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基础知识课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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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造价计价基础理论Page 1 of 114 一、考试简介造价员资格考试分“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 ”两个科目。其中“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 ”分若干个专业,通用专业:(1)土建工程专业;(2)安装工程专业。通用考试科目:(1)工程造价基础知识;(2)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土建工程或安装工程可任选一门) 。二、考 试 方 式1、 工 程 造 价 基 础 知 识 :各 专 业 统一试题, 题 型 均 为 客 观 题 , 单 项 选 择 题 60 题 、 多 项 选 择 题 20 题 , 总 分 100分 。2、 工 程 计 量 与 计 价 实 务 :按 不 同 专

2、业 分 类 编 制 试 题 , 考 试 时 间 由 各 行 业 、 各 地 方 有 关 管 理 机 构 自 行 确 定 。 题 型多 为 工 程 造 价 编 制 应 用 实 例 。三、考试大纲对专业知识的要求分掌握、熟悉和了解三个层次。掌握即要求应考人员具备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熟悉即要求应考人员对该知识具有较深刻的理解;了解即要求应考人员对该知识有一定的认识。 工 程 造 价 基 础 知 识 知识架构及课时大体安排:知识架构 课时安排1、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 2 小时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2 小时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23 小时4、建设工程造价构成 23 小时5、建设工程造价

3、的计价依据和方法 45 小时6、决策和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34 小时7、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价款的确定 2 小时8、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与调整 2 小时9、竣工决算的编制与保修费用的处理 1 小时合计 20 小时第 1 章工程造价相关法规与制度大纲要求:(一)了解工程造价咨询及其管理制度;(二)了解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三)熟悉造价员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第 1 节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相 关 法 规 与 制 度一 、 建 筑 法建筑法实施的时间 1998 年 3 月 1 日。适 用 于 各 类 房 屋 建 筑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的 建 造 和

4、 与其 配 套 的 线 路 、 管 道 、 设 备 的 安 装 活 动 。( 一 ) 建 筑 许 可1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1)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申 领建 筑 工 程 开 工 前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领 取 施工 许 可 证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8 项 条 件 :工程造价计价基础理论Page 2 of 114 1) 已 经 办 理 该 建 筑 工 程 用 地 批 准 手 续 ;2) 在 城 市 规 划 区 的 建 筑 工 程 , 已 经 取

5、 得 规 划 许 可 证 ;3) 需 要 拆 迁 的 , 其 拆 迁 进 度 符 合 施 工 要 求 ;4) 已 经 确 定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5) 有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的 施 工 图 纸 及 技 术 资 料 ;6) 有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的 具 体 措 施 ;7) 建 设 资 金 已 经 落 实 ;8)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典 型 题 目 : 大 中 型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立 项 批 准 后 , 在 开 工 前 , 应 当 由 (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申 请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A 建 设 单 位 B

6、施 工 单 位 C 总 承 包 单 位 D 监 理 单 位答 案 : A典 型 题 目 :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在 某 市 老 城 区 拟 开 发 住 宅 项 目 ( 涉 及 拆 迁 ) , 以 下 有 关该 房 地 产 公 司 申 领 施 工 许 可 证 前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中 , 正 确 的 是 ( ) 。A 拆 迁 工 作 必 须 全 部 完 成 B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资 金 全 部 到 位C 拆 迁 工 程 量 已 完 成 50%D 拆 迁 进 度 符 合 施 工 的 要 求答 案 : D( 2) 施 工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限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7、自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开 工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开 工 的 , 应 当 向 发 证 机 关 申 请 延 期 ; 延 期 以 两 次 为 限 , 每 次 不 超 过 3 个月 。既 不 开 工 又 不 申 请 延 期 或 者 超 过 延 期 时 限 的 , 施 工 许 可 证 自 行 废 止 。典 型 题 目 : 某 市 医 院 拟 新 建 住 院 大 楼 , 该 医 院 于 2007 年 3 月 20 领 到 施 工 许 可 证 , 根据 建 筑 法 的 规 定 , 该 工 程 正 常 应 在 ( ) 前 开 工 。A2007 年 4 月 20 日

