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区)促进人才聚集 实施意见 为加快各类人才的引进、培养和 聚 集 ,充分发挥人才在打造“开放型经济”重要载体 中 的战略作用,积极构建“国际先进生产要素平台”、“国际贸易合作平台”和“经济合作交流平台”, 根据 珠海市 高层次人才计划 和珠海经济特区 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本意见 。 一、总则 ( 一 ) 本意见 适用于在 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区珠海园区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机构中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符合 “一平台六中心” (国际酒类交易中心、生物医药交易中心、精密仪器及电子元器件交易中心、高端消费品交易中心、航空标准件交易中心和现
2、代农产品交易中心 )产业发展方向,为我区发展做出实际贡献的相关人才。 ( 二 ) 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负责做好人才服务工作,抓好政策落实。 ( 三 ) 本意见 所规定的各类人才的扶持和奖励在我区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该项补贴资金 实 行总额控制。 ( 四 ) 我区各类人才在项目接洽、企业落户等方面有其他需求的,可随时向区人才办 提出申请,区人才办协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重大事项提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 杰出人才扶持政策 - 2 - ( 五 ) 扶持对象 杰出人才是指新引入或新入选国家、省人才计划的创新创业人才, 包括: A 类: 国家“千人计划”专家;
3、 B 类: 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技术带头人;近五年获得国际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国家发明奖一等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及中国青年科技奖一等奖等国家级科技奖励获得者; C 类: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D 类: 广东省领军人才。 ( 六 ) 生活补贴 1.补贴标准 : 给予 50 万元 生活补贴。 2.发放要求: 在我区重点企业全职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合同;或在我区重点企业工作期间获得本 意见 规定的人才称号,并继续在我区工作的杰出人才 。 三、 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及博士后扶持政策 ( 七 ) 扶持对象 符合珠海市博士
4、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已通过审核的 博士后 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人员。 ( 八 ) 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 地经费补贴 1.发放标准: ( 1) 对我区新设的 博士后 工作站(含 分站 ),在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后,每站一次性给予 25 万元的建站补贴和 10 万元的项目启动经费补贴; - 3 - ( 2) 对我区新建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在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后,每个基地一次性给予 15 万元的建基地补贴和 5万元的项目启动经费补贴。 2.发放要求: 获得市级经费补贴后 , 可叠加享受我区补贴。 ( 九 ) 博士后优惠待遇 1.发放标准: ( 1) 每人每年给予 5 万元的科研经费补贴;
5、 ( 2) 出站后留在本区工作的,一次性给予 10万元的安家补贴;连续工作满 3 年的,再给予 5 万元的生活补贴; ( 3) 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给予等额配套资助。 2.发放要求: 博士后人员,除享受国家、省、市的优惠政策外, 可叠加 享受我区优惠待遇。 四、 突出贡献 人才奖励 ( 十 ) 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 1.奖励对象 : 符合相应 年度 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办法申报 资格条件的 我区突出贡献 人才 。 2.发放标准: 按照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 办法的奖励标准 进行 发放。其中, 属于 本区认定的总部企业或支柱型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6、核心人员,如奖励标准低于该人才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100%,每个企业有不超过 3 人 可以按照 100%标准发放,具体名单由企业确定。 3.发放要求: - 4 - ( 1) 突出贡献 人才 所在企业需落户我区 且 稳定发展一年以上 。 ( 2) 申请 奖励 的 人才需 在我区 企业工作 期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 1 年以上。 ( 十一 ) 突出贡献 人才 购房 (租房 )补贴 1.补贴 对象: ( 1) 符合相应 年度 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办法申报 资格条件的 我区突出贡献 人才 ,且 所属企业 为 我区认定的 总部企业或支柱型企业 或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
7、2) 新引进 高新技术企业 核心人才。 2.补贴标准: 给予 10 万元购房( 租房 )补贴 。 3.补贴要求: ( 1) 符合条件 的企业 在 本意见 有效期内可推选不超过 3 人享受该项购房补贴; ( 2) 申请购房补贴的突出贡献 人才 需满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没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 ( 3) 每 家企业 仅享受一次购房( 租房 ) 补贴 。 ( 4) 申请人所在企业 同时符合多重申请条件的,企业应根据本意见 选择其中一种 补 贴项目 进行申请。 五、 认定与申报 ( 十二 ) 杰出人才认定以国家、省正式文件、公告以及人才认定凭证作为审核依据。 ( 十三 ) 博士后工作站、 高新
8、技术企业 相关审核依据以珠海市审核为准,不再单独设置认定程序。 ( 十四 ) 突出贡献人才 申报采取 个人申报和单位 推荐相 结合的- 5 - 方式 。 ( 十五 ) 相关申请 资料提交区 有关 部门进行 复核 ,重点核实 申报人员 情况 是否属实 。 通过复核 的人才 补贴 项目经审核 无误 后予以发放。 六、 管理与监督 ( 十六 ) 我区各类人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享受的相关政策待遇: 1.离开我区或不再与我区企业履行工作协议的; 2.个人或企业、项目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学术、业绩、成果弄虚作假的; 4.其他应当终止享受待遇的情形。 ( 十七 ) 区相关部门要对我区人才扶持政策
9、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货币补贴或其他待遇 的单位和个人,追回所骗取的货币补贴或取消待遇,并依法追究 相 关责任。 ( 十八 ) 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 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行为 的,要 严肃 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附则 ( 十九 ) 本意见 所列由本区提供的扶持资金,不与国家、省、市政策中规定需由本区财政承担的资金叠加执行。 ( 二十 ) 企业 每年 享受 包括 本意见 在内的保税区各项扶持政策项下资金 的总额 , 不超过 相应年度 该企业纳税收入对区财政实际贡献额 的 80%。 - 6 - ( 二十一 ) 本意见 所列扶持政策与区其他扶持政策相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不再重复扶持;申请 人 同时符合多重申请资格的,只能根据 本意见 选择其中一种身份 进行 申请。除本意见 另有规定的,同一性质的优惠政策 不得 重复享受。 特殊 的重点人才认定评审可由区委区政府 “一事一议 ”。 ( 二十二 ) 本意见 由我区人才办负责解释。 ( 二十三 ) 本意见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17 年 12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