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计算方法及指标解释一、计算方法农村贫困户家庭年纯收入=总收入(包括现金形态和实物形态折算款)-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 赠送农村外部亲友支出;总收入=家庭现金收入+ 实物折算款;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家庭年纯收入 家庭常住人口。二、指标解释(一)纯收入:指贫困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二)家庭现金收入:指贫困户和贫困户成员从各种来源渠道得到的收入总和(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 。按收入的性质划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馈赠现金物资不统计在内。1.工资性收入:指贫困户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劳动
2、而获得的收入。工资性收入是指应发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缴纳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各种税费。工资收入由支付单位或个人直接存入储蓄卡或信用卡的,要在“工资性现金收入 ”统计。(1)在非企业组织中劳动收入:指贫困户成员在不具备2企业性质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种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包括村干部和民办教师的工资(奖金、补贴),乡及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等。(2)在本地劳动收入:指贫困户成员在贫困户所属乡(镇)地域范围内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3)常住人口外出从业收入:指贫困户成员到贫困户所属乡( 镇) 地域范围以外从业得到的收入。2.家庭经营收
3、入:指贫困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贫困户家庭经营活动按行业划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业、批发和零贸易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属于民营企业收入,不能作为家庭经营收入处理。凡在企业获得的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则作为工资性收入,凡在企业获得的纯利润(税后利润)额或分红等应统计在财产性现金收入。个体企业没有独立核算,其经营活动与家庭生活难以分开的,所雇员工超过 8 人以上的,其企业的收入不能直接作为家庭经营现金收入,仅以该企业获得的纯利润(税后利润)额或分红等应统计在财产性现金收入。所雇员工不足 8 人的,其企业的收入可作
4、为家庭经营现金收入;但该企业属于批发零售行业的,其收入和支出按照扣除进货的金额,即以毛利3为基础计算收入以及所发生的费用支出。(1)农林牧渔业经营收入农业:包括种植业和其他农业。种植业:包括谷物、薯类作物、豆类、油料作物、棉、麻、糖料作物、烟草、药材、蔬菜、瓜类作物、茶叶、桑叶、水果和其他种植业。其他农业现金收入:包括采集野生植物的果实、纤维、树胶、油料以及野生药材、菌类、柴草等。林业:包括采种、育苗、植树造林、森林抚育、迹地更新、森林保护、林场的经营管理以及对橡胶、漆树、咖啡、胡椒、花椒、可可、核桃、板栗等林木种植及其林产品的采伐。畜牧业:包括各种牲畜饲养放牧业、家禽及珍禽饲养业、狩猎、野生
5、动物产品的采集及其他畜牧业。在住;户调查中,畜禽的繁殖和增重不作为贫困户本期收入;出售属于固定资产的役畜的收入不作为畜牧业收入,而作为出售财物收入。渔业:渔业包括在海水和淡水水域进行的各种水生动植物养殖和捕捞。农林牧渔服务业:本户为其他农户或单位提供以下农林牧渔服务收入:农机作业、灌溉、病虫害防治、插秧、耕作、育苗、农产品脱壳、晒干等种植业服务收入。林木病、4虫、兽害防治、林木嫁接等林业服务收入。兽医、良种繁殖、孵化等畜牧业服务收入。鱼苗、鱼种、水产良种等渔业服务收入。(2)工业建筑业经营收入工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如采矿、晒盐等) ,但不包括属于农业的禽兽捕猎和水产捕捞
6、;二是对农副产品的加工和再加工(如粮油加工、食品加工、纺织、制革等);三是对采掘品的加工和再加工(如冶金加工、石油加工、化学加工、机械、木材加工等,以及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等);四是对工业品的修理和翻新(如机械设备的修理、交通运输工具的修理等)。但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动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传统生产(如竹、藤、棕、草的编制等) 和农村中从事的流动性上门干活的工匠的活动也属于工业生产活动。 “来料加工 ”按本期收到的加工费计算收入,自制自用的工业产品不计收入。建筑业:包括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装修装饰业。(3)其他经营收入:包括以下行业交通运输业、邮电业:交通运输业是指从
