招生以及开展相应的教学活动。第七条 管理权限在市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单位申办教育类网站网校,应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其他单位申办教育类网站网校,应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将审核同意的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批。第八条 开办各类教育网站,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必要的资金及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明。- 5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主管教育行政

5、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开办教育网校,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是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所办网校相同类型教育活动资格的事业法人,或者是与该机构合作并由其提供质量保证的事业法人或者企业法人组织。第十条 申请开办教育类网站网校,应当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申办受理时间内,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向相应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或交验以下材料:(一)重庆市教育类网站网校申办审批表(附件 1);(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所列基本条件证明材料;(三)申办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验资报告及其复印件;(四)申办机构情况介绍;(五

6、)申请开办的教育类网站网校基本内容报告及其信息来源授权发布证明材料;(六)申办机构有关教育类网站网校信息安全的保障措施及管理制度证明材料;(七)网站网校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安全员等)的身份证原件、相应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6 -(八)由学校与企业法人合资开办教育类网站网校的,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书等文件;(九)申请开办教育类网校,还应提供开办教育类网校的办学条件,包括教学大纲、教学模式、质量保障体系、教学管理制度、网上教学资源、师资、招生对象和资信担保证明等资料;(十)根据其他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7、申办教育类网站网校的受理,采用一年集中两次受理的方式。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时间分别为每年的 3 月1-30 日和 10 月 1-30 日 (节假日除外)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受理时间分别为每年的 4 月 1-30 日和 11 月 1-30 日(节假日除外),其中3 月 30 日和 4 月 30 日, 10 月 30 日和 11 月 30 日分别为相应的截止受理日。第十二条 审核审批教育类网站网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查实,申办机构弄虚作假,取消申办机构该次申办资格。第十三条 申办教育类网站网校,审批部门应当在相应的截止受理日起的 3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30 个工作日内不能

8、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审批过程中,受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第十四条 审批结果分为“批准”和“ 不批准”两类。对拟批准的,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众信息网公示 7 个工作日。- 7 -公示结束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依法作出“批准 ”的书面决定。第三章 运行管理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教育类网站网校举办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网站网校的监管。第十六条 经批准开办的教育类网站网校,若内容涉及新闻、出版、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以及电子公告(含 BBS)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第十七条

9、已经批准开办的教育类网站网校,应当向重庆市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手续,并在教育类网站网校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复文号和重庆市通信管理局的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第十八条 变更教育类网站网校的举办主体、网站名称、办公地点等,应当向相关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申办教育类网站网校的程序进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第十九条 凡属法律、法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的公益信息,任何教育类网站网校不得进行有偿服务。第二十条 教育类网站网校的记录备份至少保存一年,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8 -第二十一条 教育类网站网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制作、复制、发

10、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二条 已经获准开办的教育类网站网校,若以企业形式申请境内外上市的,应当事先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报请教育部批准。第二十三条 教育类网站网校的语言文字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11、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未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者被注销资质的教育类网站网校,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函告重庆市通信管理局。- 9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建立的教育类网站网校,在运行过程中如遇到突发事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第四章 年度审核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对教育类网站网校实行年度审核。申请年度审核的教育类网站网校应当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以下材料:(一)自查报告;(二)重庆市教育类网站网校年度审核表(附件 2);(三)重庆市教育类网站网校资质证明;(四)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涉内容的证明材料;(五)根据其

12、他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七条 教育类网站网校的年度审核,采用一年集中一次审核的方式。受理年度审核材料的时间为每年的 12 月 1-10 日。第二十八条 教育类网站网校年度审核时限为自受理截止日起的 30 个工作日。第二十九条 教育类网站网校年度审核,应坚持标准、严格把关。- 10 -第三十条 年度审核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年度审核结果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合格”的,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不合格”的,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函告重庆市通信管理局。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在本实施细则试行前,未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前置审批已经开办的教育类网站网校,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在2011 年 3 月 31 日前申请补办有关手续。逾期未申请补办的,均视其为无资质,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附 件:1.重庆市教育类网站网校申办审批表2.重庆市教育类网站网校年度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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