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购 销 框 架 合 同合 同 编 号 :签 订 地 点 : 甲 方 (购 货 方 ): 乙 方 (供 货 方 ): 地 址 :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传 真 : 法 人 代 表 :法 人 代 表 :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帐 号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为 明 确 甲 乙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甲 、乙 双方 经 友 好 协 商 ,就 乙 方 在 合 约 期 内 为 甲 方 供 应 商 品 ,达 成 如 下 框 架 合 同 :一 、商 品 的 供 应1、乙 方
2、 向 甲 方 供 应 商 品 的 品 种 、数 量 以 甲 、乙 双 方 签 字 确 认 并 盖 章 的 “订 单 ”(详 见 附 件 一 )为 准 。双 方 如 需 更 改 订 单 ,须 在 接 受 订 单 后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对 方 提 出 “订 单 更 改 通 知 ”,并须 经 对 方 书 面 确 认 ,否 则 仍 按 原 订 单 执 行 。2、乙 方 按 甲 方 订 单 要 求 提 供 商 品 时 ,应 另 行 提 供 订 单 数 量 的 作 为 保 修 备 用 量 ,但 乙方 必 须 保 证 在 接 到 甲 方 商 品 质 量 维 保 通 知 (以 电 话 联 系 方
3、 式 )时 , 小 时 内 到 达 商 品 存 在 质量 问 题 的 现 场 进 行 处 理 及 提 供 符 合 样 品 要 求 的 商 品 给 甲 方 正 常 使 用 。二 、商 品 的 质 量1、乙 方 向 甲 方 供 应 的 商 品 的 质 量 应 当 符 合 该 商 品 的 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没 有 国 家 标 准和 行 业 标 准 的 按 照 通 常 标 准 或 符 合 合 同 目 的 的 特 定 标 准 。2、在 乙 方 每 次 向 甲 方 供 应 商 品 时 ,双 方 可 在 订 单 上 对 该 商 品 的 具 体 质 量 标 准 进 行 约 定 。乙 方 在
4、 供 应 甲 方 商 品 的 同 时 应 当 提 交 所 供 应 商 品 合 格 证 或 质 量 保 证 书 。2三 、商 品 的 名 称 、型 号 、价 格 及 保 质 期保 质 期序 号 商 品 名 称 商 标 规 格 型 号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元 )XX1 XX2 备 注产 品 质 量 以 双 方 确 认 的 样 品 为 准四 、供 应 商 品 的 期 限 、地 点 、方 式1、订 单 的 供 货 期 限 为 乙 方 接 到 甲 方 订 单 之 日 起 内 ,送 货 到 甲 方 指 定 的 交 货 地 点 。2、若 甲 方 更 改 订 单 ,乙 方 在 收 到 该 更 改 通 知
5、 后 日 内 未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的 ,则 视 为 乙 方 同意 按 更 改 后 的 订 单 交 货 。3、供 货 的 地 点 由 具 体 的 订 单 指 定 ,交 货 地 点 为 : 。4、供 货 方 式 采 用 乙 方 一 次 性 送 货 ,除 非 甲 方 要 求 乙 方 分 开 送 货 。5、送 货 的 全 部 运 费 均 由 乙 方 负 责五 、检 验 的 标 准 与 方 式1、对 于 乙 方 供 应 的 货 物 ,甲 方 在 验 收 时 采 用 本 协 议 第 二 条 之 标 准 做 为 质 量 检 验 标 准 。2、甲 方 收 货 时 可 仅 对 乙 方 所 供 应 商 品
6、 的 数 量 及 外 观 进 行 验 收 或 只 对 货 物 进 行 抽 检 ,若 甲方 以 抽 检 方 式 验 收 ,则 视 同 甲 方 对 成 批 产 品 外 观 无 损 进 行 认 可 接 收 。六 、供 应 商 品 的 退 货 和 质 保1、乙 方 须 保 证 无 条 件 退 换 有 质 量 问 题 的 商 品 (如 不 符 合 质 量 检 验 标 准 或 与 样 品 偏 差 较 大 、破 碎 、有 损 坏 现 象 等 );无 条 件 退 回 不 符 合 或 违 反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商 品 。2、在 保 质 期 内 ,甲 方 若 发 现 乙 方 所 供 货
7、物 有 质 量 问 题 ,甲 方 均 可 向 乙 方 提 出 质 量 争 议 ,乙 方 应 负 全 部 责 任 。而 且 甲 方 因 质 量 问 题 的 退 货 不 受 时 间 限 制 。3、乙 方 无 条 件 为 甲 方 及 时 更 换 保 质 期 内 有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的 商 品 。4、所 有 情 况 下 的 退 货 运 费 由 乙 方 负 责 。5、乙 方 以 产 品 质 保 封 贴 标 签 是 否 破 损 为 准 承 担 合 同 规 定 的 质 保 责 任 ,但 乙 方 须 在 本 合 同3签 订 前 提 供 商 品 样 品 给 甲 方 确 认 及 留 存 作 为 本 合 同
8、 有 关 约 定 的 执 行 标 准 。七 、合 同 期 限本 合 同 期 限 为 年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若 合 同 期 限 届 满前 一 个 月 内 ,甲 乙 双 方 均 未 提 出 异 议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限 自 动 延 续 一 年 ,以 此 类 推 ,顺 延 次 数 不受 限 制 ,顺 延 期 间 相 关 费 用 不 变 。八、 货 款 结 算方式1、分 批 按 订 单 具 体 规 定 实 销 实 结 :在 甲 方 收 到 乙 方 按 订 单 所 规 定 的 货 品 及 商 品 符 合 要 求之 日 起 日 后 ,由 乙 方 提 供 货 品 的 正 式 发