7、事运输货物和旅客服务的产业。邮电业是指通过传递信息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产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批发和零售贸易包括流5通环节批发、零售、采购等商业活动,也包括商品经纪商和代理商的经营。饮食业包括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及切面铺等行业。批发和零售贸易收入按毛利收入(即批发产品销售收入扣除进货价成本的差额)计算;餐饮业收入按营业额计算。社会服务业:社会服务业包括公共设施服务业、贫困户服务业、旅馆业、租赁服务业、旅游业、娱乐服务业、信息、咨询服务业、计算机应用服务业和其他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包括教育业、文化艺术业、广播电影电视业、卫生、体育、社会福利业。其他:贫困户除上述行业以
8、外的其他家庭生产经营活动。3.财产性现金收入: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现金收入。(1)利息、股息和分红利息指按照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达成的金融契约的条件,有义务支付给债权人的金额。包括银行、信用社存款利息。股息:指购买的各种股票获得的利息现金收入。分红:包括集体分红和其他红利。集体分红指所在村( 居) 委会集体的分红,其他红利指股东因将资金交由公司6支配而有权获得的现金收入。(2)租金收入:指贫困户根据与承租人达成的契约,出租其住房和其他财产得到的现金收入。不包括出租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到的现金收入。(3)土地征用
9、补偿:指贫困户拥有经营和使用权的土地被征用后获得的补偿现金收入。(4)其他:除上述外的其他财产性现金收入。包括出让无形资产净收益、储蓄性保险投资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和其他投资收益等。 (三)家庭经营费用支出:指贫困户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消费的商品和服务、自产自用产品。所消费的未计算为贫困户收入的自产自用产品,不计算为费用支出;库存的化肥、农药也不计算为本期费用支出。(1)农林牧渔生产费用支出农业生产现金支出:指贫困户家庭经营农业所支付的费用。如种籽、肥料、农药、小农具购置和修理、油料费、耕畜的饲料、饲草费、机耕费、排灌费、电费等。林业生产支出:指贫困户家庭经营林业
10、所支付的费用。如树种、树苗、肥料、农药、电费及小型工具的购置维7修等开支,但不包括林业的基本建设投资。牧业生产支出:指贫困户家庭经营牧业所支付的费用。如购买仔畜(包括架子猪)、幼禽支出;肉用牛、羊的饲料、饲草支出;生猪、家禽等的饲料、燃料、防疫医疗费;电费和小型用具购置、维修等支出。但耕畜的饲料费应列为“农业生产现金支出“ 。渔业生产支出:指贫困户家庭经营渔业所支付的费用。包括鱼苗、饵料、电费以及小型渔具和用具的购置、维修及油料费等支出。但不包括添置的固定资产支出。(2)工业建筑业生产费用支出工业生产支出:指贫困户家庭经营工业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工业生产耗用的原料、燃料、电费及小型工具的购置、维
11、修等开支,还包括来料加工产品所耗用的燃料、电费,但不包括自产自用和来料加工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建筑业生产支出:指贫困户家庭经营建筑业所支付的费用。(3)其他家庭经营费用支出:包括以下费用交通运输业、邮电业:指贫困户家庭经营交通运输业、邮电业所支付的费用。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指贫困户家庭经营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所支付的费用。社会服务业:指贫困户家庭经营社会服务业所支付8的费用。文教卫生业:指贫困户家庭经营文教卫生业所支付的费用。其他家庭经营支出:指上述各项费用支出以外的其他家庭经营费用支持。(四)税费支出:指贫困户以现金和实物形式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税费、工资收入所得税、附加费、各
12、种集资推派费用和一事一议费。具体分为农业生产税费支出、工业建筑业生产税费支出、其他经营税费支出和其他税费。(五)家庭常住人口:指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 6 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 6 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六)实物折算款:“折算金额” 中,稻谷、玉米、薯类等粮食作物按照“生活使用数量 出售价格0.9”计算金额,其他经济作物和农产品按照“生活使用数量 出售价格0.85”计算。1.生活使用数量:指贫困户当年生活消费农产品的累计9总量,不包括用于生产性消费的农产品。2.出售价格:指本村的农户直接销售农产品的价格,不能使用市场的农产品销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