8、 B2007 年 6 月 20 日C2007 年 9 月 20 日 D2008 年 3 月 20 日答 案 : B( 3) 中 止 施 工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自 中 止 施 工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 向 发 证 机 关 报 告 , 并 按 照 规 定 做 好 建 筑 工程 的 维 护 管 理 工 作 。( 4) 恢 复 施 工 :应 当 向 发 证 机 关 报 告 ; 中 止 施 工 满 一 年 的 工 程 恢 复 施 工 前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报 发 证 机 关核 验 施 工 许 可 证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开 工 超 过 六 个 月 的 , 应 当 重 新

9、 办 理 开 工 报 告 的 批 准 手 续 。典 型 题 目 : 某 工 程 因 故 于 2005 年 8 月 中 止 施 工 , 建 设 单 位 按 规 定 报 告 了 施 工 许 可 证 发证 机 关 , 2006 年 11 月 该 工 程 拟 恢 复 施 工 , 根 据 建 筑 法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 ) 。A 报 发 证 机 关 核 验 施 工 许 可 证 B 重 新 申 领 施 工 许 可 证C 重 新 办 理 开 工 报 告 D 请 发 证 机 关 检 查 施 工 场 地答 案 : A2 从 业 资 格企 业 ( 施 工 企 业 、 勘 察 、 设 计 单 位 和 工

10、 程 监 理 单 位 ) 资 质 审 查 ( 注 册 资 本 、 专 业 技 术人 员 、 技 术 装 备 ) 合 格 , 取 得 相 应 等 级 的 资 质 证 书 后 , 方 可 在 其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从事 建 筑 活 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相 应 的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 并 在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从事 建 筑 活 动 。( 二 ) 建 筑 工 程 发 包 与 承 包1.发 包 方 式招 标 发 包 和 直 接 发 包 ( 建 设 单 位 直 接 选 定 施 工 企 业 ) 。工程造价计价基

11、础理论Page 3 of 114 禁 止 行 为 :提 倡 总 包 , 禁 止 将 工 程 肢 解 发 包 ( 不 得 将 应 当 由 一 个 承 包 单 位 完 成 的 建 筑 工 程 肢 解 成若 干 部 分 发 包 给 几 个 承 包 单 位 ) 。典 型 题 目 : 我 国 建 筑 法 规 定 的 建 筑 工 程 发 包 方 式 为 ( ) 。A 招 标 发 包 和 邀 请 发 包 B 公 开 招 标 和 直 接 招 标C 招 标 发 包 和 直 接 发 包 D 公 开 招 标 和 邀 请 招 标答 案 : C2.承 包承 包 单 位 持 有 依 法 取 得 的 资 质 证 书 , 并

12、 在 其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承 揽 工 程 。大 型 建 筑 工 程 或 者 结 构 复 杂 的 建 筑 工 程 , 可 以 由 两 个 以 上 的 承 包 单 位 联 合 共 同 承 包 。共 同 承 包 的 各 方 对 承 包 合 同 的 履 行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且 两 个 以 上 不 同 资 质 等 级 的 单 位 实 行 联合 共 同 承 包 的 , 应 当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低 的 单 位 的 业 务 许 可 范 围 承 揽 工 程 。分 包 : 总 承 包 可 以 将 部 分 工 程 发 包 给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分

13、 包 单 位 ; 但 须 经 建 设 单 位认 可 。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 建 筑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的 施 工 必 须 由 总 承 包 单 位 自 行 完 成 。禁 止 : 全 部 转 包 , 肢 解 转 包 , 分 包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工 程 再 分 包 。典 型 题 目 : 甲 、 乙 两 家 建 筑 公 司 作 为 一 个 联 合 体 投 标 并 中 标 。 甲 、 乙 的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约定 , 如 果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而 遭 遇 业 主 索 赔 , 各 自 承 担 索 赔 额 的 50%。 施 工 中 由于 乙 方

