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邮政市场监管 约谈暂行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条 为进一步 规范约谈工作 ,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促进邮政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和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等 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所称约谈 , 是指 各级 邮政 管理 部门 约见邮政企业 、 快递企业 等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 ( 主要负责人 )或者有关单位个人 ,了解有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 重申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 依法进行告诫、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 约谈 主要适用于 以下 情形: (一)邮政管理部门在 市场 监管工作中,需要通过约谈向经营主体 了解有关情况,以便于
2、 有针对性地 开展监督检查; (二)对确有违法行为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通过约谈及时矫正违法行为 。 对依法 应当予以 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约谈不得代替 行政 处罚。 第 四 条 国家邮政局对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 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 跨省 ( 区 、 市 )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集邮票品经营者和邮政用品用具 生2 产 企业等经营主体进行约谈 。 省级和省级以下邮政 管理 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本着有利于行使监管职权、方便被约谈人的精神,合理确定 约谈对象范围 。 第 五 条 国家邮政局可以 直接组织约谈,也可以委托经营 主体所在地省级邮政 管理 部门代为约谈。 第
3、 六 条 约谈应当坚持 指导与监管 、 预防与矫正相结合的原则依法 合规 开展 。 第七条 经营 主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邮政 管理 部门 可以 进行约谈: (一) 违反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的; ( 二 ) 寄递 服务质量问题突出,消费者申诉率 过高的; (三)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 公众反映强烈 ,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四) 实施失信行为,给行业造成较大不利影响的; (五) 安全管理不力,安全隐患突 出, 影响寄递渠道安全畅通的; (六) 应急工作机制不健全,突发事件处置滞后, 造成重大影响或者 给行业造 成较大损失的; (七) 涉嫌制售假邮票等违法行为 ,涉及多
4、个省份或者数量较大 的; 3 (八) 生产或者使用 的邮政用品用具 不符合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数量较大的; (九) 未按规定配合邮政管理部门 依法开展 的监督检查,给监管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 (十) 其他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监管政策要求 , 邮政管理部门 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 第 八 条 约谈 可以由邮政 管理 部门单独组织实施 , 也可邀请公安 、 工商等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 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 政协 委员 、 行业协会 和新闻媒体 等参加。 第 九 条 约谈形式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 同一 事由引起的对多个经营 主体 的约谈,可以个别约谈,也可以集体约谈。 第
5、 十 条 邮政市场监管 约 谈 实行 审批制 。 国家邮政局约谈应当 由 相关司局 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实施 。 各省(区、市)及省以下 邮政市场监管 机构约谈应当由处(科)室负责人 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 十 一 条 确定实施约谈的 , 邮政 管理 部门 应当 提前至少 3 个工作日 书面 通知 被 约谈 的经营主体 , 告知 约谈的时间、地点、 事由 、参加人员 和有关要求 。 紧急情况下 , 可以通过电话等 非书面 方式 临时 通知 进行4 约谈 。 第 十 二 条 接 约谈通知后, 经营主体应当 由 法定代表人或者 其 主要负责人参加约谈 。法定代表 人 或者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约
6、谈 的 , 经 邮政 管理 部门 同意 , 可以 授权他人参加。 经营主体 应当按 邮政 管理 部门 的 要求在约谈实施前书面反馈 参加约谈回执 。 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电话等非书面方式反馈。 第 十 三 条 邮政 管理 部门 实施约谈 , 应当有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参加 。 第 十 四 条 约谈程序 : ( 一 ) 说明约谈事由、目的和参加人, 邮政 管理 部门 参加约谈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被约谈方当面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及约谈通知中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 二)告知 被 约谈 人 所享有的法律上
7、的权利义务 ; (三) 围绕 约谈事由 指出需要了解的情况或者 被约谈 人存在的问题 ; (四) 被约谈 人 就有关事实进行说明和陈述 ; ( 五 ) 重申 相关法律规定和监管 政策, 提出工作要求和时限 ; 5 (六) 被约谈人 针对 有关问题提出拟采取的防范或者改进措施 , 对落实 邮政 管理部门 有关要求进行表态 。 第 十 五 条 被约谈 人 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 (一) 要求 约谈 人 表明身份的权利; (二)申请回避的权利; ( 三 ) 要求 约谈 人 说明理由的权利; (四)针对约谈事由 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五 ) 对 约谈 笔录记载 内容 进行复核的权利; (六)其他依
8、法享有的权利。 第 十 六 条 被约谈 人 应当 依法 履行 以下义务 : (一)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明 等 材料; (二)如实回答约谈提问; (三)按照约谈 人 的要求和时限采取防范或者改进措施; ( 四 ) 按规定时间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五 ) 不得携带录音录像设备进入约谈室; (六)不得无礼喧闹等,维护约谈秩序; (七) 其他依法承担的义务。 第 十 七 条 实施约谈 应当制作 约谈 笔录, 如实反映约谈过程、内容和 有关要求意见等, 由约谈主持人、记 录人和被约谈人阅核后签名或盖章 。 第十 八 条 对需要整改的,被约谈人应当按要求报告整6 改 落实 情况 ,实施约谈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
9、对被约谈人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 九 条 邮政 管理 部门 应当 按照 邮政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规定 及时公开约谈有关信息 , 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的除外 。 第 二十 条 邮政 管理 部门 应当建立专门的约谈 问询 室 ,完善约谈条件 ,配备 必要的 拍照、录像、录音等 约谈设备 ,逐步实现约谈工作的信息化和规范化 。 第 二十 一 条 对拒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后 拒不采取 相应防范或者改进措施 的经营 主体 ,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 予以行政处罚, 将其 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 第 二十 二 条 上级 邮政管理部门 应当 加强对下级邮政管理部 门约谈 工作 的监督检查,及时
10、纠正约谈实施过程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 第 二十 三 条 本办法自 印发之日起 施行。 7 附件: 1.约谈审批表 ( 参考 样式 ); 2.约谈通知书 ( 参考 样式) ; 3.约谈回执(参考样式); 4.约谈笔录(参考样式) 8 附件 1: 约谈审批表 编号: 被约谈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 身份证(其他有 效证件)号码 单位 名称 证照 号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XXX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住所(地址) 约谈事由 信息 来源 主要事 实和 承办意见 承办 人员 : 年 月 日 承办 处 (科)室 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有关司局 负责人 或者分管局领导 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9 附件 2: 约谈通知书 编号: 约谈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盖章 XX年 XX月 XX日 本文书一式 贰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约谈时间 XX年 X 月 X 日 XX:XX 约谈地点 被约谈人 约谈 事由 一 . 二 . 三 . 相关 要求 一 . 二 . 三 . 10 附件 3: 约谈 回执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盖章 XX年 XX月 XX日 被约谈人 参加 约谈 人员情况 姓名 职务 手机号码 (多人可以续添表格) 需要 说明的其他情况 注意事项 请按照实施约谈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准时参加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