9、 票 向 甲 方 进 行 结 算 支 付 货 款 ,甲 方 应 在 收 到 乙 方提 供 货 品 的 正 式 发 票 及 相 关 货 品 签 收 凭 证 后 日 内 以 电 汇 的 方 式 支 付 货 款 给 乙 方 。2、保 质 金 :货 款 结 算 时 ,乙 方 应 预 留 订 单 货 款 %作 为 每 批 订 单 货 品 的 保 质 金 ,待 保 质期 满 且 不 存 在 货 品 质 量 与 维 保 问 题 后 ,由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出 申 请 ,甲 方 应 在 收 到 乙 方 申 请 无 异 议后 日 内 支 付 给 乙 方 。3、甲 方 支 付 方 式 为 电 汇 。4、乙
10、方 结 算 时 须 提 供 有 效 正 式 发 票 ,如 因 乙 方 提 供 违 法 的 发 票 ,致 使 甲 方 受 到 税 务 机 关的 查 处 或 罚 款 的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后 果 和 费 用 由 乙 方 单 方 面 负 责 。九 、违 约 责 任1、乙 方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多 交 、少 交 商 品 或 延 期 交 货 到 订 单 指 定 地 点 ,甲 方 有 权 拒 收 多 交的 商 品 ,一 切 经 济 损 失 由 乙 方 负 担 ;乙 方 少 交 商 品 或 延 期 交 货 的 ,每 天 按 该 订 单 所 规 定 商 品 总金 额 的 %承 担 违 约
11、金 ;乙 方 少 交 商 品 或 延 期 交 货 超 过 日 的 ,甲 方 有 权 免 责 终 止 本 合 同 ,并 保 留 追 究 乙 方 违 约 金 责 任 及 取 消 乙 方 所 在 甲 方 的 全 部 保 质 金 。2、甲 方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延 期 付 款 的 ,每 天 按 该 订 单 所 规 定 商 品 总 金 额 的 %承 担 违 约 金 ;甲方 延 期 付 款 超 过 日 的 ,乙 方 有 权 免 责 终 止 本 合 同 ,并 保 留 追 索 甲 方 欠 款 、违 约 金 及 质 保 金 。3、若 乙 方 向 甲 方 供 应 的 商 品 因 所 有 权 有 争 议 或
12、 受 到 限 制 ,或 侵 害 他 人 的 知 识 产 权 ,而 造成 甲 方 的 经 济 损 失 ,乙 方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4、若 乙 方 在商品保 质 期内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时 限 内 及 时 对 存 在 有 质 量 问 题 的 商 品 进 行 维保 及 提 供 符 合 样 品 要 求 的 商 品 给 甲 方 正 常 使 用 的 ,每 天 按 该 商 品 购 销 金 额 的 %承 担 违 约4金 ;乙 方 超 过 维 保 时 限 日 的 ,甲 方 有 权 免 责 终 止 本 合 同 ,并 保 留 追 究 乙 方 违 约 金 责 任 及 取消 乙 方 所 在 甲 方
13、 的 全 部 保 质 金 。5、若乙方在商品保 质 期内未按合同 约 定履行 维 保 责 任或不履行 维 保 责 任的, 甲 方 有 权免 责 终 止 本 合 同 ,并 保 留 追 究 乙 方 违 约 金 责 任 及 取 消 乙 方 所 在 甲 方 的 全 部 保 质 金 。十、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的 过 程中 发 生争 议 ,应 当 协 商解决, 协 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 签订 地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 诉讼 。十一、不可抗力由于地震、台 风 、水灾、火灾、 战 争以及其它不能 预见 并且 对 其 发 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 约 定的条件履行
14、时 ,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 应 立即将事故情况 电传 或 电报 通知 对 方,并 应 在 日内,提供事故 详 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 证 明文件,此 项证明文件 应经 事故 发 生地区的公 证 机构公 证 。按照事故 对 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 协 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 责 任、延期履行合同。十 二 、附 则1、本 合 同 连 同 合 同 附 件 共 伍 页 ,一 式 肆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贰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2、本 合 同 自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本 合 同 期 满 除
15、 商 品 保 质 条 款 依 然 有 效 外 ,即 告 终止 。3、本 合 同 文 字 打 印 同 填 写 部 分 及 合 同 附 件 均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4、本 合 同 如 有 补 充 条 款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补 充 协 议 同 本 合 同 均 具有 法 律 效 力 。甲 方 : 乙 方 :代 表 人 : 代 表 人 :(签 章 ) (签 章 )签 署 日 期 : 年 月 日5附 件 一 :购 销 通 知 单供 货 单 位 : 请 贵 单 位 按 以 下 表 格 内 容 要 求 及 时 提 供 商 品 供 应 ,具 体 如 下 :序 号 商 品 名 称 商 标 规 格 型 号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元 ) 金 额 备 注产 品 质 量 以 双 方 确 认 的 样 品 为 准合 计 :接 收 单 位 名 称 接 收 人 联 系 电 话交 货 地 点 交 货 时 限以 下 由 货 品 接 收 单 位 和 接 收 人 填 写接 收 时 间接 收 人 意 见接 收 人 签 署 :年 月 日接 收 单 位 意 见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署 :(签 章 )年 月 日备 注单 位:XXXXXXXXXXXXXX(签 章)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