14、 所 用 施 工 技 术 不 当 出 现 了 质 量 问 题 而 遭 到 业 主 20 万 元 索 赔 。 以 下 说 法 不 符 合 法 律 规定 的 是 ( ) 。A 虽 质 量 事 故 是 乙 的 技 术 所 致 , 但 联 合 承 包 体 各 方 对 承 包 合 同 的 履 行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甲或 乙 无 权 拒 绝 业 主 单 独 向 其 提 出 的 索 赔 要 求B 业 主 只 能 向 甲 、 乙 各 索 赔 10 万 元C 业 主 既 可 要 求 甲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也 可 向 乙 追 偿 10 万 元D 若 甲 先 行 赔 付 业 主 20 万 元 ,

15、 甲 可 以 向 乙 追 偿 10 万 元答 案 : B典 型 题 目 : 甲 、 乙 、 丙 三 家 为 同 一 专 业 的 承 包 单 位 , 其 资 质 等 级 依 次 为 一 级 、 二 级 、 三级 。 三 家 单 位 实 行 联 合 共 同 承 包 时 , 应 按 ( ) 的 业 务 许 可 范 围 承 揽 工 程 。A 甲 B 乙 C 丙 D 建 设 单 位 认 可答 案 : C( 三 ) 建 筑 工 程 监 理实 行 监 理 的 建 筑 工 程 , 建 设 单 位 与 其 委 托 的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 并 书 面 通 知 施工 企 业 。注:工

16、 程 监 理 单 位 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 包 单 位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工程监 理 单 位 应当根据建 设 单 位 的委托,客 观 、 公 正 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 理 人 员 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 设 单 位 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监 理 人 员 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实际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 设施 工 企 业 ( 施 工 单 位 ) 改正。典 型 题 目 : 在 某 工 程 项 目 监 理 过 程 中 , 工 程 监 理 人 员 发 现 工 程 设 计

17、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质量 要 求 , 则 工 程 监 理 人 员 根 据 自 己 的 法 定 权 限 和 义 务 , 应 当 ( ) 。A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整 改 B 通 知 设 计 单 位 改 正C 建 议 建 设 单 位 修 改 合 同 D 报 告 建 设 单 位 要 求 设 计 单 位 改 正答 案 : D( 四 )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管 理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由 建筑施工企业负 责 。 实 行 总 包 的 , 由 总 承 包 单 位 负 责 , 分 包 单 位 向 总 包单 位 负 责 。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18、的 方 针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工程造价计价基础理论Page 4 of 114 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建筑法规定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典 型 题 目 : 施 工 现 场 从 事 危 险 作 业 职 工 的 的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由 ( ) 负 责 办 理 , 并 支 付 保 险费 。A 建 设 单 位 B 施 工 单 位C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D 监 理 单 位答 案 : B( 四 )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管 理建 筑 工 程 勘 察 、 设 计 单 位 必 须 对 其 勘 察 、 设 计 质 量 负 责 。建 筑 施 工

19、 企 业 对 工 程 的 施 工 质 量 负 责 。典 型 题 目 : 甲 为 某 高 校 图 书 馆 工 程 的 总 承 包 单 位 , 甲 经 过 业 主 同 意 将 该 图 书 馆 玻 璃 幕 墙的 安 装 分 包 给 乙 施 工 单 位 , 乙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出 现 了 质 量 事 故 , 则 ( ) 。A 该 高 校 只 可 要 求 甲 承 担 责 任B 该 高 校 只 可 要 求 乙 承 担 责 任C 该 高 校 可 要 求 甲 与 乙 承 担 连 带 责 任D 该 高 校 必 须 要 求 甲 与 乙 同 时 承 担 连 带 责 任答 案 : C二 、 合 同 法合 同

20、是 合 同 的 主 体 之 间 设 立 、 变 更 、 终 止 民 事 关 系 的 协 议 。合 同 的 主 体 :1) 自 然 人 : 个 人2) 法 人 : 组 织 A 企 业 法 人 B 非 企 业 法 人3) 其 它 组 织 : 国 家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注 : 合 同 主 体 之 间 是 平 等 主 体 关 系 。典 型 题 目 : 合 同 是 平 等 主 体 的 ( ) 之 间 设 立 、 变 更 、 终 止 民 事 关 系 的 协 议 。A 自 然 人 B 代 理 人 C 法 人 D 其 他 组 织 E 被 代 理 人答 案 : ACD( 一 ) 合

