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师处方审核制度根据处方管理办法 、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1、药师接到处方后,应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2、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3、处方审核和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
2、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3 )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
3、不清字句的; (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 7 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 3 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
4、适应证不适宜的;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2) 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3) 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4) 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5) 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6) 重复给药的; (7) 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8) 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的; (2 )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 )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 2 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4、不合理处方干预措施 (1)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如确需治疗需要,请医生再次确认后签上姓名和日期。 (2)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3)对审核发现的不规范处方,应及时告知相关医生,修改处方并再次签上姓名和日期。 (4)药师应及时记录处方差错,并登记处理结果。 (5)每季度公布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并提出质量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