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长春市 土地 储备 一级 开发管理 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推进城市建设,贯彻落实 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 有关要求 , 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满足我市经济社会 发展和城市建设用地需求,根据 相关 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 储备 一级 开发 (以下简称 “ 一级开发 ” ) 是指依法通过征收、收购、收回等方式对土地进行拆迁安置补偿, 并 实施必要的前期开发,使土地达到供应条件的行为。前期开发 包括与 储备 地块相关的道 路、 供水、 供电、供气、 排水、通讯、 照明、绿化 、 供热 、土地平整 (以下简称“九通一 平”) 等基础
2、设施建设。 涉及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一级开发主要包括: (一) 办理一级开发相关的政府审批手续,包括计划、规划、征地、农转用、房屋征收和需要办理的其他手续; (二) 实施集体土地的征用及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三) 实施国有土地收回及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四) 实施地上附着物拆除、地下构筑物拆移工作; 2 (五) 实施必要的前期开发,包括与 储备 地块 相关的“九通一平” 等基础设施建设; (六) 其他一级开发工作。 第四条 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项目方可实施 一级开发 。 第五条 市国 土部门负责本市城区 一级开发的管理工作。 市 土地储备机构 负责本市城区
3、一级开发的组织工作 ,具体工作可委托城区储备机构承担。 城区政府 负责本辖区内一级开发的 实施 工作 。 第六 条 一级开发涉及的货物、工程、服务应当由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 规定程序确定项目承接供应商。 第二章 编制 土地 储备 计划 第 七 条 土地储备计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城市建设计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编制。 第 八 条 城区政府 向市 国土部门申报拟纳入年度 土地储备计划 的储备地块 , 并 对拟储备地块 进行 摸底调查。 第 九 条 市国土 部门 依据 城区政府申请,会同 市 规划等相关部门 编
4、制土地储备计划 ,报市 土地储备出让工作领导小组 批 准。 3 第三章 一级开发 的实施 第十条 城区政府 对 列入土地储备计划 的地块编制 一级开发 实施方案,包括 土地和 地上物征 收 、基础设施配套的费用和预计完成的时间等, 并应征求市建委、市公用、市园林等相关部门 意见后, 经 市国土部门审核后, 报市土地储备出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 第十 一 条 城区政府 承担 通过征收、收购、收回等方式对 土地 进行拆迁安置补偿 的 工作, 负责一级开发项目的征拆工 作, 包括 土地、地上物的 测绘、评估、拆除,地上、地下管线的迁改 , 以及 办理相关手续等 。 第 四 章 一级开发 项目 的政府
5、采购 第十 二 条 一级开发项目 涉及政府采购的, 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 政府采购内容包括 征地 拆迁安置补偿的管理服务和前期开发 的 基础设施建设 。 第十 三 条 政府采购基本流程 (一)市、区土地储备机构作为采购人, 按照 市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 批准的 土地储备立项,编制采购预算。 (二)财政部门审核采购预算后,将所需资金编入纳入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 (三)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批复的采购预算 ,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规定 组织项目实施 。 4 第 五 章 土地储备 第十 五 条 一级开发 完成后 , 城区政
6、府 申请 地块移交 ,同 土地储备机构签订交接单,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 六 条 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注销而未注销原土地和房屋登记手续,已设立土地和房屋他项权利未依法解除的,不得纳入储备。 第 十七 条 土地出让前,城区政府对 纳入土地储备的地块负责看护。 第 六 章 土地 供应 第 十八 条 一级开发完成后,由市国土部门依据 土地储备情况 和市场供需状况,纳入我市土地供应计划, 报市土地储备出让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九 条 市国土部门统一组织 供 地,会同 相关部门履行 供地 程序 。 第 七 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 条 一级开发 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
7、 市 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 市 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5 (三) 发行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 经 市 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 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 一 条 一级开发 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城区政府 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 一级开发 资金 , 按实际发生 费用 向土地储备机构申请拨付资金 。 第二十二条 实行土地储备项目收支预决算管理。市土地储备机构于每年第三季度按照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
8、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同时编 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根据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财政部门 申请资金。 第二十 四 条 每年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按照规定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详细提供宗地支出情况。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或者由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 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 八 章 部门职责 6 第二十 五 条 市国土部门 负责征地报批、规划预审、保证指标,拟定收
9、储计划和出让计划,组织出让;土地储备机构负责一级开发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 六 条 市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统筹安排政府性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和存量贷款资金。 第 二十七 条 市 规划部门负责 出具项目地块控规成果、规划条件 。 第 二十八 条 城区政府 负责征拆 的具体实施 。 第 二十九 条 市 建委、 市园林 等部门负责基础设施 建设 。 市公用局配合做好城区政府对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地块编制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意见征求工作,协调指导公用企业做好基础设施建设。 第 三十 条 市 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三十 一 条 土地 开发整理过程中 遇到 征收 疑难问题,报市 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通过房屋征收重大疑难问题联合会审 会议 确定。 第三十 二 条 城 区土地储备机构严格按照本办 法的规定,开展一级开发工作。 第三十 三 条 本市城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范围内的一级开发工作,适用本办法,长春新区、经开、汽开、7 净月、莲花山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 四 条 本 办法 自 公布之日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