21、同 订 立当 事 人 订 立 合 同 , 应 当 采 取 要 约 、 承 诺 方 式 。( 1) 要 约要 约 是 一 方 当 事 人 向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出 订 立 合 同 的 条 件 。 希 望 对 方 能 完 全 接 受 此 条 件的 意 思 表 示 。发 出 要 约 的 一 方 称 为 要约人, 受 领 要 约 的 一 方 称 为 受 要 约 人 。要 约 条 件 :a.要 约 的 内 容 必 须 具 体 明 确 。 所 谓 “具 体 ”是 指 要 约 的 内 容 必 须 具 有 足 以 使 合 同 成 立的 主 要 条 款 。 所 谓 “确 定 ”, 是 指 要 约 的

22、内 容 必 须 明 确 , 不 能 含 糊 不 清 , 否 则 无 法 承 诺 。b.表 明 一 经 受 要 约 人 承 诺 , 要 约 人 即 受 该 意 思 表 示 的 拘 束 。c.要 约 必 须 到 达 。大 多 数 国 家 的 法 律 都 规 定 , 要 约 必 须 于 送 达 受 要 约 人 时 才 能 产 生 效 力注 : 要 约 邀 请 : 是 希 望 他 人 向 自 己 发 出 要 约 的 意 思 表 示 。( 2) 承 诺承 诺 是 受 要 约 人 同 意 要 约 的 意 思 表 示 。 即 受 约 人 同 意 接 受 要 约 的 全 部 条 件 而 与 要 约 人成 立

23、合 同 。承 诺 的 法 律 效 力 在 于 , 承 诺 一 经 作 出 , 并 送 达 要 约 人 , 合 同 即 告 成 立 , 要 约 人 不 得 加 以拒 绝 。 即 , 承 诺 生 效 时 合 同 成 立 。承 诺 生 效 时 的 地 点 为 合 同 成 立 的 地 点 。( 二 ) 合 同 生 效合 同 生 效 与 合 同 成 立 是 两 个 不 同 的 概 念 。工程造价计价基础理论Page 5 of 114 通 常 情 况 下 , 二 者 同 步 。 但 有 些 合 同 在 成 立 后 , 并 非 立 即 产 生 法 律 效 力 , 而 是 需 其 他 条件 成 立 之 后 ,

24、 才 开 始 生 效 。1 无 效 合 同无 效 合 同 的 原 因 有 三 种 : 订 立 合 同 主 体 不 合 格 。例 如 :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订 立 合 同 且 法 定 代 理 人 不 予 追 认 的 , 该合 同 无 效 , 订 立 合 同 内 容 不 合 法 。 意 思 表 示 不 真 实 。注 : 合 同 中 的 下 列 免 责 条 款 无 效 :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2 无 效 合 同 和 可 撤 销 合 同 区 别( 1) 二 者 产 生 的 原 因 不 同可 变 更 、 可 撤

25、 销 合 同 产 生 的 原 因 主 要 有 重 大 误 解 、 显 失 公 平 及 乘 人 之 危 、 欺 诈 胁 迫 且 不危 害 国 家 利 益 ;而 无 效 合 同 产 生 的 原 因 主 要 有 以 合 法 形 式 掩 盖 非 法 目 的 、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违 反 法律 强 制 性 规 定 等 。( 2) 认 定 程 序 的 启 动 不 同可 变 更 、 可 撤 销 合 同 中 , 是 撤 销 权 人 决 定 是 否 变 更 、 撤 销 合 同 , 其 他 机 关 、 团 体 、 个人 都 无 权 干 预 ;而 无 效 合 同 中 , 人 民 法 院 和 仲 裁

26、 机 关 有 主 动 干 预 权 。( 3) 可 变 更 、 可 撤 销 合 同 并 非 当 然 无 效 , 其 在 未 被 撤 销 前 是 有 效 的 ; 而 无 效 合 同 是当 然 无 效 、 自 始 无 效 , 且 不 能 变 更 。( 4) 对 于 可 变 更 、 可 撤 销 合 同 , 撤 销 权 人 行 使 撤 销 权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期 限 , 超过 行 使 期 限 , 合 同 有 效 , 不 得 行 使 撤 销 权 ;而 无 效 合 同 , 不 存 在 期 限 的 限 制 。典 型 题 目 : 无 效 合 同 产 生 的 原 因 不 包 括 ( ) 。A

