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销售合同合同编号:FR2017011901签约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甲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采购乙方生产的 LED 灯具产品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双方平等互利为原则,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产品明细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数量(盏)单价(元) 合计金额(元)1 LED 灯具 GRCL-ST120 1150 868 998200合计 人民币玖拾玖万捌仟贰佰元整(¥998200.00)该产品质量符合本厂技术标准,本产品按国家规定实行三包,保修期限为贰年(自甲方施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如无法律规定
2、及双方约定之情形的,售出货物不得退换,也不得拒收货物。二、技术条款要求(1)LED 灯具芯片采用知名品牌;(2)LED 路灯灯具 120W;(3)灯具相关色温 CTT:5000K(标称值)(4)灯具光效 LPW:80lm/W(5)灯具温升T:LED 热沉环境30K;(6)防护等级:IP65;(7)整灯使用寿命:30000h;(8)功率因数:Cos0.95;2(9)显色指数:Ra65;(10)驱动电源效率:0.89;(11)驱动电源具有过温保护功能、过载保护功能、抗 LED 异常工作能力,具有输出开路和短路保护功能、抗瞬间浪涌电压和电流的冲击能力。(12)灯具采用光源模块化和电源模块化设计,便于
3、维护;三、货款结算方式1、合同签订当日甲方一次性支付全款。2、付款方式:银行转账。3、乙方应提供增值税发票。四、交货时间及地点1、交货时间:收到货款之日起 20 日内。 2、交货地点:厦门市集美区宁海二里 5 号。甲方指定 黄绍清 (联系电话: )作为货物签收及检验人员。五、运输方式及费用的承担1、运输方式:汽运。2、运输费用的承担:运费由乙方承担;乙方需办理好相关运输凭证,并将运输凭证传真至甲方处,便于甲方及时做好货物跟进。六 、交货时提供的资料交货时,乙方向甲方免费提供所有随机资料,包括产品相关配件、产品说明书、保修卡等。七、包装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保证使用人收到的是无任
4、何破损的货物。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八、验收标准及异常问题的处理1、乙方保证所售产品为合格、全新、未曾使用的原厂正品;货到后,甲方检验货物包装并对照装箱清单,对产品质量、数量进行验收。32、发现货物异常问题的,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反馈给乙方,否则视为该批货物无异常。九、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支付本合同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本合同应付价款的 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支付本合同价款超过十五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予赔偿。2、乙方逾期交付本合同产品的,每逾期一日,按本合同总价款的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交付本合同产品超过十五天的,甲方有
5、权拒收并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乙方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3、乙方交付的本合同产品、数量、质量型号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按照约定退货、换货、补齐,并且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24 小时内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协商合同的履约情况;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十、争议解决方式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要以诉讼方式解决的,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管辖。十一、其
6、他事项1、本合同项下货物之相关知识产权等均为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仿冒或者实施其它侵害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3、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以书面形式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甲 方 乙 方单 位 名 称 ( 章 ) :单 位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电 话 :日 期 : 2017 年 1 月 19 日单 位 名 称 ( 章 ) : 单 位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电 话 : (日 期 : 2017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