27、订 立 合 同 主 体 不 合 格 B 订 立 合 同 内 容 不 合 法C 显 失 公 平 及 乘 人 之 危 D 意 思 表 示 不 真 实答 案 : C典 型 题 目 : 无 效 合 同 和 可 撤 销 合 同 的 区 别 不 包 括 ( ) 。A 二 者 产 生 的 原 因 不 同 B 认 定 程 序 的 启 动 不 同C 二 者 在 未 被 撤 销 前 都 是 有 效 的 D 后 者 有 时 效 限 制 , 而 前 者 无答 案 : C( 三 ) 合 同 的 履 行1.合 同 的 基 本 原 则1) 平 等 原 则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法 律 地 位 平 等 , 一 方 不 得

28、将 自 己 的 意 志 强 加 给 另 一 方 。2) 公 平 原 则 3) 诚 实 信 用 原 则4) 自 愿 原 则 : 自 愿 订 立 合 同 的 权 利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干 预 。5) 合 法 原 则 对 当 事 人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当 事 人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或 者 解除 合 同 。典 型 题 目 : 我 国 合 同 法 要 求 参 与 各 方 应 遵 循 的 基 本 原 则 包 括 ( ) 。A 公 开 B 公 平 C 平 等 D 自 愿 E 诚 实 信 用答 案 : BCDE(

29、 四 ) 合 同 的 变 更 及 违 约 责 任工程造价计价基础理论Page 6 of 114 变 更 分 为 协 议 变 更 和 法 定 变 更 两 种 。违 约 责 任 是 指 合 同 当 事 人 一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或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所 应 承担 的 民 事 责 任 。违 约 责 任 的 承 担 有 三 种 基 本 形 式 , 即 继 续 履 行 、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和 赔 偿 损 失 。 当 然 , 除此 之 外 , 违 约 责 任 还 有 其 他 形 式 , 如 违 约 金 和 定 金 责 任 。注 : 因 不 可 抗 力

30、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的 , 根 据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 违 约 方 可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除 责 任 。但 有 以 下 例 外 :(1)金 钱 债 务 的 迟 延 责 任 不 得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免 除 。(2)迟 延 履 行 后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的 不 具 有 免 责 效 力 。典 型 题 目 : 违 约 责 任 的 承 担 形 式 包 括 ( ) 。A 继 续 履 行 B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C 拒 绝 履 行 D 违 约 金 E 赔 偿 损 失答 案 : ABDE( 五 ) 合 同 争 议 的 解 决合同争议的方式有和 解 、 调 解 、 仲

31、裁 、 诉 讼 四 种 。( 1)和 解和解是指合同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该方法: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地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有利于和解协议的执行。(2)调 解 调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经过和解后,不 能 达 成 和 解 协 议 时,在第 三 方 的主持下,根据事实、法律和合同,通过第三方的说服与劝解,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方法。调 节 分 :民间调解、仲裁机构调解和法庭调解三种。( 3)仲 裁仲裁、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 愿 将

32、争 议 交 给仲 裁 机 构 作 出 裁 决 ,从而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制度。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必 须 有 仲 裁 协 议 。如果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争议发生后又无法通过和解和调解解决,则应及时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4)诉 讼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 选 择 诉 讼 方 式 解 决 合 同 争 议 :1) 合 同 争 议 的 当 事 人 不 愿 和 解 、 调 解 的2) 经 过 和 解 、 调 解 未

33、 能 解 决 合 同 争 议 的3) 当 事 人 没 有 订 立 仲 裁 协 议 或 者 仲 裁 协 议 无 效 的4) 仲 裁 裁 决 被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裁 定 撤 销 或 者 不 予 执 行 的典 型 题 目 : 经 过 和 解 、 调 解 未 能 解 决 合 同 争 议 的 , 且 当 事 人 没 有 订 立 仲 裁 协 议 或 者 仲 裁协 议 无 效 的 , 合 同 争 议 的 解 决 方 式 是 ( ) 。A 继 续 和 解 B 继 续 调 解 C 继 续 仲 裁 D 诉 讼答 案 : D三 、 招 投 标 法招 投 标 的 性 质 : 招 标 是 要 约 的 邀 请 ;

34、 投 标 是 要 约 ; 中 标 通 知 书 是 承 诺 。( 一 ) 招 标( 1) 招 标 的 条 件A 需 要 履 行 项 目 审 批 手 续 的 , 应 当 先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 取 得 批 准 。B 相 应 资 金 或 者 资 金 来 源 已 经 落 实 , 并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如 实 载 明 。招 标 人 有 权 自 行 选 择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委 托 其 办 理 招 标 事 宜 。工程造价计价基础理论Page 7 of 114 招 标 人 具 有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和 组 织 评 标 能 力 的 , 可 以 自 行 办 理 招 标 事

35、宜 。( 2) 招 标 方 式分 为 公 开 招 标 和 邀 请 招 标 。 A 公 开 招 标是 指 招 标 人 以 招 标 公 告 的 方 式 邀 请 不 特 定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投 标 。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的 , 应 当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B 邀 请 招 标是 指 招 标 人 以 投 标 邀 请 书 的 方 式 邀 请 特 定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投 标 。 采 用 邀 请 招 标 方式 的 , 应 当 向 3 个 以 上 具 备 承 担 招 标 项 目 的 能 力 、 资 信 良 好 的 特 定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36、织 发 出投 标 邀 请 书 。典 型 题 目 : 招 投 标 法 规 定 招 标 的 方 式 主 要 是 ( ) 。A 公 开 招 标 、 邀 请 招 标 和 议 标 B 公 开 招 标 和 议 标C 邀 请 招 标 和 议 标 D 公 开 招 标 和 邀 请 招 标答 案 : D( 3) 招 标 文 件包 括 内 容 : 技 术 要 求 ; 对 投 标 人 资 格 审 查 的 标 准 ; 投 标 报 价 要 求 和 评 标 标 准 等 所 有 实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 以 及 拟 签 订 合 同 的 主 要 条 款 ; 其 他 。注 :1) 国 家 对 招 标 项 目 的 技 术

37、、 标 准 有 规 定 的 , 招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其 规 定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提 出相 应 要 求 。2) 招 标 项 目 需 要 划 分 标 段 、 确 定 工 期 的 , 招 标 人 应 当 合 理 划 分 标 段 、 确 定 工 期 , 并 在招 标 文 件 中 载 明 。3) 招 标 文 件 不 得 要 求 或 者 标 明 特 定 的 生 产 供 应 者 以 及 含 有 倾 向 或 者 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人的 其 他 内 容 。4) 招 标 人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已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 数 量 以 及 可 能

38、 影 响 公平 竞 争 的 有 关 招 标 投 标 的 其 他 情 况 。5) 招 标 人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十 五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收 受 人 。补 充 、 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6) 自 招 标 文 件 开 始 发 出 之 日 起 至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止 , 最 短 不 得 少 于 二十 日 。典 型 题 目 : 下

39、列 关 于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修 改 , 正 确 的 是 ( ) 。A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十 五 日 前 进 行B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 修 改 和 撤 回 , 应 该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之 前 进 行C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进 行 的 补 充 、 修 改 的 内 容 不 得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D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之 前 , 招 标 人 应 该 电 话 及 时 通 知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收 受 人 。答 案 : A( 二 ) 投 标投 标 人 是 响

40、 应 招 标 、 参 加 投 标 竞 争 的 具 备 规 定 的 资 格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 1) 投 标 文 件 内 容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作 出 响 应 。 注 :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日 前 , 投 标 人 可 以 补 充 、 修 改 和 撤 回 投 标 文件 , 并 书 面 通 知 招 标 人 。 补 充 、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2) 投 标 文 件 送 达 投 标 人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41、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 将 投 标 文 件 送 达 投 标 地 点 。招 标 人 收 到 投 标 文 件 后 , 应 当 签 收 保 存 , 不 得 开 启 。 投 标 人 少 于 三 个 的 , 招 标 人 应 当依 照 招 标 投 标 法 , 重 新 招 标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应 当 拒 收 。工程造价计价基础理论Page 8 of 114 两 个 以 上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可 以 组 成 一 个 联 合 体 , 以 一 个 投 标 人 的 身 份

42、 共 同 投 标 。 共同 投 标 协 议 与 投 标 文 件 一 并 提 交 招 标 人 。 中 标 后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报 价 , 不 得 排 挤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公 平 竞 争 , 损 害 招 标 人 或 者 其 他投 标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低 于 成 本 的 报 价 竞 标 , 典 型 题 目 : 下 列 关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 修 改 和 撤 回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 。A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 修 改 和 撤 回 , 应 该 在 投 标 有

43、效 期 之 前 进 行B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 修 改 和 撤 回 , 应 该 在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日 之 前 进 行C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进 行 的 补 充 、 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D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之 前 , 投 标 人 可 口 头 通 知 招 标 人 撤 回 投 标 文 件答 案 : B( 三 ) 开 标开 标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的 同 一 时 间 公 开 进 行 ; 开 标 地 点 应当 为 招 标 文 件 中 预 先 确 定 的 地 点 。

44、 开 标 由 招 标 人 主 持 ,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参 加 。开 标 时 , 由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也 可 以 由 招 标 人 委 托 的公 证 机 构 检 查 并 公 证 ;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 由 工 作 人 员 当 众 拆 封 ,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 投 标 价 格 和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主 要 内 容 。开 标 过 程 应 当 记 录 , 并 存 档 备 查 。 ( 四 ) 评 标评 标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45、 由 招 标 人 的 代 表 和 有 关 技 术 、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 成 员 人 数 为 专 家 库 内的 5 人 以 上 单 数 。评 标 在 严 格 保 密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非 法 干 预 、 影 响 评 标 的 过 程 和 结果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 , 应 当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 并 推 荐 合 格 的 中 标 候

46、 选 人 。( 五 ) 中 标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 招 标 人 应 当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 并 同 时 将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所 有 未中 标 的 投 标 人 。 中 标 通 知 书 对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 招 标 人 改 变 中 标 结果 的 , 或 者 中 标 人 放 弃 中 标 项 目 的 ,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典 型 题 目 : 下 列 开 标 的 程 序 ,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开 标 应 该 在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47、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的 同 一 时 间 进 行B 开 标 由 招 标 人 主 持 ,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参 加C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开 标 时 间 前 收 到 的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 开 标 时 都 应 当 当 众 予 以 拆 封D 开 标 由 招 标 办 主 持 , 邀 请 中 标 人 参 加E 开 标 过 程 应 当 记 录 , 并 存 档 备 查答 案 : ABE典 型 题 目 :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规 定 , 评 标 应 由 ( )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A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分 B 投 标

48、 人C 中 介 机 构 D 招 标 人答 案 : D四 、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包 括 : 价 格 法 、 土 地 管 理 法 、 保 险 法 、 税 收 相 关 法 律 等 。( 一 ) 土 地 管 理 法临 时 使 用 土 地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2 年 。工程造价计价基础理论Page 9 of 114 涉 及 如 下 五 种 情 形 之 一 者 , 有 关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报 批 收 回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1) 为 公 共 利 益 需 要 使 用 土 地 的包 括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 公 益 事 业 建 设 , 国 家 重 点 扶 持 的 能 源 、 交 通 、 水 利 、 矿 山 、 军 事 设施 等 建 设 项 目 需 要 使 用 的 土 地 。2) 为 实 施 城 市 规 划 进 行 旧 城 市 区 改 建 , 需 要 调 整 使 用 土 地 的3) 土 地 出 让 等 有 偿 使 用 合 同 约 定 的 使 用 期 限 届 满 , 土 地 使 用 者 未 申 请 续 期 或 者 申 请 续期 未 获 批 准 的4) 因 单 位 撤 销 、 迁 移 等 原 因 , 停 止 使 用 原 划 拨 的 国 有 土 地 的因 国 有 划 拨 土 地 不 得 出 租 、 转 让 等 , 只 能 供 批 准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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